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不想干了要负什么责任不?

少烦

2007-08-08 00:28:52 来自: 少烦

各位豆友:
好.


我在医院上班,当时是4月份进去的(那时我还没毕业),我应聘成功后,医院要我交3000块押金,我交了....
现在已经到8月份了,期间回学校答辩,用掉了一个月时间,现在算起来总共有3个月了,但医院到现在还没有跟我正式签定合同(7月份我毕业,7月头的时候,人事科将我的毕业证书跟学位证的复印件留在医院存档,并登记了一张表格,是关于我个人情况说明).
现在发现待在医院不适合我,有意跳槽,

问各位豆友,我要负责任吗?是什么责任?我的3000块押金能拿得回吗?
至今我还没跟医院签定合同.医院是公办性质的医院.

  • 宁远

    2007-08-08 09:47:06 宁远

    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另外新的劳动法也并非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规定员工离职不用给雇主交纳任何形式的违约金,根据新的劳动法的规定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宁远

    2007-08-08 09:48:24 宁远

    医院收你押金是违法的

    你和医院是不是没签合同?没有合同也就没约可违。

  • lea414

    2008-07-03 10:56:00 lea414

    你不用怕,试用期期间你是有权利离开的,医院要是阻拦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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