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跳楼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1-10-08 19:31:34 来自: nemos律师(幸福来敲门--哈佛大学幸福课)
富士康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法明文规定,工人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富士康的员工每月加班超过100小时。
虽然富士康跟员工签订了自愿加班协议,
可是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愿加班协议无效。
在发生了连环跳之后,富士康又跟员工签订了不自杀协议,约定一旦员工自杀,不得找富士康麻烦
且赔偿数额不超过10万元。
这样的协议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当然无效。
每个法律问题的背后都有社会问题。
富士康跳楼事件反映的是当前中国工人群体的普遍弱势,中间的许多人觉得看不到未来。
如果只是用自杀率来为富士康辩解,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缺失。
工人不是螺丝钉,是活生生的一个个人,是他们父母的孩子,承载着家庭的希望。
是有情绪起伏的人,是有喜怒哀乐的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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