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两种自由概念

Jason H.Chin

2008-02-23 20:54:00 来自: Jason H.Chin

两种自由概念

「英」Isaiah Berlin/文 陈晓林/译

如果人们未曾争议过有关“人生目的”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老祖宗至今安居无扰于伊甸园中,那么,很难想象这个“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the Chichele Chair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要研究些什么。因为社会与政治理论的研究,本就发源于人类意见之分歧,而且因为意见分歧,相关的研究才会不断滋生繁茂。有人可能会以下面这个理由,来质疑我的说法:即使在一个由圣徒般的无政府主义者组成、对终极目的不可能有冲突看法的社会里,政治问题,诸如宪法或立法的问题,也仍然会出现。但是,这项反对意见的理由是错误的。人们对于“目的”的看法,一旦趋于一致,剩下来的,就是“手段”的问题,而手段问题只是技术性(technical)的问题,不是政治性的问题。换句话说,这些问题可以由专家或机器来解决,就像是工程师或医生之间的争论一样。这就是何以若有人信仰某种巨大无比、旋乾转坤的现象,例如“理性的最后胜利”、或“无产阶级革命的最后胜利”等,便也必然相信一切政治或道德问题,都可以转变为技术上的问题。圣西蒙的名言:“用‘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以及马克思预言:国家的凋萎,就是真正人类历史的开始,所指的都是这个意思。有人认为,这种有关社会和谐的完美状态之类的玄想,只是一种无聊的幻想,于是称之为“乌托邦式”的看法。不过,若有一个从火星来的访客,参观了当今英国或美国的任何大学之后,如果产生一种印象,认为虽仍有专业哲学家,严肃地关注于根本的政治问题,但一般大学成员还是生活在很像这种纯真而具田园风味的美好状态中,则他之所以具有这种印象,也许倒是可以谅解的。
然而,这种情况不但令人惊讶,而且相当危险。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相当危险,因为如果应该注意观念的人,也就是说,训练有素、能对观念作批判性思考的人,忽视观念的话,观念有时候就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极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一百多年以前,德国诗人海涅(Heine)就曾经警告法国人,不要低估观念的力量:一位教授在他宁静的书房里孕育出来的哲学观念,可能毁灭一个文明。海涅认为康德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是一把处决了欧洲“自然神论”的宝剑;卢梭的著作在罗伯斯庇尔的手中,变成一种沾满血渍的武器,摧毁了欧洲的旧体制。海涅并预言,有朝一日,费希特(Fichte)及谢林的浪漫信仰,将由他们狂热的德国信徒,转用于抵拒西方的自由文化,因而产生可怕的效果。事实证明,海涅的预测并非完全错误。然而,如果教授真正能发挥这种致命的力量,那么,可不是也只有其他教授或其他思想家、而并非政府或国会委员会,才有办法化除他们的力量么?
很奇怪地,我们的哲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他们的活动,所具有的这些破坏力。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被自己在抽象领域内的卓越成就冲昏了头,对于一个根本性的发现似乎不可能作成、精细分析的才具似乎不可能得到酬赏的领域,他们之中的精华分子,不屑一顾。这些哲学家们虽然用一种盲目的烦琐哲学式的迂腐态度,将哲学与政治这二种不同领域内的工作,分别开来,政治却仍然盘根错节地和各种哲学研究工作,纠缠在一起。如果我们认为:政治思想由于缺乏稳定的素材,界限不够清楚,无法用定型的概念、抽象的模式、或其他适用于逻辑或语言分析的精妙工具,来加以处理,因此就径自忽略了政治思想,也就是说,只在哲学上追求一种“方法的统一”,从而拒绝所有无法用这个方法加以处理的素材,那么,我们就等于是自暴自弃,放任一些原始幼稚的、未经批判的政治信仰,左右了我们的生活。否认观念的力量,并且认为理想只不过是物质利益的伪装而已,这种想法,纯粹是一种非常鄙俗的历史唯物论而已。如果没有社会力量的驱迫,政治思想或许也还能够产生,但是,我们可以确认:社会力量如果没有披上观念的外衣,必将只是盲目而无所适从的力量。
即使今天,牛津大学的教师,也并非人人都错过了这项真理。这个讲座的首讲人,其所以对他生活的世界,造成如此重大的冲击,就是因为他深深体会政治观念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要性,并且奉献毕生心力,去分析与宣扬政治观念。凡是关心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地方,大抵无人不知柯尔(Douglas Cloe)之名。他的名声远播于牛津大学之外,甚至英国之外。他是一位完全独立、诚实、同时深具勇气的政治思想家;一位异常明晰而雄辩的作家兼演说家,一位诗人兼小说家;一位才华卓越的教师及“思想鼓吹者”(animateur des idee);最重要的,他是一个岸然无畏,奉献毕生心力,去支持一些并不是很普遍的原则的人物,同时,也是一位无视于困难与挫折,不屈不挠,热情维护正义与真理的人物。这位最豪爽慷慨、最富有想象力的英国社会主义者,今天为人所知者,主要也就是以上的这些特质。此外,另一项相当显著、或许还是最具特色的事实是:他虽然拥有这种声望与地位,但是却不曾牺牲他自然的人道感、情感的自发性、以及永无止境的个人善意。尤其,身为一位有教无类的老师,他对这个职业随时在作出深刻而审慎的奉献,而他的博学多识及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记忆力,使得这种奉献,更加可观。这位伟大牛津人的道德与智识特质,是英国的—项资产,同时,也是世界各地追求正义与平等者的瑰宝。如今,我能够有机会尝试把我自己及其他许多人对他的感觉,在这个讲座上发表,实在是我的最大快慰与骄傲。
在我这一代牛津人当中,有许多人都是因为听了他的课、或至少是读了他的作品,才明白政治理论是道德哲学的一枝,而道德哲学的起点,是在政治关系的领域里,发现、或应用道德观念。我并不像有些唯心论哲学家那样,相信所有的历史运动、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化约成观念或精神力量的冲突;我也不认为历史运动只是观念冲突的结果(或层面)。然而,我认为:了解这一类运动或冲突,就是要了解其中所牵涉到的思想或生活态度,唯有透过这些思想或生活态度,它们才会成为人类历史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自然的事件,我想柯尔教授也不会反对这一论点。政治言论、观念和行为的背后,都有某些使人产生不同意见问题,为其背景。我们若不去了解这些背景,就无法了解这些政治言论、观念或行为。因此,除非我们理解我们这个世界的重要问题,我们可能就无法清楚地认识我们自己的态度和活动。这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公开战争,这两种思想体系为古老的政治中心问题,即:服从与强制问题,提出了互相冲突的不同答案。这些政治中心问题大抵是:“我(或任何人)为什么要服从别人?”“我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喜欢的方式去生活?”“我必须服从吗?”“如果我不服从?我会不会受到强制?谁来强制?强制到什么程度?用什么名义强制?为什么?”。
关于强制力的许可限度,这个问题,当今世界人们持有互相对立的看法,每一种看法都有很多信服者。因此,在我看来,这问题的任何一个层面,都值得加以检讨。
 
一、两组不同的问题
 
对一个人施以强制,就是剥夺他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他的什么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个道德家都颂扬自由。正如“幸福”、“善良”、“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所以,几乎能够容纳绝大部分的解释。我并不想去探讨这个变幻莫测的字眼的起源,也不打算去研究思想史家为它所提出来的两百多种意涵。我所要探讨的,只是这个名词在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但却是最重要的两个意义,各自背后都包含了许多历史事件。同时,我敢说未来也有许多历史事件,将会与这两种意义下的“自由”,发生关连,我将和前此许多人一样,把我所要探讨的第一种“自由”(freedom or liberty,我用这两个词眼来表示同一种意思)的政治意义,称为“消极的”(negative)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第二种意义的自由,我称之为“积极的”(Positive)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可能有重叠之处,但却显然是不同的问题。
 
“消极”自由的观念
 
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的形式——例加我无法跳过英尺高;我是瞎子,所以不能阅读;或者,我无法了解黑格尔好作中比较晦涩的部分等。如果基于以上这些理由,而说:在以上这些限度以内,我是被别人强施以压力、被别人所奴役,那就是偏颇之论了。强制意指:某些人故意在我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内,对我横加干涉。惟有在某人使你无法达到某一个目的的情况下,你才可以说你缺乏政治自由[1]。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个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2]。现代人的两个用语“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及与此相对的“经济奴役’’(economic slavery),阐明了以上的说法。有人主张说:一个人如果穷的连某些法律不禁止他获得的东西,例如,一片面包、环游世界、或诉诸法院等,也无法获得,那么,他其实也就和法律禁止他去做这些东西,一样的不自由;但是,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给予我公平的判决,正如因为我跛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如果说我无法获得某些东西的原因,是由于别人刻意加以安排,使我无法获得足够的钱去买这些东西,但是别人却可以弄到那些钱,惟有在这种情况下,我才认为我是被人强制、被人奴役。换句话说,“自由”这个名词在此处的用法,是取决于特殊的社会和经济理论,这些理论可用以说明我之所以贫穷和无力的原因。如果我是因为身心能力的不足,才导致物质上的缺乏,那么,我便只有在接受以上这个理论的情况下,才会说我的自由被剥夺了,而不仅诉说我的贫困。除此之外,如果我是因为经过别人的刻意安排,从而处于我认为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情况中,那么我才认为是“经济奴役”或“经济压迫”。卢梭就曾经说过:“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我是否受到压迫,其判别的准则是: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一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
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在使用“自由”这个字的时候,他们所指的,也就是上述这个意思[3]。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应该有多大,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他们认为不能漫无限制,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地干涉彼此的行为;这种“自然的”(natural)自由,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是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就是弱者的自由,会被强者所剥夺。因为他们体认到: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地趋于和谐,同时,无论他们信从什么学说,因为他们对其他目标,诸如正义、幸福、文化、安全、以及各种程度的平等,持有极高的评价,所以他们愿意为其他的价值,而限制自由。其实也就是为“自由”本身,而限制自由。因为若非如此,便无法创造他们认为可欲的(desirable)人际联合。因此,这些思想家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施以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又认为,尤其是英国的洛克与穆勒、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处身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最起码的发挥,而惟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根据此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这一道界限应当划在何处,极费争论,简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问题。大体说来,人类毕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鲸鱼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的人,才能享有自由。我们都知道,有人还说过:“一个牛津大学院长的自由,和一个埃及农夫的自由,完全是两码子的事儿。”
这一句话背后,隐藏着某些真实而重要的道理,但这话本身,仍然只是一种政治嘘头。对那些吃不饱、穿不暖、生了病、不识字的人,说要给他们政治权利,而且不让政府来干涉他们,等于在嘲弄他们的落魄;因为他们必须先获得医疗上的帮助,必须先接受教育,然后才能够了解他们所能享有的自由,再进一步去运用这种自由。事实上,对于无力运用自由的人,自由又算是什么呢?如果不先提供人们运用自由的必要环境,自由又是什么价值?事有本末先后,正如一位十九世纪俄国激进作家所宣称的:在某些情况下,皮靴优于莎士比亚的作品;个人自由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重要需求。因为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不受任何挫折——如果以此为自由的意义,则自由这个字的意义终必膨胀——最后它所代表的意义,要不是太多,就会太少。埃及农夫在享有个人自由之前,必须先获得衣物与医药,同时他对后者的需要也更甚于前者;然而,今天他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自由,或者明天他可能需要的更多的自由,和教授、艺术家、百万富翁们所需要的自由,却是同样的东西——而不是某种特别属于他的自由。
我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感到良心不安,并非由于他们相信人类追求的自由,随其社会或经济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分别,而是由于他们相信少数人之所以拥有自由,是因为他们剥削了大多数没有自由的人、或至少是对大多数人缺乏自由的事实视若无睹,而得来的。他们相信:如果个人自由是人类的一项终极目的,则任何人的个人自由都不能被别人剥夺,这是相当有道理的。某些人更不能牺牲别人的自由,而享受自由。自由的平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谁使我享有自由、繁荣与启蒙,我便回报谁;最单纯与最普遍意义下的正义;凡此种种,都是自由的道德基础。自由并不是人类的唯一目标。我可以像俄国批评家别林斯基(Belinsky)那样说:如果别人的自由被剥夺,如果我的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穷困污秽之中,如果他们还生活在脚镣手梏之中,那么,我也不要自由,我用双手拒绝这些自由,我宁愿和我的同胞兄弟,同甘共苦。但是,我们如果仅以这种说法,把用语搅混的话,却得不到什么好处。为了要避免显著的不公平、或者到处可见的悲苦情况,我随时愿意牺牲我的一部分自由、或全部自由;我可以情愿而自由地这么做:但是,为了正义、平等、或同胞爱,我牺牲的是自由。在某种情况下,我如果不做这样的牺牲,我的内心将会充满、而且理当充满罪恶感。但是,一种牺牲不会增长被牺牲的东西,无论哪种牺牲,在道德上有多大需要或补偿,都是如此。一件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如果我自己、或我的阶级、或我的国家的自由,是建立在许多人的不幸上面,则促成此事的体制就是不公正、不道德的。但是,如果我为了减少不平等的耻辱,因而去削减、或者丧失我的自由,却又没有能借此具体地增益别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所发生的是自由的“绝对丧失”(abso1ute loss)。这虽可以由正义、或幸福、或和平的收获来补偿,但是,丧失的却毕竟是丧失了;如果我们硬要说:我虽然失去我个人的、“自由主义式”的自由,但是别种形式的自由,即“社会自由”或“经济自由”,却增加了,则这样的说法,不啻是混淆价值。不过,为了使某些人获得自由,有时候其他人的自由,必须削减,这一点仍然没错。问题是:在什么原则下,我们才能如此削减某些人的自由?如果自由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么,我们将找不到任何这样的原则。无论如何,在实际上,这些互相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中,有些必须让步:这种让步并不一定都基于某些可以明确陈述的道理,更不是都能概化成规则、或普遍的公理。无论如何,我们仍然必须找到一个实际的妥协办法。
对人性抱持乐观态度,并且相信人类利益能彼此和谐的哲学家,诸如洛克或亚当斯密,以及某种心情下的穆勒,他们相信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与为个人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或其他权威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是可以相容的。霍布士,以及其他一些和他持相同看法的人,特别是一些保守、反动的思想家,则主张:为了避免人类的互相残杀,因而使社会生活变成一处丛林或荒野,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更高一等的安全防卫,使人类能够各安其位;基于这个缘故,霍布士主张加强中央控制的范围,减少个人自由的范围。但是,以上这二派,都一致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到了那个保留区,则不管该保留区多么褊狭,都将构成专制。自由与隐私权最雄辩的维护者康斯坦,忘不了法国雅各宾党人的独裁,他宣称说:至少宗教、意见、表达、财产的自由,必须受到保障,不容横加侵扰。杰佛逊(Jefferson)、柏克、潘恩(Paine)、穆勒等人,也都各自列举了一些不同的个人自由,但目的都同样是不使权威过度扩张。
我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致于“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我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自由。但是完全的自我放弃,便是自我挫败。那么,这个最低限度应该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弃它,就是违逆了我们的人性本质—这就是最低限度的自由。然则,所谓人性本质却又是什么东西?它又隐含了哪些标准呢?对于这个问题,人们一向争论不休,将来也仍会永远争论不休。然而,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categorieal imprative)、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一位最有名的自由斗士,曾经说过:“惟一能以自由为名,而当之无愧的,是用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果真如此的话,我们是否有理由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穆勒认为我们毫无疑问地具有这种权利。既然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在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其实法律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拉萨尔(Lassalle)所讥讽为守夜者、或交通警察之类所代表的功能。
 
穆勒的自由理念
 
为什么穆勒会认为保障个人自由,是如此神圣的事呢?他在他有名的论文中表示:除非人们得以按照他们的希望,“按照只与他们自己有关的方式去生活”,否则文明就不会进步,真理也不会显现,因为我们会缺少自由的观念市场;人类的自动自发、原创力、天才、心智能力、道德勇气等,也将无从发挥。社会将会被集体的平庸所压抑。习俗及妥协的习惯,将会造成“才能萎缩”、“心地褊狭”、“性格扭曲”的人类,从而使社会中,任何丰富且多样的东西,都受到遏抑。“异教徒自以为是的作风,在基督教的自我克制,同样具有价值”。“一个人不顾忠告与警告,而犯下的所有错误,其为恶远不如任令别人强迫他,去做他们所认为的好事。”自由的维护,存在于排除干涉的“消极”目的中。对一个人施以威胁说:除非他屈就于一种无法自己选择目标的生活,否则就要迫害他;堵塞他所有去路,而只留一扇门,那么,无论这扇门开向多么高贵的远景,无论作此安排的人,动机多么慈悲仁道,这些作法都违反了下述的真理:他是一个人,他有他自己的生活方式。以上所说的就是近代世界中,从思想家伊拉斯玛(Erasmus)的时代,有人可能会认为甚至从奥坎(0ccam)的时代以降,一直到现在为止,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自由。所有关于公民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呼吁,所有对于剥削与羞辱的抗议,对于大众权威侵犯个人生活的反抗,以及向习俗和有组织的宣传对群众的操纵,所发出的抗议,都是源自于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议论纷坛的“人之概念”。
从以上这种立场,我们可以注意到三点事实。第一,穆勒把两种清楚分明的观念混淆了。其一是:所有的强制行为,虽然或许能借以防止比它本身更大的恶事,然而就它阻遏了人们的欲望而言,它却是不好的;而和强制行为相反的不干涉,虽然不是惟一的善,但是就它不阻遏人类欲望而言,它却是好的。这就是古典形式的“消极”自由的概念。另外一点是:人们应当设法发现真理,或者去发展穆勒赞同的那些性格类型—书有批判性、独创力、想象力、独立性、近乎奇僻的不妥协等等;而只有具备自由的条件,才能找到真理、才能培养这种性格。这两种观点都是自由主义的观点,但是它们并不相同,它们之间的关连,充其量也只不过是经验性的关连。没有人会主张,在一个所有思想都被教条所压制的地方,真理和表达的自由,能够欣欣向荣。但是,诚如史蒂芬(James Stephen)在《自由、平等、博爱》(Liberty , Equality, Fraternity)一书中,猛烈攻击穆勒时所主张的,历史的证据却显示:在苏格兰或英格兰的喀尔文派清教徒那种纪律严明的社群中、或是在军队中,廉洁的品德,对真理的喜好、强烈的个人主义等,至少也和在比较宽容、比较冷漠的社会中,一样常见;这一见地若是属实,则穆勒所持人类才华的发挥,系以自由为必要条件的论点,就站不住脚了。如果事实证明,穆勒的两个目标不能并存,他就要面临一个残酷的两难式,更不消说他的学说与严格的功利主义、甚至与他自己那种较重视人性的功利主义,不相连贯,而产生的进一步困境了。[4]
第二,这种自由学说较为晚出。在古代,我们似乎看不到任何把个人自由当做是一种有意义的政治理想,相对于实际上存在着的自由,而加以讨论的主张。康多塞曾经说过,罗马人和希腊人的法律概念中,没有个人权利;就犹太、中国以及其他所有出现于世界的古代文明而言,情形也是一样[5]。即使在近代西方历史上,这种理想盛行的时期,也仍然是例外,而不是常态。此一意义下的自由,也不曾构成广大人类群众在阵前的呐喊之声。无论就个人或社群而论,不愿遭受侵犯、而愿自行其是的欲望,都是高度文明的表征。隐私权的意识,个人关系的领域自有其神圣性的意识,是来自于一种晚出的自由概念;这种自由的概念,虽然有其宗教上的渊源,本身发展完全的时间,却不太可能早过文艺复兴时代,或宗教改革时代[6]。可是,这种自由概念的式微,却将成为文明死亡的标记,以及整个道德观死亡的标记。
这种自由观念的第三特征更加重要。这特征即是:这种意义下的自由,与某几类专制政体或至少与自治(self-government)之阙如,并非不能相容。这个意义下的自由,所涉及的主要是“控制的范围”,而不是它的“来源”问题。正如一个民主社会,事实上可能剥夺一个公民在别种形式的社会里,所能享有的许多自由。我们也完全可以想见:一个具有自由心态的专制君主,可能会容许他的子民,享有相当大尺度的个人自由。这种给予他的子民享有相当大自由范围的专制君主,或许是不公正的,或许助长极度的不平等,或许不重视秩序、美德、或知识;但是,假使他不抑制人民的自由,或至少比其他政权约束得更少,那么,他就合乎穆勒的特定标准了[7]。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这个意义下的自由,和民主或自治没有什么关连。大体说来,自治和其他的政权形态,比较起来,更能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主义者便是持此一理由,来为自治做辩解。但是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要的关连。“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这两个问题,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不一样的问题。
 总结来说,“消极的”与“积极的”两种自由概念之间的重大对比,与这个区别正相一致[8]。因为如果我们要了解“积极”自由的意义,我们要问的是:“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而不是去问:“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民主与个人自由间的关连,远比双方的拥护者所认为的稀薄。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同样深刻。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欲望,或许还发生得更早。但是,这两种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样的东西。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于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消极的”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积极的”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积极的”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

二、积极自由的概念

“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我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做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当我说我是理性的,当我说理智使我成为一个人,而有别于世界其他事物时,我所指的,至少有一部分就是上述的意思。人,最重要的,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只要我相信这一点是真理,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如果有人强迫我认为这一点不是真理,那么,我就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我已经受到奴役。
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描述方式而已。但是,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
要弄清楚这个现象,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self-mastery)这个比喻,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力。最初,这也许是并无害处的影响力。“我是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这种想法并没有害处可言。但是,如柏拉图学派(P1atonists)、或黑格尔学派所想探讨的:我会不会是自然的奴隶?我会不会是我自己那种“不受约束”的激情的奴隶?这些难道不也同样是“奴隶”?进而言之,有些人是政治上的、或法律上的奴隶,有些人则是道德或精神上的奴隶?人类不是曾经有从精神的奴役中得到解放,或者从自然的奴役中,得到解放的经验吗?同时,在这个解放过程中,人类不是曾经一面知觉到那个在主宰事物的“自我”(self),另一面,又知觉到在他们内心里,有某些东西也被驯服了吗?随后,人类就把这个“自我”看成理智、看成“更高层次的本性”,看成那个计算、并争取终能使它满足之物的自我,看成“真实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或看成“表现得最好时候”的自我,接着,人们就把上面这种自我,对比于非理性的冲动、不受控制的欲望、我之“较低层次的本性”、立即乐趣的追逐、以及“经验界的”(empirica1)、“被他人或别种律则支配的”(het-eronomous)自我,从而认为:这个自我被欲望与激情所左右,如果要上达到“真实”本性的充分高度,就必须受到严格的纪律。目前,我们更可以认为这两种自我,还被一条更大的鸿沟隔开:那个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一般意义下的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它可以看成个人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或一个层面的社会整体,例如:一个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以及由现在活着的人、加上已逝者、和末到人世者,所构成的“伟大社会”等。这个“整体”于是被看成“真正的”(true)自我,它将集体的、“有机的”(organic)、独一无二的意志,强加在顽抗的“成员”身上,从而获得它自己的“更高层次”的自由。思想史上,有人强制他人,要将他们提升到“更高”的自由水平;而使用有机体的比喻,来辩护这种强制,也已经有人指出其中的危险。但是,这一类语言之所以能显得有理,是因为我们承认:以某种目标的名义,例如正义、或大众健康的名义,来对人们施以强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是有理由的;因为群众若是在民智已开的阶段。他们自己也会去追求这些目标,如今他们没有去追求,只是因为他们盲目、无知或腐化。如此一来,我很容易认为,我是为了他们自己、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他们。于是,我就是在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其中隐含的意思,充其量只是:如果他们和我一样理性、容智,并且也和我一样,了解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会抵制我。但是,我却可以利用这一点去作更多的要求。我可以声言,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他们于蒙昧状态下有意抵制的目标,因为他们内心里有某种奥妙的东西,某种潜在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或“真正的”目标,这种奥妙的东西,虽然被他们表面上的感觉、行动、或言语所掩饰,却正是他们“真实的”自我。而处于现实时空中的、可怜的“经验自我”(empirical self),对这个“真实的”自我一无所知、或所知极少。只有这个内在精神的自我,才是惟一的自我,它的愿望,才值得我们考虑[9]。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的立足点,就可能使我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时心里却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诸如;幸福、责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们的自由相吻合,而这自由即是:自由地选择他“真正的”、但却经埋没而未得表明的“自我”。
这种吊诡,经常被人揭露出来。主张说:“我知道什么对X君有好处,而他本人并不知道”,甚或说:“我为了X本人好,才忽视他的愿望”——这是一回事;但是,这和以下的说法,是完全不同的事,此即:他自己选择了那些事情,虽不是有意识地,不是日常生活里的他所做的选择,而是那个“经验自我”所不知道的“理性自我”,做出的选择,也就是那个能体察何者为善,且当善一经揭露,就经不住要选择“善”的“真实”自我,所做的选择。把X实际上追求、并选择的东西,和假如X是另一种人、或X还未发展成的那一种人,可能会去选择的东西之间,画上等号,是一种可怕的作伪,是一切主张“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的政治理论的核心。主张说:基于某些我自己无法看到的“好处”的缘故,别人可以对我施以强制力,认为这样做有时会对我自己有好处,实际上,它还可能会扩大我的自由范围,这是一回事;主张说:“如果对我有好处,那我就不算是被人强加压力,因为不论我自己是否知道,这是我的‘意志’本身要求我这么做的,而且,不论我这可怜的臭皮囊,我这愚蠢的脑袋,如何强烈地反对它,不论我如何绝望地反对那些由于仁心善意,而努力把它强加在我身上的人士,我仍是自由的、或仍是‘真正’自由的。”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对“消极的”自由概念,人们无疑也可以轻易施展这种魔术般的转化或“戏法”,威廉•詹姆士即曾很公正地以此来嘲弄黑格尔学派的人物。在转化后的情况下,“不准别人干涉的自我”,已经不是一般人心目中,拥有一些实际希望与需求的个人,而是内在的“真”人:这个内在的“真”人,在追求某些“经验自我”所无法想象到的理想目的。同时,就像“积极”自由的自我一样,这个东西还可以膨胀成某种“超个人的”(super-personal)的东西,如国家、阶级、民族,历史的迈进等。这些东西都被认为是比“经验自我”更能代表某些特征的、更“真实”的主体。但是,事实上,“积极的”自由观念,认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实已暗示了自我分裂交战之意,在历史上、学理上、以及实践上,已经轻易地助成了人格的剖分为二;其一是先验的、支配的控制者,另一则是需要加以纪律、加以约束的一堆经验界的欲望与激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就是这一历史事实。如果这么明显的真理也需要举证的话,那么,这个事实证明:自由的概念,直接导源于自我、个人、人类,系由何物构成的看法。对人的定义施以足够的操纵,则自由是什么意思,便唯操纵者的意愿是从。近代历史已经昭然显示,这个问题不只是个学术问题而已。
将自我一分为二的后果如何,只要考虑要求自我导向的欲望、要求以一个人“真正的”自我为导向的欲望,在历史上采取的两种形式,就更加清楚。这两种形式:其一,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自制(self-abnegation)的态度;其二,是根据某一特定的原则、或理想,来“实现自我”,或将自我完全认同于某一特定的原则、或理想,以求取自我独立的目的。

