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未婚同居是否犯奸淫
-
2008-05-01 18:22:01 泊风卧草 (泊风卧草**栖揽云霞兴嘶海)
以下经文部分,皆引用天主教思高版圣经,新教基督徒可考察钦定本圣经相应部分。
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就不是夫妻。夫妻间的真心相爱与情人间的同居行为,就算不用圣经和教义来解释,我们也知道是不一样的。凭借着我们最起码的道德观念,也不能肯定婚前性行为。查考圣经,但绝对没有允许自己的合法丈夫或合法妻子以外的人行房。
旧约申命纪22章20-21节
但这事若是真的,发现少女真不是处女,就应将少女领到她父亲家门口,本城的人应用石头砸死她,因为她在以色列中做出了可耻的事,在她父家行了邪淫:这样你由你中间铲除了这邪恶。
*也可阅读本卷书22章经文,旧约厄则克耳书23章经文 (新教旧约圣经以西结书)。
中国有句古话:神目如电。圣经不是世俗的法律法规,有人可以钻世俗法律的漏洞,有人可以打世俗道德的擦边球,但不要用自欺欺人的言语在天主面前为自己的过失遮掩诡辩。圣经中相关经文很多,不一一罗列,以下金句与大家分享:
希伯来书13章4节
在各方面,婚姻应受尊重,床第应是无污玷的,因为淫乱和犯奸的人,天主必要裁判。
箴言篇5章15节
你当饮你自己池里的水,喝你井里的活泉。
玛窦福音5章28节
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
格林多前书7章2节
可是,为了避免淫乱,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希伯来书4章13节
没有一个受造物,在天主面前不是明显的,万物在他眼前都是袒露敞开的,我们必须向他交账。
厄弗所书5章3-5节
至於邪淫,一切不洁和贪婪之事,在你们中间,连提也不要提:如此才合乎圣徒的身份。同样,猥亵、放荡和轻薄的戏言都不相宜;反要说感恩的话,因为你们应该清楚知道:不论是犯邪淫的,行不洁的,或是贪婪的──即崇拜偶像的──在基督和天主的国内,都不得承受产业。
格林多前书6章18-20节
你们务要远避邪淫。人无论犯的是什么罪,都是在身体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却是冒犯自己的身体。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是圣神的宫殿,这圣神是你们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们内,而你们已不是属于自己的了吗?你们原是用高价买来的,所以务要用你们的身体光荣天主。
伯多禄后书2章9-10节
那么,上主自然也知道拯救虔诚的人,脱离磨难,而存留不义的人,等候审判的日子受处罚,尤其是存留那些随从肉欲,而生活在污秽情欲中的人,以及那些轻视“主权者”的人。> 删除 -
2008-05-06 21:31:03 xinan
好像问题也不是出在“大学生”这个身份上,在可能犯奸淫的重大问题上,非大学生好像也没有什么特权。男女同居而繁衍后代,为人类一大义务。“同居”应该也不是问题。
那么,问题自然就在“未婚”上了。因此,是两人有了共同生活的约定即为婚(“契约婚”?),还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住在一起为婚(“事实婚”?),还是领了结婚证才为婚(“法律婚”?),抑或只有领了证、行了婚礼才算是婚(“法律、习俗婚?)?估计亚当和夏娃在一起时,婚礼和结婚证还没有流行吧?那他们算不算未婚同居?亚伯拉罕与撒拉是否行过婚礼,暂且存疑,因为《圣经》上没说。如果没有,算不算未婚同居?那些革命年代结合、从未行过婚礼领结婚证的我们的父辈们算不算结婚了?
在另一个层面上看,婚姻到底是两个人基于自然权利上的选择(他人无权置评),还是一定要征得他人同意的事呢?
以圣餐和与基督之约作比对的办法,可以考虑(逻辑上是否有问题暂且不说)。但若“不谈利弊”,只是要求“按契约之理”的话,如果两个人虽然没有公开举行婚礼等,但已有厮守终身之心灵契约,并实行之,是否即可不算犯奸淫呢?
