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决定论
2007-12-01 10:04:38 来自: 锅巴@留豆察看(认真你就输了)
从我开始关心“国家大事”以来,我就一直在“制度决定论”与“文化决定论”两边反复。最初大概是受鲁迅的影响,因为我在课本之外读了不少鲁迅的书, 医学转向文学,“改造国民性”,虽感受很浅,但印象很深,以后慢慢感受到现实和历史的黑暗,很自然会以鲁迅的思路来解释。后来在大学里读胡适,看到胡适也说,二十年不谈政治。但奇怪的是,胡适没有加深我的“文化决定论”,反而形成一种消解。后来想其中原因,鲁迅和胡适的“文化观”虽有相似,但毕竟有很大的不同。胡适对人权的强调和对民主政治的强调,保证他的“文化论”不致偏离了它自己的范围。
由此我也想,所谓“制度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在很多情况下其实不能称之为“决定论”,而只是作为个人,强调的不同和实践的不同。比如胡适,他强调文化的重要性,并决定自己的工作重点是做文化工作,仅此,并不构成“文化决定论”。他一贯反对国民党的“训政”,也是一个表现。他也并没有说,先把人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民主。相反,二十年不谈政治,我觉得是知识分子自觉的自我限制的表现,也即,文化的归文化,知识分子的归知识分子。
我在大学里,读胡适,读《书屋》,读文史,读文化,最后的结果是,我放弃了“文化决定论”。(另一个背景是,教经济学一个老师向我证明“公有制”的虚幻,我彻底放弃了共产主义,接受了自由主义。)为什么读文化反而觉得“文化”没有那么重要了呢?我后来想,可能是“文化”与“文化”有很大不同,“文化”太宽泛了,很多问题用“文化”一词不能说清楚。比如说,规则文化和伦理文化就是两种不同的“文化”。说到“文化决定论”,是不是也有不同的“文化决定论”呢?总之,我读了胡适的“文化”,当年的《书屋》的“文化”,就发现,中国的问题,不是“文化”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制度决定论”成为我的主要倾向。于是我转向了法律。大学的后期和工作的几年中,法律成为我的主课。除了读一些法学教材,主要是读西方的法理学和法律史。
大学毕业,进入社会,进入基层政府、乡村中学和教育体制。我开始体验“制度”。的确,“制度”是决定一切的。这个“制度”就是不讲制度的制度。跟这样一个“制度”讲制度,没有出路。这个看法,在我的观念里日益加强。制度本身不能改变制度,要改变制度,必须跳出制度之外。胡适从西方回来,大概就相当于我从大学出来吧,他面对的是一个宪政制度实验的失败,我体验的是一个极权制度不可能自我产生一个宪政制度。如果制度改变是是一个目标而不是一个是否重要的问题,那么问题就不再是一个制度问题,而是在制度之外:民主制度,何以确立?
法律的阅读和历史的阅读进一步印证我所积累的生活体验。这些阅读中,让我感受最深的是两个人,两本书。两个人是吴思和秦晖,两本书是伯尔曼的和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
吴思告诉我,今天的中国其实仍是200年前的中国,也可以说是2000年前的中国。秦晖告诉我,今天的中国仍是一个皇权至高无上的大共同体本位社会。《法律与革命》告诉我,所谓法治并不是“近代”的产物,《法律、立法与自由》告诉我,自由是渐进改良的传统(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自我演进)。
我相信这两个人和这两本书。可是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自由如何可能?我真的有些绝望。一个跟我长谈三年的朋友对我说:你怎么一会儿制度决定论,一会儿文化决定论呢?是的。我来考上大的历史,一部分原因就是朱学勤在讲西方思想。我来研究一下西方思想,是因为我认为它很重要,这有一点“文化决定论”的意思。
但是我觉得“文化决定论”本身意义不明。即使是论者本身对“文化”的定义是清晰的,那么论战也是不清晰的。“文化” 包罗万象,本身就有不同含义,即使同一含义,也有细微的差别,而这些细微的差别,结合无限复杂的具体情境,也会被无限放大。
那么反文化决定论的意义也并不清晰。朱老师反对文化决定论,我认为至少在两点上是完全成立的,这两点也是反对文化决定论的逻辑界限。一是,文化决定论是从制度革命往后撤,而不是往深出走,所以文化决定论遮蔽制度问题;二是,文化决定论导致人性改造理论,而人性改造的必然逻辑是否定自由。
朱老师没有走出他所定义的文化决定论,这个“文化决定论”是以超越人性的道德理想国为前提的;也没有走出他所设定的题域,在文化和制度变革的关系上,朱老师强调的是文化不能做什么,而不是能做什么。所以我认为,朱老师对文化决定论的反对,是完全成立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如果想要说点文化的重要性,是建立在我完全认同朱老师的上述考虑的基础上的。
朱老师谈到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时,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要解决中国问题,是从文化上解决?还是从制度上解决?面对这个问题,朱老师提出要着眼于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但是如果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也就是说,要从制度上解决已经不成为问题。那么接下来的就是:如何解决制度问题呢?从制度上解决制度问题么?这好像是同义反复。美国开国13州55名议员的解决办法我们恐怕永远也无法复制。这个办法有其深厚的文化传统的基础,希腊制度,新教伦理,议会实践。也有其现实政治前提,即修改“联邦条例”的会议得以召开。如果按照哈耶克的分析,自由社会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不断演化的结果,是社会规则体系不断自我更新的过程,那么中国“如何解决制度问题”,就不是一个人们可以思考的问题。朱老师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因为朱老师没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那么在他谈到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时,着重讨论了文化在制度选择过程中的非决定性。朱老师列举大陆、香港、台湾的不同政治实践为例。这个例子我以往也经常拿来论证文化的非决定性。这三地都是汉语世界,都共享儒家文化,并且传统文化保留最多的地方最民主。
怎么样反驳这样的论证呢?我觉得要分析究竟什么是文化传统。第一,如果把文化传统定义为“儒家文化”,港台两地儒家文化的存在对民主制度没有阻碍,不能说明如果它还是主流文化,依然对民主制度没有阻碍。我们要看到港台两地已经充分接受了西方文化。港台两地的历史只能证明民主制度可以有各种文化文化存在,而不能证明文化在制度确立中的地位。证明文化对制度变革的作用,必须考察全球范围的制度变革的大趋势。
第二,如果把文化传统的定义扩大一点,中国文化传统并非指儒家,也指法家;定义再扩大,文化传统也指晚近的历史变迁,那么港台两地的制度选择的传统背景就更复杂。香港是一个施行英国法律的殖民小岛,不足有广泛的意义,而台湾的制度选择的背景是被日本人统治50年,又被美国文化浸淫50年。
胡平是论证中国民主化的重要知识领袖,他在反驳中国不能民主的论调时说,有人说中国地大人多无法民主,那么印度可以有民主;有人说儒家文化不能民主,那么台湾韩国可以有民主;有人说共产主义的历史阻碍民主,那么东欧各国可以有民主;有人说,小农社会无法养育民主,那么美国建国就是农业社会。
我看到有一个人质疑胡平的论证:四个条件都具备的时候,可以有民主么?我没有看到胡平的回答。如果我把扩大了的文化传统称为“传统”,赋予其特定的一组含义,那么我可以说,文化或许不决定制度,传统决定制度。如果不存在任何民主制度得以确立的传统,那么民主制度是无法确立的。制度决定自由的保障和中国的前途,传统决定制度。追溯到传统,或许可以给人的意志和行动提供多一点的启示,至于人的行动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传统,这最终成为一个实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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