三、迟隐于内心的碉堡中

我是理智与意志的拥有者,我构想我的目标,并且想要追逐那些目标;如果我受阻而无法达成这些目标,我就不再觉得自己是人生情境的主人。使我不能达成这些目标的原因,或许是自然法则、或许是偶发的事件、或许是人的活动、或许是人类的制度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往往不是故意设计的影响。这些力量可能会使我受不了。我要如何才不至于被他们压垮?显然,我必须从我已知为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放出来。我希望能成为我自己王国中的主人,但是我的边境绵长而不安全;因此为了减少、或消除易受攻击的地方,我把我的国度缩小。我起初欲求幸福、权力、知识、或某些特定的东西。但是我却无法随心所欲。于是,我选择了避免失败和枉费,来面对这一情境,因此,我决定不要去争取我没有把握得到的东西。我决心不去欲求自己得不到的东西。暴君威胁我,要毁灭我的财产、要囚禁我、要放逐我、或者要杀死我钟爱的人。但是,如果我不再眷恋财物,不再介意我是不是入狱,如果我已经扼杀我内心的自然情感,那么,也就无法强迫我屈从他的意志了,因为我们所剩下的,已经不是经验界的恐惧或欲望所能左右的东西。如此一来,我就好像是作了一种战略性的撤退,退入了一个内在碉堡——退入了我的理性、我的灵魂、我的“物自身”(numeral self),而退人这些之后,不论人们怎么做,外界的盲目力量、以及人类的邪恶意图,都已无由触及。我已经退隐到我的内心之中了——在那儿,也惟有在那儿,我才是安全的。这仿佛是说:“我的腿受了伤。我有两个办法可以消除痛苦。其一是治好我的伤。但是,如果太难治,或没有把握治得好,还可以用另一个方法。我可以切掉我的腿,摆脱伤口。如果我训练自己,不去需要我靠着腿才能拥有的东西,我就不会觉得有所缺憾。”这就是禁欲主义者、寂静主义者、斯多噶学派、佛门圣徒、以及各种教徒或非教徒所一惯使用的“自我解脱”(self-emancipation)之途,他们逃离了世界,逃开了社会与舆论的枷锁,其方法是某种深思熟虑后的“自我转变”(self-transformation),这一转变使他们能不再介意那些世俗的价值,能维持自我的孤立,而独立自处于世界的边缘,世界的武器已不再能伤害他们[10]。任何政治孤立主义(political isolationism),任何经济独立政策,任何一种形式的“自主”(autonomy),都带有一点这种态度。为了要消除道路上的障碍,我干脆放弃这一条道路;我退隐到我自己的宗教、自己的计划经济、自己刻意孤立起来的领域之中,在这里面,我不必听外人讲话,外界的力量都不 再具有影响。这是一种追寻安全的形式,但也有人称之为追寻个人或国家的自由与独立。
有些人,例如康德,并不完全把“自由”当做欲望之灭绝,而视自由为对欲望的抵抗与控制,前述义理应用于个体之时,与这些人的观念,相去不远。我把自己视同控制者,而逃开被控制者所受的奴役。我是自由的,因为我够自律(autonomous),而且,只要我维持自律,我就是自由的。我遵守法律,但是我已把它们加在我不受强制的自我之上,而且我就是在我不受强制的自我里,发现这些法律。自由就是服从(obedience),但却是“服从一种我们为自己而制订的法律”,于是,没有人能奴役自己。“外律导向”(heteronomy)是对外界因素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我很容易成为我不能完全控制的外在世界的玩物,于是,在这一意义下,外在世界也就控制了我,“奴役”了我。我没有受到任何我无法控制的力量、或事物所“束缚”——惟有在此程度之内,我才是自由的;我无法控制自然法则,因此,在理论上,我就必须把我的自由活动,提升到以因果关系为主的经验世界之上。在这里,不适宜讨论这个古老而著名的义理,本身的正确性如何,我只想加个按语:这种视“自由”为抵抗、或逃避无法实现的欲望,以及超然独立于因果世界之外的一组观念,在政治和伦理上,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这些人认为,如果人的本质,在于他们是自主的生命,亦即是价值与目的本身的创造者,而这些价值与目的之具有终极权威,是因为它们出于自由意志,则天底下最坏的事情,就莫过于不把人类当做是具有自主性的人,而把人类看做被因果影响所玩弄的自然物件,或看做可以受外界刺激左右的动物,认为人类的统治者,可以有威胁利诱的手法,来操纵他们的选择。如此看待人,就是把人视为不能自我作主的生灵。康德说:“谁都不能强迫我,依照他自己的方式去享受幸福。因此,‘家长保护主义’(Paternalism)是最坏的专制主义。”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不把人当自由人看待,而把人当做是“我”的人类素材,可以让“我”这个善意的改革者,拿来根据“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们自己选取的目的,加以塑造。这当然正是早期的功利主义者所建议的政策。哈维修斯及边沁等功利主义者,不是主张去抵抗人类那种成为自己感情奴隶的倾向,而要利用那种倾向;他们想把“赏”与“罚”悬垂在人类面前摇晃,这是最极端的“外律导向”形式,如果这么做能使“奴隶”们更快乐的话,他们认为便应该如此去做。但是,试图操纵人类,怂恿他们去追求那些社会改革者所看到、而他们自己可能不会看到的目标,却是否定了他们的人性本质,将他们当做没有自我意志的物体看待,因此,也就等于贬抑了他们的人格。这就是何以对人类撒谎、欺瞒人类,也就是说,把人类当做达成自我独自构想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目的之工具,如此做法,即使是为了他们本身的利益着想,实际上也等于已把人类看成了次等人(sub-human),认为他们的目的,不如我的目的,仿佛只有我的目的,才是终极而神圣的。我要借由什么名义,才能强迫人们去做他们没有意志要去做、或不同意去做的事?我只指假借某些比他们本身更高的价值为名义,才能够这么做。但是,倘若正如康德所说,一切价值之所以成为价值,是因为出于人类的自由行动,唯其如此,才能称为价值,那么,显然没有什么价值比个人更高。因此,假借名义屈人从己,其实是假借了终极性不如人类本身的某种名义,来强制人类,使他们屈从于我的意志,或是屈从于某人对幸福生活、对权宜之计、或对安全与方便的特殊渴望。如此,我是以我、或我的集团所欲求的事物为目标,而以他人作为手段,无论动机是什么,或动机如何高贵,事实就是如此。然而,这却和我所知的人类相抵触,因为:人类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凡是玩弄人类、诱惑人类,从而违反他们的意志,而依照自己的模式塑造他们,所有这一类的思想控制与制约[11],都是否定使“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使“人”的价值成为终极价值的行径。
康德的自由个体,本是一个超然的存有,超乎自然的因果关系领域之上。但是,在经验层面—亦即在以日常生活观点看待人类的层面,这项义理,却是十八世纪深受康德与卢梭影响的、西方道德与政治的自由人文主义之核心。从先验的层面来看,自由个体的概念是一种世俗化的新教个人主义(Protestant individualism),在这种个人主义中,理性生活(rational life)的概念,取代了上帝的位置,个体的灵魂不再追求与上帝的结合,代之而起的是以下这个概念,亦即:个体生而赋有理智,他努力追求理智指引,而且,也只受理智支配,绝不依赖任何可能利用他的非理性本性,而使他误入歧途、使他陷入幻觉的事物。个体要求自律,不要他律导向:要自主行动,而不要只做行动的对象。对那些认为人类可能成为“激情之奴隶”的人士来说,这一说法,不仅是一种隐喻而已。使自己脱离恐惧、爱情、或顺从的欲望,即是将自己从不能控制的某种专制里,解放开来。柏拉图曾转述索福克里斯(Sophocles)的言谈,这位希腊悲剧作家说过,他惟有在晚年,才把自己从“爱情”这个残酷的主人,所造成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索福克里斯所述的这种经验,显然与自暴君或奴隶主的桎梏下解放出来的经验,同样真实。看到我自己屈服于某种“卑贱的”冲动、受一种自己不喜欢的动机指使而行动、做某些自己在做它的时候就感到嫌恶的事,而事后回想起来,则觉得当时的我“不是我自己”,或我当时是“身不由己”等心理经验,都属于这一类的思维与说话方式。我认同于具有批判力和理性的我。我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无关紧要,因为我无法控制它们,重要的是我的动机。这就是那些对世界不屑一顾,并且把自己从人事枷锁中解放出来,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思想家,所抱持的信条。在这个形式下,上述学说看起来像是一种伦理的信条,根本不具有政治意味;但是,它却的确具有清楚的政治意涵,而这种政治意涵融人自由的个人主义传统的程度,至少和“消极的”自由概念融人此一传统,同样深刻。
或许值得指出:似乎外在世界变成格外贫瘠、残酷或不义的时候,逃人真我的内在堡垒,这种“理性圣徒”式观念,才以个人主义的形式兴起。卢梭说:“人只欲求他所能完成之事、只行他所欲求之事,是谓真正自由。”一个人追求幸福、正义或自由——不论何种意义下的自由,却因为发现太多行动的途径,都遭堵绝,以致不能有多少作为,则在这种世界里,想要退入自己内心的诱惑,可能变得令人难以抵抗。希腊的情形可能就是这样,当时独立的民主政体崩溃,中央集权的马其顿(Macedon)专制政体代之而起,斯多噶学派的理想,与这一情境不可能全无关连。基于同样的道理,共和时代以后的罗马,情形也是如此[12]。在十七世纪中,因三十年战争而深受国族之耻的日耳曼诸邦,也曾经发生这样的情况;当时政治生活的特色,尤其是在小邦国之中,迫使珍视人类生活尊严的人,采取一种“内在移民”(inner emigration)的态度。这不是历史上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事例。坦率说来,凡我无法获有的事物,我必须训练自己,不去欲求;欲望一旦被消除,或者已成功地受到抵制,即等于欲望得到满足,这样的学说,容或崇高伟大,在我看来,却不折不扣是酸葡萄心理的一种形式:我没有把握获得的东西,就不是我真心想要的东西。
至此,以“为所欲为”的能力,作为消极自由的定义,何以行不通,就很明白了。其实,这也就是穆勒采用的定义。因为,如此一来,倘若我发现我想做,而实际上能做的并不多、或根本不能做,那么我便只要缩减、或消灭我的愿望,我就自由了。按照这个定义,设若有某个暴君、或某个“隐形的说服者”(hidden Persuader),设法“制约”了他的子民(或顾客),使他们丧失了原有的期望,从而拥抱他为他们发明的那一套生活方式,甚至将那一套生活方式“内化”(internalize),那么,按照这一定义来说,这暴君或说客也是将他们“解放”了。无疑,这样的暴君会使他们“感到”自由——正如哲学家伊比克底特斯(Epictetus)比他的主人感到更自由一样,因为据说这位有名的好人,在受拷刑的时候,也觉得快乐。但是,伊比克底特斯所创造出来的哲学,却正和“政治自由”背道而驰。
禁欲式的克己苦修,或许是正直、宁静与精神力量的来源,然而,我们却很难了解,为什么克己苦修可以被称为“自由的扩张”(enlargement of liberty)?假若有敌人来了,我躲到屋子里面去,并且把所有的进出口堵住,因而幸免于难。如此一来,我确是比被他捉去要自由得多;但是,这会比把他打败、把他捉起来,所获得的自由更多吗?如果我做得太过份,把我自己关闭在一个小空间内,我终不免要窒息而死。而从逻辑上看来,如果有任何东西可能对我造成伤害,我就将这个东西毁灭,则到头来,不免会以自杀作结。因为只要我存在于自然世界,我就不可能万全无虞。于是,一如叔本华很正确地察觉到的:在这种意义下,惟有死亡才能带给我们完全的解放[13]。
我所处身的世界,是我的意志会遇到阻碍的世界。那些执着于“消极”自由概念的人,如果认为,自我否定并不是克服障碍的惟一方法,我们还可以将障碍物移开,而克服它:如果这障碍来自人以外的东西,我们就用身体的行动来移除它;如果障碍是人为的抵抗,我们就用武力、或说服,来克服它,例如,我可以劝诱某人在他的马车上,为我留个空位,或可以征服一个对我国利益有威胁的国家,这一类的想法,或许还是可以原谅的。这些行动可能不公正,可能涉及暴力、残酷、奴役他人之类,但行动者由此便能最名符其实地增加自己的自由,则是难以否认之事。不过,否决这个真理的人,却就是最用力实行这个真理的人。这可说是历史的反讽。那些人甚至在征服权力、征服自由之昧,就已拒斥了“消极”的自由概念,而偏向于“积极”的自由概念。这个看法统治了我们半个世界;我们且看看它根据的形上基础,究竟是什么?

四、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

有些人告诉我们说:获得自由的惟一方法,是运用批判性的理智,亦即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假如我是个小学生,数学上的真理,除了最简单的几项之外,都成为我心灵自由活动的障碍,我无法了解那些定理之所以必然为真的道理;这些定理,是某种外界权威声称为“真确”的东西;而在我看来,它们是陌生的东西,人们却机械地期望我能把它们吸收到我的脑子里。然而,一旦我理解了符号与公设(axioms)的功能,以及规则的形成与变化,亦即理解了如何去获致结论的逻辑运思,并且.明白了这些道理非如此不可,因为它们似乎是从支配我本身的理性法则中,推演出来的[14],这些数学真理,就不再只是强加在我身上、无论如何非得接受不可的“外物”(externalities)了,它们现在反而成为我在本身理性活动自然产生功能的时候,自由地想要求取的东西。对于一个数学家来说,证明这些定理的工作,是他们天生推理能力自由运用的一部分。对于一个音乐家来说,他把作曲家的乐谱融汇贯通,把作曲家的目的变成了自己的目的以后,演奏就已不是一种顺服外界法则的行为、不是一种强迫的行为、也不是自由的障碍,而是自由自在、无拘元碍的发挥。这时,演奏者并没有被乐谱束缚住,如同牛被拴在犁上、工人被束缚于机器那样。他已经把乐谱吸收到他自己的体系之中;同时,因为了解了乐谱,使自己认同于乐谱,于是,已将乐谱从一种阻碍自由活动的束缚,变成自由活动本身的一个成份。
持以上这种看法的人,告诉我们说:适用于音乐或数学的道理,在原则上,也应该适用于其他所有的障碍。阻碍自由自在、自我发展的许多外在形式,无非即是这一类可以克服的障碍。自从史宾诺莎以降,—直到最近的黑格尔学派的徒众(有时是不自觉的徒众)为止,他们心目中“开明的理性主义”(enlightened rationalism)所计划的,就是这—套东西,即所谓:“勇于面对知识”。只要你具有理性,你就不能要求你所知道的事理变成另外一种样子,因为,你了解什么是“理性的必然”(rational necessity)。而如果在既有的前提之下、在支配世界的必然道理之下,你还要希望某些必定如此的事理,变成另外的样子,则就这—点而言,你若非无知、就是不理性。激情、偏见、恐惧、精神官能症等,都起源于无知,而以神话成幻觉的形式出现。这些神话,无论是那些想要欺骗我们、从而利用我们的狂妄之徒,用他们生动的想象力所编造出来的,或是由于心理上、或社会学上的原因而造成的,一旦我们受制于这些神话,那就是一种“他律导向”的行为,也就是说,被一种未必出于行为者意志的外在因素所主宰了。十八世纪的科学决定论者认为:自然科学的研究,以及依此为典范而创造的社会科学,会使这—类原因的作用,变得透明、清晰、无所遁形,并且使个人能够认识到,他们自己在一个理性世界的作用里,所扮演的角色,而唯有人们误解此一角色时,才会受到挫折。一如伊比鸠鲁斯(Epicurus)在许久以前所教导我们的:知识会自动消除非理性的恐惧与欲望,从而使我们获得解放。
赫德尔、黑格尔、马克思都曾经以他们自己的生机论式的(vitalistic)社会生活模式,来取代已经陈旧的、机械化的模式,但是,他们却和他们的敌手一样,相信“理解世界就是获得自由”。他们和他们的敌手不一样的地方,只是他们强调使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变迁”与“成长”,所扮演的角色而已。他们认为用数学或物理学作为类比的模型,无法理解社会的生命。我们也必须理解历史,亦即是:理解在个人彼此的互动及对自然的互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有关“持续成长”(continuous growth)的特殊定律,因为不论是藉“辩证”(dialectical)的冲突、或其他方式而来的“持续成长”,都有特殊的定律可循。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说法,不去理解这种法则,就是犯了一种特别的错误,此即:相信人性固定,相信人的基本性质,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样,或相信人性受制于不变的自然法则(不论是神学的、或唯物论式的法则),而这信念引出一个谬误的结论,即是以为:在原则上,睿智的立法者,不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借着适当的教育与立法程序,来创造一个完全和谐的社会,因为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具有理性的人类,都有同样的、不变的基本需求,而且必定总是要求同样的、不变的事物,来满足那些需求。黑格尔认为以前的人、及与他同时代的人,都误解了制度的本质。因为他们不了解创造与改变制度、并转变人类性格与人类行为的理性法则,这些法则来自于理智的运作,因此,是可以理性地加以了解的法则。马克思及他的徒众则主张说,阻碍了人类路途的不只是自然力、或人类本身性格上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人类社会制度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人类原是为了某些不一定自觉到的目的,而创造了这些制度,但后来却有系统地误解了这些制度的功能[15],因此,这些制度也就变成了他们进步的障碍。马克思提出一些社会与经济的假说,来说明为何人类“必然”会产生此类误解,特别是以下这个幻觉,即:以为这种人为的安排,是某种独立的力量,是和自然法则一样,不可避免的力量。关于这种“假客观”(pseudo-objective)的力量,他举出下面一些例子,诸如:供需法则、财产制度、贫富之间的永久区别、雇主与工人的划分,以及其他许多不变的人类范畴等。惟有当我们达到一个能破除这些幻觉的阶级,也就是说,有足够的人们,能够理解到:这些法则与制度本身,原是人类的心灵与双手创造出来的,是因应历史上某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存在的,可是人们后来却误以为它们是不可变易的客观力量;唯有到达这一阶段,我们才能够摧毁旧世界,并且用更适当、更能使人类获得解放的社会制度,来取代以前的制度。
制度、信仰或精神官能症所造成的专制,奴役了我们,我们惟有去分析它们、理解它们,才能够排除它们。我们被我们自己所创造出来的恶灵,束缚住了,虽然,我们并不是有意识地创造这些恶灵,但这些恶灵确实束缚了我们。惟有当我们变得“有意识”(conscious),并且采取适当的行动,我们才能驱走这些恶魔。对马克思而言,所谓理解(understanding),其实也就是适当的行动(appropriate action)。如果我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计划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计划之中就隐含了“规则”;某一规则,如果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合乎事物之必然性的,则不论这规则是我自己、或是别人所发明的,只要我理解了它,而有意识地把它施于我的身上,或是自由地接受了它,那么,这规则就不是迫我屈从的外物。了解事物为何必须如它们所应该呈现的那个样子出现,意指你的意志要它如此呈现。知识之所以能使我们得到解放,其原因并不是知识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是因为知识使我们不致于为了追求达不到的目标,而遭受挫折。希望“必然的法则”变成另一个样子,其实就是成了非理性欲望的奴隶。非理性欲望无异于希望“应该是X的东西,不要成为X”。若是再进一步,相信这些法则不是它们必然应有的那种样子,就未免陷于疯狂了。这就是理性主义的“形上核心”(metaphysical heart)。这其中所含的自由概念,并不是指谓一个没有障碍存在的领域、或是一个没有任何事物在阻碍我的真空(vacuum),这一类的“消极”概念,而是“自我导向”(self-direction)或“自我控制”(self-control)的观念。我可以按照我自己的方式,做我想做的事。我是一个理性的人,不论是什么事理,只要我能向我自己证明它必须如此,证明在一个理性的社会中——亦即在一个由理性的心灵指导,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迈进的社会中——这事理不可能不是如此,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就不能排除它。我把它吸收到我的体质里,一如我吸收逻辑、数学、物理法则、或艺术规则那样,我吸收主导我所理解、因而所意欲的一切事物之合理原则,我吸收理性目的,由此,我绝不会遭到挫败。因为我不可能期望事物不是它所应有的那个样子。
这就是积极的“理性解放”(1iberation by reason)学说。这种学说的社会化形式,虽然种类纷坛,彼此也互相冲突,却是当今许多民族主义、共产主义、权威主义,以及极权主义信条的中心概念。在其演化过程中,它可能会远远偏离了它原有的、理性主义的渊源。但是,在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不论是民主国家或独裁国家,人们所争论不休、甚至为它而战的,却正是这种“自由”。我不打算追溯这个观念,在历史上的演进过程,却愿意对这个观念所经历的一些变迁,做一个评论。
 
五、萨拉斯特罗(Sarasstro)的殿堂
 
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者,迟早终必考虑到一个问题,此即:这个原则如何既适用于人的内在生活,又适用于人与社会上其他成员的关系。在这些人士当中,即使最具个人主义倾向者,例如卢梭、康德、费希特等人,开始探讨这些问题的时候,绝对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当他们探讨到某一点上的时候,也要自问:理性的生活是否不仅适用于个人,同时也适用于社会?如果是的话,我们要怎样做,才能造就这样的一个理性社会?我希望能够依照我的“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即我的“真正自我”所要求的方式去生活,然而,别人也希望能够如此。我要如何才不致和他们的意志冲突?依照理性所界定的“我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之间,界限何在?因为,假如我是有理性的话,我就不能否认说: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我来说是合宜的事,对其他和我一样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是合宜的。一个理性的(或自由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由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自由地接受的法则,所支配的社会;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被问及做为一个理性的人,他所需求的是什么的时候,他自己就会制订这些法则。而这个社会,就是受这一类的法则所支配的。因此,这些界限,必须是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认为适合于理性的人所应接受的正确界限。但是,事实上,这些界限要由谁来决定呢?这一类型的思想家主张说:如果道德与政治问题是真正的问题,则原则上,它们一定是可以解决的,而道德与政治问题,当然是真正的问题;这就是说。这些问题必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答案。原则上,所有的真理,都会被任何具有理性的思想家发现,同时,也能由他们清楚地证明,清楚到所有其他具有理性的人,也不得不接受它们,而事实上,在新近的自然科学中,绝大部分的情形,便是如此。基于此一假定,我们只要建立起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一个理性的人,都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就可以一举解决政治自由的问题。很显然地,我对不受束缚的自由之主张,乍看之下,有时候无法与你同样绝对的主张相调和;但是一个问题的理性解决方式,却不可能和另一个同样真确的解决方式,互相冲突;因为,从逻辑上讲起来,两种真理不会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原则上,一个公正的秩序,必然是可以发现出来的,在这一秩序里,理性的规则,使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得到正确的解决。有时,人们把这个理想的、和谐的状态,想象成“人类堕落”(the Fall of Man)以前的伊甸园;我们曾经从这个伊甸园中被驱逐出来,然而,我们却仍然满心渴望着它,将它当做仍然未能达到的黄金时代,在这个黄金时代中,人类由于已经具有理性,再也不会陷于“他人导向”(other-directed),更不会“疏离”或挫辱他人。当然,在现存的社会中,正义和平等的理想,仍然须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强制,因为如果我们过早取消社会的控制,可能会使弱者与愚者,受到精干狂妄型强者的压迫。但是,根据这一学说,造成人与人之间互相剥削、互相羞辱的行为者,只是人性中的非理性一面。有理性的人,会尊重彼此之间的理性原则,而不愿意去互相战斗、或争夺控制权。“统治的欲望”(the desire to dominate)本身就是非理性的表现,我们可以用理性的方法来解释它、并且纠正它。斯宾诺莎提出一种解释与改良之道,黑格尔也提出另一种方法,马克思则提出了第三种方法。在某一个程度上,他们的某些理论,是可以互相撷长补短的、有些则不能合而为一。但是,他们却都认为,在一个由完全理性的人所构成的社会里,控制他人的欲望,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无法产生效果的。“压迫”之存在、或“压迫”之欲望,只是社会生活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的第一个表征而已。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阐明这一点。自由就是“自我作主”(self-mastery),就是消除阻碍我的意志遂行的东西,而不论这些障碍是什么。不论是自然的阻抗、我自己不受控制的情感、非职性的制度、或别人与我相反的意志和行为,所造成的阻抗等,都是这种意义下的障碍。对于自然,至少在原则上,我总是可以技术性的方法,去塑造它,使它成为合乎我的意志之状态。但是,对于那些不肯心甘情愿受我支配的人,我要如何对待?可能的话,我应当也把我的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依照我的模式来“塑造”(mould)他们,为他们在我的剧本中,安排一个角色。但是,这岂不表示惟有我才自由,而他们却是奴隶?如果我的计划,只和我的期望与价值有关系,而和他们的期望与价值,不具有任何关系,则他们确实是奴隶。然而,假如我的计划充分具有理性,计划就能容许他们完全发展他们的“真正”本性,亦即实现他们作理智决定的能力,而“人尽其才”——这也就是我实现自己的“真正”自我的一部分。所有真正问题的正确解决,必然是可以相容的,不仅如此,这些解答还应该能形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整体,因为这正是我们之所以称它们为“理性的”、以及说宇宙是“和谐的”时,所持的道理。每个人都自有独特的性格、能力、理想与目标。如果我能够了解这些目标与本性,果为何物,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只要这些目标和本性,合乎“理性”,则至少在原则上,如果我具有足够的知识与能力,我就可以使它们都获得满足。理性的意思,就是了解人类与事物的真相,例如,我不应该用石头制造小提琴,也不应该叫一个天生的小提琴手去玩笛子。如果宇宙由理性支配,我们就根本不需要强制;对于所有的人来说,一个正确计划的生活,应当与“充分的自由”(full freedom)相吻合,亦即与理性的“自我导向”之自由相吻合。而惟有当这个计划,是一个“真正的”计划时,也就是说,是惟一实现理性之主张的独裁模式时,上述的境地,才会实现。这个计划的法则,是理性所制定的法则,惟有那些理性犹在昏睡之中,不了解他们“真正”自我的真正“需要”之辈,才会厌恶这些法则。只要每个人都了解、并且都扮演“理性”所赋予他的角色,亦即明了他自己真正的本性,并且察觉他自己真正的目标,则社会就不会有冲突存在。每个人在这一幕宇宙性的戏剧中,都将成为一’外获得解放的?自我导向的演员。因此,斯宾诺莎才告诉我们说:“儿童虽然受到强制,但他们却不是奴隶。”因为“他们所服从的命令,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下的命令”,而“一个真正的共和国里的人民,不会是奴隶,因为这个共和国的共同利益里,就包含J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同理,洛克也才会说:“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理性的法律,是人类“适当利益”、“共同利益”的导引;洛克并且补充说,既然这样的法律,是“使我们免于陷入泥沼、或堕入悬崖”的东西,把他们称为“束缚”(confinement),是没有道理的;也因此,他才会说,要逃避这种法律的企图,不是理性的,是“放纵的行为”、“没有人性”等等。孟德斯鸡在这一问题上,也忘了他那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说:政治自由并非扭曲我们做想要做的事,甚至也不是任由我们做法律允许之事,政治自由只不过是“有力量去做我们应该想要做的事”;康德也重复了同样的主张。柏克宣称,基于个人自己的利益,我们必须限制个人的“权利”(rights),因为,“我们假定所有有理性的人都会与事物的既定秩序相—致,而同意这种限制”。这些思想家,以及在他们之前的经验哲学家,在他们之后的雅各宾党徒、及共产主义者的共同假定是:不论我们那可怜、无知、充满欲望与激情的“经验自我”如何反对,我们每个人“真正”本性中的理性目标,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须使他们互相吻合。自由并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强迫我们的“经验自我”去合于正确的模式,并非暴政,而是解放[16]。卢梭告诉我们说:如果我们自动把我们的全部生活,都奉献给社会,我们就造成了一种“实体”(entity),这一“实体”不会伤害它的任何成员,因为它是每一个成员牺牲了同样多的东西,所造成的;我们又听说,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伤害任何人,都对任何人没有好处。“我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入,等于没有把我奉献给任何人—样”,在这种情形下,我所复得的与我曾失去的一样多,并且有足够力量保有我的新收获。康德告诉我们说:“一个人如果完全抛弃他狂放不绢的自由,他就可以在一个依赖法律的状态中,重新获得这些自由——丝毫没有损失”,而惟有这样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这个依存关系:是我以自己的意志作为立法者,而造成的”。如此,自由非但不是不能和权威相容,反而实际上变成了权威本身。十八世纪里所有关于人权的宣言,所包含的便是这种思想,所使用的便是诸如此类的说辞;同时,所有认为社会是依据一睿智的立法者、或自然、或历史、或“超人的神灵”(the Supreme Being)而设计与建立的人士,所持有、所使用的,也都是这种思想与说辞。几乎只有边沁倔强地重申说,法律的任务是要“拘束”(restrain),而不是要解放:“每一则法条都是违反自由的”——甚至当这种“违反”的行为,会使自由的全部含量增加时,也不能例外。
倘若上述看法背后的基本假定是正确的,即:倘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和解决自然科学问题的方法相同,假如理智(reason)果真是如理性主义所说的那样无所不能,则上述的推论,便都是顺理成章之事。在理想的情况下,自由即等于法律,而“自律’’即等于“权威”。某一件事,是我作为一个正常人,所不应该希望去做的,则某一法条限制我去做那件事,就不是限制我的自由。在理想的社会中,在由完全负责的人物与规则所构成的社会中,统治者会渐渐消逝,因我根本就不会意识到他们存在。胆敢明白表示这种假定、并且接受其后果的,只有一种社会运动,此即无政府主义者(the Anarchists)的社会运动。然而。所有建立在理性主义者的玄学基础上的各式自由主义,也都是这种信条在或多或少淡化之后,所呈现的结果。
有朝一日,倾其精力往这方面探求解决问题之道的思想家,终会遭遇到以下这个问题,亦即:在世纪的层面上,我们如何能够使人类变成如此的“理性”?很显然,我们必须教育他们。因为未受过教育是无理性的、无法自主的,必须被人施以强制。即使只是为了要使有理性的人,觉得生活是可以忍受的,我们也必须如此做。因为,如果他们必须和这些末受过教育的人,居住在同—个社会之中,如果他们不被迫隐遁到沙漠之中,或某些人迹罕至的深山之中,他们如何能够忍受?然而,我们却不能期望没有受过教育的人,能了解教育者的目的,或者是和教育者合作。费希特说过:无可避免地,教育必须以“以后你就会明白我为什么会这样做”的方法进行。我们不能要求儿童明白,大人为什么要强迫他们上学,同样,无知的人、或即目前社会上大部分的人,也无法明白,为什么他们必须遵守那些法律,虽然,那些法律很快就会使他们变得理性。“强迫也是一种教育”。他会学到服从能力见识高人一筹者的美德。如果你不明白,做一个有理性的人有何利益,那么,在使你变成有理性的过程里,你就不能期望我征询你的意见。到最后,即使你不同意,我也必须强迫你去接受预防天花的注射。甚至连连穆勒也有意要说如下的话:如果我来不及警告某人说,某一条桥就要塌了,我可以强行阻止他通过这道桥;因为我知道、或我有理由假定,他不可能希望落水。费希特当然比他那个时代里未受过教育的德国人,更明白他们希望如何,及希望做什么。圣人比你自己更了解你自己,因为你是自身激情的受害者、你是一个无法自由的奴隶,因为你是愚蠢而盲目的,无法明白你自己真正的目标何在。你希望成为一个“人”。国家的目标就是要满足你的这个愿望。“强迫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可以教育你,使你在将来能够具有真知灼见”。于是,我本性中的理性,若要获得胜利,它必须消除、或压制那些使我变成奴隶的“卑贱的”本能(lower instincts),亦即消除、或压制我的情感与欲望;同样地,社会中比较优秀的分子,也就是受过较良好教育的、比较有理性的,那些“具有他们的时代与人群之最高智慧”的人物,也可以使用强迫的手段,去使社会中无理性的人,变成有理性的人,这种从“个人”转变为“社会概念”之间的重大改变,几乎是无法察觉的。因为黑格尔、布莱德雷(Bradley)鲍桑癸(Bosanquet)等思想家,都屡次向我们保证说,如果我们服从具有理性的人,我们就等于服从我们自己——不是受无知与情感愚弄的我们,不是一个需要治疗的病夫,也不是那种需要监护人的我们;而是,如果我们有理性的话。我们将可以变成的那种人。而理论上,每一个有资格称为“人”者,都具有内在的理性因素,只要我们肯听从内在理性的指引,我们甚至在当前就可以成为理性的人。
从主张强硬而严格中央集权的“机体”国家者,如菲希特,以至于主张温和而人道的自由主义者,如格林(T.H.Green),那些倡导“客观理性“(Objective Reason)的哲学家,当然都认为他们是在实现:存在于每一个有知觉的人心中的理性需求,而不是在抵制这些需求。无论这理性需求多么不够完美,毕竟存在于每一个人内心中。然而,进一步落实时,我却可能会拒绝这种“民主的乐观主义”(democratic optimism),同时抛弃黑格尔学派的“目的决定论”(telelogical determinism),转而采取某种“意志主义”(voluntarism)的哲学立场,从而想要把我自己这—套用理性的智慧所构想出来的计划,为了社会本身的好处,强加在我的社会之中,但话虽如此,我可能会遭致我大多数同胞的长久反对。于是,假如我不坚持到底,这一套计划可能就永远没有机会展现成果。或者,我可能会完全抛弃理智,而把自己想象成一个充满了灵感的艺术家,就像画家把颜色调配在一起、作曲家把声音调配在一起那样,我用我独特的眼光,把人类塑造成某些模式;人类本是未经琢磨的素材,我把我富有创造力的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而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人因此受难,甚或因此丧生,但人类却可被提升到一个较高境界之上,而若非我用强制性、而富有创造力的方法,去冒犯他们的生活,他们或许永远都达不到这个境界。每—个为他们行为,找寻某些道德上、甚或美学上借口的独裁者、异端审讯者(inquisitor)与暴徒等,所使用的,便是这一种论辩方式。我必须为人们做一些他们自己无法做的事情、或做这些他们自己无法做到的事情,而我也无法征询他们的许可与同意,因为,他们根本无法明白:什么事情对他们最有好处。事实上,他们所愿意接受的,或许根本会为他们带来毁灭,造成自杀的后果。让我再一次引述此一英雄式学说的真正创始人费希特的话:“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理智。”“人类惧怕将自己的主观性,臣服于理智之下;他宁可选择传统、或一己的任性”,但是,人却必须臣服[17]。费希特提出他所谓“理智”的主张,拿破仑、卡莱尔,以及浪漫的权威主义者,则或许崇拜其他的价值,而无论如何,他们都认为,他们凭强制力螦建立的秩序,正是唯一通往“真正”自由的道路。
孔德也曾经很尖锐地表现出同样的态度,他曾经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在化学或生物学中,我们不容许自由思想存在。为什么在道德与政治中,我们就必须允许它的存在?”为什么呢?倘若对所谓“政治真理”的讨论是有意义的,倘若“政治真理”是指一旦发现之后,由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人类必然会一致同意的那些社会目标(social ends),而诚如孔德所相信的,倘若有朝一日,科学方法自然会发现这些目标,那么,意见自由或行动自由又有什么容身之地?至少,倘若视意见自由或行动自由本身为一种目的,而不视其为只是对个人、或团体的知识气氛的一种激励,便没有什么意义可言。事实上,为什么我们应该容忍任何未经合适的专家授权过的行为?至此,孔德已将自古希腊时代开始,隐含在理性主义的政治理论中的涵意,直接了当地陈述出来了。在原则上,正确的生活方式应该只有一种;睿智的人自然而然会领导群伦,这就是他们之所以被视为睿智的原因。智者必须运用所有他所能掌握的社会工具,把鲁钝的人引导到正确的路途上,因为:我们为什么要容许明白可见的错误,继续繁衍?我们必须使那些不够成熟、来经启蒙的人们明白:“惟有真理才能使我得到解放;惟有在今天盲目地依照明白真理的‘你’所命令的、所强制的去做,未来,我才能明白真理,因为我确实知道,惟有如此,我才有可能像你一样,具有清晰的洞察力,也才有可能像你一样的自由。”
至此,我们确实已偏离了我们的自由主义的出发点了。以上这番辩论,是费希特在他最晚时期所使用的说辞,在他之后,另一些权威维护者,从维多利亚时代的学校教师和殖民地行政官以降,直到晚近的民族主义考、或共产主义独裁者所援引的说辞,也不外如此。而这一番说词,其实是斯多噶学派、及康德学派,根据“自由的个人,有权依其内心的理智行事”为理由,在道德上,强烈反对的立场。在这种情形下,理性主义者的说词,因为假定了“单一而真正的解决之道”存在,一步一步地从主张“个人责任”与“个人自我追求完美”的伦理学说,转变成一种主张服从于某些类似相拉图式守护者的“精英分子”(elite)指示的集权国家(authoritarian state)学说。这些步骤,或许在逻辑上看来,是说不通的,但从历史、心理的观点看来,却是可以了解的。
康德那种严格的个人主义,在某些思想家的手里,却变成了某种几近纯粹极权主义的学说(totalitarian doctrine),而这些思想家中,还有人自称是康德的门徒。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奇怪的逆反现象?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具有历史兴味的问题而已,因为不少当代的自由主义者,都曾经历过这种特殊的转变。无疑,康德确曾继卢梭之后主张说:“自我导向”应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能力;道德上的事情,应该没有所谓“专家”之类的人,因为道德并不是某种特殊的知识,并不是如功利主义者与启蒙运动中一些“哲士”所主张的那样,而是普遍的人类潜能之正确运用而已。因此,使人类获得自由的途径,并不是要按某种能改善自己的方式去行动,这一点是可以被强制做到的,但并不是自由的要谛;重点在于:人们了解,为何他们必须这样做?而这一点,是任何人无法代替任何人去做的。然而,即使康德本人,当他论及政治问题时,他也承认,法律绝对不可能剥夺我的任何自由,因为,如果这项法律是我做为一个理性的人,应该赞同的法律,则既是我自己已赞同的,它自然不可能剥夺我的自由。这个想法,就为“专家统治”(the rule of experts)开启了方便之门。我不可能在制订每一条法条的时候,都征询每一个人的意见。政府不能一天到晚举行公民投票。此外,有些人并不像别人一样,那么容易听从理智的指挥。事实上,有些人根本就听不到理智的声音。如果我是一个立法者、或统治者,我就必须假定:如果我所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而关于这一点,我也只能征询我自己的理智),则只要社会成员是些有理性的人,这法律就应该会得到我的社会中所有成员的同意才对。因为,他们如果不赞成的话,则从上述意义而言,他们就显然是无理性的;如此,我们就必须:用理智来压制他们,至于到底是根据他们自己的理智、或是我的理智,就无关紧要了,因为每—个人心中的理智表现,本是相同的。我发号施令,如果你拒绝服从的话,我自己就必须负起责任,压制存在你心中的那些反理智的、非理性的因素。我曾尝着教导你自动去压制它,若能做到,我的工作就会轻松了许多。但是,我必须为公众的福利负责,我总不能等到每一个人都完全有理性的时候,才开始行动。康德或许会反对说:人民的自由,要旨本是在于:惟有人民自己,才能为自己下必须服从的命令。但是,这只是完美的说法。如果你没有办法训练你自己,我就必须代替你来训练,你不能抱怨说如此你就缺乏自由,因为康德的“理性裁判”(rational judge)已使你成为囚徒,这一事实,就足以证明你没有听从你自己内心的理智,同时,也证明你就像一个小孩子、一个野蛮人、一个白痴一样,尚未成熟,无法自主,或者,根本永远无法自主[18]。
这种说法如果导致专制,纵令是由最卓越者或最睿智者所统治的专制,结果毕竟还是专制,正如《魔笛》(Magic Flute)一剧中萨拉斯特罗的殿堂,毕竟还是炼狱一样。然而,这种专制的结果,却又与“自由”成为同一回事,则在这个论辩的前提中,是否可能有什么东西被忽略了呢?这些基本假定的本身,是否发生了错误?让我把这些假定再重述一次:第一每个人都有一个真正的目的、而且只有一个真正的目的,此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第二,所有理性的人,其目的都必然会合于某种独一无二的、普遍而和谐的模式,而某些人则比其他人,更具有察觉这种模式的能力。第三,所有的冲突,也就是所有的悲剧,都是由于个人、或团体生活中,非理性、或未完全合乎理性的因素,也即生命中不成熟、或未发展完全的因素,和理智互相冲突,所引起的;这些冲突,在原则上是可以避免的,而它们也不可能发生在绝对具有理性的人身上。最后一点是:当我们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具有理性的人之时,他们就会遵从自己天性中的理性法则,而这法则在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心中,都是一样的,同时,人类也因此能够绝对而完全地获得资本,并绝对而完全地遵守法律。这就是两千余年来,苏格拉底、以及追随他而缔造了西方主要伦理与政治传统人,大体的论点。然而,他们是否可能都弄错了?莫非美德根本就不是知识,而自由也根本就不等于美德或知识?“知识就是美德”这个有名的看法,当前虽然远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影响更多人的生活,然而,是否它的基本假定,根本就是无法加以证明的?甚或根本就是错误的?
 