呵呵,看来光引一些经文是不够的(“人都是有罪的”,“奸淫是罪恶的一种”,“奸淫是在身体上得罪上主”等经文的确重要,但并不真正切题),要解决问题,似乎还需要经过一段艰苦的历程。
本论题的肯定结论如同一桩罪案,谁要定下,就有义务提供足够充分和坚实的证据,否则,还是只好以“从无”为妥了?> 删除 -
2008-05-07 00:50:15 泊风卧草 (泊风卧草**栖揽云霞兴嘶海)
就“xinan”的跟帖中的几个问题,与大家分享以下圣经经文:
钦定本圣经旧约创世记2章18节
耶和华 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同卷同章24节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同卷11章29节
亚伯兰、拿鹤各娶了妻:亚伯兰的妻子名叫撒莱;拿鹤的妻子名叫密迦,是哈兰的女儿;哈兰是密迦和亦迦的父亲。
思高版圣经旧约创世纪2章18节
上主天主说:“人单独不好,我要给他造个与他相称的助手。”
同卷同章24节
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
同卷11章29节
亚巴郎和纳曷尔都娶了妻子:亚巴郎的妻子名叫撒辣依;纳曷尔的妻子名叫米耳加,她是哈郎的女儿;哈郎是米耳加和依色加的父亲。
钦定本圣经新约约翰福音8章10-11节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同卷同章12-18节
耶稣又对众人说:“我是世界的光。跟从我的,就不在黑暗里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法利赛人对他说:“你是为自己作见证,你的见证不真。”耶稣说:“我虽然为自己作见证,我的见证还是真的。因我知道我从哪里来,往哪里去;你们却不知道我从哪里来,往哪里去。你们是以外貌(注:原文作“凭肉身”)判断人,我却不判断人。就是判断人,我的判断也是真的,因为不是我独自在这里,还有差我来的父与我同在。你们的律法上也记著说:‘两个人的见证是真的。’我是为自己作见证,还有差我来的父也是为我作见证。”
思高版圣经若望福音10-18节
耶稣遂直起身来向她说:“妇人!他们在那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她说:“主!没有人。”耶稣向她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罢!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
耶稣又向众人讲说:“我是世界的光;跟随我的,决不在黑暗中行走,必有生命的光。”法利塞人于是对他说:“你为你自己作证,你的证据,是不可凭信的。”耶稣回答说:“我即便为我自己作证,我的证据,是可凭信的,因为我知道:我从那里来,往那里去;你们却不知道:我从那里来,或往那里去。你们只凭肉眼判断,我却不判断任何人;即使我判断,我的判断仍是真实的,因为我不是独自一个,而是有我,还有派遣我来的父。在你们的法律上也记载着:两个人的作证是可凭信的。今有我为我自己作证,也有派遣我的父,为我作证。”
旧约首卷书创世记(纪)2章18-24节,已经明确了天主设立了人类的婚姻关系,当时世界上就一男一女,婚礼和结婚证怎么个“流行”法?可以查看一下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户口本,看看“配偶”和“户主”是个什么关系。
“xinan”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亚伯拉罕与撒拉是否行过婚礼,暂且存疑,因为《圣经》上没说。”亚伯拉罕与撒拉的婚姻关系在圣经中已经很明确,并且得到神的祝福。
不可能去用现在的婚姻法去约束百年前的人们,甚至不能用中国的婚姻法套用在外国人的婚姻关系上。同样,以现在的婚礼和结婚证去置疑神为亚当与夏娃所设立的婚姻关系,是极为不合适。和现在的婚礼仪式不同,起码婚礼上不可能伴郎与伴娘,也找不到居委会证明或主持婚礼的牧师神父。
夏娃是以亚当“配偶”的身份被造的,从被造的那一刻,她就已经是亚当的妻子了,所以不存在有未婚同居的事实。创世记2章23节*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钦定本)*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她应称为‘女人’,因为是由男人取出的。”(思高版)*
最后要讲到的是:“本论题的肯定结论如同一桩罪案,谁要定下,就有义务提供足够充分和坚实的证据,否则,还是只好以“从无”为妥了?”请千万注意,定罪的不是你我,而是在天上的父。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你们中间谁没有罪,先向她投石罢!)经文见约翰福音8章7节,若望福音8章7节。
再次强调
