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黑色司法经验(【季风书讯】NO.219 编后小记)

没有

2011-04-07 10:05:32 来自: 没有

本期编后,我们打算讲一件事情,这是我们从去年5月到今年3月遭遇的一场黑色的司法经验。

从去年5月到今年3月,我们和百脑汇打了一场官司,原来觉得没有疑问的一件事,简简单单地按法律来就行,没想到在基层法院输了,到中级法院也还是输了。

我们租了百脑汇的一块地方准备开书店,百脑汇给我们的标准合同上说,这块地方是合法的,符合经营规定的。凡有法律问题,概由他们负责。我们想,这是一家大公司了,也开了不少店,应该是可信的。于是,签合同、付钱、装修,最后连书都搬进去了。

但到了这个时候,情况不对了。我们不能办工商注册,接下来,也不能办出版物销售许可证。这可是在中国,书店无证经营是件严重的事情。市里有文化稽查队、有扫黄打非办公室,专门检查书店有没有“出版物销售许可证”。

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办证,因为办证需要经营场地合法的证明。现在想想,我们国家的工商注册还真是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来设计的:生产资料三要素,齐全了就能注册,第一条就是经营场地。但是百脑汇的这座楼没有产权证明,甚至,它连竣工合格验收的证书都还没拿到。于是我们想,先等等吧,也许人家有办法。你看,虽然连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都没有,人家还不是照样大张旗鼓地开张了,升气球、拉彩旗,媒体的闪光灯在闪着,巨幅的电子屏幕在滚动着,尽管“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交付使用”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但人家在zheng fu对门(百脑汇对面就是徐汇区zheng fu)就敢这么干,我们还有什么话可说,再等等吧,人家这么有办法,也许过几天所有的证照就都有了。

没想到一等就是10个月,百脑汇也红红火火无证经营了10个月。可我们陪不起了,一面耽误着人工,一面又怕工商、文化来查。于是我们对百脑汇说,这事不能干了,我们终止合同吧,可百脑汇说,终止可以,你们得付钱。这就没折了,打官司吧。没想到这一来,从头到尾,全是黑色的经验。

按我们的理解,百脑汇敢这样无证经营肯定是有某种“默许”的,但既然是“默许”,也就是不能公开说的,到了法院,公开审理,总应该是按法律来办的吧。我们诉百脑汇没有给付符合合约规定的“标的物”,使我们损失了预付的租押金、装修和人工。但几个月一拖再拖,法院还中途更换了一次法官,最后出了这么一份判词,判词说:“合同并无提供权属证明的相关约定,被告对系争商铺具有合法出租权”。于是,尽管由于百脑汇的场地违法造成我们不能办理营业证照,但这和百脑汇无关,百脑汇依然拥有“合法出租权”。遂判我们赔付百脑汇近百万元。

这是我们完全没料到的,大街上骂架也不能这么不顾事实地胡说吧!从我们与百脑汇签约到终止合约,整整14个月,百脑汇所在的这座建筑不仅没有获得产权证书,连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都没拿到,明明是一座“不得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怎么会有“合法出租权”呢?我们与百脑汇签的合同中还规定:我们“必须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登记或许可证明文件,并确保该等证明文件在商业合作期内完全合法有效”,而申办经营证照的前提就是经营场地的合法权证,法院怎么能以“合同并无提供权属证明的相关约定”来为百脑汇辩护呢?

只能向中院上诉了。这次我们认认真真地找了每一条法律依据,写了2万多字的上诉书。当然,前提还是“相信”,相信法律才是法院的准绳,相信法院会依照法律来判案的。直到前不久,有朋友还在笑话我:平时听你谈话,似乎对中国的事情有深刻的了解,怎么真办起事来,就一点都不明白呢?果真如此。中院的判决在今年3月下来了,那天我正去杭州看一个朋友,当晚回来。以往这样的路上我总会克制不住地瞌睡,但那天,脑子被愤怒充满了,居然精神昂扬地一直回到上海。

中院判决的妙处在于,它是承认百脑汇违法违约的。它说:“系争商铺所在的中金国际广场一直未通过竣工验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百脑汇“作为出租方即系争商铺的提供者,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然而,“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这是个奇怪的句式,在从签约到终止合约,既然百脑汇都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怎么会“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呢?百脑汇根本就没有履约,这块地方根本就是无权出租的!而jiao zhou路大火以后的建筑市场检查,似乎也对他们毫无影响。

中院的判决全面维护了基层法院,只是打了个7折,让我们少赔一些。大概,这就算是一点同情心了。而对我们来说,接下来的问题,是冒着现金流中断的危险向现实投降,还是坚持“公民不服从的权利”?而这条 zi you 主义的原则,会不会又一次带来黑色的经验?