六、地位之追求
 
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人”(an individual)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质问,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愈来愈强而有力。只要我置身于社会,我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无可避免地影响到别人,而且也受到别人的影响。在审慎的检视之下,甚至连穆勒要为私生活与社会生活划一道界限的苦心,也都只能归于徒然。事实上,穆勒的所有批评者都已经指出: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会对别人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我是社会性的动物这一事实,所指的,也不只是我和别人之间,有互动的情形存在而已,它的意义比这还要深刻。因为,在某一个程度而言,所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正是别人心中所想的、所感觉的“我是什么样的人”吗?当我自问“我是什么人?”并且回答说:我是一个英国人、中国人、一个商人、一个无名小卒、一个富翁、或一个罪犯时,略经分析,我便不免发现:我之所以具有这些特性,就是代表了社会中其他的人,认为我是属于某一特殊的群体或阶级;而大多数描述某些我最具私人性、最固定的特征的词汇、也都隐含了人们对我这种“认可”(recognition)。我并不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超然“理智”(reason)。我也不是在孤岛上离群索居的鲁滨逊。我之所以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不仅只意谓我的物质上,和别人互相依存,也不仅只意谓我之所以成为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力的影响使然而已。更重要的是:唯有透过我所存在的那个“社会之网”(这隐喻不能作太近于真实的解释)来观察,某些我对于我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所有我对我自己的看法,特别是我在道德上、以及社会上的认同,才可能显得有意义。有时候,某些人、或某一群体,抱怨说他们缺乏自由,其实他们所指的,只不过是他们没有获得别人的相当“认可”而已,这种情形和真正缺乏自由的情形,一样常见。我所追求的目标,或许并不是穆勒想要我去追求的那些目标:不被人施以强制压力,不被人无理逮捕,不受暴政威胁,不被剥夺某些行动自由,以及拥有一个我可以合法地自由行动的小天地。同样,我所追求的,或许也不是一个合理性的社会生活计划,也不是心如止水的圣人所追求的那种“自我完美”(self perfection)。我所要追求的,或许根本只是不要被人忽视、不要被人保护、不要被人轻蔑,或不要被人把我的大多数想法,看做是“理所当然”而已——简而言之,我不愿意别人只把我看作—个个体、而不完全承认我的独特性,我不愿意被当做是某种不具特色的、集合体中的一个成员,或是被当做一个统计单位,而没有属于我自己的、明显可辨的人性特色和目的。我所要反抗的,就是这种贬抑我的人格的行为,我奋力以求的,并不是“法律上权利的平等”,也不是能够“依己意行事”的自由,虽然我也可能需要这些自由;我奋力以求的,往往是希望能达到这么一个境界:在这个境界上,我能感觉到自己是负得起责任的行为者,因为别人承认我就是这样的行为者,我的意愿会被别人考虑到,因为我有权具有这些意愿;若能如此,即使因为我是如我这个样子的人,或因为我做了我所做的选择,而被别人攻击、被人迫害,我也在所不惜。这是一种对“地位”与“被人认可”的热切期望:“英国最贫穷的小子也和最伟大的人一样,有属于他自己的生活”。我渴望被人了解、被人认可,即使因此而不受人欢迎、甚至受人唾弃,也无所谓。而能够给我这种认可,从而让我觉得“我是个有分量的人”,却只是与我属于同一社会的成员,而从历史上、道德上、经济上、甚或伦理上说来,这个社会也就是我自己觉得我从属于它的社会。[19]我那个别的“自我”,并不是某种可以从我和别人的关系中点,脱离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可以从我的某些特征中分离出来的东西;而这些特征,主要也是由别人对我的态度,所构成的。因此举例而言,当我要求摆脱政治上、及社会上的依赖性时,我所要求的,其实是希望别人能够改变他们对我的态度,因为,这些人的意见和行为,助使我决定了我自己对我自己的看法。以上这些对个人而言为真确的道理,对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性等群体而言,也同样真确,因为这些群体,都是由具有自觉的需求和目标的个人所组成的。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所要求的,通常并不是纯粹能使其成员依照自己的意思而行动的自由,也不是社会与经济机会的平等;更不是要在一个有理性的立法者所设计出来的、毫无冲突的有机状态之中,取得一席之地。被压迫的阶级或国家,往往要求别对它们的阶级、国家、肤色,或种族给予一种认可,承认它们是一个独立的活动根源,是一个具有自我意志的团体,也是一个想要依照自我意志而行动的团体(至于这意志是否良善、是否合法,是另——回事);它们不希望被人统治、被人施以教育、或被人指导行事,无论这种统治、教育、或指导的行为,是如何轻微,它们都不以为然,因为那种做法是不尽合乎人性的,因此也就不尽是自由的。这样的说明,要比康德那种纯粹理性者的说法:“家长保护主义是人类所能想象的最大专制”,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家长保护主义”之所以专制,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比赤裸裸的、残酷的、昏庸的暴政,更具压迫性,也不只是由于它忽略了融于我内心的那种“超越的理性”(the transcendental reason),而是因是它对下述概念构成了侮辱,这概念即是:我作为一个人,有权利决心按照我自己的目的去生活,这目的未必是合理的、或有益的,但毕竞是我自己的目的,尤其重要的是,别人也应承认我有如此生活的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得到这样的认可的话,我就可能无法承认自己的地位,我就可能会怀疑“我是一个绝对独立的人”这样的主张,是否真实。因为,“我是怎样的人”,大部分是取决于我的感觉、和我的想法;而我的感觉和想法如何,则取决于我所从属的那个社会中,一般人所有的感觉和想法。照柏克的意思来说,我并不是这个社会中可以独立存在的一个原子,而是一种社会模式中的组合成分——这个譬喻很具危险性,但是却是不可少的。在不被人承认我是能够自我主宰的个人情况下,我可能会觉得不自由,但是作为一个没有被人完全承认、没有获得人们充分尊重的团体中的一分子,我同样也会感到不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我就希望能够脱离我的整体阶级、社团、国家、种族、或职业团体。有时候,这种追求地位的欲望,会变得非常强烈,以致于我宁可被我自己的种族、或社会阶级中的某些人羞辱,或施以不当的统治,因为他们虽然苛待了我,但是,他们至少是把我当做一个“人”、一个“竞争者”、一个“地位相等的人”(an equal)来看待;我宁可如此,而不愿意被某些较高级、或较疏远的群体中的人物,以善意和容忍的态度相待,因为这些人物不承认我是我心目中的我。当今,许多个体与群体,以及各种职业团体、阶级、国家、与种族,强烈呐喊要求“被承认”,最主要的追求,也就正是这一点。我从我所属的社会成员的手上,虽然可能得不到“消极”的自由,然而,他们毕竟是我从属社会中的一分子;他们了解我,我也了解他们;这种了解,就可以让我在我的内心感觉到,我是一个“有分量的人”。如今,在大多数权威型的民主国家(authoritarian democracies)中,人民有时宁可有意识地选择被他们自己的成员统治,而不愿意被最开明的寡头政府统治,其原因便是这种得到“互相认可’’(reciprocal recognition)的欲望;某些新近获得独立的亚非国家人民,当他们被某些小心、公正、温雅而善意的外来官员统治时,怨言不少,而当他们被自己族内、或国内的人物,用极粗鲁的方式来治理时,却反而较少抱怨,其原因,有时也是由于有这种扩求“互相认可”的欲望存在的关系。除非对这种现象有所了解。否则,那些失去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的整个民族,它们的理想与行为,便会成为不可理解的矛盾现象。事实上,这些民族虽然丧失了穆勒所说的基本人权,但是却能绝对诚恳地表示说: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享有的自由,反而比广泛地拥有此类人权时为多。
然而,我们却不能轻易认为,这种追求“地位”与“认可”的欲望,就是追求“消极的”、或“积极的”个人自由的欲望。这种欲望和自由同样是人类所深切需要、并热烈为其而战的东西,它和自由相似,但是它本身却不是自由;它虽然隐含了整个群体的“消极”自由之意涵,却和团结、博爱、互谅、以平等方式结合的需求等,更为接近,而所有这些观念,有时都被称为社会自由(social freedom),虽然这种称呼,有时也会令人产生误解。社会性与政治性的用语,必然都是模糊不清的。有时候,我们想要使政治语汇变得更加精确,结果却反而使它们变得失去作用。可是,对于各种语汇的用法采取太过松懈的态度,却也对真理无益。无论是“积极的”或“消极的”自由概念,其本质都是对某些东西、或某些外人的拒斥,例如拒斥非法侵入我的领域之人,或是拒斥声称对我拥有权威的人;或是拒斥萦绕于怀的欲望、恐惧、心理症、非理性力量等,总之,是拒斥各种各样的侵扰者或专制者。至于追求“被认可”的欲望,却是一种不同的欲望,它追求灵性的结合、更密切的了解、利益的契合,以及一种彼此共同依存、共同为某些事理而牺牲的生活。人类在臣服于寡头统治、或独裁者的权威之时,却会认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获得解放了,究其原因,只有一种可能,那便是把追求自由的欲望,和以上所提到的这种深刻的、普遍的对“地位”与“了解”之渴求,混淆在一起,然后又把追求自由的欲望,当做是追求“社会的自我导向”(social self-direction)的缘故。而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解放的“自我”,其实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社会”。
社会群体对其成员的控制与约束,已经不是一种允许个体自由活动的“自我约束”、或要求个体自动自发的“自我控制”;把这种社会群体,当做纯粹是诸多个人与诸多“自我”,是一种谬误的观念,关于这种谬误观念,已有许多人撰文论及。然而,即使是从“有机的”(organic)观点来看,我们把“被认可”与“地位”的需求,看做是某种第三种意义下的“自由”需求,是否合适?是否有价值?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人类向某一群体要求“认可”,则这个群体本身,也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消极”自由,即:不受外来权威的控制,否则,它的认可,也无法使追求这种认可的人,得到他所需要的“地位”。但是,我们可以把追求更高地位的努力,亦即摆脱卑贱地位的期望,称作“为自由而奋斗”吗?如果把“自由”一字的意义,限制在我们以上讨论的意义之下,岂非纯粹是一种迂腐焙学的做法?或者,如我所怀疑的:我们不是在冒着一种危险,把任何一种社会情况的改进,都称为是“自由的增加”,这样做,不是反而会使“自由”这个字的意义扩张无度,变得模糊,从而使它在实际上,变得根本毫无意义可言?然而,我们却不能把这个情况,又当做是“自由”的观念,与“地位”、“团结”、“博爱”、“平等”的观念,或某种此类观念的结合体之间的混淆,就含糊带过。因为,从某些角度来看,渴望获得地位的欲望,和渴望成为一个独立行为者的欲望,确是相当接近的。
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追求这些目标,并不能称为是在追求“自由”。但是,认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类比,或有机体的拟喻(metaphor),或“自由”一词本身具有多种意义,都纯粹是一种谬误,即:认为都出于将诸多“实体”之并不相似的地方,当做相似,或出于单纯的语意混淆,却也未免有失肤浅。人们愿意把自己、或别人的个人行动之自由,拿来换取他们群体的地位,或他们在此一群体之中的地位,则他们的意思,并不仅是要为争取“安全”,或争取某种在和谐的阶层体制之中的稳固地位,而献出自由。惟有在该一体制之中,所有的人、所有的阶级才都各安其位,并且都愿意把痛苦的选择特权——亦即“自由的负担”(the burden of freedom)卸除,以换取在某一权威制下的和平、舒适和愚钝。无可置疑,世界上是有这样的人、这样的欲望;这种献出个人自由的情形,也颇有可能发生、而且确实经常发生。但如果我们认为:被外族统治的国家,以及被另一阶级,用半封建式的体制或其他某种阶层体制所统治的阶级,其所以会被民族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所吸引,只是因为这个缘故,那么,我们就大大误解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质。他们所追求的,其实更类似穆勒所谓“异教徒式的自我肯定”(pagan self-assertion),然而,却是属于一种集体化、社会化的自我表现形式。事实上,穆勒为自己列举的许多渴望自由的理由,诸如“胆识”(boldness)与“不屈服”(non-conformity)的价值,在流行舆论下伸张个人意见的价值,以及不受社会上正式立法者与教育者所摆布的、坚强而自立的人格等,和他视自由为“不干预’’(non-interference)的概念之间,并没有太多关连;但是这些理由,和人类渴求自己的人格不被低估、不被人当做无法从事自主、独创、而“真实”(authentic)行为等,追求自我肯定的欲望,却大有关系。即使这种行为会受到责难、会受到社会约束、会被法律禁止,人还是有这种自我肯定的欲望。这种想要伸张自我的阶级、群体、或国家之“人格”(personality)的渴望、和“权威的领域应及于何地?”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这个群体不能被外来的主人干涉;同时,更与“谁来治理我们?”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因为不论治理得好或不好,也不论是以自由的方式治理、或压迫的方式治理,最重要的是:“谁”来治理?而像以下这样的答案,请如:“由我自己和别人自由选出来的代表来治理”,或“由我们全体定期集会来治理”,或“由最优秀或最睿智的人来治理”,或“由代表各式各样人物和制度的‘国家’来治理”,或“由圣明的领袖来治理”等,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有时,从政治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一样,实在与“我或我的群体,到底享有多少我所要求的‘消极’自由?”这一类问题并无关连。“谁来治理我?”——这问题的答案,如果是我能视为“我自己的”(my own)的“某些人”,或“某种东西”,即:“属于我、或我所属于的那些团体或人物,则我就能使用一些传达博爱与团结之类情感、以及“积极”自由之部分涵意的字眼,将它描述为某种混合形式的自由;总之,我能将它描述为比当今世界上任何其他东西部更重要、但在目前却没有任何字眼可以确切适合它的东西。以自己那“消极”的、穆勒式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此物的人,在这种混淆而感受强烈的意义下,当然可以声称他们已借此而获得“解放”。利用这个方法,我们可以使“它能给我们完全的自由”这个概念世俗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用政府、国家、种族、议会、独裁者,或我的家庭、环境,或我自己,来取代神的地位,而且,不会因此而使“自由”二字变得毫无意义。[20]
无疑,“自由”二字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我所谓的“消极”自由。我必须拥有一个领域,我在其中不会遭受挫折,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将它成员的自由全部施以压制;一个人如果被别人限制到无法凭己意去做任何一件事的地步,则即使一个病理学家、生物学家、甚至心理学家,有心把他归类为“人”,他却根本已经不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moral agent),从法律或道德观点来看,他也都已不能算是“人”。然而自由主义的创始者:穆勒与康斯坦,所要求的却不只是这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他们要求的是:在最大程度的不干涉里,保持社会生活的最起码需求。除了少数文明与自觉程度都很高的人士之外,其他人似乎都不可能要求这种极端的自由。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类必然愿意为了其他的目标,如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报酬,或正义、平等、博爱、以及其他许多似乎完全、或部分与“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的价值,而牺牲自由主义者的那种要求;同时,也必然不会以获取这种自由,为他们实现自我的先决条件。无论过去或现在,人们之所以愿意为一些叛乱行为、或“解放战争”而献身,并不是为了要为每一个人争取“生存空间”(1ebcusraum)。通常,为自由而战的人,都是为了争取由他们自己或由他们的代表来治理的权力——必要的时候,只要让他们参与,或让他们以为他仍是在参与立法、及参与管理他们的集体生活的程序,他们也愿意只享有极少的自由,而被人用一种斯巴达式的严厉方式来治理。而进行革命的人所宣称的自由,也往往只是意味着由某一些特定主义的信仰者、某一种特定的阶级、或其他一些或新或旧的社会群体,来取得权力和权威而已。他们胜利,必然会使那些败退下来的人遭受挫折、有时还会使许许多多的人遭受压制、奴役、或放逐。但是,这一类的革命分子,经常觉得有必要做如下的辩解,亦即:他们的理想,就是每一个人的理想;他们认为,那些拒斥这种理想的人,虽然迷失方向,或者因为某种道德上、或性灵上的无知,而误认目标,但即使是这些人的“真实自我”,也是在追求这种理想;因此,他们可谓是自由的斗士,或“真正”自由的代表者。这些说法,和穆勒的自由观,几乎没有什么关系,穆勒认为:只在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时,自由才要受限制。今天,某些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对他们身处其中的世界,认识不清,或许就是因为他们拒绝承认这种心理上、与政治上的事实,而“自由”一词显而可见的暖昧后面,即潜伏着这种事实,他们的说辞是很明确的,他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的。但是,他们却不承认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多样性的。同时,他们也不承认人类具有一种聪明智慧,能够圆满证明通往某一理想的道路,也会把人引导到另一个相反的目标上去。

七、自由与主权

法国大革命对于许多法国人而言,虽然造成了个人的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结果,但是,至少从它那雅各宾党的形式来看,它却正像许多大革命一样,是大部分觉得整个国家都获得了解放的法国人,对集体“自我导向”的“积极”自由之欲望,突然爆发的结果。卢梭曾经狂喜地指出:自由的法律,或许会比暴政的侄梏更加严苛。暴政是对人类主宰者的服务。而法律不可能变成暴君。卢梭所指的自由,并不是个人在某一特定范围内,不受别人干涉的“消极”自由;他所指的自由乃是:每一个绝对有资格成为社会一分子的人,都有资格享有公共权力(public power),而不只是某些人才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力;而所谓公共权力,则是一种有权利去干涉每一位公民的全部生活之权力。十九世纪上半 叶的自由主义者,很正确地看出,这种意义下的“积极”自由,很容易会摧毁许多他们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他们指 出:全民的主权,可以很轻易地摧毁个人的主权。 穆勒曾经耐心 解释说,所谓“民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并不一定就能构成“自由”,而穆勒此说是难以辩驳的。因为主持治理的人民,不一定就是被治理的人民,而民主式的主权,也不是各人治理自己的意思,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仍是“每一个人都由其余的人治理”。穆勒和他的信徒,都曾经谈到“多数人的暴权”(the tyranny of majority),以及“流行感觉和意见的暴权”(the tyranny of the prevailing feeling and opinion),并且认为这种暴权,和其他任何侵犯到人类神圣和生活领域的暴权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分别。
没有人比康斯坦将两种类型的自由之间的冲突,看得更加透彻,或表达得更加清楚。康斯坦指出:一种“无限制的权威”,即通常所称的“主权”,已经成功地倔起,因而,使这个主权从某一些人手上换到另一些人手上,并不能使自由增加,只不过是将奴隶的担子换由另外一些人来承负而已。他很合理地质问说:一个人对于他到底是被一个全民政府、一个君主、甚或一套强制性的法律所迫害的事实、为什么要那么耿耿于怀?他发现:对于那些渴望“消极”自由的人士来说,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谁”来运用这个权威,而是任何运用这种权威的人,所能拥有的权威,应该有多大。因为他相信,漫无限制的权威,不论落在什么人手里,迟早都会摧毁某些人。他认为,人类往往抗议这些、或那些统治者,是压迫者,但造成压迫的真正原因,却是“权力之累计”(accumulation of power)这—事实。不论权力存在于何处,这种绝对权威的存在本身,就足以威胁到自由。他写道:“不公正的并不是手臂,而是手上那些过重的武器,有些武器之沉重,是人类的手所无法负荷的。”民主政治或许能够消除某一寡头政权、某一特权人物或特权阶级的害处,但民主政治仍然可以像它以前的任何统治者一样,对个人施以无情的打击。他在一篇比较今人与古人所享自由的文章中说:“平等的压迫——或干涉——的权利,并不就等于自由。”众人一致同意牺牲自由,这个事实,也不会因为它是众人所一致同意的,便奇迹似地把自由保存了下来。如果我同意被压迫,或以超然及嘲讽的态度,来默许我的处境,我是不是因此就算是被压迫得少一点?如果我自卖为奴,我是不是就不算是个奴隶?如果我自杀了,我是不是不算真正的死了,因为我是自动结束我的生命?“全民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是发作无常的暴权,而君主政体则是最有效、最集中化的专制。”康斯坦认为卢梭是个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卢梭曾经声称:“把我自己奉献给所有的人,我就等于没有奉献给谁一样。”康斯坦看不出来,即使主权操于“每个人”手中,何以它就不会压迫到它那个不可区分的“自我”成员中的某一个人?如果它决定如此做的话,它显然可以压迫到某一些人。我若是少数人之一,我当然或许宁愿让一个议会、家庭,或阶级,将我的自由剥夺以去。因为这样或许可以给我一个机会,使我有朝一日也能说服其他的人,去替我做我觉得我有权利做的事情。但是,由我的家庭、朋友或同胞,来剥夺我的自由,就自由被剥夺这一点而言,也同样有效。无论如何,霍布士是比较坦率的,他不以欺人之言,指说:一个“主权”不会奴役人民,他为这种奴役行为,找到另外的借口,但他至少没有厚颜地称之为“自由”。
在整个十九世纪中,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认为:如果自由牵涉到要“限制任何人强迫我去做我不愿意、或可能不愿意做的事”的权力,则不论假借什么理想的名义,对我强施压力,我都是不自由的;他们认为“绝对统治权”(absolute sovereignty)的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暴虐的理论。“除非某些人,例如绝对的统治者、或全民议会、或议会中的国王、法官、某种权威的集合体、或法律本身(因为某些法律具有压迫性)授权人家侵犯我的自由,否则,我的自由就不受侵犯”——如果我要保障我的自由,我就不能仅发表这样的声明,就算了事。我必须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具有某种疆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这个疆界,来侵犯到我的自由。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名称或性质,来称呼决定这种疆界的规则,我们可以称这些规则为“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上帝圣渝”(the word of God)、“自然法则”、“功利要求”或“人类的永久利益”等。我可以认为这些规则,都是“先验地”(a priori)有效,或主张它们本是我自己的终极目的,或是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目的。其实,这些规则所共同具有的特点是:它们已经广为众人接受,而且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一直深植在人的实际本性之中。现在看来,它们恰构成了我们所谓“一个正常人”的基本部分。真正相信个人自由中,有一个最小限度的不可侵犯部分的人士,必然会采取某一种绝对立场。因为很明显的,对所谓“多数人的统治”,是没有什么可以期望的;民主本身,从逻辑上看来,并不与多数人的统治息息相关,而从历史上看来,民主若要忠于自己本身的原则,有时便不能保护多数人的统治。有人已注意到:极少政府在促使人民产生政府所希望产生的意志之时,会发现有多大的困难。“专制的胜利,在于逼使被奴役的人,宣称他们自己是自由的”。这可能不用强迫:奴隶们可能会诚恳地宣称自己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仍然是奴隶。对于主张政治上“积极”权利的自由主义者而言,参与政府事务的主要价值,或许在于这种参与行为,是一种保护他们心目中的“终极价值”的手段,亦即是保护个人的“消极”自由的手段。
但是,如果连民主政治都可以在不违反民主的原则下,压制自由,至少对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构成压迫,那么,—个社会要怎样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对于康斯坦、穆勒、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那个自由主义传统而言,一个社会,除非至少遵循由下列两个互有关连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rights)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利所统治。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人为划定的,这些界限之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如果违犯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用某种正式的程序,予以废止,是荒谬的想法。当我说某一个人是个“正常人”的时候,我所指的意思中,也包含了“他不可能破坏以上这些规则,而丝毫不感到嫌恶、或不安”。一个人未经审判就被宣称有罪、或者被一种“溯及既往的法律”(retroactive law)惩罚;命令小孩子污蔑父母,要朋友互相背信,要军人用残酷的手法杀人;或者当人们遭受拷打、遭受谋害时;或少数人因为激怒多数人或暴君,而遭到屠杀时,所破坏的就是这些规则。即使在今天,诸如此类的行为,也会造成恐惧,纵令统治者已使这些行为,变为合法,情形也是一样。这是因为人们体认到:无论法律上作何规定,在道德上说来,人类使用某种“绝对的屏障”(abso1ute barrier),以阻止某些人将他们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终究是正确的道理。[21]在这个意义之下,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为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同时,也要看这些群体,为他们的成员——如果不是全体的话,至少也包括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所保留的“通道”(paths)多寡、及重要性如何而定。[22]
这种观念,和那些相信“积极极”自由、或“自我导向”意义下的自由者的目的,几乎背道而驰。持有这种观念的人,想要约束威本身;而相信“积极”自由的人,则想要把权威握在自己手上。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非比稀罕。这并不是关于某一个单一概念的两种不同解释,而是对“生命目的”的两种极为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看法。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取得某种折衷,即使是如此,我们最好也要明白这一事实。因为这两者都提出某种“绝对”的声称。而它们的要求,却无法同时获得满足。可是,我们如果无法体认到:它们两者所追求的,都是某种终极的价值,而不论从历史、或道德的观点来看,这些终极价值,都同样有权利被看做是人类的诸多利益之中,最深刻的利益之一,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对社会及道德问题,就未免太欠缺理解了。
 
八、“一元”与“多元”
 
