“公益”是一种生活方式

故乡的异乡人

2009-06-19 15:02:14 来自: 故乡的异乡人(偶不是图书馆的,只是关心图书馆)

“公益”是一种生活方式 不是一种超于我们生活的特殊的品质
作者:贾西津 来源: 公益时报 发布日期: 2006-2-14

说到公益,一种观念认为就是“学雷锋,做好事”,比如雪天扫路、上街捡垃圾等等,是无事的闲人去做的,从而不屑;另一种倾向将之作为施舍,认为是自己实力或者身份优越的象征。事实上,我们恰恰能够在一个平等、繁荣的社会,发现普遍活跃的公益精神。那么,公益到底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如何可能形成发达的志愿参与机制,从而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益呢?

首先,为什么个人会有公共价值追求?公共道义、关怀他人,总是意味着对“弱者”的扶助。那么,对于予以者,仅仅是一个付出者吗?其实我们可以感知,每个人都会在某些方面——比如金钱、健康、心理、年龄等等处于弱势,因而,对于“弱者”的关怀和对于公共环境的改善,就是在改善我们自己的社会处境。当我们予以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以关怀,就意味着在社会上累积了对弱者关怀的精神;当我们参与一项公益事业的发展,就意味着我们发展了改善公共环境的能力。所以,公益精神首先是一种正义心,它的本质含义不在于牺牲自我,而在于唤起每个公民的个体责任,实现一个人人有责、社会关爱的公民社会。
中国传统有“舍己为人”、“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它将奉献和牺牲自我作为为公精神的核心。这里面隐含了一个假设,即“已”与“人”、“公”与“私”、“义”与“利”,是相互对立的,通过舍此而及彼。它迫使人们在两者之间作出单一的取舍,舍弃个体固有的追求。这样,当利益激励被显化、被认可时,放弃利益和自我的“高尚”就成为一种“傻”的选择,特别是一旦人们的舍弃所换来的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甚至被某些利益群体所利用时,就会产生被利用感,对道德行为失去信任,对公共价值反感、冷漠,乃至形成过度的极端自利、破坏公共事务的倾向。为什么“雷锋”一度成为“傻子”的代名词?其实并不是我们的心里失去了志愿、公益的意愿,而在于旧有的道德观不足以整合现代社会的公共价值了。我们面对一个法治秩序形成的过程,公共精神应被视为对平等的私人领域的保障,公共利益的提升实际是对每个个体利益的同等提升。个人是众多个人中的一员,“公”成为众“私”的集合体。我们看到,现代公益精神并不必然与个人、私域相对立,相反,它需要具有的是一种人本心,即平等地善待每个个体的精神,博爱的精神。它也包含着自爱和独立责任,因为个体的自由意志,是其可以实现其社会责任的前提;具有自由意志和公民责任的个体,就是自治社会的基础。

当我们将公益视为一种社会自治、共同提升的模式,就会意识到它不是一种超于我们生活的特殊的品质。关注世界和平、人类生存环境,固然是公益行为,但是关怀身边的人,接受外来工作为自己的邻人,为社区事务尽责等,同样体现着公益的精神。每个人都会在某些方面是弱者;同样,它意味每个人也都有某些方面是强者。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有可以贡献给社会的东西,人人都可以参与公益事业。比如一位捡垃圾的老人可以向灾区捐献一件新衣,一位残疾人可以开设心理健康热线等等。因而,公益不在于一个人是否拥有,而在于他是否意识到对社会的关怀。公益精神更重要体现在平常心。换言之,公益不是一种地位,而是一种生活方式。它体现的是人人帮助人人的精神,是公民自治的理念。



贾西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方向为公民社会与治理。2001年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获得法学(社会学)博士学位后到清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4年留校工作至今。本科和硕士就读于北京医科大学,专业为临床医学(七年制本硕连读),其中两年研究阶段从事社会精神医学研究,在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临床和社会室度过。

  • 小可

    2009-06-22 16:39:53 小可 (不拘以物喜,不惮以己悲。乐也!)

    嗯。深以为同。但是,不必有特别的压力,在这种生活方式里快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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