约翰一书1章8节: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钦定本圣经)
若望一书1章8节: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真理也不在我们内。(思高版圣经)
希伯来书4章12节: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钦定本)
希伯来书4章12节:天主的话确实是生活的,是有效力的,比各种双刃的剑还锐利,直穿入灵魂和神魂,关节与骨髓的分离点,且可辨别心中的感觉和思念。(思高版)
总之,我支持“bd”的跟帖:“真理永远胜于雄辩。”> 删除 -
2008-05-07 10:13:53 bd (美是無目的的快樂)
婚姻是基督教的一项圣事。
保罗说:「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这与奥秘真是伟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5:25,32)。
通过婚姻盟约,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共同生活及互爱的亲密共融团体;婚姻盟约是造物主所创立的。婚姻的本质指向夫妻的幸福,以及生养和教育子女。两位受过洗的人的婚姻也由主基督提升到圣事的尊位。
婚姻圣事象徵基督与教会的结合。它赐予夫妻恩宠,使他们以基督爱教会的爱彼此相爱。如此,这圣事恩宠成全夫妻之间的人性爱情,强化他们之间那不可拆散的结合,并在迈向永生的旅途中圣化他们。
婚姻建基于缔约双方的合意,就是建立在彼此决定性地把自己交付给对方的意愿上,其目的是为活出一个忠贞和传衍生命的爱情盟约。
由于婚姻确立夫妻在教会内生活的公开地位,故此婚礼宜公开举行,安排在礼仪庆典中,在司铎(或教会认可的证人)和其他证人及信友团体前举行。专一性、不可拆散性及对生育的开放皆是婚姻的要素。
我想说的是圣经里已经明确的事情,就没有必要把自己当小白鼠来做实验。很多时候人是在自作聪明为自己的罪与错找借口罢了。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扪心自问,我们真的有这个能力,这个信心去胜过世上那么多的诱惑么?求神保守我们一生行路不至跌倒。
> 删除 -
2008-05-08 12:39:42 xinan
谢谢泊风卧草友的提示。
对于“大学生未婚同居是否犯奸淫”的问题,我想,我只是提出了问题,而不是给出某种否定的结论。
“婚姻盟约是上帝所设定的”等启示性命题,确为《圣经》所有,但《圣经》显然并未直接给出“何为有效的婚姻盟约”这一问题的答案,且未给出一个适合于任何时代和处境的标准性要求,如必须(!)举行婚礼、有公开的见证人(两个人,已经满足《圣经》中“作见证”的最低人数要求)等等。
问题仍然存在:什么是婚约的必要性前提?是爱情?是人们的认可?是在教会里公开的礼仪?是法律的承认?还是别的什么?
简而言之,我关注的是,何为蒙受上主祝福的“婚”?
如果公开的婚礼等是婚姻有效性的必要前提,也就是,没有婚礼的婚姻一概是无效的。那么对原问题的回应应该是可以非常直接的:凡未行婚礼同居的,就是犯奸淫。
但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可以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两个人之间相爱恋相守相助共同生活”的盟约,那么所谓“未婚同居”在本问题的讨论中就成了一个与“活着的死者”一样的概念。
试想:如果有两个人彼此真诚相爱,愿意一生相守,并有了盟约,因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有上主为证的盟约关系,未举行婚礼,也不打算举行婚礼,而选择了以同居为婚姻关系开始与延续之标志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是否完全领受不到上主的祝福呢?
换个角度看,其实是“一个基督徒有没有选择维持实质的婚姻关系而并不举行婚礼之自由”的问题。
我同意BD提到的解释,也充分注意到有关表述的严肃性:“专一性、不可拆散性及对生育的开放皆是婚姻的要素。”
这里,没有把婚礼作为婚姻关系的要素。而是如此表述:“由于婚姻确立夫妻在教会内生活的公开地位,故此婚礼宜公开举行,安排在礼仪庆典中,在司铎(或教会认可的证人)和其他证人及信友团体前举行。”
这里没有用命令性的“应该”、“必须”,就为上主对实际生活中的一些例外情况留下了祝福的空间。
按照此解释,不公开举行婚礼的婚姻是事实存在的,按照教会观点这不是最好的,是不“宜”的。但是,教会从来没有教导说,这一定是和奸淫一样,是要受咒诅的。
不知诸位道友以为然否?
> 删除 -
2008-05-08 22:53:34 泊风卧草 (泊风卧草**栖揽云霞兴嘶海)
如果要讨论什么样形式才是有效的婚姻关系,最好再开个话题讨论。
我只知道这个话题是:“大学生未婚同居是否犯奸淫。”
第一眼就能够看到“未婚”二字,既然如此明了,大家又何必长蛇阵似的堆字呢?