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个解决之道,或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未来,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之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结实的道理之中,也或许是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的。历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曾经说过:“自然用一条不可分离的锁链,把真理、幸福、美德都系在一起”,“而在论及自由、平等、正义时,人们大抵也有类似的看法”。[23]然而,这是正确的吗?事实上,我们却常常看见政治平等、有效组织、社会正义等,都和大多数的“个人自由”互相冲突,当然更不能和无所限制的“放任主义”相容;而正义、宽容、公众的与个人的忠诚、天才的要求、社会的要求之间,也会产生严重的冲突。从这些情形之中,我们差不多也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善”,都可以相容融贯,人类的各种思想,当然更无法完全相容。可是,人们却一定会告诉我们说:这些价值必然能在某处、以某种方式,和平共存;因为,若非如此,宇宙就不成其为宇宙,也就不是一个和谐的状态了;若非如此,价值的冲突,就要变成人类生活中与生俱来的、不可消除的一种因素了。承认我们的某些理想之实现,在原则上,可能会使其他的理想,无法获得实现,也就等于是承认说:人类理想全部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式上的矛盾,是一种形而上的妄想。对于所有理性主义的形上学家而言,从柏拉图以降,直到黑格尔及马克思的最后门徒为止,放弃这种“必定有一最终的和谐状态存在,使所有的暗谜,均得到解答,使所有的矛盾,均得以化解”的观念,乃是鄙俗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作风,等于是向残酷的事实投降,不啻是使理智在事实面前破产。也就是—切解释、论证、以使任何事理都化约于一种体系的企图,宣告失败,这是理智深为不满、而无法接受的事。然而,我们假如无法“先验地”确知:我们在某处必能找到—切真正价值得以全然和谐的状态,或许是在某种理想的领域内,但是因为我们所知有限,所以无法想象到这理想领域所具有的一些特征,于是我们就必须回过头来,求诸于经验层面的观察结果(empirical observation)。以及日常的人类知识。而这些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则必然无法向我们保证,我们假定“所有的善,最后都能彼此协调一致”、或基于同样的理由,“所有的恶,最后也都能彼此协调一致”的说法,是正确的。甚至,观察结果与日常知识,无法保证我们理解以上的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日常所经验到的世界,是同样“终极”的目的、和同样“绝对”的需求中,有所抉择的世界,而在这些目的和需求中,某一部分的实现,也必然会使其他部分遭受牺牲。其实,人类所以要如此重视“选择的自由”(the freedom to choose)的价值,也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情况中;人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在这世界上,必能找到—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将会随之消失。因此,不论必须牺牲多少自由,人类为了使这个最终的完美状态早一日出现,所使用的任何方法,便似乎都是有理由的。我坚信:历史上某些最残暴无情的暴君与迫害者,其所以会泰然坚信他们一切所作所为,因为目的是合理的,所以行为也都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便是这种“独断式的确定感”(dogmatic certainty)。我并没有说“自我完美”的理想,不论是个人、国家、教会或阶级的“自我完美”,本身该受到责难;我也不是说人类在为这种理想做辩解的时候,所使用的说辞,都是在混淆文字、耍弄文字、或是歪曲道德与心智的观念。事实上,我是想要向大家说明:国家或社会的“自我导向”的需求,推动了我们这个时代里最具影响力、道德上企求也最公正的群众运动,而这种“自我导向”的需求,其中心观念,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若不认清这一,就无法真正了解我们这个时代中,最重要的实与观念。然而,在我来看,我们却也同样可以证明:“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的公式,使人类的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其实是虚谬的。我相信,如果人类的目的,不只一种,而这些目的并不都是可以相容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完全排除人类生活中,发生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无论其为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冲突与悲剧。因此,“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所无可避免的一项特征。这就使艾克顿爵士心目中的“自由”,具有了它的价值。艾克顿所主张的自由,本身即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我们混淆的观念、及紊乱而非理性的生活中,随意冒出来的暂时性需求,因此,并不期盼有朝—日,会有某种万应灵丹,来解除自由的困境。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是衡量社会行动唯一的、甚至最主要的标准。我们强迫孩童受教育,同时我们也不准动用私刑。这些都是对自由的某种约束。我们之所以认为这些约束有道理,原因在于我们认为,无知的蒙昧、野蛮的教育、残酷的享乐和刺激,比我们压制它们之时所免不了的“约束”(restraint),更为不好的缘故。这样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如何判定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也就是说,取决于我们的道德、宗教、理智、经济、与美学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则又和我们对人类的看法、以及对人类天性中基本需求的看法,息息相关。换句话说,这类问题的解决之道,是奠基于我们对“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的看法,这种看法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在指导我们的行动。相对于穆勒所谓“萎缩偏枯的”、“狭隘扭曲的”人性而言,什么样的人生才是完满的人生呢?这就端视我们的价值观念而定。我们若反对有关检查制度(censorship)或个人道德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不可忍受的侵犯,则我们必先相信,这类法律所禁止的活动,是一个善的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或径直是任何社会中,人类的基本需要。而维护这样的法律,就是主张这些需求,不是基本的需求;或是认定,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主观的标准所决定,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自由。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所能享有的“依自己希望去生活的自由程度”,在分量上,必须和其他某些价值比较衡量,最显著的例子或许是平等、正义、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价值。基于这个缘故,这种自由就不能漫无限制。涂纳(R.H.Tawney)曾经很正确地提醒我们:不论强者的力量,是身体上的、或经济上的力量,我们都必须对他们的自由,加以限制。这句格言,值得我们尊重,并不是因为这是某种“先验的”规则,从而在这规则下,对一个人的自由之尊重,在逻辑上即蕴涵了对和他一样的别人的自由之尊重,而只是因为,在人类的天性之中,对“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的尊重、或对显著的不平等待遇的羞耻感,与对自由的渴望一样,都是最基本的需求。“我们不能拥有所有的东西”,这是必然的真理,而不是偶然的真理。柏克呼吁我们要经常补偿、协调、与制衡;穆勒呼吁我们要做新的“生活实验”(experiment in living),虽然这种实验可能总是有差错的地方。正是因为知道:印即使在一个全由然善良而理性的人们与全然清晰而明朗的思想,所构成的理想世界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直接了当的、确定无疑的解答,这不仅在原则上是如此,在实际上也是如此。承认这一事实,可能会使那些寻找终极的解决之道、以及寻求独一无二、包罗一切、永久有效的体系的人士,为之疯狂。然而,那些和康德一样,认知了“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不能从中产生直截的事物”这一真理的人,却无法不获致这样的结论。
无论是从理智上、或情感上来讲,“一元论”(monism)及对惟一标准的信仰,都是使人获得最深刻的满足感的东西,对于这一事实,我们不必多加强调。这惟一判断的标准,不论是来自对未来某种完美境地的憧憬,例如十八世纪的“哲士”(philosophies)、及他们在当今的继承者——那些主张“专家技术政治”(technocrats)的人物心中所想象的境地;或是源于对“过去”的看法,即对所谓“大地与死者”(1a terre et les morts)的看法,例如德国的历史定论主义者(historicists)、法国的神权政治拥护者(theocrats)、或英语国家中的新保守主义者(neo-conservatives)所主张的观点,如果不具足够的弹性,都必然会遭遇到某些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的人类历史发展,并不合乎它的标准;然后,这种无法合乎标准的情形,又会被当作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之借口,就像古希腊强盗普罗克拉帝斯(Procrutes)绑缚犯人加以切割,以符合他那具刑床的尺寸那样,我们也根据对大多属于想象的“过去”、或全然属于想象的“未来”,所做的极易错误的理解,而将实际的人类社会活生生加以肢解,以使社会符合于某一固定的模式。于是,削足适履的野蛮行为,竟取得了“先验的”理由 。为了维持我们的绝对范畴或理想,而牺牲人类性命,是同时违反科学原则、及历史原则的;而在我们这时代,右派与左派的人士中,都同样有不少人仍持上述这种削足适履的态度,这和尊重事实的人所持有的原则,是互不相容的。
在我看来,“多元主义”(pluralism)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确、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人性。多元主义比较真确,因为它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必都能用同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其中有许多还不断互相对立抗争。认为所有的价值,都可标刻在同一个尺度上,我们只要加以检视,即可以决定何者为最高价值,这一类论调,在我看来,似乎违背了我们认为“人类是自由的行为者”的知识,而且将道德抉择,误视为原则上可以用计算尺衡量完成的一种工作。主张在某种终极的、调和万物而又确可实现的“综合”(synthesis)之中,“责任即是利益”、“个人自由即是纯粹的民主政治(或集权国家)”,只是在“自欺”或“伪善”之上,蒙覆一层形上的遮掩物的行为而已。人类本来就具有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self-transforming)的潜能,人类已经发现他们的生活之中,有许多对人类的自都发展而言,系属不可或缺的东西;多元主义不会假借某种遥远而不能自圆其说的理想之名义,来剥夺他们这些东西,如某些“体系建构家”所做的那般,因此,多元主义比较合乎人性。[24]到了最终,人类总要在诸多终极的价值之间,加以选择;他们之所以照他们的方式去选择,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思想,取决于基本的道德范畴与概念,无论如何,这些范畴与概念,在长久的时间与广袤的空间之中,已是他们的存有与思想,以及他们认同感的一部分,同时,也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部分因素。
在我们这个已趋没落的资本主义文明中,这种“能自由选择”的,但不主张这些目的“永远正确”的理想,以及与此有关的“价值多元主义”(the pluralism of values),或许只是一种晚出的成果;或许是远古时代及原始社会从未体认到,而后世子孙也将投之以好奇、甚至同情的眼光,但却仍不太了解的一种理想。这或许会是事实,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却不必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的结论。“原则”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其有效持续,就变得比较不够神圣。坦率说来。想要保证我们的价值,在某种客观的境界中,可以取得永恒与稳固,这种欲望,或许根本只是对“童稚性的确定感(the certainties of childhood)、或对我们原始时代想象中的“绝对价值”之渴望而已。我们这个时代里,一位可敬的作家曾经说过:“文明人之所以不同于野蛮人,在于文明人既了解他的信念之‘真确性’(validity)是相对的。而又能够果敢地维多护那些信念。”我们内心或许都有一股欲望,想要追求较此更进一步的东西,这欲望本是一种深刻的、不可救药的形上需求,然而,让这种欲望左右我们的实际行为,也正是道德与政治上,—种同样深刻、而却更危险的不成熟之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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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son H.Chin

    2008-02-23 20:57:50 Jason H.Chin

    伯林自由观批判

    邓晓芒/文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被公认为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他的“对自由的论述已经成为定义自由主义的经典”,他的《两种自由概念》一文“甚至被一些人称为‘自由主义的宣言’”[1]。近年来,柏林的自由主义学说在我国学术界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大量的文章和著作都一窝蜂地引证柏林的观点。这与柏林的思想通俗易懂同时又有很强的针对性不无关系。但奇怪的是,在西方学术界,柏林的思想在《自由四论》发表前不断地受到质疑和批评,以致于他本人陷入长期艰难的自我怀疑和自我修正之中,使得他这本书历经16年的难产、拖延到1969年才出版,而且直到他去世年后的2年才由该书的编者按照他真正希望的样式(即《自由五论》,也就是《自由四论》的扩充版)编成面世[2];与之相反,中国学者在知道了伯林的自由观点之后,却一直没有出现有份量的批评,而只有一味的赞扬和人云亦云[3]。本文对伯林的观点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他影响最大的《两种自由概念》一文,其目的并不是要全盘否定他作为当代自由主义大师的卓越贡献,而是要在学理上澄清一些糊涂观念,提升我们在自由概念上的理解层次,减少一点盲目跟风的习气。

    一、“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定义

    伯林在学术立场上无疑也属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尽管他本人是俄国移民),具有英国经验论者的那种重视实际经验、反对玄想和思辨的理论倾向。但他并不满足于经验主义的过于就事论事和追求表面效果,而是力图从经验的东西中找出概念上所能够据以立足的根据。因此,虽然他如同经验主义一样,一开始就把对自由的讨论范围局限于“政治自由”这种比较可以实证的层面上,而不屑于抽象地谈论一般自由的哲学概念,但他仍然努力从政治自由中归纳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而对这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有时是相当思辨的。他说:

    freedom或 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伯林:《自由论》第189页,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

    我们先来看看“消极的自由”。在这里,“消极自由”的概念表面看来是十分清晰的,它所要回答的问题也是很明白的。消极自由简单说来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第189页)。因此什么是消极自由,这似乎只要把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干涉的那些事情经验性地罗列出来就清楚了。但进一步的思考却表明,事情远不是初看起来那么简单。一个首要的问题是,什么是区别“能够”或“不能够”的标准?一个人总是倾向于在一切事情上都不受别人阻碍地行动,但事实上总是不能够完全如愿,甚至在很长时期内在每一件事情上都完全不能如愿,所以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想办法来划定我们必须保有的“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第194页)。这个领域,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如贡斯当、柏克、穆勒等)所开列的“清单”有所不同,它取决于人们对于“人性的本质”的理解。而由于这种理解“曾是且将是无尽的争论的话题”,伯林没有在这上面花费力气的兴趣,但他坚持说,无论如何,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第195页)。
    自由就是不受干涉,这的确再简单不过了。但在什么范围内不受干涉?如果不深入到“人性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不探讨人类自由概念的变迁史及现实的人类历史,那么“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其实并不是那么清晰可辨。我们可以设想,奴隶时代的奴隶所拥有的“自由”就是“免于被吃掉”的自由,但我们今天并不把奴隶称之为“自由人”,我们认为还应该有更多的内容才能称得上是真正“自由的”。但问题在于,这些不断增加的内容有什么样的标准和限度。今天人们所普遍认可的内容如财产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等等,在若干年以后或许也会被认为需要进一步增加(如当今国际上“废除死刑”或“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趋势所表明的),有些则会逐渐消亡。既然奴隶当年的“免于被吃掉的自由”在今天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现代人对于吃人肉有种本能的拒斥),那么将来财产权和信仰自由也有可能失去意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可辨”的标准,那么消极自由的这一变动不居的疆界怎么可能“清晰可辨”?再者,一种消极自由的增加难道最初不是被世世代代的人们作为“积极自由”、当作“理想”而努力去争取,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后来才得到普遍认可的吗?如果没有人积极地去建立一个人人可“免于”某些强制性干预的法制社会,这种思想中或口头上的“免于……”的自由是不会生效的。因此所谓“免于……”的自由同时就是能够通过某种手段(如法律)而在某种范围内有效制止其他人干预的自由。换言之,消极的自由的另一面同时就是积极的自由。这两种自由绝不只是“重叠的”,而就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两种说法,离开任何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
    当然,伯林的“积极自由”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比起“消极自由”的概念来,它要晦涩和复杂得多。一般来说,他承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在于“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第200页)。但通常他不愿意以这种直接而明晰的表述来规定积极自由,因为这种表述太容易使人想到,在任何情况下要“免于”什么,就必须“去做”点什么,否则就不能“免于”什么。他就是要把这两种自由完全割裂开来,即使事实上不能割裂,也要在观念上割裂开来。所以他更愿意采用的表述方式是将这两种自由归于对两个不同的“问题”的回答。比如积极自由所回答的问题,在上引那段话中被表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种表述够绕弯子的了。较简洁的表述是:“当我们试图回答‘谁统治我?’或‘谁告诉我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不是回答‘我能够自由地做或成为什么?’这个问题时,自由的积极含义就显露出来了。”(第199页)但这种表述仍然晦涩不清。这里至少有两种情况。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我当然可以援引某条法律的权威去做一件我愿意做的事,在这里,积极自由并不在于对法律权威的服从,而在于我认为这种法律权威是我和其他人为了保证我们去做某种事的自由而建立起来的,我们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因为只有在它的“控制”下,我们的行动才能(或有最多的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个专制社会中对绝对权威的服从,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追溯到这个“根源”,而这个根源却不受我们的“控制”。这当然就谈不上什么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了。当然,现实中后一种情况经常被披上前一种情况的“自由”外衣,因而“导致一种规定好了的生活,并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第200页);但正因为如此,哲学家的任务不就是要把这两种情况明确区分开来吗?伯林把它们归结为对同一个问题的回答,不正好混淆了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的区别吗?他无条件地赞同贡斯当的观点:“为什么人对于他是被一个大众政府或君主碾碎,还是被一套压迫性的法律碾碎,要那么关心。”“没有限制的权威不管掌握在谁的手中,或早或晚,注定会毁灭所有的人。”“压迫的真实原因便是纯粹的权力积聚这个事实,而不管这种积聚发生在什么地方。”(第236页)但难道民主政治的提出和建立!"#不正是要限制政府权威的滥用、分散权力的积聚吗?难道不是只有在这个“地方”,这样做才有可能成功吗?
    在正式阐明“积极自由的观念”的那一节,伯林写下了被称为“集中论述了伯林关于积极自由的观点”[4]的一段话:

    “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我希望是个人物,而不希望什么也不是;希望是一个行动者,也就是说是决定的而不是被决定的,是自我导向的,而不是如一个事物、一个动物、一个无力起到人的作用的奴隶那样只受外在自然或他人的作用,也就是说,我是能够领会我自己的目标与策略且能够实现它们的人。当我说我是理性的,而且正是我的理性使我作为人类的一员与自然的其他部分相区别时,我所表达的至少部分就是上述意思。(第200页)

    显然,就连伯林自己也觉察到,这段话中对“积极自由”的阐述怎么看都像是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的阐述:“我希望”就是想要“去做”什么,是积极自由;“而不是”则是“免于”什么,是消极自由;但“而不是”不过是对“我希望”的进一步说明而已。所以他接下来说:“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第200页)但他马上又否定了这种观点:“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第200-201页)当然,他在这里诉诸的“历史”,只是“现实”或“经验”的代名词(因为他自己早已经把历史中的“决定论”或“发展规律”等等视为一种“催眠性的公式”了,见第185页)。就是说,概念上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似乎是不可分割的,但现实中它们常常是完全对立的。如何对立呢?他举的例子是柏拉图和黑格尔所强调过的,当一个人自以为“我是我自己的主人”的时候,很可能他恰好是他自己的激情的奴隶。于是一个想做真正的自由人的人就必须弄清楚他的“真实的自我”是什么,以便用这种“真我”来约束和强制自己,同时更用他人的“真我”去约束和强制他人。而这实际上就以“自由”的名义导致了奴役。因为我相信:

    我对别人的强制是为了他们自己,是出于他们的而不是我的利益。于是我就宣称我比他们自己更知道他们真正需要什么。随之而来的是,如果他们是理性的并且像我一样明智地理解他们的利益,他们便不会反抗我??因为在他们当中存在着一个隐秘的实体,即他们潜在的理性的意志,或他们的真实目的,而这种实体虽然被他们公开的感受、言行所掩盖,却是他们“真实的”自我,是处于时空中的可怜的经验自我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自我;我有可能声称这种内在的精神是唯一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我。当我采取这种观点的时候,我就处在这样一种立场:无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的“真实”自我之名并代表这种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并确信不管人的实际目标是什么(幸福、履行义务、智慧、公正的社会、自我满足),它们都必须与他的自己——他的“真正的”、虽然常常是潜在的与未表达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相同一。(第202页)

    不过,伯林的这一番论证所阐明的,并不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冲突”,而是一般自由自己与自己的冲突。正如伯林接下来自己所承认的:“这种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就像詹姆斯恰如其分地嘲笑黑格尔派的那样),无疑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不受干涉的自我,不再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具有他的实际愿望与需要的个体,而是成了内在的‘真实’之人。”(第203页)但伯林仍然试图强调在自由的这种自我分裂中,积极的自由更为恶劣,因为“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这种实体可能被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很容易把人格分裂为二”(第203页)。然而,这种“实体”的膨胀、这种“分裂为二”,对于消极的自由难道不是同样容易的吗?当孔子坚持自己的天道而宣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标榜“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时[5],所依据的正是“超人的实体”。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是哪一种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呢,还是“去做……”的自由,而在于如何把自由和不自由(哪怕它打着自由的名义)区别开来。真自由既是积极的同时也是消极的,而不自由也既可以伪装成积极自由也可以伪装成消极自由,就是说,消极自由同样有可能把“真实的自我”膨胀为“超人的实体”而对人的“经验自我”施以强制。其实,伯林自己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中对极端消极自由的这种伪自由的特点做了很好的分析,如斯多葛派、基督教禁欲主义和康德的“自律”以及“东方圣者的寂静主义”,都是通过压抑和减损自己的感性需求来坚持自己不为外界所控制的“不动心”,他认为:“这不折不扣是一种酸葡萄学说:我没有把握得到的东西,就不是我真正想要的东西。”由此所感到的抽象的自由“绝非政治自由,而是其反面”(第209、210页)。由此顺理成章的结论就应当是:把这种以“自由”面貌出现的不自由归咎于“积极自由”,而以为“消极自由”不在此列,这是站不住脚的。伯林的区分完全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
    那么,这种不自由为什么能够打着“自由”的旗号而能对人产生如此大的迷惑呢?对此伯林做了自己的解释。他承认:“使这类语言显得貌似合理的,是这个事实:我们认识到,以某种更高目标的名义对人施以强制,这样做是可能的,有时是有理由的;关于这种目标(譬如说,公正或者公共卫生),如果受强制者更开化一些,他们自己就会主动追求,而他们没有追求,是因为他们盲目、无知或腐败。”(第201-202页)显然,伯林并没有说“这个事实”本身是对自由的剥夺,相反,在他看来,公正、法律、秩序和公共卫生一类的社会行为规范至少“有时是有理由的”,没有这种强制,一切积极的或消极的自由都不可能。所以每个想要自由的明白人都会去“主动追求”建立一种秩序规范,并将其视为自己自由的保障。但伯林认为,正是这种本来是有其合理性的追求,使得某些人以自由的名义行专制之实显得“貌似合理”,成为了剥夺个人的自由的冠冕堂皇的借口。很明显,伯林在这里实际上承认了,关键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强制的问题。以为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强制,这只是小孩子的想法,任何自由要能够现实地实现出来,都有赖于某种强制(包括自己对自己的强制)。不能因为不自由也以“保障自由”的名义施加强制,就否认真正自由的保障也需要合理的强制。我要使自己的财产免于被剥夺,我就要克制自己贪图他人财产的欲望;我要保有言论自由,我就得小心不要辱骂和诽谤别人;我要有人身自由,就不得伤害或拘禁他人,甚至我要呼吸新鲜空气,首先自己就不要随地大小便;否则法律和有关部门就会来找我的麻烦。伯林既然把自由放在政治自由的层面上来考量,就应该想到它本质上是一个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也就是怎样一种互相强制能够为人的(互相不强制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留下最大余地的问题,而不只是单个人主观的“我希望……而不是……”的问题。所以,真正的自由并不在于没有任何强制,而在于这种强制是大家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不受强制而自愿接受的。而这个“最大限度”就在于自己的自由以不要损害他人的自由为限,这就是穆勒早就揭示出来的“群己权界”。孟德斯鸠说得更明确:“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6]
    当然,这个很简单的道理却是伯林所不乐见的,他宁可赞成边沁的观点:“法律所从事的不是解放而是限制:所有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即使这种侵犯导致自由的整体增加。”(第220页)其实伯林更想说的是,积极自由是对真正的自由即消极自由的侵犯,这种侵犯往往会导致自由的整体的减少。例如他说:“为了防止太明显的不平等或到处扩展的不幸,我准备牺牲我的一些甚至全部自由:我有可能非常情愿地、自由地这样做;但是我失去的毕竟是自由。”(第193页)在他看来,即使人们自由地选择了一条制止种族压迫的法律,这也不是自由的胜利,而是自由的损失,因为他赞同边沁的“做坏事的自由也是自由”的说法(第219页注35),却不承认“制止做坏事也是自由”。他认为,不存在什么自由的法律,任何民主的法律跟专制统治下的恶法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民主可能会解除一个既定的寡头、一个既定特权个人或若干个人的武装,但是它会像任何一个先前的统治者一样残忍地压制个人”(第236页)。所以伯林的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所限制的,他说:“我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第237页),不论是以法律的名义还是人民的名义。但是,人们自然要问,为了“建立这样一个社会”,这些“不得跨越的疆界”本身是不是要由法律规定下来呢?伯林的回答似乎是否定的,他只是说:“这些疆界之划定,依据的是这样一些规则:它们被如此长久与广泛地接受,以致对它们的遵守,已经进入所谓正常人的概念之中,因此也进入什么样的行动是非人性与不健全的概念之中。”(第238页)他举例说,一个人未经审判就被宣布有罪、孩子被命令去诋毁父母、少数派因激怒多数派或暴君而被屠杀等等,这就违背了一个“正常人的概念”及其所认可的“规则”。然而,这些“规则”有没有强制性?如果有,那它们就相当于法律的权力,伯林就只是换了一个字眼而已;如果没有,那它就只是“正常人”脑子里的一些主观想法,顶多是一种舆论压力,它们对于“建立这样一个社会”是远远不够的,而只能更加突显出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必要性[7]。更何况,“正常人”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他所说的“长久与广泛地接受”某种规则,那不正好就是他一贯反对的“多数人”的规则吗?那么,“不正常”或“不健全”的少数人是否也应该得到尊重呢?伯林对他这些自相矛盾的地方显然并没有想清楚。

    二、自由如何成了不自由

    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其实伯林一开始就把问题提错了。应当追问的并不是:不自由为何能够打着自由的旗号来迷惑人?而是:自由为何成为了不自由?后一种提法更带本质性,因为不自由在个别情况下虽然有可能是欺骗的产物,但欺骗不可能成为常例。尤其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中,大部分的不自由最初都是人们自由地选择的。你可以说这种自由选择是形式上的,但你不可能抛开这种形式而获得任何自由。伯林由于不能解释这种形式的自由为何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实质上的不自由,于是就对一切形式的自由绝望,而执著于“最低限度的”实质上的自由。这就是他提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区别的初衷。但由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或者说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本身所具有的不可分割性,伯林的解释就越来越深地陷入了自相矛盾。
    其实,走出这一陷阱的唯一出路只能是欧洲大陆哲学,尤其是伯林当作主要论敌而大力批驳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自由观。伯林的这些随处可见的批驳其实绝大部分是一种误解甚至歪曲。例如前面所引伯林批评柏拉图和黑格尔的那段话中,他所引述黑格尔的那些观点,并未引证黑格尔的任何原话,可以说是强加于黑格尔的。其实,对黑格尔哲学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黑格尔对于人的“真实的自我”抱有一种历史主义的发展观。人们最初的确只知道“处于时空中的可怜的经验自我”,但绝不能拔苗助长,而必须等待他们的自由意识在历史中自行发展。所以黑格尔认为:“真理具有在时间到来或成熟以后自己涌现出来的本性,而且它只在时间到来之后才会出现,所以它的出现绝不会为时过早,也绝不会遇到尚未成熟的读者;同时我们还必须相信,作者个人是需要见到这种情况的,为的是他能够通过读者来考验他的原属他独自一人的东西,并且能够体会到当初只属于特殊性的东西终于成了普遍的东西。”[8]作者自己的真实自我都必须在他人或读者身上得到验证,其普遍性还需要由他人得到批准,他又如何能够代表他们的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呢?更何况,即使一个人坚信自己看到了他人的真正自由之所在,并把这一点告诉他人,这与“强迫他人自由”还根本是两码事[9]。黑格尔的确说过:“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权利。”“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权利,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10]但这并不是“迫使他人自由”,恰好相反,是指应尊重犯人自己所立的法,让他自由地惩罚自己,而排除任何“威逼、压迫与拷打”。
    又如对马克思的误解:“对马克思来说,理解就是适当的行动。并且仅当我的生活计划是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安排的,我才是自由的;计划包含着规则,而一种规则当我有意识地强加给自己或者因为理解而自愿地接受它的时候,它就不会压迫或奴役我,而不管它出自我自己还是别人之手,只要它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只要它遵循事物的必然性。理解事物何以如此也就愿意它们果然如此。”(第214页)[11]因此,在伯林眼中,马克思就应该会去劝说工人服从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因为这是合乎理性、合乎规律的,而且劳动合同是工人自愿签订的,所以不存在“奴役或压迫”[12]。但马克思为什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做了激烈的批判,并致力于推动对未来更高自由生活的追求,这对于伯林这样的人是根本无法理解的。非历史主义的自由观一般说来就是如此看问题的,所谓“任何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自由就是自由”(第193页)。至于自由是如何变成了不自由的,对此伯林连想都没有想过。他唯一知道的自由就是一种平面化的、直观经验的自由感受,即“为所欲为”“任意”和不受强制。
    但问题的关键正在这里。自由变成了不自由,这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核心,它表达了一般自由自身的自相矛盾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自我超越的历史性。在这种理论中,伯林所理解的那种自由并没有被否定,但只是处于最基本的层次中,它有待于上升到更高层次的理解。所以黑格尔把世界历史看作是“自由意识的进展”,即从(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进到(古希腊罗马的)“一部分人是自由的”,再上升到(日耳曼世界的)“一切人是绝对自由的”[13]。伯林所理解的自由应该说还停留在“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即每个人只知道自己一个人是自由的这种幼稚的感性冲动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都处于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或者黑格尔所说的“生死斗争”及其所导致的“主奴关系”中[14]。所以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自由的倾向必然会要求建立某种社会秩序,以期他人在某种范围内对自己的自由加以“承认”乃至于互相承认。人对自由的追求哪怕只要稍微超出“一个人是自由的”这种层次,就需要对他人自由权利的一种建立在普遍理性之上的估计,并使之固定为一种法权原则乃至于制度,而不能单凭自己个人的感觉和亲身经验了。但伯林并不把最初那种追求个人感性自由而不得的状态看作人类自由意识不成熟的必然结果,反而仅仅立足于这种幼稚的自由观,而期望借助于大多数“正常人的概念”来维持“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这种一厢情愿的劝导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说这种劝导在当今西方社会居然也能够发生一定的效果的话,那也决不是像伯林所设想的那样单凭“正常人的概念”做到的,而是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做到的。只有一种完备的立法才有可能把正常人的合理的道德诉求反映出来并有效地实现出来。
    当然,在黑格尔那里,即使人们意识到了“一切人都是自由的”,这种普遍自由要实现出来仍然会导致异化。例如法国革命就是这样,它本来是要把人们所意识到的普遍的自由、平等、博爱在现实中实现出来,但“它根本不知道,意识的个别性本来为了能够作为这一特定的直接的个别性而存在,将自己委托给现实,竟反而在这个自身普遍的东西里把自己毁灭掉了;它因而并未达到它的这种存在,而毋宁是在存在里完成了它自身的异化”[15]。黑格尔把这种状况称作“心的规律和自大狂”,普遍自由的心的规律只有扬弃它的自大狂而进入到现实的“世界进程”,才能学会如何实现这种自由。对法国革命的这种批判,比起伯林以及他所援引的贡斯当等人的一味的道德谴责和小家子气的退守“直接的个别性”来,要深刻得多。伯林只是把法国革命归之于“‘积极自由’要求的大爆发”(第235页)而了事。在他看来,法国革命的教训就在于,我不要再去管“谁来统治我”,只要他能给我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就行。但这样的人民虽然可以避免任何革命,却正好是一切野心家、政治骗子和政治绑架者的合适对象,人民由他们那里所讨得的“消极自由”是根本没有保障、随时可以被收回的。而一个真正不很需要操心“谁来统治我”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法制已经相当健全了的社会。

    三、理性与自由的关系问题

    纵观伯林的自由观,不论是积极自由也好,消极自由也好,凡是涉及到自由变成了不自由的情况,他都怪罪于理性的运用。这一点当然在论及积极自由的时候他说得最明确。例如当他以讽刺的口吻谈到对自由的“自我实现”的积极理解时说:

    我们被教导说,获得自由的惟一真正的办法,是通过批判的理性,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如果我是个学童,数学的真理除了最简单的之外,都成了我的心智自由发挥作用的障碍,我不理解这些数学定理的必然性;某个外在的权威宣称它们是真的,而把它们作为某种外在的东西呈现给我,要我机械地把它们吸收至我的大脑中。但是当我理解了符号的功能、公理、组合与转换规则——借以得出结论的逻辑——以后,认识到这些事情是不可能不这样的,因为它们遵循那些支配着我自己的理性过程的规律,于是,数学的真理便不再像强加于我的、不管我愿意不愿意都必须接受的外部实体那样,是强迫性的,而是我自己的理性活动自然运作过程中我自觉自愿的某种东西。(第211页)

