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萝卜开门”第二课:提议处理“六部曲”
2008-02-27 10:17:31 来自: 鼎立
今天讲第二课,我们得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我曾经批评中国人做学问喜欢晚“模糊”,很不乐意去明确定义自己提到的概念,例如中医里面的“气”啊、“寒、热、虚、火”之类,全凭大家悟性啦,结果自然误解和分歧不断。所以我汲取教训。我要定义,我所说的“提议”,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提案”,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第一部曲:提出
上次课讲了,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具体嘛,就是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3条”(发言规则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4条”(发言规则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
(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虽然主席的位置要尽可能看得见所有人,但是很多时候毕竟视野有限);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其实正式的会议,是要“起立并喊主席”的,那个气氛会更好,但中国人可能会觉得站起来却没拿到发言权,比较没面子,所以我们还是先从举手开始。
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5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部曲:附议
这个最简单的步骤,现在最让我头痛。问题出在大家对“附议”这个词的误解。这个词的确容易让人误解。但当年孙中山把英文“second”翻译成“附议”,即使现在看来,也还是很不错的翻译。但它的意思不是“附和”、“赞同”、“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
之所以设计“附议”这个程序,正是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要知道,每个人都有提议的权利,“提议权”也是个基本的会议权利了,需要保护。但如果无论什么问题,只要提出来了就得讨论,会议的效率就会降低,成员整体的权益可能受损。怎么解决?有些人会直觉地想到,交给主席判断不就行了。这种思路不是不可,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风险有些大。不要忘了“罗氏规则第1条”——主席不能就议题内容发表评论,那么“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算不算干涉议题内容?我想有这个嫌疑。成员交给主席的“权力”(不是“权利”)不能太大,还要有“收回权力”的机制。“判断一个议题值不值得讨论”无论怎么说,也是个不小的“权力”,交给谁都让人不放心。
所以“罗氏规则”就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提议人和主席)说“值得讨论”,也即附议,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如果没有人附议,那么提议被忽略,等待下一个提议。对这个步骤,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欢迎进一步讨论。
第三部曲:陈述议题
只要有人附议,主席是没的选择,必须受理。受理的标志,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这叫作“陈述议题”。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从现在这个时刻起,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否则就不合规,这是因为:
“罗氏规则第6条”: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有一个议题。
从这一刻起,这个议题叫做“待决议题”。这条规则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顽疾”——“跑题儿”,还有人叫“多头怪物综合症”之类的名字,意思都是一样的。“陈述议题”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
第四部曲:辩论
没有比“辩论”更重要的了。一个会议符不符合“罗氏规则”的理念和原则,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就要看有没有一个“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过程。
“黑皮本”中“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一节写道:
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但是这样的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
鉴于这个问题这么重要,我们就放到下一讲仔细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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