圣经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对经文,我不认为任何一个基督徒有理解上的障碍。
至于婚礼见证人,我想到了福尔摩斯在受理一次委托的时候,化装成流浪汉,被自己的目标拉着做了一次证婚人,哦,当时主持婚礼的是一位牧师。英国做婚礼见证人都有红包。。。
因为不是圣经,只是扯几句闲话,请大家见谅,我确实记不起是第几章第几段,大致记得在哪卷书,呵呵,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这本小说。
还有个模糊印象,在《单身骑车人》那卷里,两个罪犯强迫一名女子结婚的时候,在场的只有一个免去圣职的牧师,和结婚的对象。福尔摩斯反对婚礼的有效性的两点理由是:怀疑那位“牧师”是否权主持婚礼;强迫的婚姻是无效的。无论是侦探,还是前圣职人员,并没有考虑是否有证婚人的因素。
同是英国,同是维多利亚时代,虽然是小说,但关于证婚人的问题,就存在两个不同情况。所以,希望以后包括我在内的发言者,都能做到慎言。个人建议是再开一个小组话题,可以从社会、宗教、法制、道德、伦理等多角度,来谈下什么是婚姻关系有效性的构筑。> 删除 -
2008-05-09 12:08:29 xinan
呵呵,在楼上之后再多言,也许的确不明智,但一方面,一个问题引发了热烈的反响通常说明了问题的高质量,另一方面,如果回应即便长了些,可并未超出所定题目的范围,似乎应当另作别论。
请看楼主的问题:
“昨天跟一位姊妹在网上聊天 ,谈到这个话题,她认为大学生未婚同居是犯奸淫,但是,好像圣经中找不到这样的根据,如果两人真心相爱,结婚与否应该没有关系,希望弟兄姊妹们发表自己的观点”
这位姊妹的问题到底是什么,看起来我跟楼上的朋友有些不同理解呢:
也许此姊妹真的对《圣经》不熟悉,找不到《圣经》中关于奸淫为罪恶的根据,但从下文看,让她有所疑惑的关键问题不正是如何认识何为“未婚同居”的问题。“如果真心相爱,结婚与否应该没有关系”,实际表达的难道不是“以真心相爱为基础但没有婚礼、见证人等程序的同居生活是否算得上真实有效的婚姻”的问题吗?
对题目,对《圣经》经文,到底我们是否可以做到对其意义一望便知?
好像还是打住为妙:)
> 删除 -
2008-05-09 14:50:56 泊风卧草 (泊风卧草**栖揽云霞兴嘶海)
有两个概念,希望大家不要混淆:以爱之名行欲望;以父之名行爱德。
众所周知,慕道和洗礼也是两个概念,领洗的基督徒可以领圣体,慕道友不得领圣体。前面“bd”也提出来了:“人若不按照常理吃喝,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
真心相爱不等于就获得真实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关系不仅仅是情人和性伙伴关系,而是天主给人建立的一种神圣的团体(“二人成为一体”)。房事是神赐给夫妻之间的欢喜,若是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行了“夫妻之礼”,等于说把自己的身体交给欲望焚烧。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夸,不张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处,不轻易发怒,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爱是永不止息。”(哥前)
“爱是含忍的,爱是慈祥的,爱不嫉妒,不夸张,不自大,不作无礼的事,不求己益,不动怒,不图谋恶事,不以不义为乐,却与真理同乐: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爱永存不朽,”(格前)
爱不是让你和不相称的人在床第间翻滚,不是让你把身体交给欲望煎熬。未婚行房,难道就不算害羞的事吗?不合适的身体交合,难道不是无礼的事吗?话说得露了点,请见谅。
先不管国外,也不管古代。现在的中国,只要没有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就算不得夫妻。这一点就算不通过宣讲教义,单从世俗的道德与法制的角度上来看,婚姻不仅仅被神所保守,同样也受着道德与法律的保护。先买票后上车,小孩子都懂的道理,在“办事”之前取得一张合法的婚姻证明应该不是什么难以忍耐的事情吧?用陈佩斯在小品里的一句台词来说:“你着什么急啊?”