    当然,伯林并没有说这有什么不对,他反对的只是把这种儿童学习中由最初的强迫而转化为自愿的过程转用于对政治自由的理解。所以他接下来说:“我们被告知,适用于音乐或数学的东西,从原则上说,应该也适用于其他的阻碍sapere aude(勇于面对知识),这是从斯宾诺莎直至最晚近的黑格尔弟子(有时并不自觉)的整个启蒙的理性主义方案。”(第212页)他批评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历史的“连续成长”的规律的揭示,更对人们通过理性来认识和利用这种“历史规律”以获得自己的自由抱根本不信任的态度。他说:“这就是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核心。包含在这种理性主义中的自由观念不是(理想地)不受干涉的领地这样一种‘消极的’概念,不是一个在其中我不受阻碍的空间,而是一种自我导向和自我控制的概念。”“这就是积极的、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学说。”(第214、215页)但是,且慢!我们在伯林批评消极自由的“退居内在城堡”一节中分明读到,当我超越我自己的自然情感、经验的恐惧与欲望时,“我就仿佛做出了一个战略性的退却,退回到我的内在城堡——我的理性、我的灵魂、我的‘不朽’自我中,不管是外部自然的盲目力量,还是人类的恶意,都无法靠近”(第205页),并将这种消极自由与历史上著名的理性主义者斯多葛派和康德的实践理性(自律)联系起来[16]。由此可见,自由的“消极的概念”正如“积极的、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学说”一样,也有可能成为一种“自我导向和自我控制的概念”,使得自由的“不受干涉的领地”丧失殆尽,如果它诉之于自己“内在的城堡”即理性的话。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自由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在于自由与理性发不发生关系。不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自由,只要和理性发生关系,就变成了不自由。在伯林看来,自由是直观的、感性的、直接经验的,理性则是限制和败坏自由的,这就明显地暴露了他的英国经验主义立场的狭隘性。
    这种狭隘性其实从他所举的儿童学习数学的例子中就已经体现出来了。众所周知,儿童学习任何功课都不能不受约束,但这种约束通常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学生厌学、逃学,另一种是渴望知识,充满兴趣和好奇心。前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老师的教学方式不得法,或是没有掌握学生的特点,而并非学生的天性;后一种情况则体现了成功的教学。教师的责任就在于把学生内心中所潜藏着的学习兴趣调动起来,向他自己最有可能成功的方向自由发展,而不是把一套僵死的法则强行灌输到学生头脑中,使之长期习惯成自然,变成自己“自觉自愿的东西”。从根本上说,对知识的好奇,以及通过掌握规律而能控制一个过程所带来的快乐,是儿童自发的本能,这从孩子牙牙学语和蹒跚学步的时候就表现出来了。伯林以为孩子们都是“被强迫送到学校”(第220页)[17]的,也许是因为在他生活的英国社会中,并不存在失学儿童无奈地被关在学校大门外的现实;但他至少应该能够体会一个孩子对他学习优异的同龄人的羡慕,以及想要像别人一样轻松自如地解决困难问题的冲动。的确有孩子不愿学习,而宁可游玩。但游戏也是需要学习的,古今中外,通过游戏学到真本领而成就事业的例子多不胜数。所以一般说,学习是儿童的天性。可是在伯林看来,只要学习必须受到约束,就是自由的丧失,它所成就的自由也是一种虚假的自由。“受教育的自由”不是自由,只有“不受教育的自由”才是自由。然而一个这样的“自由儿童”恐怕连玩游戏都不会,打球犯规,下棋癞皮,唱歌走调,低能弱智,只会瞎捣乱,还不如一条流浪狗。流浪狗必须懂得很多社会经验,弱智者如果没有社会照顾就活不了。“做坏事的自由”当然也是自由(第219页注35)但是如果一个人只知道做坏事,这就不是自由,而是一头被注定了的动物或害虫。正因为人的自由就在于他知道自己既能做坏事,也能做好事,所以自由才表现为一种“选择”,而怎么选择,就需要有理性。
    每个人都有理性,并不需要别人来使他“变得理性”,更不需要自认为有理性者来“对非理性者进行强制”(第220页)。当然每个人都应该受教育,但好的教育应该是基于他自己的理性之上的,即使对儿童的教育也应该启发他内心潜在的理性能力,并培育和扶植这种能力的成长。教育本质上是社会的教育,也就是使个人具备普遍的理性,能够理解他人,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同情他人(所谓“情感教育”)。小时候未受过教育或教育不良的人,在成人社会中也有机会补上这一课。比如你伤害了别人就会遭到别人和社会的惩罚,所以“强迫也是一种教育”[18],这并不是由于别人把理性规则强加于你,而是迫使你意识到自己和他人共同具有的把握普遍规范的能力。这种能力哪怕在最顽劣的罪犯心中其实都已经具备了,因为他在日常生活中懂得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设计合适的手段,即使是一桩罪行也能够在技术上设计得合乎逻辑、即合理(这是判定一个人犯罪是否“故意”的根据)。如果真是一个“非理性者”(如精神病人),那我们反而不需要对他“进行强制”了,而是需要对他进行治疗。这就是大陆理性主义关于理性的普遍性的理解。但这一切在伯林眼中却变成了一幅扭曲的漫画,他以为,费希特和黑格尔这些人谈到理性,有一种居高临下的“圣贤”口吻,或者统治者口吻,似乎他们把社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人是有理性的,另一部分是没有理性的,是“激情的牺牲品,是过着他律生活的、半盲的、无法理解自己的真实目标的奴隶”(第221页),他们注定必须服从“有理性者”。他认为这种精英主义或精神贵族的意识是“每一个独裁者、掠夺者与恶霸在寻求为其行为开脱时都使用的论证。我应该为人们(或与他们一起)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而且我不可能征得他们允许或同意,因为他们不具备知道什么对他们来说最好的条件”(第222页)。伯林断断续续地引了费希特的一些只言片语,来证明“这种英雄学说的真正鼻祖”对没有理性的民众的蔑视。但我们只要随手在费希特的书里面翻一翻,就可以发现这样一些完全不同的话:

    不,民众,一切的一切都可献出,只有思想自由不能……只有人类的这个从天而来的守护神,这个保证你们前面还有一个不同于忍耐、负重和悔恨的命运的信物,只有这个你们应该固守。未来世代的人们会向你们极力索取你们父辈交给你们、应由你们传给他们的东西。如果你们父辈也像你们那样怯懦,你们现在不是还仍旧处于宗教独裁者最污辱人的精神奴役和肉体奴役之下吗?他们在浴血奋战中取得的,你们只要稍微坚定一些,就能守住。你们不要仇恨你们的君主,你们应仇恨你们自己。造成你们苦难的一个最新的根源,就是你们对他们及其助手看得过高??你们肯定会相信,他们对他们应该知道的东西,对他们自己的真实使命,对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比你们之中最孤陋寡闻的人都知道得少……特别是你们,你们这些有力量这样做的人,向那个导致我们种种弊端的最新的偏见,向那造成我们所有苦难的有毒的根源,向那个“守护我们的幸福是君主的使命”的说法,宣告最不可调和的战争吧!……我们不知道什么能促进我们的幸福,如果君主知道,并且他的生存是为了将我们领向幸福,那我们就只得闭上眼睛跟着我们的引路人走了;他对我们为所欲为,当我们问他时,他向我们保证,说这对于我们的幸福是必要的;他将绳索套在人类的脖子上,并且喊道:“安静,安静!这一切都是为了你好。”
    不,君主,你不是我们的上帝。[19]

    费希特这类言论太多了,根本用不着到处去搜罗。而且费希特甚至早在伯林之前就申述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原则,比如他在《伦理学体系》中说:

    这种自由是确定的,并且只能由这个个体就这种相互作用自由地制定的概念加以确定。这里有两方面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绝对自由的持续性和躯体的不可触犯性,即绝对不能用有形力量直接影响躯体,另一方面是对全部感性世界的自由影响的持续性从否定的角度(即“消极的角度”——引者注)来看,这种规定是一个绝对的禁令:决不可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躯体……不过,我确实可以间接地规定一个人的躯体,那就是我用理性根据规定这个人的意志,在他的意志中引起这种或那种形态变化,从而在感性世界中引起这种或那种形态变化。
    但是,我决不可把一个人的躯体当作实现我的意志的工具或手段来使用,这样的工具也肯定是最不适用的。我不可通过有形的强制———殴打、冲击、饥饿、剥夺自由或监禁———试图影响这个人的意志。只有依靠理性根据,而绝对不依靠任何其他手段,我才可以影响这个人[20]。

    当然,费希特的思想前后期有很大的变化[21],但上述思想在他那里应当是一贯的。费希特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关系的这种论述是经典性的,它不但比伯林的论述更清晰、更确定,而且更深刻。我的躯体必须“免于”受到侵犯,但这不意味着我在用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躯体时可以不讲理,我自己的理性告诉我,或者别人通过讲理告诉我,如果我蓄意用自己的躯体侵犯了别人的躯体,我就直接破坏了“躯体不可侵犯”这条禁令,而为了维护这条我自己的自由也有赖于此的禁令,我的行为当然必须受到控制,但这种控制也只以他人身体不受侵犯的必要性为限。这就是现代法制社会的现实规范。伯林对这种理性规范的不满其实并没有说出什么道理,除非他的确认为一个人即使侵害了他人也不应当受到惩罚和控制,否则就是“缺少自由”。他唯一能提出的反对理由只不过是:“以理性的名义,任何非理性的东西都受到谴责,以至于人们的许多目标(如美学的以及其他种类的非理性的自我满足)——个体的想象力与癖好使人们追求它——至少从理论上,都应该被毫不犹豫地压制,从而为理性的要求让路”,因而“我必须承认,我从未理解这个语境中的‘理性’的含义;在此只想指出这种哲学心理学的先验假定与经验主义是不相容的”(第225-226页注释46)。然而,把理性和美学及其他非理性的要求对立起来的这种说法是夸大其辞、耸人听闻的。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放弃审美享受和其他自由权利,它只要求这些权利在每个人之间不要互相损害,从而能够最大地得到实现。伯林承认他不理解这种意义上的理性的含义,而只能理解他自己个人的自由经验,这对一个政治哲学家来说决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但令人吃惊的是,在这篇文章的末尾(“一与多”一节),伯林表达了一种绝非“自由主义”的立场,把他自己对自由的一切维护、对理性的一切厌恶,甚至对极权政治的一切谴责都全部颠覆了。在他看来,自由只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与之平列的还有一系列其他价值,“平等、公正、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也许是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因为这个原因,自由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尊重正义原则或耻于公然的不平等待遇,就像自由的要求一样,是人的基本特征。我们不可能拥有一切,这是个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真理”(第243页)。这就是他在政治哲学上的“多元主义”。的确,如果我们真的信奉这种多元主义,那我们还有什么可以争论的呢?自由只是一元,理性当然也可以是一元,至于极权主义,也未尝不可以是一元,因为就连希特勒的极权主义,也可以给人民带来“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犹太人和少数“人民的敌人”除外),人民通过牺牲一点自由而换得这么多的“价值”,难道还不值吗?伯林对自己的这种悖论视而不见,居然说:“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含的‘消极的’自由标准,在我看来,比那些在纪律严明的威权式结构中寻求阶级、人民或整个人类的‘积极的’自我控制的人所追求的目标,显得更真实也更人道。”(第244页)伯林是没有资格说这种话的,因为他为了说明哪怕“消极的”自由也只是一种并非最高的价值,于是他甚至去为“书报检查法律以及对个人道德进行控制的法律对个人自由的无法容忍的侵犯”做辩护,因为按照这些法律的“威权式结构”的观点,个人自由并非人民“最基本的需求”,因此“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我们无法不牺牲某些比‘个人自由’层次更高的、能满足更深刻需求的价值,而这些价值,不仅是由某一主观的标准所决定,而且另外一些具有经验上或先验上客观地位的标准,也确定了这些价值要高于个人的自由”(第243页)[22]。的确,“我们不可能拥有一切”,我们应该知足。理性主义也好,“积极自由”也好,极权主义也好,自由主义也好,有所得必有所失,反之,有所失也必有所得,不妨让它们“百花齐放”嘛!这就是伯林所理解的“人道”。
    但“多元主义”其实是无法坚持的。例如伯林一方面说:“自由地选择目的而不宣称这些目的具有永恒的有效性,这种理想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价值多元论,也许只是我们衰颓的资本主义文明晚近的果实……原则并不是神圣的,因为它们的有效期限是不能保证的。”但另一方面,他在同一页上又赞同边沁的说法:“个体的利益是惟一真实的利益”,认为这是“人们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第245页)那么我们要问,“个体的利益”是否“具有永恒的有效性”呢?这一原则是否“神圣”、它的“有效期限”是否能够“保证”?伯林认为多元论还是一元论,这是文明人和野蛮人的区别(第246页);但既然野蛮人是多元中的一元,那么文明人和野蛮人就不应该有什么区别,因为文明人也不过是多元中的一元而已。所以一个文明人就是一个把自己的多元论也看作只不过是多元中的一元的人,一个并不唯一坚持自己的多元论的人。换言之,要一元地坚持自己的多元论,就是一个野蛮人。可见所谓的“多元论”本身其实是一个悖论。或者说,“多元”是不能“论”的,一“论”它就成了“一元”。这正如非理性、不可通约的东西是不能“说”的,一“说”它就成了理性,成了可通约的东西一样。古希腊赫拉克利特和柏拉图都懂得这个道理,他们宣称“逻各斯”(语言、理性)是“一”、理念(共相)是“一”,感性、意见则是“多”,对于“多”没有什么好谈的,谈也谈不出真理来——除非你坚持“多”中有“一”。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伯林的自由观其实是一笔糊涂账,在逻辑上它是自相矛盾的、飘乎不定的、思路混乱的;在立场上它是偏颇的、狭隘的、不公正的;在对事实的分析上它是肤浅的、片面的、主观的。它最大的毛病在于受到英国哲学界对于德国理性主义的那种傲慢态度的影响,对于这种思辨性极强、需要全心认真对付的理论缺乏耐心,不屑一顾,甚至以无知为光荣。它继承了英国经验派哲学的一切缺点,平面化、表面化,割断历史,固着于眼前经验,对待概念和逻辑的形式主义,零打碎敲,没有整体或全局观点。
    当然,这也不是说伯林的自由观就一无是处了。伯林的自由观虽然带有经验主义的弱点,但也有它从经验主义而来的长处,就是在对现实自由的直接感受性上,它能够撇开那些固定化了的概念定义而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不迷信形成了制度条文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例如他所强调的“消极自由”虽然在理论上并未立起来,但在今天西方法制社会已然大体完善的情况下,对于如何更贴近人的个体自由、以人为本,以克服由法制所带来的异化作用,则不是没有价值的。又如他所主张的“多元论”,虽然在逻辑上构成悖论,但也表达了对各种社会倾向和文化意识的宽容态度。在批判极权主义和权力异化方面,他的不少言论和分析是有力的,也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他被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大师,也正说明他的理论切中了当代社会的命门,激发了人们对于打着各种“自由”旗号的社会威权势力的警惕。而表述上的通俗性也是他作为经验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上的一大优势,使他赢得了大批读者和评论者。
    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伯林的自由观是有缺陷的,表面上的打动人的效应并不能掩盖理论上的不足。最近年,中国学术界从教条化了的理性主义阴影中走出来,很容易一头扎入经验主义的琐碎的日常见解,这恰好迎合了我们传统文化思维方式在理论上的先天不足。当顾准、王小波等人用经验和常识冲垮了教条主义(我称之为“伪理性主义”)的桎梏之后,中国学者下一步的使命就是建立起自己坚实的理性主义的理论根基,而不是把一切理性主义都当作教条主义而抛弃。对于“自由”这样本质上属于形而上学的问题,我们更不可掉以轻心,以为单凭一些经验上的描述就能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

  • Jason H.Chin

    2008-02-23 21:00:04 Jason H.Chin

    为伯林自由观辩护
    ——对邓晓芒《伯林自由观批判》的批评
    周枫/文

      邓晓芒先生著文批判伯林自由观,这吸引我把文章弄来一读,急切地想知道邓晓芒是怎样批判的。敢于批判伯林的人需要勇气,也需要一定的理论素养,邓晓芒的哲学功夫我敬佩有加,我想这篇文章一定会精彩的。
      然而,读下来后颇为失望。读之前,我一直在琢磨:他要批判伯林什么?是伯林思想背后的自由主义理念?还是仅仅对两种自由概念的某些细节不满?读后发现,他不仅没有把矛头指向自由主义,而且还取一种坚定的自由主义立场(起码在字面上)。可是令我意外的是,他批判的竟然是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和定义本身,思想界公认为是伯林伟大贡献的两种自由概念的理论被邓晓芒认为“在逻辑上它是自相矛盾的、飘乎不定的、思路混乱的;在立场上它是偏颇的、狭隘的、不公正的;在对事实的分析上它是肤浅的、片面的、主观的。”(邓晓芒:“伯林自由观批判”,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10月[上],第32页。以下凡引此文只注页码。)邓晓芒的批判似乎仅仅是概念、逻辑和语义等方面的质疑,他并没有把矛头指向自由主义本身。但是,它所触动的却是根本立场上的某些神经。如果伯林自由观果真被批倒,自由主义还能成立吗?难道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不是在贡斯当、穆勒、伯林等所谓“经验主义者”这一方,而是在邓晓芒推崇的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思辩“理性主义者”这一方?到底哪一方的自由观更能成立、更加清晰而不混乱?这些问题已经不仅仅涉及当今西方学者对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关系的争论了,而是一种更加古老的争论。邓晓芒重新翻开这一争论很有意义,但我对该文之所以失望不仅是观点问题,而恰是概念、逻辑和语义等方面的问题。澄清邓晓芒先生在这方面的混乱是此文的首要目的,而这意味着我基本同意并捍卫伯林在这方面的分析和澄清。

    一、 也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辨

      邓晓芒首先批判的是伯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截然割裂”,认为这种割裂是“站不住脚的”,(第18页)其理由是,作为单独存在的消极自由根本不能成立。消极自由在伯林那里的含义是个体不被干涉,可是“如果没有人积极地去建立一个人人可‘免于’某些强制性干预的法制社会,这种思想中或口头上的‘免于……’的自由是不会生效的。因此所谓‘免于……’的自由同时就是能够通过某种手段(如法律)而在某种范围内有效制止其他人干预的自由。换言之,消极的自由的另一面同时就是积极的自由。这两种自由绝不只是‘重叠’的,而就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两种说法,离开任何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第20页)
      确实,一种不受干涉、没有阻碍、为所欲为的自由怎么能够成立呢?甚至连存在都不可能。试想想,任何一个人无论在自然方面、社会方面还是在心灵方面、身体方面都存在着无数的障碍、强迫和被干涉,人的社会性生活使任何一个人起码不可能逃避法律的、道德的强制和干涉。因此邓晓芒指出:“关键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强制的问题,而是要什么强制的问题。以为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强制,这只是小孩子的想法,任何自由要能够现实地实现出来,都依赖于某种强制。”(第23页)可见,纯粹的消极自由是不存在的,它与积极自由不可分离。
      可是,伯林说过消极自由纯粹地存在了吗?他说过人可以拥有消极自由而不需要积极自由了吗?他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消极自由”,而不是“消极自由是否(纯粹地)存在”。伯林所做的是对“消极自由”这个“概念”进行分析,指出它具有什么含义。消极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1]按照这个定义,他人的强制、干预就会使自由缩减。但是,这丝毫没有包含他人不可以、不应该强制和干预的意思,他人是否可以或应该强制和干预的问题包含在消极自由的定义之外,属于对消极自由的评价而非描述。
      伯林指出“以某种更高目标的名义对人施以强制,这样做是可能的,有时是有理由的。”[2]这个简单的道理是无人否认的,伯林在另一处更加明确地说到:“我并不想说个人自由,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里,也是社会行动惟一甚至是支配性的标准。”[3]“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在多大程度上有如其所愿地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必须与其他多种价值的要求放在一起进行衡量;平等、公正、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也许是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因为这个原因,自由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4]我相信,任何读了伯林“两种自由概念”一文的人都不会有此错觉,以为伯林是在为不受限制的自由辩护,这一点邓晓芒也“实际上承认了”,并引用了其文字(第23页)。
      但是,矛盾的是,邓晓芒仍然写道:“这个简单的道理却是伯林所不乐见的,他宁可赞成边沁的观点:‘法律所从事的不是解放而是限制:所有法律都是对自由的侵犯——即使这种侵犯导致自由的整体增加。’”(第23-24页)接着他就激烈地批判赞成边沁此观点的伯林:
      在他看来,即使人们自由地选择了一条制止种族压迫的法律,这也不是自由的胜利,而是自由的损失,因为他赞同边沁的“做坏事的自由也是自由”的说法,却不承认“制止做坏事也是自由”。……所以伯林的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第24页)[5]
      上述表明,伯林是不可能认为“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邓晓芒的指责有夸张之嫌。自由必需给予法律的限制,可是邓晓芒既然承认了这一点,却又极力批评边沁和伯林关于法律就是限制、侵犯自由的观点,这是极其自相矛盾的。在他看来,法律不(应该)是自由的对立面,它不是限制自由而恰恰是给予自由。我以为,这是邓晓芒及其所遵循的那种哲学把问题搞混乱的一个典型,也是伯林之所以要做出澄清的原因之一。
      伯林并没有否认自由需要通过某种强制(如法律)来保障,限制自由是为了保障自由,但是,就被限制的人而言这毕竟是自由被缩减了。我们得承认,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与为了其他价值而限制自由是不同的,而与任性、专断的意志限制自由更是不同。但是,即使合理的、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限制自由,难道不也是一种限制吗?此外,即使自由选择(而非被迫)的限制,不也是一种限制吗?难道是自由选择的自由?既然已经自由了,还选择自由干什么?
      可见,不能把法律的限制所达到的效果、所发挥的功能、所保障的东西与其本身的性质相混淆。这种区别看似细微,却关系重大,它一旦被形而上学运转起来就很难收住脚步,会一直走下去,直至为极权主义和暴政提供理由。强制就是强制,而不是自由,尽管它可能保障了平等的自由;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对自由的哪怕正义法律的限制都是自由的缩减而非增加;自由就是包括为非作歹,甚至任性、非理性、为所欲为,而正因如此,自由才需要限制。这种细微的分析显得语出惊人,并被邓晓芒批判为狭隘、琐碎、平庸的经验主义,但它却堵住了极权主义所借助的庞大形而上学体系的最初借口。伯林的目的是指出包含在这种强制中的哪怕是合理的理由也存在的危险性,而非鼓吹什么不受限制的自由。
      如果把法律进而把强制说成就是自由,那么除非指出另外一种自由,否则我们就会陷入混乱。正是为避免这样的混乱,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如果谈论的是消极自由,那么限制就是对它的否定;而谈论积极自由,限制恰恰是其内涵。两种自由之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别,正在于“限制”之有无。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成为控制我“去做……”的根源?[6]为什么这被称为“积极自由”问题呢?因为,它一开始就不是问一个人可以“去做……”的外在阻碍有多大,而是问一个人可以掌控自己行为的能力有多大。如果他由于各种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他就失去了自由,而尽管可能他并没有外在的阻碍。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是指外部没有障碍,而是指控制住自己——没有外在障碍而自由的人未必有控制住自己的自由,反之,有外在障碍而失去自由的人未必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自由。这丝毫不违背矛盾律,因为,前一个“自由”与后一个“自由”不是一个东西。如果说它们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两种说法”,那么就真的违反了我们基本的正常思维规律了。
      没有外在阻碍的限制正是消极自由的定义,但是,恰恰是这一内涵使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丧失了理性意志,不能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消极自由尽管仍然是消极自由,但是对于这个不再能够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而言已毫无意义。其次,正如邓晓芒指出的,消极自由的存在和增加依赖于人们自愿地去服从法律,把法律强制视为自己给予自己的而不是被迫接受的限制。既然消极自由注定是不可能无限的、为所欲为的,那么决定其限制的程度——减少多少、减少到什么程度——就应该由控制和参与决策的权力来决定,这时,民主就成为消极自由所依赖的保障形式。最后,就积极自由强调个人自律而言,它抵御对(消极)自由的侵犯。伯林引证康德的话说“没有人能强迫我以自己的方式获得幸福”[7],我是我自己的主人,而不是没有自己意志的物品,被强迫去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自主及其所标示的“人是目的”之道德律是“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8],这种形式的积极自由“至少与‘消极’自由的概念一样深深地进入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中”[9]。
      反之,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积极自由却不依赖于消极自由之有无。由谁或什么来决定我的行为,或我是否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与我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在阻碍或我的行为范围有多大没有关系。无论外部有什么障碍或压迫,我都可以“退居内在的城堡”,而获得对自我的掌控,“成为我自己的疆域的主人”[10]。我可能已经处于强暴或暴政之下,剥夺了行为空间,但是我仍然具有坚强的意志,把握住自己的行为,而不屈服于它(他)们。积极自由之有无不取决于外在压迫之有无,而取决于内在理性意志之有无。积极自由在古今中外的坚持和发扬者也都是在这个意义上来阐发的,他们追求的不是行为不受限制和干涉的某个空间,而是追求哪怕没有这个空间也可以获得的意志自由。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积极自由的获得并不一定等于人们获得了真正的解放,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积极自由呼声的高涨可能恰恰是消极自由被堵死或不被渴望的的征兆。如果有人认为积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那么就“有可能在屈服于寡头或独裁者权威的同时,声称这种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说解放了他们”[11]。积极自由的获得甚至不仅不需要消极自由,而且是以消极自由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宁愿放弃消极自由而认同比如国家的主权,“不过,这样一个‘自由国家’,可能是其本国公民并没有多少自由的可怜的暴政国家,它的自治可能比外国占领更具有压迫性”[12]。但是,这并不妨碍这个国家的公民宣称自己是“自由”的,“专制主义的胜利就在于强迫奴隶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它也许不需要强迫;奴隶也许会非常真诚地欢呼他们是自由的:但是毕竟还是奴隶。”[13]作为奴隶,他把国家的自由当作了自己的自由,在虚幻中享受解放。我们如果不对自由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我们就会晕头转向,不知所云。
      不独如此,积极自由不仅可以脱离消极自由,而且还有可能成为消极自由的压迫力量。因此,伯林说到:“成为某个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14]伯林的整篇演讲基本上都是谈自由如何变戏为为专制、极权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借口的。这种变戏法的关键步骤是在积极自由的主体上下功夫,也即将“自我”分裂为二:一为超个人的自我,一为个人自我,并使前者对后者实施控制甚至强迫。
      可是,邓晓芒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伯林的这一番论证所阐述的,并不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冲突’,而是一般自由自己与自己的冲突。”(第22页)他的理由是伯林自己的一段话:“这种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无疑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不受干涉的自我,不再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具有他的实际愿望与需要的个体,而是成了内在的‘真实’之人”[15]。因此,既然消极自由的主体自身也有从个人主体转向超个人主体的可能性,那么它和积极自由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指责积极自由,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同样指责消极自由?邓晓芒批判道:
      这种“实体“的膨胀,这种“分裂为二”,对于消极的自由难道不是同样容易吗?[16]……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是哪一种自由,……而在于如何把自由和不自由(哪怕它打着自由的名义)区分开来。真自由既是积极的同时又是消极的,而不自由也既可以伪装成积极自由也可以伪装成消极自由,就是说,消极自由同样有可能把“真实的自我”膨胀为“超人的实体”而对人的“经验自我”施以强制。……把这种以“自由”面貌出现的不自由归咎于“积极自由”,而以为“消极自由”不在此列,这是站不住脚的。伯林的区分完全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第22-23页)
      邓晓芒这里的含义是:积极自由也可以是真自由,而消极自由也可以是伪自由。这意味着,伯林的消极自由也会败坏,而伯林所谓败坏的积极自由其实不是真自由而是伪自由。
      可是,败坏的积极自由难道不还是一种积极自由吗?真积极自由和伪积极自由有何区别?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败坏的积极自由反而可以称为是真正的积极自由,因为超我对个我的支配真正地实现了对非理性、激情的驾御,从而达到了理性的绝对,这不正是一个叫黑格尔的人所定义的真正的自由吗?
      我们再来看看更严重的问题:消极自由也会败坏,也会成为伪自由,因为消极自由的主体“同样容易”“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很容易把人格分裂为二”(第22页)老实说,邓晓芒这里所抓住的伯林原话把我也弄糊涂了,我不得不说是伯林把问题搞混乱了。伯林给消极自由提出的问题是:主体不被干涉的领域有多大。自由在这里的含义是主体不受人为的阻碍和强迫,它与主体是什么没有关系,而仅与主体的活动空间有关。可是,伯林又说积极自由的主体演变和分裂也“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这的确是一种混乱。消极自由当然有其主体,但是,消极自由本身与主体有何关系?主体是什么恰恰是积极自由的问题:它关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积极自由为什么倾向于从个我主体膨胀为超个我的主体?这是因为它要追求自由: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由,即精神的自我决定——精神依附于肉体就没有真正的自由。主体的膨胀和人格的分裂是追求“自我控制”的积极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与“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没有关系。
      要说没有关系也不对。如果消极自由的主体“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那么个人就处于这种主体的任意、专断、为所欲为行为的支配之下。也就是说,如果消极自由施于超个人主体,个人主体就处于随时可能丧失消极自由的处境之下。在这个意义上,消极自由是亲个人的,可以说,如果消极自由的主体不落到个人,就没有消极自由。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超个人主体的消极自由是败坏的或假的消极自由。但是,这与其说是消极自由不如说是积极自由应受谴责,因为正是追求积极自由才走上了主体的膨胀和人格的分裂,而追求消极自由恰恰要求制止这种膨胀和分裂。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如此的冲突,这从历史上看更是明显,而逻辑上看也毫无混淆的可能,我不知为什么邓晓芒要把它们合二为一,从而混乱了本来伯林已经澄清了的许多事情?

