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
2008-05-04 12:22:51 来自: 子 夫
|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 | ||
它与劳动法规定的内容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劳动合同法以规定实体内容为主,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主要还是在劳动法中。本法是程序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除非有49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据48条、49条提起诉讼,否则上述裁决即为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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