楼主的问题是“如果两人真心相爱,结婚与否应该没有关系”,而不是“xinan”所理解的“以真心相爱为基础但没有婚礼、见证人等程序的同居生活是否算得上真实有效的婚姻”。请再多仔细体会下这两句话的分量。现在先不管有无婚礼和见证人,要办事的话,去领个结婚证。就现在的中国而言,什么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就看该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还觉得有什么争议,请多留心一下我每句话的用词。
大家看到旧约(引用钦定本人物名字)里有一些这样的事情:罗德与两个女儿同寝;亚伯拉罕把撒拉献给亚比米勒;犹大与他玛同寝;底拿被示剑污辱;大卫与乌利亚苟且;暗嫩玷污他玛;路得在波阿斯处留宿。
这些都是圣经中未婚同居的例子,呵呵,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笑我在打自己的嘴巴了。罗德与两个女儿同寝是继承了所多玛的恶习,所多玛城的结局如何,不必我多讲吧。亚泊拉罕将妻子献给外人,被神及时阻止。犹大与他玛同寝,也被认为是不义。尽管示剑事后愿意迎娶底拿,但包括他自己的全城男子都被杀尽。大卫与乌利亚的第一个孩子夭折。暗嫩因为玷污妹妹而被兄弟所杀。
最后要强调的是路得,为什么她和波阿斯的未婚同居没事,看似很矛盾。当时以色列民族的律法,寡妇没有孩子,亡者的至亲要为兄弟留后,并有权利继承产业。俄南就是娶了兄弟的妻子,但怕孩子继承自己的产业,而不遵守此律法被神所杀。但波阿斯并未娶路得,也可以不娶。当夜路德只是躺在波阿斯的脚下,注意,没有说是行房,只是说明自己的亲属身份。波阿斯甚至说还有一个人比他更合适娶路得,如果那人不肯,波阿斯再对路得尽亲属的本分(结婚)。一直到婚后,两人才行房事。再强调一遍,波阿斯明确的说了,除非那人不愿意,他才会对路得尽他的“本分”(义务)。路得记(天主教圣经卢德传)并不长,建议大家查阅一下。
回到我开始的那句话:“以爱之名行欲望”和“以父之名行爱德”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要打着“爱”字旗扭曲教义,不要得罪和冒犯基督,不要做道德上的洪秀全。> 删除 -
2008-05-09 22:40:52 bd (美是無目的的快樂)
2008-05-09 14:50:56 泊风卧草 有两个概念,希望大家不要混淆:以爱之名行欲望;以父之名行爱德。
——————————————————————————————————
感谢泊风卧草真诚的阐述,也非常欢迎各位各抒己见引发和引导更多的思考。我想大家无意辩论,只是尽力阐明自己多年的思索,有时未必能解答问题,但或许可以启发很多。这个价值在我看来大过问题本身。
谢谢大家,今天启发我开始思考作为婚姻基础的那个“爱”。所谓的“爱情”是否真的如小说电影里描述的如此至高无上?坚摧不灭?所谓“唯有爱情”的同居一定隐藏着对彼此最大的不信任和不愿完全托付和负担责任的心理。
一直不太认同太多人津津乐道的“缘份说”,且不说这是佛教语言(基督徒使用并不恰当),用“生如浮萍,聚散无常”来解释的生命也实在太过消极。如若只要有情便可牵手,那么当没有“感觉”的那日来临,是否轻飘飘一句“缘份已尽”就可以一笔带过呢?当你接受“缘份说”,可能下意识里已经认同了这样的结局。看似宿命的思想里显然埋藏着太多不安全和不愿承担的因素。
你我还在向往王子公主,才子佳人式的爱情么?然而细数之下,世界上最刻骨铭心的经典LOVE STORY几乎无一例外的以死亡告终,
你还相信你能完成最天才的剧作家都无法完成的故事么?
你我还愿意相信“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么?
是的,我愿意。
因为我知道每一个相遇都有上主的美意。神预备Philia,神默许Eros,神也会凭借伟大的Agape,配合二人缔结那大过国之盟约的真实契阔。
我们要做的只是全心仰赖,警醒等候。因为在神,没有难成之事。
什么才是最美的爱情?当我们彼此说我们相爱因为主先爱了我们的时候我们就明白了。> 删除
> 我来回应
登录 · · · · · ·
这个小组的成员也喜欢去 · · · · · ·

- 此地最吉祥 (74)

- 牧乐团(The Shepherds En... (150)

- 慕拉第书店 (17)

- Mischa Maisky (80)

- 神学读书会 (1401)
> 回公信行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