    二、也谈自由转化为强迫

    自由转化为强迫,这只能发生在积极自由上,而不可能发生在消极自由上。这是由两种自由各自的定义所决定的,消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不可能的,积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问题在于,既然积极自由本身就包含了强迫,那么说自由转化为强迫就没有意义。可是,这个问题之所以有意义,恰恰就在于“自由”这个词的含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不加区分,正如邓晓芒所希望的那样。这种不加区分的状况使思辩大师在说“自由”时无所指意,因此,人们渴望的是“自由”,带来的却是强迫;人们为“自由”而奋斗,结果却是消极自由的丧失。民众的渴望和追求与他们领袖所引导的方向正好相反,民众稀里糊涂地从自由的愿望起到强迫的结果终。他们不知道“自由”、“解放”等包含的是什么意思,只知道它们是美好、动听的口号。可是,这不能怪他们无知,只能怪“自由”这个词太含糊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区分的理论是一个伟大的贡献,因为它澄清了自由问题上的含糊,揭露了那个“魔术般的变戏法”是怎么耍出来的。伯林说到:

    说我为着我自己的好处而被强制:这有时可能是为着我的利益,而且这的确有可能扩展我的自由的范围;这是一回事。说如果这是为我好,那我就没被强制,因为这是合乎我的意愿的,我也是自由的……;这却完全是另一码事。[17]

      这个“两回事”只有建立在两种自由的区分基础上才能成立。强制——无论是否我自愿的,或为了我好,甚至为了保障我的自由——就是强制,这是就消极自由而言的,任何强制都意味着消极自由的减少以致丧失。但是,就积极自由而言,它要区分自愿的强制和被迫的强制,对于前者,既然是自愿的,那么就是自己对自己的控制,因此是自由。这完全是两码事。可“魔术般的变戏法”恰恰就蕴含于混淆这两回事或两种自由之中。就消极自由而言,它与强迫没有关系,它的定义恰恰是“强迫的不存在”;但是就积极自由而言,自由就是强迫,强迫就是自由。把两种自由相混淆,就会把积极自由当作消极自由来向大众许诺,可结果却魔术般地耍出极权主义来:既然你们要自由,而自由就是强迫,因此你们要的就是强迫。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含义已经被悄悄地偷换了。由此可见,任何自由的承诺都必须包含起码的不受干涉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否则转化为强迫就不可避免。“自由”本身(类似于邓晓芒模棱两可的所谓“一般自由”)没有意义,消极自由才有意义。以为“自由”就是美好的、令人向往的,而不去澄清是什么自由,到头来只会把自己套进枷锁。
      可是,邓晓芒却认为,这里的问题不是什么两种自由的混淆,而是真正的自由和打着“自由”旗号的不自由的混淆。他要求把人们自愿选择的强迫和不是人们自愿选择的强迫区别开来,认为后者是“伪自由”(打着自由的旗号迷惑或欺骗人),前者是“真自由”。他写道:
      这里至少有两种情况。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积极自由并不在于对法律的服从……,我们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但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个专制社会中对绝对权威的服从,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追溯到这个“根源”,而这个根源却不受我们的“控制”。这当然就谈不上什么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了。当然,现实中后一种情况经常被披上前一种情况的外衣……;但正因为如此,哲学家的任务不就是要把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吗?伯林把它们归结为对同一种问题的回答,不正好混淆了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的区别吗?(第20-21页)
      首先,我们要说,就消极自由而言,自愿选择的强迫(不自由)仍然是强迫,而不是什么真自由;服从我们同意的法律就是服从我们同意的强迫,法律是从外强加给我们的限制,这一性质是不可能通过我们自愿服从而改变的。其次,不可否认,上述区别具有某种意义,但实践上是否可行令人怀疑,因为自愿的强迫是可以由强迫者制造出来的,萨达姆百分之百的获得人民的支持即是其例。说有些强迫是自己服从自己,因此强迫就是自由,有些强迫则是服从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威,因此这种强迫“就谈不上什么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了”,这太轻巧了:难道“服从你自己”不是可以由“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威”来说出吗?“自己服从自己”有太多的文章可作:前一个“自己”和后一个“自己”是同一个自己吗?如果不是,那么“把人格分裂为二”就很难避免。如果你没有个人自主的余地,你的“自己”都会被别人代表去,于是服从自己就变戏为服从他人。起初你可能是自愿的被强迫,后来就会走向强迫你“自愿”,从而“无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的‘真实’自我之名并代表这种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并确信不管人的实际目标是什么,它们都必须与他的自由——他的‘真正的’、虽然常常是潜在的与未表达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相同一。”[18]古今中外的不知多少“自由”思辩大师当说到“自我”时,他所指的其实并不是任何人的“自己”(伯林所谓的“经验自我”),而是存在于自己中的隐秘的某个“真我”。这种“真我”从一开始就蕴育了对任何“自己”的控制、强制,以实现“自由”。
      邓晓芒指出,应该区分真正的自由和打着自由旗号的所谓自由。但是,真正的自由必须包含某种程度的消极自由,伯林指出:“毫无疑问,对‘自由’这个词的每一种解释,不管多么不同寻常,都必须包含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19]因此,要区分的与其说是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二者并不一定构成对立物),不如说是消极自由和专制暴政。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被我认同(那是一个次要的、派生的问题),而是法律保障我的消极自由,而正因为保障消极自由我们才认同它们。健全的法律是对消极自由的限制,因而体现了积极自由,但它是为自由而限制自由的(从而达到平等的自由而不是强者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积极自由是为消极自由服务的,它一旦脱离消极自由,其潜在的危险性就会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性。积极自由自身很难与专制暴政划分开来,它只有通过消极自由才能作这种划分。
      其实,无论邓晓芒所谓的真自由还是伪自由,都只是积极自由的形式,因而只是强制的形式。邓晓芒只承认真正的积极自由,而不承认虚假的积极自由即专制暴政,埋怨哲学家没有区分这两者。然而,真正的积极自由是什么样的?它和专制主义是否就不具有某种亲和性?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究竟什么是积极自由才能澄清这个问题,否则,像邓晓芒那样把积极自由等同于“去做……”的自由,就无法看清楚蕴含于其中的危险性。
      邓晓芒在批判伯林的“积极自由”概念时引证了伯林的一段话:“‘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 [20]然后批判道:“显然,就连伯林自己也觉察到,这段话中对‘积极自由’的阐述怎么看都像是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的阐述:‘我希望’就是想要‘去做’什么,是积极自由;‘而不是’则是‘免于’什么,是消极自由;但‘而不是’不过是对‘我希望’的进一步说明而已。”(第21页)可是,邓晓芒这里显然是把问题搞混淆了。
      自由的形式定义起码包括三个方面:摆脱什么,去做(或不做、或成为、或具有)什么,谁在摆脱而去做[21]。这是无论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必须具备的形式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伯林这里的“我希望……而不是……”的结构统一地而不是分别地适用于两种自由。但是,对于消极自由,它的内容是:作为个体的我,希望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情,而不是这种意愿、行为遭受阻止、强迫或干涉。对于积极自由,其内容却是:我希望控制、驾御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显然,两种自由所“希望”和所“摆脱”的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消极自由所希望的是自己的意愿以及生活方式能够被承认或满足,而不是肆意地被干涉、阻止甚或泯灭。反之,积极自由所追求的恰恰是要对自己的意愿和生活方式给予控制,而它所要摆脱的未必是外在力量对我意愿、生活方式的阻止、干涉,而是自己内在心灵对这些外在力量的恐惧或顽抗态度。积极自由的“而不是”并不是指对外在力量的摆脱,而是指不被其决定——心灵态度不被其决定。恰恰是,我可能摆脱不掉外在的力量或必然性,我才有一个驾御自己内心的问题。人类的行为越是被限制,积极自由(精神自由)的口号喊的就越响,自由意志就越得到弘扬,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种常见现象。
      由此可见,积极自由并非如邓晓芒所认为的那样“积极”(positive)有为,它的“去做……”可能仅是去驾御自己、征服自己,而不是像消极自由那样去满足自己,“通过排除障碍来克服障碍:自然物体用自然的办法,人的阻力则用强力或说服的办法”[22]。消极自由讲的是不受阻碍,而不是对阻碍的态度;是行为不受强制,而不是心灵自决。而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控制自己;并不在于摆脱必然,而在于顺应必然;并不是对外力的控制,而是对心灵的控制。它与其说是积极的,不如说是保守的;它可能只是精神世界里的革命,正如海涅、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时表达的那样。
      但是,对积极自由的描述丝毫不表示对它的不敬。这个世界上的许多公认的价值——尤其尊严、自尊、个人自主和责任等——是以积极自由为前提条件的。一个缺乏自主性或自我控制能力的人,很难说他是“自由”的人,尽管他并没有受到外在的束缚。他会陷入盲目无序、内心冲突、迷茫困顿之中,无法“去做”任何事情。范伯格就此写道:“不自由就是约束,而在没有内在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各种欲望会互相约束,互相冲突和碰撞。当然,把这种情况解释为不自由比把它解释为自由过多而造成的糟糕情况更易于理解。”[23]这说明,积极自由的缺乏会使我们无所作为,不受限制和引导的消极自由(自由过多)对于我们实现目标而言恰恰会导致不自由,因为自由不仅是没有外在的障碍,而且是没有内在的障碍。查尔斯•泰勒就此写道:“如果我们认为,自由包括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来自我实现、自我满足这类自由,那么很显然,不仅外在的障碍,而且某些内在的原因也能阻碍我们自我实现。我们可能因为外在的压迫,也可能因为内在的恐惧或者虚假意识而无法达到自我实现的动机。”[24]
      但是,对积极自由的肯定正如对消极自由的肯定一样都有一个限度,夸大它就会走向危险。而且对消极自由的夸大其危险性要小得多,且容易被人认识到,人类从来不乏积极自由对消极自由的限制和控制,但缺乏以伸张消极自由来抑止积极自由的无限膨胀。对积极自由的肯定一旦超出个人自主这个范围,其危险性就会显露出来。
      个人自主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结合,两者分别都是其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首先,如果没有一个起码的个人不受干涉和控制的自由空间,个人自主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人自主意味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而对个人的控制和干涉使个人被迫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选择。这并不是说个人的所有意愿都必须给予满足,而是说,如果个人具有意愿,对他的外在强迫就使个人失去自主性。哈耶克就此写道:“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强制意味着我仍然进行了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他人的工具”。[25]其次,自主的行为必须处于行为主体的自我意志的控制和调节下,自我对自己行为的动机(欲求)能够给予评价,对自己的选择能够给出理由,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一种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进行积极的约束。心智不健全、无力判断自己行为后果、或无自控能力者的行为不属于自主行为。
      如果说自主的第一个条件排除的是外在强制,那么第二个条件排除的是内在的非理性。第一个条件给自主以机会、空间,但是单有这个空间并非就是自主,一个人可能已经摆脱了外在干涉和控制,但他仍然处在自己非理性的任性、盲目的冲动、低级的欲望、虚幻的意识、幼稚的无知控制下,成为自己内在激情的奴隶。因此个人必需对自己时刻加以控制。
      在个人自主下,自由不可能变戏为压迫;尽管个人经常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给予控制,甚至压制自己的情欲,但那不是压迫。那么魔术般的变戏法是在什么条件下耍出的呢?伯林问道:“什么东西造成了这样一种奇怪的逆转——康德式的严格的个人主义在那些声称是其弟子的思想家那里,转变为纯粹极权式的学说?”[26]
    这种变戏法是通过“自我”这个概念的演绎来完成的。从“个人自主”转为“自我做主”,看似仅是主体的字面转换,而延伸下来的推演却使积极自由膨胀开来。“个人”是一个清晰而不会误解的概念,“自我”却不同,它过于含糊,容易成为思辩大师手中的玩物。本来,我就是个体之我,尽管我必须约束和管制着我心灵内部的各种较低级的、混乱的欲望和激情,通过克服内在的障碍去积极地把握自己,但是,查尔斯•泰勒批判道:“对自由的内在障碍也不能仅仅按照主体所认识的样子来定义,主体不是最终的裁定者。因为对他真正的目标,对什么是他想要摒弃的这个问题,他可能完全是错误的。”[27]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既然个人不是自己事务的最终裁定者,那么个人自主也就不可能了。查尔斯•泰勒是一个共同体主义者,又称“新黑格尔主义”者,他对个人自主的否定正是要引向个人对共同体的依赖。而恰在这里,就潜藏着与黑格尔一样具有的某种危险因素:把人作为促进伦理实体目标(共同体善)的手段。而伦理实体(共同体)自身被认为具备了某种生命有机体的性质,是任何人的真正目的。把她(们)称之为真正的“自我”就只是一个名称问题了:

    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就这个词的一般含义而言)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国家,生者、死者与未出生者组成的大社会。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用有机体的比喻来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这种强制以将他们带到“更高”层次的自由为名义——作辩护,其危险之处经常被指出。[28]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积极自由要从个人自主走向个人不能自主(相当于从康德走向黑格尔)?为什么它不能停住脚步而成为个人自主的捍卫力量?我们无论从历史上还是逻辑上看,都不无遗憾地说:它不会停步,它必需完成它的变戏逻辑。积极自由具有一种引向专制主义的危险性正蕴含于其“自由”的义涵中:自由就是主体的自为,按照黑格尔的话说,就是精神的自我完成。这使它与消极自由正相反对:个体越是不受约束而自由,其主体(精神)就越是失去自由。为克服主体(精神)自由的丧失,它必须与肉体性甚而个体性战斗,积极地去成为“自我”——毋宁说是“超我”。
      邓晓芒也许会说,积极自由不应该如此,不应该演变为个体的敌对力量,不应该成为专制主义的幌子。但是,那已经是对积极自由打了折扣,已经不是真正的积极自由了,或者说已经是不纯粹的、包含了消极自由杂质的、半途而废的积极自由了,而这正是伯林或其他自由主义者所需要的积极自由。这意味着消极自由应当是积极自由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的积极自由才不是专制主义的。而真正的积极自由是不可能半途而废的,它必需走下去,直至它的逻辑终点。
      可是,邓晓芒却指出:“走出这一陷阱的唯一出路只能是欧洲大陆哲学,尤其是伯林当作主要论敌而大力批驳的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自由观。”(第25页)这又把中断的步伐连续上了,积极自由仍然要演绎下去,去完成它的逻辑。既然尊奉的是积极自由的思辩大师,那么再说些什么就显得有点儿多余了,我们还是来看看邓晓芒是如何演绎的。
      这一超越了伯林自由观的辩证自由观是什么样子的?邓晓芒写道:“自由变成了不自由,这是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核心,它表达了一般自由自身的自相矛盾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自我超越的历史性。”(P26)原来,邓晓芒所拥护的“辩证自由观”表达的是:自由自身包含着否定的因素,从而推动着走向“更高的自由”。这个否定因素就是自由的异化:自由变成了不自由。这个“更高的自由”就是马克思关于“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或是“以对物的管理取代对人的管理”所憧憬的“自由王国”。他又写道:“马克思为什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做了激烈的批判,并致力于推动对未来更高自由生活的追求,这对于伯林这样的人是根本无法理解的。非历史主义的自由观一般说来就是如此看问题的……。至于自由是如何变成了不自由,对此伯林想也都没有想过。他唯一知道的自由就是一种平面化的、直观经验的自由感受,即‘为所欲为’‘任性’和不受强制。”(P26)
      在这段话里,除了夸张的讥刺外,邓晓芒表达的实质上是对自由主义之核心的批判。他终于触动了自由主义的神经,尽管并没有全盘否定伯林所理解的自由,而是把它纳入到“基本的层次中,它有待于上升到更高层次的理解。”(P26)这“更高层次的自由”显然已经不是自由主义的了。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观点是,自由并非完美的,自由主义所保护的个人权利甚至有可能是保护平庸和恶,但即使如此,自由的价值也比其它东西(包括积极自由)的价值要高。其理由在于“消极自由的本质是犯错误的自由,不但适用于英勇的行为,也适用于庸俗的事情。”[29]这一点密尔和波普都已指出。真理是在试错中发展的,而只有自由所提供的宽容才给人们对多元价值的追求提供基础。自由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高”,而恰恰在于它的“低”,只有这样它才能为所有其他价值的多元共存奠定基础。以为自由是一种低级的价值,应该被高级的价值所取代,到头来恐怕连高级的价值也会毁灭殆尽。
      自由(主义)仅仅是最不坏的而不是最好的,黑格尔和马克思揭示了现代人生活中的异化、拜物教、原子主义等等,都有其合理性、深刻性。这些“不自由”确实是自由的产物,邓晓芒关于“自由为何(或如何)成为了不自由”之问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是,这样的“不自由”是否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否是人为的恶意行为的结果?马克思在早年写的《论犹太人问题》中,把“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区分开了,认为犹太人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自由主义问题要低于所有人从物(看不见的手、商品、货币、资本等)的“奴役”下解放的问题,由此,他后来提出了“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著名观点,开了从社会经济领域去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方向。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人类解放)是政治问题的解决(政治解放)的前提,而私有财产制的消灭是人类解放的根本。可是,自由主义者则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如果把经济问题作为解放的前提,则必然会动用政治上的强力,从而“走向奴役之路”。因此,他们把政治解放(也即消极自由)作为致力目标,希望首先消除政治上的暴政、专断和任性,然后再来解决经济领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幻想消灭私有制(被认为是异化或邓晓芒所谓“不自由”的根源)而通往人类解放,可是历史证明,它恰恰导致人类奴役,这才是一副具有讽刺意味的“自由辩证法”。
      不可否认,人类至今最不能控制的是他们的经济。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原始人所面对的“不自由”已经不是问题;随着自由主义对权力的控制,古代人所面对的“不自由”也(起码在自由主义的国度里)已不是问题;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人所面对的“不自由”越来越成为问题。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必然王国”(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领域)里的“专横”力量不在我们意志的掌控之下,这对于追求积极自由的心灵来讲是一个巨大的缺憾。但是,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可以完成积极自由(对自己命运的掌控),而在于我们如果真的实现了这样的积极自由的话,我们必定处于消极自由丧失殆尽的奴役之境。自由主义对于人为的专横不遗余力地给予消除,但是,对于异化之类的“专横”总是轻描淡写,甚至回避。自由主义并非要维护一种“恶”,而是要抵制一种更大的“恶”,即清除前一种“恶”时所导致的另一种更大的“恶”。但是,这不等于我们要放弃对它的批判,对其歌功颂德,就像某些自由至上主义者那样。乌托邦主义的终结不等于批判的终结,只不过是,这种批判除了能够促使我们去改良外,只能使我们意识到我们的两难困境。我们人类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可能掌控一切,我们只能掌控有限的行为领域;因此我们(起码到目前为止)也不能消除所有的“不自由”,只能消除人为恶意的专横。
    如果马克思关于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过渡不以消极自由之牺牲为代价的话,人们何乐而不求呢?可是,“自由王国”的理想在实践上恰恰是与血腥、暴政、独裁、极权等对自由的压制相联。如果没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区分的理论,我们怎么能够对这种现象作出分析和解释呢?

    三、也说自由与理性

      如果说消极自由的主体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的话,那么积极自由的主体就是一种理性(精神)存在。消极自由是关于人和外在阻碍的简单关系,积极自由却是理性对非理性的关系,这是一种自我内在的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它是精神内部的关系。
    理性有两种功能,一为意志功能,一为认知功能。在黑格尔那里,这两种功能是统一的,培根也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理性发挥功能的程度就是积极自由的程度。这种功能在西方近代科学诞生及其随后的启蒙时代被提升到了极致,“我们被教导说,获得自由的惟一真正的办法,是通过批判的理性,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30]理性的功能被认为就是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来控制我们的生活过程,哈耶克写道:“普遍要求‘自觉地’控制或支配社会过程,是我们这一代人最典型的特征之一”。“这种狂妄的想法,是理性征服外部自然界的成功给人带来的最极端的后果。”[31]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正像牛顿发现了支配自然界的规律、达尔文发现了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如果说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那么,由于这些发现,我们已经做好了通往“自由王国”的准备。尊重客观力量,遵循历史规律,使马克思从一个人本主义者转变为科学预言家,去发现历史规律,而不是仅仅采取批判的立场。他教导我们,自由不在于主观愿望的空想,而在于符合事物本身的规律。伯林说道:

    希望必然规律会与它们的实际表现不一致,是受到了非理性的欲望的俘虏。……这就是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核心。包含在这种理性主义中的自由观念不是不受干涉的领地这样一种‘消极的”概念,不是一个在其中我不受阻碍的空间,而是一种自我导向或自我控制的概念。……我是个理性的存在;不管什么东西,只要我能够向自己证明它是必然的,在理性的社会里不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那么,作为理性的存在,我不可能希望我自己将其弃之不顾。我将其吸收进我的本质中,就像我将逻辑学、数学、物理学规律,艺术法则,以及支配我所理解的所有事物的原则吸收到我的本质中一样。[32]

      理性主义把在规律面前的谦卑与通过遵循规律而控制我们生活的狂妄奇妙地结合起来,这就是积极自由的特征:表面上的保守性蕴涵着极大的统治能量,“那些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的人们,或早或晚,注定会去考虑如何将这种自由不仅运用于人的内在生活,而且运用于他与他的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关系。”[33]由于有了规律作为根据,这种运用就更加的肆无忌惮和不可阻挡:自由不在于为所欲为,而在于遵循规律;规律面前没有讨论和对话的余地,宽容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任性妄为,那么就只有强制了,强制你不是限制了你的自由,而是通过强迫你符合规律而获得自由。
      我们最熟悉的自由定义是: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对必然的态度判定我们的生活是否自由,自由就是驱除我们顽抗必然的那些内在心灵障碍,符合自己的也是共同的理性。你生活中认为真实的愿望多半是虚假的,甚至是异化的,你根本没有真正主宰自己的生活,你把自己的奴隶状态误当作是自由状态了。虽然任何人都是有理性的,然而并非任何人都遵循自己的理性,因此他们并不能看到真理。必须强迫他们去符合理性,也即强迫过一种真正符合他们意志的生活,或者说强迫他们自由。“强迫经验的自我符合正确的模式并非专制,而是自由。……自由,不仅不与权威相冲突,而且实际上与它相统一。”[34]
      “强迫自由”看似矛盾,那只是因为强迫和消极自由确实是矛盾的,但是,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毫无矛盾。既然自由就是通过对必然的认识而抑止自己的非分之想和为所欲为,那么,这样高度的理性认识就不可能是人人可达到的,对于芸芸众生之人,你不可能指望他们有这种理性高度(列宁:工人阶级不可能自发地产生科学思想,必须把这些思想从外面灌输进去),因此强迫是不可避免的。“我应该为人们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而且我不可能征得他们允许或同意,因为他们不具备知道什么对他们来说最好的条件”[35]。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自我”是如何成为超人实体的,这里我们看到,“理性”从一开始就可能成为个人的异己,它虽然在我心灵里,但并不属于我,我可能完全不理解它。
      有些人并不像其他人那样善于倾听他自己内部的理性呼声。如果我是立法者或统治者,我必然会假定,如果我实施的法律是理性的,它就会受到我的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自动赞同,如果他们都是理性的存在物的话。因为,如果他们不赞同,他们必然是非理性的;于是,他们需要由理性来压制……。我发布命令,如果你抵抗,我就可以自行压制你的人格中与理性相反对的非理性因素。……如果你不能约束自己,我必须帮你约束,而且你还不能抱怨缺少自由,因为……你并没有听从你自己的内在理性;就像儿童、奴隶、白痴一样……。[36]
      伯林对理性的发难,成为冷战时代自由主义者攻击共产主义的象征。与此同时,以哈耶克、波普为首的朝圣山学社的活动把对自负的理性的批判推向高潮。理性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极权主义的罪魁祸首。我倒是认为这冤枉了理性,因为理性本可以不是如此的,它仅仅是被错误地运用了,起码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理性就有非常不同的运用,以致沿着这一歧出的新康德主义(道义论)与新黑格尔主义(目的论)在关于政治原则的信念上就有异常明确的对立(我讲的不是英国启蒙派与法兰西启蒙派的对立)。理性之恰当运用,在于是否以论证和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如果把理性运用于论证和构造任何善的目标,那么就会把个人作为手段来促进这些善,个人的自由就随时会被压制。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理性的宗旨是什么,当今的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都是朝这一方向做出努力的思想巨人,这说明理性并非天然可怕。
    这里的问题仍然是两种自由的区别问题。邓晓芒不无正确地写道:“纵观伯林的自由观,不论是积极自由也好,消极自由也好,凡是涉及到自由变成了不自由的情况,他都要怪罪于理性的运用。这一点当然在论及积极自由的时候他说的最明确。”(第27页)伯林确实明确地把积极自由向专制主义的转化归罪于理性的某种运用,但是,他从来没有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这是因为,消极自由关乎的是主体的意愿是否被满足,而与主体意愿的方式(无论是“自我实现”的积极方式,还是“自我克制”的消极方式)无关,后者涉及的是理性控制自己内心和行为的能力、态度问题。邓晓芒把“退居内在城堡”的主体“消极”抵御行为说成是消极自由行为,这是对消极自由的严重误读,而他得出的结论更是一种混淆:

    由此可见,自由的“消极的概念”正如“积极的、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学说”一样,也有可能成为一种“自我导向和自我控制的概念”,使得自由的“不受干涉的领地”丧失殆尽,如果它诉之于自己“内在的城堡”即理性的话。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自由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在于自由与理性发不发生关系。无论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只要和理性发生关系,就变成了不自由。在伯林看来,自由是直观的、感性的、直接经验的,理性则是限制和败坏自由的,这就明显地暴露了他的英国经验主义立场的狭隘性。(第28页)

      上文分析已经表明,理性与消极自由发生关系完全可能是保障个人自由的;而积极自由本身的义涵已经包含了理性,它根本就不存在与理性发生关系的问题,我们说过,积极自由在个人自主范围内是与消极自由携手并肩的。可见,理性并非天然导向不自由。因此问题不在于理性的还是经验的,而在于理性用来干什么。即使经验主义,难道就不能为专制主义辩护吗?在自由问题上区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并无意义,自由主义可以是经验主义的,也可以是了理性主义的。康德就是一个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伯林就多次肯定了康德的立场[37]。
      伯林对理性的责难归根到底在于认为理性成为垄断真理、意义、价值的手段,通过对必然规律的声称来压制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样的理性主义者把人类的所有问题都归结于对真理的认识问题,可是,他们又不能像自然科学里的情况那样通过规律自身的强制来统一人们的认识,而是通过规律代言人的权力的强制来统一人们的观念,然后把这种强制说成是规律的强制。专制主义有各种借口,而要求统一认识是一种最致命的借口:谁还敢反对真理?以真理之名的压制是最冷酷的压制,因为自然必然性不就是这样冷冰冰地存在吗?谁又能够逃脱自然必然性所强加的命运?“自由的人跟着命运走,不自由的人被命运拖着走”,(塞涅卡)自由还是不自由,不在于你的“低级”意愿,而在于你的理性意愿,但是无论你意愿什么都不可能有摆脱必然性的自由,只有服从必然、积极地跟着命运走所获得的心灵自由。所谓“积极的”自由,就是理性给予认定后获得的心灵解放——这与其说是自由,不如说是屈服,它要求的是战胜、驾御自己,使任性不屈的自己训化为“自由”的自我。
      伯林以儿童学习为例来说明理性的这一特征。对于数学真理,当我们“认识到这些事情是不可能不是这样的,因为它们遵循那些支配着我自己的理性过程的规律,于是,数学的真理便不再像强加于我的、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接受的外部实体那样,是强迫性的,而是我自己的理性活动自然运作过程中我自觉自愿的某种东西”[38]。伯林之所以引此例子,其含义是清楚的,他是要说明积极自由只是一个心灵态度问题:面对必然,除了承认否则没有自由,因为“除了你所认识的东西,亦即你理解的必然性的东西以外,你不可能想要别的东西。[39]”
    但是,邓晓芒从中看到的却是伯林的愚蠢可笑:

    一般说来,学习是儿童的天性。可是在伯林看来,只要学习必须受到约束,就是自由的丧失,它所成就的自由也是一种虚假的自由。“受教育的自由”不是自由,只有“不受教育的自由”才是自由。然而一个这样的“自由儿童”恐怕连玩游戏都不会,……“做坏事的自由”当然也是自由,但是如果一个人只知道做坏事,这就不是自由,而是一头被注定了的动物或害虫。(第28页)

      邓晓芒花费一千多字来与伯林理论教育问题,可是文不对题。伯林讨论的不是教育问题,他也不可能如此愚蠢地伸张不受约束的消极自由。邓晓芒的漫画才真正是“直观的、感性的、直接经验的”。伯林其实在探讨一个既复杂又简单的问题:由理性而来的专横最初起源于一种什么样的观念?他从儿童教育上引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当我们被教导去吸收、内化反映外在必然性的知识时,我们就很容易被灌输或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这样的知识是我们唯一的知识;真理只有一个,问题只在于获得它。伯林没有否定这个教育过程,他否定的是我们的生活也需要这样的教育。说到底,他要摒弃的是生活中的价值一元论。这与康德的“限制理性”在根本精神上是一致的,在他,是为价值的多元化留下地盘。他把这一点作为自由主义的根本保障。
      思想史上,凡是把理性绝对化的人物都带有不宽容的倾向。黑格尔是一个典型例子,邓晓芒是这方面的专家,自然应该清楚。但奇怪的是,邓晓芒文章中的黑格尔形象却是一个比伯林和贡斯当还要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在他笔下,黑格尔的自由观要优越于伯林自由观不知多少。他甚至认为,黑格尔根本反对“强迫他人自由”,(第25页)伯林“以为费希特和黑格尔这些人谈到理性,有一种居高临下的‘圣贤’口吻,或者统治者口吻,似乎他们把社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人是有理性的,另一部分是没有理性的,……他们注定必须服从‘有理性者’。”(第29页)这是“一种误解甚至歪曲”,“可以说是强加于黑格尔的”。(第25页)
      邓晓芒避而不谈黑格尔关于自由的真正观点,而是避重就轻地引证某些有利于黑格尔形象的言论。可是就我所知,在黑格尔那里,自由首先就不是人(更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绝对精神自己的事情,人只有参与这个自由过程的份。这个绝对精神甚至干脆被直接称为“自由”,而人的自由就是服从绝对精神的自由意志,至于个人,不过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玩物而已。个人的自由就是努力使自己与这个绝对自我的要求相一致,但是这要遭到个人的无数任性的抵制,因此绝对精神就下凡为地上的神物——国家——来驯化人,以实现这一自由。国家是个人存在的根据,她是绝对意志之自由的化身,个人只有服从国家才有真实性可言,也才谈得上自由。个人应当以实现国家的目的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40]。这哪儿是自由,分明是强迫!不过,这正是正宗的积极自由的逻辑。邓晓芒肯定会认为这是真正的积极自由,而不是败坏的、打着自由旗号的伪自由,那么,这就拆除了他在真积极自由与专制主义之间建立的藩篱。
      黑格尔一生的思想活动都是在思辩精神自由,而从来没有单独思考过个人自由,这正是他与康德的区别之处。可以说,没有黑格尔,我们就难以想象后来的历史进程会是什么样的。我们不能说黑格尔的思辩理性主义要对后来的许多历史黑暗点负责,但是起码他的观点被后来的极权主义者利用了。正因此,伯林以黑格尔自由观为积极自由观的典型而给予批评,如果没有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他就不可能或没有根据作这种批评。在邓晓芒那里,对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不做定性,笼统地给予肯定和维护,我们因此无法看出他是为自由主义辩护呢,还是为反对自由主义辩护。因为,“自由”本身完全可以是反自由主义者的口号。邓晓芒紧紧抓住伯林的消极自由冷嘲热讽,可是面对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评却几乎回避,把它归之于伪自由而了之。这就使他对伯林的批判不能到位,因为伯林的重点恰恰在于指出积极自由及其理性主义是如何演变为专制极权的。这是一个思想分析、理性论证的任务,而邓晓芒仅仅是简单地将这种演变说成是“打着自由的旗号”的“专制暴政”,与自由根本没有关系。他不承认这是积极自由的逻辑,因此拒绝考察包括黑格尔在内的自由观具有什么危险的因素,一味维护黑格尔,这使他对伯林的批判苍白无力。