103人 喜欢
  • 鹏霄

    2011-04-07 12:40:53 鹏霄 (一人一票,改变中国)

    建议以“一场黑色司法经验:季风徐汇店关门真相”为题单独发一篇帖子。现在的标题“【季风书讯】NO.219 编后小记”看不出是什么内容。推荐给别人,别人光看标题也看不出所以然,不容易引起关注。

  • 杨友三

    2011-04-07 13:31:27 杨友三 (globalbrain.cn)

    社会到处都是坑!

  • 树静风止

    2011-04-07 13:48:53 树静风止 (春天来了,冬天还会远吗)

    凡是一定要小心。 不能抱侥幸心理啊!

  • 2011-04-10 10:16:59 didi

    合同的有效性和未按照合同履行并不矛盾。在你的这个案子里头,合同的有效性的基础是出租方对出租场地拥有物权,他只要能证明他是建设单位就OK了,取得产权证不是必要条件,他即使未取得必要手续就出租,承担的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和你们租约的有效性没关系。

    你的问题是租约没有定好,留下了被插刀的空间,出租方完全可以主张他已经向你展示了出租场地的现状,你是在明知场地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签下租约的。你顶多告出租方此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是这样违约的后果呢?你在合同中有没有针对性的违约条款?违约金多少?违约时租金如何算?

    你要是写明白了,例如不在多少期限内办妥产证,提供某某文件,出租方要承担多少违约金,你的租金要如何减免的话,你在法庭上直接要求按照合同履行就是了,上海的法院也没那么大胆子,在如此明确的约定下乱判(当然也不排除会有乱判)。所以,总之,这个事件,你们本身也有一定责任,也需要反省。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

  • 勋

    2011-04-10 11:48:54 (229)

    前天特地去你们这家店。记得以前好多豆瓣活动就在那儿,挺好的。可是百脑汇2期的员工偏偏都说这里从来没有书店。最后不信邪,跑去五楼。书店的logo还在,人去楼空。想想楼下那帮睁眼说瞎话的人,现在看到这篇,果然有故事。『生对了国家,愚人节天天过』此话不假。

  • fancy

    2011-04-11 11:08:17 fancy

    如lz所述,一二审的判决书中均有大篇对合同有效性的相关论证。那么一个疑问,lz当时的答辩论点究竟是围绕在合同的有效性?or对方根本违约下的合法解除权利?

    如果是前者,那么如同didi所述,其实对方的违约行为基本于合同效力无碍,诉讼结果自然不会更倾向于lz。而如果是后者,且亦有相关证据链条佐证的,lz所谓的“黑色”似乎才能更加确实。

    不可否认,现有的判决确实可能存在各种莫名其妙,但还是建议lz在日后能够更重视结合专业人士的指导。这样,至少在情理兼具的情况下,降低因法律技巧的缺失而带来的风险。

  • Nejma

    2011-04-13 15:52:02 Nejma

    didi和fancy好象很专业。请问下,在季风与百脑汇签约到终止合约的14个月里,百脑汇无产权证明,无竣工合格验收的证书,“不得交付使用”。这样合约也还是有效的吗?

  • Nejma

    2011-04-14 10:40:00 Nejma

    再请教,合约应该是有目的的,如果实施情况不符合合约规定的目的,此时该如何办?

  • Foxy

    2011-04-15 12:47:38 Foxy

    案情本身因为没能看到判决书,不太好说,但是向LZ表达以下几点:

    1、合同合规的审查很重要,签合同时的大意将使你在纠纷出现时付出代价;
    2、无论合同伙伴是多大的公司,在法律层面上都应从不信任作为出发点来防范;
    3、法律中使用“不得”的字眼很多,但未必会规定后果;
    4、诉讼不止是阅读法条那么简单的,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时刻可能因为失误而翻船,辛普森当年都可以逍遥番外了;
    5、一中院每年要处理多少上千万,上亿元标的的案子,接触多少垄断企业、跨国公司,没必要为了一个百脑汇折腰;
    6、中国的司法确实有特殊性,但这样的特殊性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在此不提)还尚不能够颠倒是非黑白;
    7、LZ与其推卸责任给“黑色司法“,不如在今后提高法律风险防范的投入成本,我相信你的法律成本投入会让你在这黑色司法(如果LZ坚持这样认为)的环境下,依然在法律层面上如鱼得水。


这个小组的读书人也喜欢去  · · · · · ·

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三联书店 (1120)
三辉图书
三辉图书 (967)
犀牛书店2.0:开·闭·开
犀牛书店2.0:开·闭·开 (2450)
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3835)
天堂图书馆
天堂图书馆 (1200)
读
(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