    四、也评伯林

      伯林一生的思想工作有两个内容,一是澄清自由概念,二是辩护多元主义。为多元主义辩护几乎成为他后期的全部思考内容。他认为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因此后期工作与前期工作是一致的。但是,有不少人指出,他为多元主义的辩护走向了极端,以致有颠覆自由主义的危险。这一点实际上已经蕴含于他的《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中了。
      邓晓芒敏锐地指出了这一点:“令人吃惊的是,在这篇文章的末尾,伯林表达了一种绝非‘自由主义’的立场,把他自己对自由的一切维护、对理性的一切厌恶,甚至对极权政治的一切谴责都全部颠覆了。在他看来,自由只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与之并列的还有一系列其他价值……。如果真的信奉这种多元主义,那我们还有什么可以争论的呢?”(第31页)确实,我们可以引证伯林的这一段话来佐证邓晓芒的这一评论:“这样一种对自由的极端要求,只是人类中高度文明且自觉的一小部分人才能提出。人类的大部分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肯定会为了别的目标而牺牲自由: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报答;或者公正、平等、友爱,以及其他许多看起来全然或部分与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不相容的、其本身的实现肯定不以自由作为先决条件的价值。”[41]伯林表述的是一种事实(但无疑包含了某种——无论是否是无奈的——肯定性评价),这可以通过对某些国家的不自由状况的原因分析得到证明。在这些国家里,人们对其他价值的渴望超过了对自由的渴望,以致宁愿以不自由来换取这些价值,尽管这种交换可能并不是他们自愿选择的(起码最初是如此)。这些换取的价值最低的是“稳定”(伯林所谓的“安全”),高一点的是“繁荣”或“幸福”,另外还有可能是“认同”(相当于伯林的“地位”)——对国家的认同,哪怕她不给我自由。但是,曾经被认为最值得付出个人自由代价而追求的东西是某种理想目标,这种理想目标的内涵往往体现着积极自由的抱负。在一个自由主义国度里,这种拉锯战总是在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美德之间展开,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保守主义之间的错综冲突。
      对于那些从来没有个人权利传统的政教合一的文化国度,个人自由当然是被排斥的,但是,其所表现的主要不是一种压迫,而是文化的产物。正是在这一点上,使伯林晚期在走向文化多元主义的同时走向对自由主义的可能颠覆。这从他的思想传人约翰•格雷的思想倾向上更可以看出来。
      上文已述,作为个人自由的消极自由必然是被某种程度地限制的自由,不受限制的消极自由必然走向不正义,因为那样的话强者的自由就会是弱者的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第一道限制是“正义”,其结果是“平等的自由”,它以他人的同等自由为限。这个界限既“清晰可辨”(以不伤害他人为界)又“变动不居”(对什么是不伤害他人做一个清晰的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并由道德和法律规定下来。对于自由主义而言,这一自由的限制是最可以站得住脚的限制,如果不是唯一的限制的话。对自由的这一正义限制也就是对自由的正义保护,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因此,我们说自由是一种“权利”(right:包含“正义”之义),权利就是在正义下的自由。当然,正义不仅保护自由权利,但是,按照罗尔斯的论证,自由主义的正义应该以保护自由权利为“第一原则”。
    对自由的正义限制与对自由的其他理由限制是两码事,按照罗尔斯等人的概念,这是关于正当(right)和善(good)的区分问题。可是,伯林没有做这一区分,他把这些不同的限制平行看待,从而混淆了正当和善这两种价值的内容。他说:

    我并不想说个人自由,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里,也是社会行动惟一甚至是支配性的标准。我们强迫儿童接受教育,我们禁止当众执行死刑。这些明显是对自由的阻碍。我们用这些理由为它们辩护:对我们来说,与无知、与培育野蛮或残忍的快乐和兴奋相比,压制它们所需要的约束更加可取。这种判断反过来又依赖于我们怎么样确定善与恶,也就是说,依赖于我们的道德的、宗教的、智识的、经济的与美学的价值;这些价值反过来与我们对人、人的本性的基本需要的理解密不可分。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我们关于什么构成完满的生活的观点之上的;我们有意无意地受这种观点指导。[42]

      如果我们果真把压制不正义(伤害他人)的自由“依赖于我们怎么样确定善与恶,也就是说,依赖于我们的道德的、宗教的、智识的、经济的与美学的价值”,或“建立在我们关于什么构成完满的生活的观点之上”的话,我们就会把正义作为促进这些价值的手段,那么,我们是否要压制伤害他人的自由就会取决于这些价值是否被增加了。这样,我们就会出现为增进这些价值而容许伤害他人的现象,于是一切戕害人、杀戮人、控制人、玩弄人的现象就都可以在追求崇高价值或有利于大多数人的价值的名义下被允许了。伯林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的现象出现,但是把正义和善相混淆就会使这样的现象被允许。
      在伯林的论述里,总是把正义与其他价值(主要是善价值)同时或不加区别地提出来,作为对自由的限制。可是,在自由主义那里,限制自由的合理根据只能是自由本身(正义体现了这种限制),如果以自由之外的价值来限制以致压倒自由,自由主义就不认为是合理的了(当然要排除非正常情况下比自由天然优先的紧急价值,如生命、安全、秩序等)。但是,有一段话表明伯林意识到自由与正义有共同的根源:“尊重正义原则或耻于公然的不平等待遇,就像自由的要求一样,是人的基本特征。”[43]这里,伯林把自由与正义置于人的内在性,也即人的尊严上,正是这一点(个人尊严)使自由主义把自由权利置于优先地位上。伯林并没有像罗尔斯那样给出一个理性建构的“辞典式秩序”,把自由权利置于所有其他价值之上,而是指出:其他价值的获得都不是自由的获得,甚至是自由的缩减以致丧失,不要把它们混淆起来。他的非理性立场限制了他,使他不能理性地证明自由的优先性,最终挖了自由主义的墙角。
    也许伯林只是无奈地承认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同等地位,而在他的思想中实际上包含着对自由作为首要价值的认定,他也多处有此表述。如他这样说道:

    如果正如我们所认为的,人的目的是多样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容的,那么,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便不可能被完全消除。于是,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便构成人类状况的一个无法逃避的特征。这就赋予了自由以价值——阿克顿所理解的那种自由的价值:它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从我们的混乱的观念、非理性与无序的生活,即只有万能药才可救治的困境中产生的短暂需要。[44]

      在这里,他用价值多元主义所产生的选择的必要性来证明自由的优先性。但是,如果自由本身也是这多元价值中的一个价值,那么这种证明就不可能成功。优先性必需意味着基础性,自由不能成为与多元价值平行并列的一元,而是所有多元价值存在的基础。而这意味着多元主义仅仅适合于善观念,正义观念恰恰是多元主义的保障,它本身不在多元主义涵盖的多元价值之列。如果是善一元论,就没有正义的必要,也没有自由(选择)的必要。正义就是保障多元善观念被人们平等自由地追求的权利,它限制那些以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强迫的人的自由,从而保护那些因善观念与他人不同而可能遭受迫害的人的自由。多元主义因自由而存在,而非自由因多元主义而存在;自由是多元主义的基础,而多元主义却不是自由的基础。
      自由的基础在人具有尊严这一点上。对于这种尊严来讲,人所赖以生活的价值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人对价值的选择权利。在今天这个时代,人可以因各种原因而荣耀,但是,人又可以因失去自由而使这些荣耀暗淡无关,以致全部丧失。自由是人具有尊严的唯一必要条件,尽管可能不是充分条件。正是这种尊严给予我们追求自由以道德神圣性。对个人的尊重,正是自由主义的最终道德根据,自由主义把尊重能够自主的每一个人作为道德要求在这个世界中实现,并以一整套制度来浇铸这一理念。
      这就是被称为“道义论”的对自由主义的辩护。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对正当和善的划分也许比伯林去辩护多元主义更有意义,起码更能够证成自由主义。伯林的多元主义与韦伯的“诸神竞争”是一致的,表达的是对各种绝对的终极价值冲突的认定。在韦伯那里,正是这种认定走向了“价值无涉”。而在施米特那里,成为反自由主义的武器——既然所有的价值都是同样绝对的,那么对价值选择的确定就没有标准;所有价值都是同等的就意味着价值虚无主义。这就为政治的唯意志主义开了大门:价值的确定取决于最高权力意志,也即主权。这是不折不扣的独裁。伯林自由观所致力于批判和抵制的东西,在其多元主义的逻辑延伸下可以重新被确认,这是绝大的讽刺。
      这么说是否意味着要重新恢复伯林批判的一元论及其理性主义?如果不是,那么与它们有什么区别。
    自由主义的标志是对某种程度的消极自由的坚持,消极自由就是强迫的不存在。可是,上述立论似乎在为强迫人们接受消极自由做论证。对于那些不想要自由或从来没有过自由的人而言,对自由优先性和自由主义普遍性的辩护就是一种强迫。这是反自由主义者的一个强有力立论。在他们看来,宽容就是宽容包括不想要自由的人,你不能强迫给予自由。约翰•格雷认为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它与不宽容的自由主义相对立。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不过这时它被称为文化多元主义或共同体主义,它要论证的是群体的或共同体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自由。这样的“自由”的目标不是保护个人的自主,而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及其共同体的自决。约翰•格雷写道:

    当代标准的自由主义思想在提到多元主义时,指的是个人伦理信念与理想的多样性。同政治哲学至为相关的不应该是这种多元主义。……顺理成章地塑造着政治思想之议程的价值冲突并不是源自个体的不同理想,而是源自各种生活方式的对立要求。[45]

      这就是说,多元主义并不是建立在个人具有选择权利这个基础上的,而是不可选择的不同文化(生活方式)之间的竞争,这与个人自主无关,文化是既定的,个人只能接受。这就意味着善优先于正义:个人是维护某种善观念(生活方式)的手段,而非自身即目的;为了维护这种善观念,可以对个人实施任何有利于善观念的强制和压迫。这样的共同体的自由——正如上文已述的——恰是个人的不自由。当然,自由主义从来不会反对在个人自愿选择下的非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放弃个人自由,只要是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不会对此构成强迫。个人自主下的不自由不是自由主义的敌人,自由主义的敌人是强迫下的不自由,这种不自由剥夺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个人自主的核心含义与其说是允许个人有权选择某种善观念,不如说是允许个人有权不选择某种善观念。当某个共同体下的个人不再认同该共同体的善观念时,共同体当局是应该给予宽容还是镇压,就是一项验证自由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了。对于反对自由主义之普遍性的人而言,他在这个问题上应有一个毫不含糊的态度:在正常情况下,个人自由或个人自主是否可以被侵犯以成全其他价值(包括公共利益或共同善)?只有在剧烈的冲突中,才能衡量哪一种价值具有优先性。如果有人敢于论证说,为维护某个共同体的善(或某种生活方式、某种文化、某种理想),个人有理由遭镇压,那么他就驳倒了自由主义。但是,他难道不感到,这样的论证使自己处于与理性的命令、道德的要求相冲突的境地吗?自由主义的力量就在于她合乎理性、合乎道德,当人们谴责、批判这类论证时,所诉诸的正是理性的意志和道德的命令——它们不是任何物质性的力量,但是比任何物质性的力量都要强大。如果自由主义没有这一力量,她就不可能成为主流;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最终支撑力量是道德。只有把这一道德打垮了,自由主义才可能被击败。
      伯林对理性主义的拒斥来自对一元论的恐惧,可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非理性立场只会导致自由失去合理的辩护,随之而来的是多元主义也会失去真正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只有自由主义才是多元主义的保障。自由主义在正义观上确实具有一元论的特征,因为只有“国家”的这种特征才能保护“社会”的在善观念方面的多元性特征。一元恰恰是为了多元,多元主义的基础不可能是多元主义的。如果国家不是以正义(保护所有人追求某种善观念的自由权利)而是以某种善观念为理念,自身去追求某种善观念,那么,国与国之间当然是多元主义的,但是,它的结果却是国家之下的社会的高度一元性,人们于是失去了多元文化生活之选择的可能性。而且,把善观念的多元主义置于国际的而不是国内的背景下,只会导致剧烈的国际冲突,而国家却能够有效地(通过正义原则)调节和规范这种冲突,保证多元价值的共容共存。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有了自由主义国家的保护,才不仅没有消灭传统及其文化,反而使各种传统和文化在多元竞争中获得繁荣。自由主义是我们这个世界维持多元化的唯一途径,它是多元文化的守护神而非摧毁者。
      在这个问题上,邓晓芒与伯林一样陷入非理性主义,他评论道:

      伯林认为多元论还是一元论,这是文明人和野蛮人的区别;但既然野蛮人是多元中的一元,那么文明人和野蛮人就不应该有什么区别,因为文明人也不过是多元中的一元而已。所以一个文明人就是一个把自己的多元论也看作只不过是多元中的一元的人,一个并不唯一坚持自己的多元论的人。换言之,要一元地坚持自己的多元论,就是一个野蛮人。可见所谓的“多元论”本身其实是一个悖论。或者说,“多元”是不可能“论”的,一“论”它就成了“一元”。(第32页)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与邓晓芒的论点相反,坚持多元论本身恰恰不是多元中的一元。这就要求进行类似罗素提出的逻辑分层,把多元论与坚持多元论——在我们这里就是善和正义——区分开来。保障多元主义的行为本身不能再是多元主义的:正如说“说谎”的人本身并不说谎。这里并没有悖论,恰恰是悖论的解决。如果多元主义是无限的,那么多元主义就不能成立——这是一个悖论;要使多元主义成立,就必须限制多元主义,使之终止于保护多元主义的行为——这是悖论的解决。保护多元主义的主义不在多元主义之内,而在其之外,否则多元主义就不存在。
      当我们讲多元主义之某一“元”的时候,自然是限制在同一逻辑层次内的,如果超出这个逻辑层次,就不能构成其中一元。可是,邓晓芒却把多元主义无限涵盖,以致将极权主义也作为其中一元来讨论。他反讽伯林道:“自由只是一元,理性当然也可以是一元,至于极权主义,也未尝不可以是一元,因为就连希特勒的极权主义,也可以给人民带来‘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人民通过牺牲一点自由而换得这么多‘价值’,难道还不值得吗?“(第31页)我们且不说“自由”是否可以与“理性”处于同一逻辑层次上,就“自由”与“极权主义”而言,两者是你死我活的关系,怎么可能构成多元主义之“元”而共存呢?多元主义本身就意味着宽容,各“元”之间没有你死我活问题。多元主义及其宽容意味着国家中立,或国家奉行自由主义,而极权主义和自由主义一样属于“关于”多元主义的,而非多元主义的,也就是说属于国家对待多元主义的行为。极权主义的存在意味着自由的因而多元主义的消灭,它怎么可能成为多元主义之“一元”?邓晓芒之所以有此错误推论,是因为他批判伯林之心太急,采取归谬法想把伯林的论点推向极端:既然“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合理地换取自由的缩减,那么给予“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极权主义为什么不可以这么合理地换取?可是,极权主义不是“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无论存在上还是宗旨上都不是。它起初确实能够带来“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但是“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仅仅会限制自由,而它却是消灭自由。这种归谬是不合法的。

    结论

      邓晓芒一再指出,伯林的根本问题在于他的狭隘经验主义,他在结论中总结道:“伯林的自由观其实是一笔糊涂账……。它最大的毛病在于受到英国哲学界对于德国理性主义的那种傲慢态度的影响,对于这种思辩性极强、需要全心认真对付的理论缺乏耐心,不屑一顾,甚至以无知为光荣。它继承了英国经验派哲学的一切缺点,平面化、表面化,割断历史,固执于眼前经验,对待概念和逻辑的形式主义,零敲碎打,没有整体或全局观点。”(第32页)可是我们的上述分析表明,邓晓芒自己也患有他自己指出的毛病,只不过是相反的另一极:德国思辩形而上学共有的毛病。这种毛病曾经使英国整整一代人叛离并最终送回了黑格尔主义,又使今天中国的整整一代人从“伪理性主义的桎梏”中走出来。这有什么不对吗?
      邓晓芒认为经验主义具有平面化、表面化的缺点,它以“表述上的通俗性”赢得读者,可是,翻开任何一本经验主义倾向的哲学伟大著作,我们都无法说它们不具有与思辩形而上学同样的复杂性和深刻性。对于这些思想,我倒是觉得邓晓芒缺乏必要的耐心,充满了蔑视。其实,伯林是最不应该被归入经验主义一类去的人物,这从他晦涩的表述、对形而上学根源探究的强烈兴趣可见一斑,这与哈耶克、波普尔等有较大的差别。不可否认,他深受英国经验主义政治哲学传统的影响,但这是一个立场、观点问题,与其所采取的分析、探究事物的方法没有关系。对经验主义传统的坚持并非经验主义方法的结果,而邓晓芒恰恰是在方法上给予伯林批判的,它主要指的是伯林消极自由观上的经验肤浅性。可是消极自由概念之澄清决不是经验主义方法的结果,而是经验主义立场的结果。邓晓芒回避伯林关于自由转化为压迫(极权主义)的分析,而正是这种分析最具思辩色彩。邓晓芒似乎认为伯林仅是为消极自由辩护,其实伯林思考和着墨的几乎都是积极自由,这从他后来的一系列文字也可看出。因此,从方法上我们很难把他归入经验主义里去。
      邓晓芒最后指出:“中国学者下一步的使命就是建立起自己坚实的理性主义的理论根基,而不是把一切理性主义都当作教条主义而抛弃。对于‘自由’这样本质上属于形而上学的问题,我们更不可掉以轻心,以为单凭一些经验上的描述就能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第33页)这就把我弄糊涂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在谁的思想中体现出来?在黑格尔?马克思?我读完邓晓芒文章后得出的结论是,他置换了“自由主义”的内涵,他一直在“自由主义”的名称下维护并非甚至是与自由主义相反对的内容。这当然与“自由主义”的歧义性、可伸缩性有关,任何内涵丰富的概念都会如此。但是,内涵的延伸不能宽泛无边,以致容许颠覆自身。这与“自由”的情景是一样的:“自由”的内涵不能宽泛到其意是没有了个人行为选择的空间——那意味着讨论已不再有意义了。
      在中国“建立起自己坚实的理性主义的理论根基”,我举双手赞成。但是,理性主义这个概念太宽泛,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具体分析,起码应该区分罗尔斯意义上的“rational”与“reasonable”,或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先验理性”和“交往理性”,然后才能谈得上建立的问题。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应该扎在宽容、多元、对话、共识、个人自主、个人权利等等这样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建立在任何实质内容的价值理想上。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不是理性主义太甚,而是太缺乏。

  • Jason H.Chin

    2008-02-23 21:03:52 Jason H.Chin

    不成功的辩护

    ——对周枫《为伯林自由观辩护》的回应

    邓晓芒/文

    读了周枫先生发表在《社会科学论坛》今年第5期(上)的《为伯林自由观辩护——对邓晓芒“伯林自由观批判”的批评》一文,很高兴能够有人认真地对待拙文所提出的观点,也感谢周先生和编辑先生为我提供了再次深入阐明我的观点的机会。下面我想就周先生文中提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做出回应。

    一、再谈“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周先生在文章中开宗明义地说,我对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和定义本身”使他颇为“失望”和“意外”,因为这一理论是伯林的“伟大贡献”,在他看来,对这一理论进行批判,自由主义就不能“成立”了(《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5期[上]第5页。以下凡引此文只注页码)。当然,他也知道,我的意思并不是不要自由主义,而是要辨明我们应当主张什么样的自由主义。不过,就伯林所区分的两种自由而言,我并没有对这种划分本身加以批判。其实,即算是周先生断然置于贡斯当、穆勒、伯林等自由主义者的对立面的黑格尔和马克思这样的“思辨理性主义者”,也并没有否定过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毋宁说,这一区分正是在德国思辨理性主义那里才首次获得了它的确定的形[1],所以谈不上是伯林的“伟大贡献”。伯林式的独特“贡献”只在于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割裂开来,抬高一方而贬低另一方,这才是我所要批评的。
    对于这一点,周先生为伯林辩护说,一种“不受干涉、没有阻碍、为所欲为的自由”的确不能成立,“可是,伯林说过消极自由纯粹地存在了吗?他说过人可以拥有消极自由而不需要积极自由了吗?”(第6页)问得很好!这恰好就是伯林的矛盾之处,即一方面承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不可分的,没有任何消极自由能够脱离积极自由而单独存在;但另一方面又在概念和定义上把两种自由绝对对立起来,认为一方是真正的自由,另一方则是导致不自由的罪魁祸首。我的全部批判正是针对这一点而发的,我并没有说伯林主张消极自由能够单独存在,如果他那样做,倒还不失为具有理论上的一贯性。但我指出,即使按照伯林自己的说法,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割裂的,既然如此,把两种自由在概念上完全割裂开来的做法就是不符合事实的。
    周先生的第二个辩护理由是,我说过伯林赞同边沁的“做坏事的自由也是自由”,并由此判定“伯林的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周先生对此反驳说:“伯林是不可能认为‘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邓晓芒的指责有夸张之嫌。”并且批评我一方面承认自由必须用法律来限制,一方面又“极力批评边沁和伯林关于法律就是限制、侵犯自由的观点,这是极其自相矛盾的”(第7页)。然而,我说伯林主张自由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同时又认为他主张法律是对自由的侵犯,这丝毫也没有什么“矛盾”之处。恰好相反,正因为伯林把自由看作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他才会认为法律限制是对自由的侵犯甚至取消。可见逻辑混乱的正是周先生自己,因为他把“自由不受法律限制”一语的两层不同的意思搞混了:一层意思是,自由本身不受法律限制,否则就不是自由了(这正是我在这一场合下所表达的伯林的意思);另一层意思是,这种本身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很可能受到并且需要受到法律的外在的限制(这在伯林看来就是对自由的侵犯,我因此而批评了他),所以它并不是“不受法律限制”或不受法律“侵犯”的。试问,如果伯林认为自由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那他还会认为自由就是“做坏事的自由”吗?还会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侵犯”吗?实际上,周先生在同一页上自己就说了和他自己完全相违背的话,他认为在伯林那里,“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对自由的哪怕是正义法律的限制都是自由的缩减而非增加,自由就是包括为非作歹,甚至任性、非理性、为所欲为,而正因为如此,自由才需要限制”。这与他所引我的那一段话不是完全一样的意思吗?为什么他能够这样说,我这样说就是“极其自相矛盾的”,是“把问题搞混乱的一个典型”?(均参见第7页)
    我们先不追究把问题搞混乱的责任究竟在谁,至少我和他看来都同意一点,即伯林自己所认可的自由观可以表达为:“自由就是不受限制。”但就连周先生也看出来了,如此把自由和任何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对立起来把法律完全当作对自由的缩减,恐怕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还不得不做一些让步,承认有另外一种自由即“积极的自由”。周先生说:伯林的“两种自由之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别,正在于‘限制’有无”(第8页)。但周先生忽视了,笼之统地说“限制之有无”而不说是什么样的“限制”,这里面埋伏着一个陷阱,即一开始就把积极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专制划归一类了,为的是最终把积极自由当作不自由、当作对自由的侵犯而排除掉。所以伯林承认积极自由是假,把自由唯一地局限和等同于消极自由才是他的真正目的。例如伯林在阐明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观念之后,接下来就在“退居内在的城堡”一节中考察了历史上消极自由的观念是如何蜕化变形为积极自由观念、也就是蜕化变形为不自由的。伯林的思路是,消极自由本来是“免于??”的自由,但是在外部条件的限制下一个人很难做到“免于”什么,唯一的捷径只有放弃自己的目的,无欲一身轻。这样虽然可以保持一个不受外界限制的“自主”的假象,但实际上已经对自己施加了内在的限制,即转化成了内在的积极自由(自我控制)。当然,这种转向自己内部的积极的自由在伯林看来实际上已经等同于不自由了:“这不折不扣地是一种酸葡萄学说:我没有把握得到的东西,就不是我真正想要的东西。”(《自由论》209页。以下所引伯林的话均出此书,只注页码)与此相比较,他宁可“原谅”那些为了执著于消极自由而采取外部积极手段克服外部障碍的人,但他仍然认为,这些被冠以“积极自由”之名的暴力行动虽然能够增加自己的自由,本身却并非真正的自由。不过在这一节中,他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消极自由如何像积极自由一样以“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而蜕变为不自由的(参看《自由论》第203页),其态度显然是为消极自由的这种蜕变而感到遗憾并加以批判。
    然而,伯林的这一意图在周先生这里完全被扭曲了。按照他的解读,伯林这里的意思竟然是:“没有外在阻碍的限制正是消极自由的定义,但是,恰恰是这一内涵使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丧失了理性意志而不能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消极自由尽管仍然是消极自由,但是对于这个不再能够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而言已毫无意义。”(第8页)就是说,似乎伯林在这里并没有对消极自由向(内在的)积极自由或不自由的这种滑坡蜕变感到不满,反而是在表扬内在的“理性意志”的这种自我控制能力,认为没有这种能力连消极自由也都“毫无意义”了。周先生的这种解读如何能够与伯林的“酸葡萄”论协调起来呢?难道周先生想迫使伯林承认由消极自由蜕变为这种(内在)积极自由是应当的吗?难道当伯林说康德和卢梭的这种自由观以及18世纪柏拉图主义的政治信条成为了“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并且“至少与‘消极’自由的概念一样深深地进入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中”时(见第8页周先生所引),不是一种遗憾和批判,反而是一种赞扬和肯定吗?周先生想要为伯林的自由观“辩护”,总得先把伯林的意思弄清楚吧?!
    立足于对伯林的这一误读,周先生认为伯林并没有用消极自由否定积极自由,而反过来看,“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积极自由却不依赖于消极自由之有无”(第8页),“积极自由的获得甚至不仅不需要消极自由,而且是以消极自由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第9页)。他大段地重复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弊端的谴责,却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个连伯林都不曾陷入的矛盾:既然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而积极自由又是“以消极自由的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结论就会是——消极自由是“离不开”它自身的“自愿缩减”的,亦即它是一个自我取消的概念。要想解开这个矛盾,只有两个办法:要么消极自由不是“离不开”积极自由,而是与积极自由势不两立;要么积极自由并不“缩减”消极自由,而是与消极自由相辅相成的。前者将导致我对伯林自由观的批判的合法化,而使周先生的辩护失效;后者则正是我本人所坚持的自由观,这是伯林和周先生都不同意的。
    当然,如果周先生所讲的“离不开”不是指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有包容性,而是指消极自由必然走向积极自由、走向对消极自由本身的“缩减”,那倒是说对了。但那样一来,周先生就没有理由反对我所说的“一般自由自己与自己的冲突”,包括消极自由自身的自我冲突了。这是我对伯林有关消极自由蜕变为积极自由的历史描述的分析。由于我在这里引证了伯林的原话,证明伯林自己也承认消极自由同样(与积极自由一样)有可能变成伪自由或不自由,这大大出乎周先生这位辩护律师的意外。他说:“老实说,邓晓芒这里所抓住的伯林的原话把笔者也弄糊涂了,笔者不得不说是伯林把问题搞混乱了。”伯林说的“积极自由的主体演变和分裂也‘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这的确是一种混乱”(第10页)。但周先生是否能够帮伯林说得清楚一些呢?未必。他解释说:“消极自由当然有其主体,但是,消极自由本身与主体有何关系?主体是什么恰恰是积极自由的问题:它关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而这“与‘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没有关系”(第10页)。这段话真是令人莫名其妙!消极自由“有其主体”,但又与主体没有“关系”,它只是“不受干涉”而已;但这种“不受干涉”显然也包括不受主体的干涉(控制),既然如此,那它就没有主体(或者说主体并不是它自己的主体),但这里却说它“当然有其主体”。这只能理解为它有两个主体,其中的一个表现出不受另一个干涉的“消极自由”。但这岂不就是所谓的“人格分裂”吗?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这一点上不恰好是一样的吗?看来“把问题搞混乱了”的不是伯林,而是周先生自己,而我则在这个问题上充当了本应由周先生担当的伯林的辩护律师,这倒是很具有讽刺意味。

    二、再谈自由如何成了不自由

    周先生非常武断地说:“自由转化为强迫,这只能发生在积极自由上,而不可能发生在消极自由上。这是由两种自由各自的定义所决定的。消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不可能的。”(第11页)前面已经说过,这只能看作是周先生的观点,而不是伯林的观点。但他又要借伯林的话来说自己的观点,凡是不相符合的就说伯林陷入了“混乱”。上面讲了不符合的情况,下面来看周先生自以为符合的情况。周先生引证伯林的话:“说我为着我自己的好处而被强制:这有时可能是为着我的利益,而且这的确有可能扩展我的自由的范围;这是一回事。说如果这是为我好,那我就没被强制,因为这是合乎我的意愿的(不管我有没有意识到),我也是自由的??这11页,却完全是另一码事。”(原引不太严格,参看《自由论》第11页,转引自第203页)然后发挥道:“这个‘两回事’只有建立在两种自由的区分基础上才能成立。强制——无论是否我自愿的,或为了我好,甚至为了保障我的自由——就是强制,这是就消极自由而言的,任何强制都意味着消极自由的减少以至丧失。但是,就积极自由而言,它要区分自愿的强制和被迫的强制,对于前者,既然是自愿的,那么就是自己对自己的控制,因此是自由。这完全是两码事。”(第11页)周先生在这里完全是在自说自话。只需要稍微仔细地读一读伯林的原文,就可以明白伯林在这里讲的根本就不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而是积极自由的内部区分,即积极自由尽管“的确有可能扩展我的自由的范围”(而不是周先生所谓“意味着消极自由的减少和丧失”),但由于它的手段是强制,终归本身是不自由的,所谓“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就是由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转换而导致的。所以伯林接下来就讲这种变戏法不仅适用于上面所说的积极自由,而且也适用于消极自由。伯林的这段话并不晦涩,逻辑也还算清晰,如果不是主观先入之见的干扰,本来是不应该出现误读的。
    而我对“自由转化为不自由”的机制的分析正是要指出伯林的这“两码事”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没有手段(强制)的目的(自由)只是空谈,但一旦有了手段,它就可以凌驾于目的之上,原来的目的(自由)反而成为了它的手段。这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指出过的自由的“异化现象”。另外我还把这种自由的异化与“专制社会中对绝对权威的服从”区别开来,因为伯林正是因为混淆了这两者,才没有能够看出自由本身(不论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所固有的异化本性,而简单地把民主社会中的不自由现象等同于专制社会中对人权的压迫。这种区分对于西方已经提升到民主制度的国家来说也许意义并不是很大,例如希特勒就是民选的“元首”;但对于那些还处于封建式的专制暴政之下的人民来说则是极其必要的基本启蒙。对这些国家的人民来说,用积极自由的负面作用去吓唬他们以及用消极自由的甜头去诱使他们放弃政治斗争,无疑客观上会成为专制暴政的同谋。
    例如,周先生认为:“要区分的与其说是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二者并不一定构成对立物),不如说是消极自由和专制暴政。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被我认同而是法律保障我的消极自由,而正因为保障消极自由我们才认同它们。”(第12页)可是,消极自由和专制暴政的区别不难,就连傻瓜都知道这两者不是一回事;但难以区分的正是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例如周先生就把萨达姆在政治和武力高压下制造的“百分之百获得人民支持”和法制国家对法律的服从相提并论,说这两者的区别“太轻巧了:难道‘服从你自己’不是可以由‘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威’来说出的吗?”(第12页)的确,既然是“不受控制的权威”,那他想“说出”任何话都是很“轻巧”的事,包括“消极自由”也同样可以顺口说出来,给他脸上贴金;但我们这里谈的并非谁有权说出什么话来,或打出什么旗号,而是自愿的强制和不自愿的强制到底有没有区别。当然,如果周先生把自己的讨论局限于“在一个法制社会中”(萨达姆的国家显然并不是一个法制社会),那我也可以承认“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被我认同”,因为既然是法制社会,法律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被我们认同的体制,这时的根本问题当然就是法律是否“保障我们的消极自由”了。但是在一个非法制社会,或者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根本问题恰好就应当是“法律是否真正被我们认同”的问题,否则如何能够迈入健全的法制社会?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周先生对于我所强调的“自由的异化”这个概念只字不提,却把我的观点曲解为这样:“邓晓芒只承认真正的积极自由,而不承认虚假的积极自由即专制暴政然而,真正的积极自由是什么样的?它和专制主义是否就不具有某种亲和性?”(第13页)这种问话真是问得古怪!我的文章中大量的论述都是说明“真正的”积极自由如何通过自身的异化而必然走向了不自由,这和“虚假的”积极自由(如萨达姆政权下的“自由”)即暴力之下的欺骗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周先生却对此视而不见,他撇开我的论述花大量篇幅自己重复了我已经阐明的观点,他说:“为什么积极自由要从个人自主走向个人不能自主为什么它不能停住脚步而成为个人自主的捍卫力量?我们无论从历史上还是逻辑上看,都不无遗憾地说:它不会停步,它必须完成它的变戏逻辑。积极自由具有一种引向专制主义的危险性正蕴含于其‘自由’的内涵中:自由就是主体的自为,按照黑格尔的话说,就是精神的自我完成。”(第15页)不同的是,我的阐明把自由的这种异化不仅归结为积极的自由,而且涵盖了消极自由,而周先生则仅仅把它局限于积极自由。显然,这一点又是周先生的独创,而不能归功于伯林。因此毫不奇怪,周先生把伯林(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视为消极自由的“变戏”的“自我克制”完全归到积极自由的名下了,他说:“积极自由所追求的恰恰是要对自己的意愿和生活方式给予控制,而它所要摆脱的未必是外在力量对我意愿、生活方式的阻止、干涉,而是自己内在心灵对这些外在力量的恐惧或顽抗态度。”(第13页)然而,为了“摆脱”或“免于”外在力量的束缚,我就放弃对某种外在目的的追求(退居内在城堡),这至少从起源上说不能算在积极自由的账上,而正是消极自由的变戏,它同样为专制暴政提供了土壤——这就是伯林亲自告诉我们的道理。
    但周先生却坚持说,无论是向内退居还是向外进取,都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与消极的自由无干。“积极自由并非如邓晓芒所认为的那样‘积极’有为,它的‘去做’可能仅是去驾驭自己,征服自己,而不是像消极自由那样去满足自己它与其说是积极的,不如说是保守的;它可能只是精神世界里的革命,正如海涅、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时所表达的那样”(第14页)。就算周先生说得对,但这说明了什么呢?只能说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双方具有一种辩证关系,是不能截然割裂开来的。周先生在积极自由里面发现了并不“那样‘积极’有为”的“保守的”成分,正如伯林在消极自由里面也发现了积极的“变戏”一样,都只不过是这种辩证法的体现而已。这一点我在辨析伯林的积极自由的定义中的“去做”什么的自由和“免于”什么的自由的关系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但周先生却认为我在这里“显然是怎么混淆把问题搞混淆了”(第13页)。周先生先是承认,伯林的这个定义“统一地而不是分别地适用于两种自由”。既然如此,他就应该承认我说得对,即伯林的积极自由的定义本身实际上表达的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但他仍然说:“但是,对于消极自由,它的内容是:作为个体的我,希望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而不是这种意愿、行为遭受阻止、强迫或干涉。对于积极自由,其内容却是:我希望驾御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显然,两种自由所‘希望’和所‘摆脱’的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第13页)我想请大家来评判一下,这两种说法到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根据自己的意愿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而不是受到阻止和强迫,这不正好就是“驾御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吗?至于周先生根据所希望的“内容”来区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认为自我满足就是消极自由,自我控制则是积极自由,这种区分是极其模糊的,也是不符合伯林本人的定义的。有人只有在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时候,甚至只有在做坏事、破坏他人自由的时候才能获得“自我满足”;同样,“自我控制”在伯林那里也并没有被归入积极自由之下,而是作为一种“酸葡萄学说”被归入消极自由的一种变形。
    其实,从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周先生对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不可分割的关系也该是懂得的,所以他才说伯林的积极自由的定义“统一地”适用于两种自由。他还说:“个人自主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结合,两者分别都是其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第14页)他甚至也知道积极自由并不等于专制压迫:“在个人自主下,自由不可能变戏为压迫;尽管个人经常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给予控制甚至压制自己的情欲,但那不是压迫。”(第14~15页)这已经很偏离伯林的原教旨了。对于伯林来说,压制就是压制,而不是什么自由,至少他自以为这就是他的观点。但周先生仍然想回到伯林的立场上来,这就是把自由的“魔术般的变戏法”即变为不自由单一地归结为积极自由的“膨胀开来”(第15页),而让消极自由摆脱干系。他批评我说:“邓晓芒也许会说,积极自由不应该如此,不应该演变为个体的敌对力量,不应该成为专制主义的幌子。”可见他对我的误解之深。我从来也没有说过、也绝不会说积极自由“不应该”成为不自由,相反,我要指出的正是这一过程的不可避免。不仅如此,我还要指出,这种自由的异化不只是积极自由的事,而且也是消极自由的必经之路,而这是伯林和周先生所不承认的,也是我与他们的真正分歧之点。我不反对周先生说“消极自由应当是积极自由的前提”(第16页),但是否有了这个前提,积极自由就可以“不是专制主义的”(第16页),我表示怀疑。我还要再补充一句:“积极自由也是任何消极自由的前提。”这是周先生在别的地方也说过的意思(“积极自由的缺乏会使我们无所作[自由为,不受限制和引导的消极自由过多]对于我们实现目标而言恰恰会导致不自由”[第14页]);当然我同样也不认为有了这个前提就可以避免自由异化和“专制主义”。

    三、再谈自由与理性的关系

    在自由和理性的关系上,周先生似乎并不太赞同伯林的观点,倒是与我对伯林的批判有些接近。他在陈述了伯林和其他自由主义大师对理性的“发难”后说:“笔者倒是认为,这冤枉了理性,因为理性本可以不是如此的,它仅仅是被错误地运用了理性之恰当运用,在于是否以论证和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他说我对伯林的批判“不无正确”,因为“伯林确实明确地把积极自由向专制主义的转化归罪于理性的某种运用”(第18页)。但接下来我们就有分歧了。周先生断言伯林“从来没有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这是因为,消极自由关乎的是主体的意愿是否被满足,而与主体意愿的方式(无论是‘自我实现’的积极方式,还是‘自我克制’的消极方式)无关,后者涉及的是理性控制自己内心和行为的能力、态度问题”(第18页)。他由此批评我把“退居内在城堡”一节说成是消极自由行为是“对消极自由的严重误读”。现在,对于伯林的这同一节论述,我说他是“误读”,他也说我是“误读”,那么问题就变得很简单了:究竟谁在误读?
    还是让我们回到文本。先看伯林是怎么引出他的“退居内在城堡”这一话题的。在此节的前一节,即“积极自由的观念”一节,当伯林一开始给出了他对积极自由的那个著名的定义之后,接着就说,虽然积极和消极的自由表面上只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第200~201页)。然后就是本节中最长的一段话,论述积极自由在“历史”上(从柏拉图到黑格尔)如何变成了不自由和专制。再接下来则说:“这种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就像詹姆斯恰如其分地嘲笑黑格尔派的那样),无疑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不受干涉的自我,不再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具有他的实际愿望与需要的个体,而是成了内在的‘真实’之人,等同于对理想目的的追求,而这种目的是他的经验自我做梦都没想到的。”(第203页)这就是周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只好归之于伯林的“混乱”的关键性的一句话。
    但接下来的一段话与上面的似乎有些接不上头:“而且,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这种实体可能被膨胀成某—国家、阶级、民族或种超人的实体——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第203页)什么叫做“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前面明明讲的是消极自由的自我,这里突然换成了积极自由的自我。幸好我手头有台湾学者陈晓林的译文,对照之下一切都明白了。陈译同一句话为:“同时,就像‘积极’自由的自我一样,这个东西还可以膨胀成某种‘超个人的’东西,如国家、阶级、民族,历史的迈进等。这些东西都被认为是比‘经验自我’更能代表某[2]就是说,些特征的、更‘真实’的主体。”消极自由的自我同样可以像积极自由的自我一样超越其经验的自我,而诉诸国家、阶级、民族等等超个人的东西。这与上面讲的积极自由的“魔术”也可以轻易施之于消极自由之上是一个意思,而这个意思当然也是周先生所看不懂的。
    于是伯林在最后一段话中提示了向下面两节的过渡,这就是考察历史上自我导向的欲望的“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自我克制”,一种是“自我实现”。在这里,“自我克制”显然是指上述消极自由所导致的人格分裂,“自我实现”则是指积极自由所导致的人格分裂。这就是下面两节伯林分别标以“退居内在城堡”和“自我实现”的来由。“自我实现”一节是揭示积极自由的“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伯林自己明确表述了的(第211页),当无问题;问题是,我说“退居内在城堡”是在考察消极自由,到底是不是“误读”?
    其实,只要抓住伯林对消极自由的根本规定,即“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第189页),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伯林在这一节的开始就说了:“我可能受自然规律阻止,受偶然事件、人的活动、人类制度的常常是无意的结果的阻止。对我来说,这些力量太多了。我应该做什么才不致被它们碾压?我必须自己从那些我知道根本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脱出来。”(第204页)就是说,这一节的主题正好是我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是什么?如何能够保守住这一领域?或者说,如何能够“免于”被外界的力量所“碾压”?办法是,“我必须从那些我知道根本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脱出来”即采取“自我克制”。然后他以历史上柏拉图、斯多葛派(爱比克泰德)、佛教圣人、卢梭和康德等人为例,探讨了这种自我克制的历史渊源(他没有提基督教,只笼统地谈到“许多宗教和非宗教人士”,大概是为了避嫌)。这些人都是历史上理性主义的消极自由的主要代表,谁能怀疑伯林这里谈的正是消极自由呢?当然,在伯林看来,这种消极自由一旦成为“自我克制”,便导致一种人格分裂,在这种双重人格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来说就体现出一种内在的“积极自由”,即自己对自己进行强制;但这种强制正是为了不受强制,因为虽然是自我内心的强制,但毕竟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也就是不受外界的强制,这仍然是符合上述消极自由的规定的。消极自由在此包含积极自由的成份,这并不奇怪,而只能说明,消极自由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撇开积极自由来谈,它们之间实在是一种回避不了的辩证关系。
    周先生没有读懂伯林有关消极自由也可能发生“魔术般的变化”的观点,却一味地抓住消极自由中的这种积极自由的成分,而把伯林在“退居内在城堡”中对消极自由的论述整个都理解成对积极自由的论述,并以为这种论述表明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作用的肯定性的评价,这才是真正的“误读”!实际上,伯林对这种变形为内在积极自由的消极自由之深恶痛绝并不下于对外在的、即他认为典型的积极自由的反感,他甚至准备“原谅”那些因忍受不了自我克制而从执著于消极自由转向外在的积极自由的人,哪怕他们陷入“不公正”“暴力、残酷、对别人的奴役”,却毕竟“最能名副其实地增加他自己的自由”(第211页),即增加自己的消极自由。这总比那种“酸葡萄学说”要好,后者的归宿只能是“因窒息而死”或“自杀”(第210页)。
    我之所以要花这么大的力气来辨析伯林这一节中的意思,一方面是为了弄清谁在“误读”伯林,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澄清伯林对于沾染上了理性的这种消极自由的态度。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之罪就在于它是理性的,消极自由之错也正在于它向理性投降,所以我说这“明显地暴露了他的英国经验主义立场的狭隘性”。周先生的辩护则是,伯林“从来没有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第18页)。但这是因为当他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时,周先生认为他谈的不是消极自由,而是积极自由。对此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明了,这只是周先生上述误读的后遗症。再一个辩护是,伯林似乎也没有完全否认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他“多次肯定了康德的立场”(第18页),比如伯林在自己文章的三处地方都引证了康德。但引证康德并不意味着赞成康德,周先生所指出的这三处地方,第一处(《自由论》第206~207页)并未涉及理性问题,只涉及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第二处(《自由论》208页)是说明康德的自由个体“在它第的经验形式中”成了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我曾在拙文的注释16中说伯林是在对康德思想“肆意阉割”),伯林接下来就对这种人道主义的理性(“先验”)偏向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批判;第三处(《自由论》第225页)虽然说到康德“接近于肯定自由的‘消极’理想”,但接下来又是对“康德以及他这种类型的理性主义者”做了大段的强烈的批评。可见周先生的这一辩护又是不成功的。
    周先生对伯林的第三个辩护是批评我从教育问题入手来剖析伯林的自由观是“文不对题”,他说:“伯林讨论的不是教育问题,他也不可能如此愚蠢地伸张不受约束的消极自由。”但隔了三行,他又说:“由理性而来的专横最初起源于一种什么样的观念他从儿童教育上引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伯林没有否定这个教育过程,他否定的是我们的生活也需要这样的教育。”(第19页)可见,我和伯林讨论教育问题完全是切中本题的,我正是要从儿童教育上考察伯林是如何引出他对理性的拒斥的。我并没有说伯林“否定这个教育过程”,我的原话是:“伯林并没有说这(即教育过程)有什么不对,他反对的只是把这种儿童学习中由最初的强迫而转化为自愿的过程转用于对政治自由的理解。”(见拙文第27页)如果这句话是“文不对题”,那么上引周先生的两句话岂不也是“文不对题”?伯林讨论的确实不是教育问题,而是政治自由的问题,但他是通过教育问题来谈自由问题的,难道我在一万五千字的文章中“花费一千多字的篇幅来与伯林理论教育问题”有什么不妥吗?
    周先生的最后一个辩护是责怪我“避而不谈黑格尔关于自由的真正观点”。但他所说的“真正观点”,也就是他道听途说的那些流行观点:“在黑格尔那里,自由首先就不是人(更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绝对精神自己的事情,人只有参与这个自由过程的份儿。”(第19页)人只有服从绝对精神才是自由的,“但这要遭到个人的无数任性的抵制,因此绝对精神就下凡为地上的神物——国家——来驯化人,以实现这一自由”(第20页)。这就是一百多年来世俗的眼光、包括普鲁士国王对黑格尔思想的通常见解。但也有一些有识之士,从青年黑格尔派(布鲁诺•鲍威尔、施蒂纳等人)到青年马克思,并经过尼采到海德格尔和法兰克福学派,都在力图从黑格尔哲学中挖掘那些庸人之见底下所埋藏的真知灼见。例如,尼采的名言“上帝死了”实际上最先是由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3]。黑格尔逝世后,威廉四世曾邀请谢林来柏林大学任教,以消除黑格尔泛神论(无神论)的影响,就是看出了黑格尔哲学中的“自由化”倾向。但如伯林这样一些人(通常是经验论者)往往忽视了黑格尔思想中那些闪光的东西,而把他当作“死狗”对待。我在一篇批判伯林的文章中没有必要去重复那些人们都在千百遍重复的东西,而是致力于挖掘黑格尔思想中的“活的东西”,这难道有什么不对吗?更何况伯林对黑格尔的描述还不仅仅是片面,而且充满着误解,这一点在他的追随者周先生这里更加变本加厉了。
    例如上面所引周先生的话中说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要“遭到个人的无数任性的抵制,因此绝对精神就下凡为地上的神物——国家——来驯化人,以实现这一自由”,就是严重的误解。其实黑格尔的“真正观点”是,绝对精神本身要靠无数个人的任性来实现。“假如没有激情,世界上一切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而他所谓“激情”就是指“从私人的利益、特殊的目的,或者简直可以说是利己的企图而产生的人类活动”[4] ;绝对精神的“原动力,便是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和热情。我要把什么东西实行起来,成为事实,乃是我热烈的愿望:我必须参加在里边,我愿意从它的实施而得到满足。假如我要为任何目的而活动,它无论如何必须是我的目的。我必须同时在这种参加中,贯彻我的目的,得到满足”[5]。国家虽然是“地上的神”,但却体现在拿破仑这样的野心家身上,黑格尔称他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这些白纸黑字的论述,周先生是“避而不谈”呢还是闻所未闻?此外,如果他把消极自由界定为“消极自由所希望的是自己的意愿以及生活方式能够被承认或满足,而不是肆意地被干涉、阻止甚或泯灭”(第13页),那么他至少必须把黑格尔这里所讲的“满足”考虑在内。当然那样一来,他对消极自由的界定就破产了。
    又如,周先生断言:“黑格尔一生的思想活动都是在思辨精神自由,而从来没有单独思考过个人自由,这正是他与康德的区别之处。”(第20页)这同样是凭空臆测。在周先生看来,“精神自由”和“个人自由”是两个完全对立和孤立的东西,可以分别开来“单独思考”。但是什么叫做“单独思考”?如果说单独思考就是唯一的思考,而排除其他,那么不仅黑格尔没有这样做过,而且康德也没有这样做过。康德著名的“绝对命令”就是要使个人自由的准则成为普遍自由的法则。但如果单独思考是指专门深入地考虑过个人自由问题,那么黑格尔恰好做过这方面的细致工作,例如他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就专门对个人自由做了三个层次的分析,而且在抽象权利(抽象法)中对财产权、人身权、契约权、诉讼权这些个人自由权利做了论述,更不用提对市民社会、劳动和需要的体系等等的具体讨论了,这些讨论是连康德也远远不及的。至少,黑格尔对个人自由包括个人的需要和满足的考虑要比康德的形式主义自由观具体得多,甚至可以说,这才是“他与康德的区别之处”。
    当然,黑格尔的这些论述都是以他的理性主义为前提的,而不是“单独思考”,不是就事论事的经验性思考。但这难道不正是他的长处吗?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可以包容经验主义,将其作为自身的一个思维层次,而经验主义却不可能包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甚至不可能理解黑格尔的理性主义。这就是在自由问题上,我为什么认为黑格尔的理性主义(辩证的理性主义)要优于单纯的经验主义的原因。我把伯林的主要错误归结为经验主义的狭隘眼光,即把一切坏事归咎于理性主义,把一切判断基于眼前经验的标准,这应该是击中要害的。

    四、评周枫的伯林批判

    周先生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也是除结论外的最后部分“也评伯林”中,对伯林的自由观也提出了自己的批评。与那些一说某人的好话就要“为尊者讳”的恶习相比,这无疑是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举动,也使我感到钦佩。应当说,他的这些批判有很多是很中肯的,也是我很赞同的。例如他批评伯林“混淆了正当和善这两种价值的内容”,认为伯林把正义的标准归结为善的价值,“那么,我们是否要压制伤害他人的自由就会取决于这些价值是否被增加了。这样,我们就会出现为增进这些价值而容许伤害他人的现象,于是一切戕害人、杀戮人、控制人、玩弄人的现象就都可以在追求崇高价值或有利于大多数人的价值的名义下被允许了”(第22页)。这就指出了伯林的自相矛盾,即他把自由仅仅视为“善”的价值之一,也就必然会导致在某些时候容忍专制主义以其他各种“善”的价值为借口来压制人的自由。
    我想补充的是,伯林这种自相矛盾正是由于他只是从经验直观的立场上看待自由的结果。在这种经验直观中,自由和其他任何“好事情”一样,也只是一种价值而已,并没有什么优先性。只有理性分析才能使自由在众多价值中脱颖而出,成为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6]周先生说:“他的非理性立场[我要说,是他的经验论立场——引者]限制了他,使他不能理性地证明自由的优先性,最终挖了自由主义的墙角。”(第22~23页)这是很精辟的观点。
    另一个观点也很不错,这就是指出伯林的“多元主义”的误区。周先生说:“自由不能成为与多元价值平行并列的一元,而是所有多元价值存在的基础。而这意味着多元主义仅仅适合于善观念,正义观念恰恰是多元主义的保障,它本身不在多元主义涵盖的多元价值之列。”“它限制那些以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强迫的人的自由,从而保护那些因善观念与他人不同而可能遭受迫害的人的自由是多元主义的基础,而多元主义却不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人具有尊严的唯一必要条件,尽管可能不是充分条件。”(第23页)这些都是我很同意的,并且我也以自己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论述。我理解的“正义”(right,即“权利”,或译作“法”)就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统一体,所以它能够积极地“限制那些以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强迫的人的自由”,因此又能够保护那些“可能遭受迫害的人”的消极自由。这正是我在批判伯林的自由观时反复申述的观点。在这点上周先生甚至比我走得更远,他说:“自由主义在正义观上确实具有一元论的特征,因为只有‘国家’的这种特征才能保护‘社会’的在善观念方面的多元性特征。”(第25页)我不太赞同把“国家”扯进来(哪怕是打引号的“国家”),我更倾向于谈“法”或“法制”。因为国家在未来是否会“消亡”尚在未定,但只要是一个人类社会,就必须有法。
    但周先生顺带批评我在一元和多元的问题上“和伯林一样陷入非理性主义”,这却不知从何说起。他说:“与邓晓芒的论点相反,坚持多元论本身恰恰不是多元中的一元。这就要求进行类似罗素提出的逻辑分层,把多元论与坚持多论——在我们这里就是善和正义——区分开来。保障多元主义的行为不能再是多元主义的:正如‘说谎’的人本身并不说谎。”(第25页)其实,这里所涉及的只不过是对“多元论”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已。我当然是主张“逻辑分层”的,但目前流行的所谓“多元论”的一个主要特点恰好就是极力反对逻辑分层,所以才有伯林的悖论和我的调侃。如果承认逻辑分层,那多元论也就没有资格称之为“多元论”了,只能称之为“多样性 ”。因 为 所 谓 “多元论(pluralism)”就意味着有多个“元”或“本原”并存,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归结为另一个,更没有一个在逻辑上高于一切的“太上元”。如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是“多元论”的,但当他把众多单子归结为一个唯一的“上帝单子”(“太上单子”)的时候他就不再是多元论者,而只是一元论者了。当然,周先生一定要在“多样性”的意义上运用“多元论”这个词也可以,只要他保持概念的一致性。但这恐怕与伯林的意思不太相符,而且与理性主义还是“非理性主义”并没有什么关系。“多样性”当然不能容纳极权主义,因为极权主义正好是消灭多样性的,所以必须从更高的逻辑层次把极权主义排除掉才能保护多样性;但“多元论”则恰恰主张取消逻辑分层,没有任何一元能够优先,显然就给极权主义充当其中的一“元”大开了方便之门,从而导致多元论自我取消的悖论。多元主义的初衷的确是“意味着宽容”(第26页),但按照它的定义它必须宽容那些不宽容的“元”,所以最终导致的恰好是不宽容。
    周先生的“多元主义及其宽容意味着国家中立,或国家奉行自由主义”(第26页)一说,以当年张伯伦当首相时期的英国为最典型的实例,张伯伦对希特勒的崛起和侵略其他国家一味地“宽容”,结果自己的国家最终也面临生存危机。
    所以我主张用“多样性”来取代“多元主义”,以便为更高逻辑层次上的自由一元主义留下地盘。但这是否会导致“为强迫人们接受消极自由做论证”呢?周先生认为不会,但他提出的理由却是:“自由主义从来不会反对在个人自愿选择下的非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放弃个人自由,只要是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不会对此构成强迫。个人自主下的不自由不是自由的敌人。”(第24页)这段话很怪,“在个人自愿选择下的非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个人自主”地“放弃个人自由”,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只能理解为一个人自由地选择了不自由,或者说选择了受某种束缚,例如自由恋爱,又如弗洛姆所谓的“逃避自由”。逃避自由或者选择不自由,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选择仍然是自由的,所以他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人家也无权干涉。这里面包含了自由的异化原理,但绝不能(如伯林等人那样)理解为:有些人天生就是不自由的,也不需要自由,所以我们(自由主义者)也只好随他们去过他们禽兽不如的生活。相反,一切人都是自由的,“人生而自由”(卢梭),这不能理解为一个生物学原理,而只能理解为一个哲学原理,或如康德所说的一个“理性的事实”。正因为如此,自由一元论才有可能在逻辑上占据更高的层次,而不至于被人借口“他们不是自由的,请不要把自由强加于他们”而动摇其一元地位。但这种构想正是伯林等人当作“积极自由”的弊端而避之唯恐不及的,他们觉得还是守住自己经验主义的立场较为可靠,而对任何理性的“逻辑分层”表示怀疑。

    余论

    周先生在他的“结论”中对我的文章的结论做了点评,主要有两点。一点是,对于我批判伯林的经验主义狭隘性,周先生辩护道:“其实,伯林是最不应该被归入经验主义一类去的人物,这从他晦涩的表述、对形而上学根源探究的强烈兴趣可见一斑。”他的经验主义只是“一个立场、观点问题,与其所采取的分析、探究事物的方法没有关系”(第27页)。这种归类法显得太奇怪了,一个人的立场、观点和他分析、探究事物的方法居然会“没有关系”!即算如此,我根据伯林的“立场、观点”把他归入“经验主义一类”,又有什么“不应该”的呢?更何况,说他具有“对形而上学根源探究的强烈兴趣”也是言过其实,他何曾真正具有对自由概念的形而上学兴趣?[7]也许只是因为周先生对他的一些表述读不懂(如上面所证明的周先生的误读),他才说伯林的表述“晦涩”。其实伯林只不过比一般经验主义者喜欢绕更多的弯子罢了,只要仔细多读几遍,并没有读不懂的地方。周先生说:“邓晓芒回避伯林关于自由转化为压迫(极权主义)的分析,而正是这种分析最具思辨色彩。”(第27页)这种“结论”对于读过我的文章的周先生来说未免太过分了吧?难道我不是专门有一节探讨“自由如何成了不自由”吗?难道这种探讨不正好说明,伯林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析恰好缺乏思辨色彩,连最基本的“异化”概念都一窍不通吗?
    另一点是,周先生读到我反对“单凭一些经验上的描述就能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的话,大惑不解(或者说受到了震撼):“这就把笔者弄糊涂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在谁的思想中体现出来?在黑格尔?在马克思?读完邓晓芒文章后得出的结论是:他置换了‘自由主义’的内涵,他一直在‘自由主义’的名称下维护并非甚至是与自由主义相反对的内容。”(第27页)读到这里,不禁觉得好笑,真是太没有见过世面了!自由主义本来就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对立观点的领域,谁也无权说自己头脑里那点自由主义见解才是“自由主义的内涵”,别人的都不算数。如果说只有英国经验派的自由主义才是自由主义,其他的都是非自由主义或反自由主义,那也太单调了。我并非是说伯林等人不是自由主义者,但我要强调的是大陆理性主义通过吸收英国自由主义而把它提升到了形而上学的高度,这是从康德到黑格尔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所做出的最大贡献。相反,英国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却不愿意做这种提升,反而把这种提升视为造成极权主义的罪魁祸首,这里面充满着误解。所以大陆自由主义可以包含英国自由主义,反过来却不行。
    至于如何理解“理性主义”,是rational还是reasonable,是“先验理性”还是“交往理性”,这个当然是需要考查的。我历来反对把理性狭隘地理解为“逻辑理性”,而主张把超越性的自由的理性精神考虑进来,形成“辩证理性”,并通过对黑格尔的研究澄清了两者的关系[8]。但中国的情况实际上是连表面的逻辑理性都极为缺乏,所以现在来谈应该把自由主义建立在这种理性而不是那种理性的基础上,还为时过早。
    最后我想对周先生文章的尾注中的两个问题做出回答。一个问题是注释5中提出的。我在拙文中引述了伯林的一个许诺:“我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但我认为伯林并没有提出“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不得跨越的疆界”的有效手段,因为他不要法律的强制,而只是依据“这样一些规则:它们被如此长久与广泛地接受,以致对它们的遵守,已经进入所谓正常人的概念之中,因此也进入什么样的行动是非人性与不健全的概念之中”。于是我质问道:“这些规则有没有强制性?如果有,那它们就相当于法律的权力,伯林就只是换了一个字眼而已;如果没有,那它们就只是‘正常人’脑子里的一些主观想法,顶多是一种舆论压力,它们对于‘建立这样一个社会’是远远不够的,而只能更加突出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必要性。”对此周先生的辩护是:“邓晓芒混淆了法律和道德。”“因为这些疆界先于法律,是自然法的内容。”“道德的强制性是指道德命令,而非法律意义的强制。正因为它们具有道德的力量,才可以抵制法律的随意性。”(第28页)周先生这样强为之辩是没有用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游走的不是我,而是伯林自己,他就是想用一种道德的“消极”作用来冒充法律的“积极”效果,而我则把他逼到了墙角:你说的如果是道德,那么理想的社会就无法建立;要想建立有实际效力的社会规则,就必须从无强制性的道德降到具有现实强制性的法律上来。伯林头脑中的美好的田园牧歌就像孔子所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国历来就是“以德治国”,以德代法,甚至不要法律,但那只不过是中央集权的军国统治之上的假象,这是比法律更加不可忍受的强制力。如果没有武力,这样的社会如何能够单凭“自然法”并“先于法律”而存在,实在是无法设想。至于所谓“正常人的概念”,尽管如周先生所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概念”,但我并没有对之“大肆嘲讽和挖苦”,而只是问了两个很自然的问题:1)“‘正常人’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就是伯林一贯反对的“多数人的规则”?2)“‘不正常’或‘不健全’的少数人是否也应该得到尊重”?问题的确有些恶毒,但这能叫“大肆嘲讽和挖苦”吗?
    其次是注释16中,周先生不同意我把“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称为“消极自由的这种主体的膨胀”,认为“这是严重的误读和混乱。孔子和孟子所展现的自由人格是典型的积极自由人格,与消极自由毫无关系”(第28页)。这个例子的确不很贴切,但我已在我文章的注释5中对此做了说明:“当然,我不认为孔孟这里所谈的是自由问题,但就‘免于’的行为模式来说,无疑也是吻合的。”其实我并不认为孔孟的人格是什么“自由的人格”,不论消极还是积极的自由都谈不上。我在这里只是着眼于其“免于”的思维模式与伯林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中讲消极自由的话十分类似。如伯林说:“但是如果我不再执著于财产,不再关心我是不是身陷囹圄,如果我在我的心中已经扼杀了我的自然情感,那么,他无法让我屈从他至于伯林在的意志。”(第204~205页)这里讲的到底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到底是谁在误读伯林,我们在前面已经说得很透了。

  • Jason H.Chin

    2008-02-23 21:07:12 Jason H.Chin

    我从PDF转过来校对的。注释用的是页注,发过来就不见了。有需要完整版的人豆油我。

  • fission

    2008-02-23 21:59:24 fission

    强烈请教怎么用PDF转为TXT?

  • 锅巴

    2008-02-24 00:02:11 锅巴 (2012世界末日躬逢其盛人生幸事)

    这篇好.

    还有另外的"两种自由概念":

    自由主义的"自由"和共产主义的"自由"

    "否定"的自由和"肯定"的自由.

  • 锅巴

    2008-02-24 00:03:08 锅巴 (2012世界末日躬逢其盛人生幸事)

    如果这些不弄清楚,

    脑袋里就经常是一盆糨糊.

  • Jason H.Chin

    2008-02-24 13:48:09 Jason H.Chin

    2008-02-23 21:59:24 hermes   强烈请教怎么用PDF转为TXT?
    ————————————————————————
    有转换的软件。

    有的软件不能转换的,用Foxit Reader上的文字选择就可以。

  • fission

    2008-02-25 16:35:10 fission

    软件名?拜托拜托!!:)

  • Jason H.Chin

    2008-02-26 12:21:16 Jason H.Chin

    把你邮箱给我,我发给你。

  • †Samuel

    2008-03-11 16:58:10 †Samuel ((约3:16))

    好长啊

  • Jason H.Chin

    2008-03-12 19:31:22 Jason H.Chin

    四篇文章。柏林一篇,邓晓芒两篇,周枫一篇。

    都是讨论柏林的文章的。

  • Jason H.Chin

    2008-03-31 14:44:53 Jason H.Chin

    在这里下载有注释版。
    http://www.mediafire.com/?iolam24eetn

  • 改头换面。

    2009-08-17 00:20:26 改头换面。 (好好学习。少上网。)

    这看完得一段时间

  • 寒冬夜行人

    2011-07-17 14:16:45 寒冬夜行人 (busy to live or busy to die)

    大一的时候用手机囫囵吞枣的看了《两种自由概念》,差不多全忘了。。

  • 宋先生

    2011-11-23 04:11:08 宋先生 (新年好)

    D 柏林自由论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2263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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