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研究
2006-12-17 21:12:48 来自: 石亭(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許焯權博士
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
建築學系
目錄
1. 引言 2
2. 香港公共藝術 9
3. 比較研究 21
4. 問卷調查 31
5. 第一次諮詢 37
6. 第二次諮詢 42
7. 評估與分析 51
8. 建議與總結 62
附錄
A. 香港公共藝術幻燈片簡介
B. 研究旅程概覽及日程
C. 社會服務團體列表
D. 香港支持藝術的基金會列表
E. 網上藝術計劃及公共藝術資源列表
F. 國際公共藝術課程及節目列表
G. 香港舉辦公共藝術計劃之可能地點及節日列表
H. 訪問概覽:香港公共藝術計劃
I. 幻燈片:意見調查
J. 問卷表格
K. 問卷調查及研討會一覽表
L.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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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7 21:13:54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1 引言
研究背景資料
1.1 香港藝術發展局的視覺藝術小組委員會其中一項任務是改善香港的視覺藝術環
境。2001 年,視覺藝術小組委員會考慮進行一項有助公共藝術在本地環境發展的
研究計劃。小組於三月公開徵求有關進行該項調查的研究計劃,招徠各界競爭。
經過一輪面試及篩選,本研究報告的作者被委任為顧問,於2001年11 月1日開始
進行研究。
1.2 計劃最初的研究範圍包括以下建議的任務,由顧問重新整理或修改:
i. 制定適合本地情況及本研究計劃的「公共藝術」工作定義 (或多數定義)。
ii. 審核公共藝術的現況,以及政府有關公共藝術的措施對於公共領域內各不同
利益者的影響。
iii. 審核並分析目前公眾、機構及政府對於公共視覺環境的態度,同時確定形成
該態度的主要原因。
iv. 審核公共藝術對香港的環境、運輸及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
v. 鑑別數個對香港具比較價值的城市,說明它們有關公共藝術的立法、城市規
劃、展示策略及撥款資源。
vi. 為鑑別和聯繫公共藝術與藝術消費者、整個社會以及地區社會的關係建立一
個框架。
vii. 鑑別最少三個個案研究,說明 v 項的框架。這些個案必須包括一個位於新界
的地區研究。
viii. 審核與本地及中國文化相關的藝術範圍。
ix. 評估香港公共藝術的未來發展潛力,包括藝術作品與都市景觀及公共建築的
配合,設計、標誌與建造環境的整合。
x. 向各利益階層建議策略,務求為香港建立更佳的視覺環境。
xi. 就有關i-viii 項所鑑別的問題,計劃、發展、促進及實行一系列諮詢。顧問或
希望為各利益階層進行一連串諮詢。
xii. 為實行所建議的策略,制定初步立法與管制要求、以及撥款與流程安排的計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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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根據本計劃的研究結果,建議未來公共藝術的研究與發展重點。
1.3 為避免資源重複,本研究特別規定不包括 1997 及 1999 年的公共藝術研究計劃的
研究範圍,該項研究計劃由當時臨時區域市政局轄下的香港文化博物館負責。
研究小組
1.4 研究小組由以下成員組成:
許焯權博士 – 研究負責人
馮景行先生 – 高級研究員 (至2002年8月)
杜永德先生 – 研究員
嚴惠英女士 – 研究員
莫健偉先生 – 研究員 (自2002年8月起)
研究目的及範圍
1.5 本研究計劃分兩階段進行。首六個月為分析期(第一階段),了解本地及全球公共藝
術的成果。 分析期的工作包括以下四項任務:
i 回顧 – 回顧 a) 香港公共藝術的性質,當中包括定義、範圍及意義,以及 b) 公
共藝術與公共生活的關係 – 公共生活包括其現況、政府措施、私人及公共領域
的各方利益,以及與本地中國文化的關係。
ii 比較 – 亞太區內三個代表城市的比較研究 (儘管此研究範圍未包括中國大
陸,我們深知中國大陸在這方面的潛力,將為香港的公共藝術及藝術家開拓新
領域)。計劃進行比較研究的城市為台北、東京及新加坡。研究小組分別出訪三
個城市 (每城市一小組),收集及了解以下各方面的第一手資料:立法、計劃、
實行策略及撥款資源與機制。這些資料將與香港的個案研究進行比較;香港的
個案研究將於第二階段進行,當中一個為新界的個案研究。
iii 調查 – 調查並分析 a) 一般大眾、b) 機構及 c) 政府對公共藝術的態度和價值
觀,以及公共藝術對環境、運輸及日常生活的影響。此調查的所有代表機構都
經過精心篩選,並逐一進行資料搜集、問卷調查及訪問。
iv 諮詢 – 舉行兩次諮詢研討會,邀請各界人士參與:第一次諮詢會於遞交首個發
展報告一個月前舉行;第二次諮詢會則於遞交綜合報告前兩個月舉行。研究小
組已鑑定相關各方利益的代表人士,並邀請他們參與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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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二階段為期六個月,稱作歸納期,為實現公共藝術建議實質的行動計劃及策略,
概要如下:
i 交流 – 發展公共藝術交流、推廣及教育的框架,對象為藝術消費者、整個社會、
地區及國際社區。這可以包括鑑定與現有國際公共藝術網址的聯繫潛力。
ii 制定 – 本部分可作為制定具體建議的策略及計劃的試驗場,包括立法及規管措
施、透過委託或公開競投取得公共藝術項目的撥款及後勤支援。
iii 探討 – 研究公共藝術的未來及潛在發展,例如建築及視覺環境的整體設計方
向、新公共藝術模式的研究及發展 (特別是與香港文化及都市獨特性有關的研
究) 及國際交流等。
iv 評估 – 本報告的評估將於為應付突發事件發生及遞交修訂綜合報告後準備核
數報告的最後一個月內進行。著名的國際權威亦會被邀請對最終報告作同級評
核。
定義 – 何謂公共藝術?
1.7 我們的確難以界定公共藝術的定義。我們的調查顯示不同界別對不同定義的反應
(附錄 I),然而我們希望引用英國西南部公共藝術委員會所界定的定義,為公共藝
術作全面探討 (http://www.publicartonline.org.uk/index3 .htm):
「公共藝術一詞表示藝術家及工匠在人造、自然、都市或農村環境下工作。目
的是整合藝術家與工匠的技術、視野及創造力,將之融入建立新空間及再造舊
空間的過程中,以獨特的素質鼓吹發展,在建立視覺刺激環境中令空間增添活
力和動感。
與藝術家及工匠一同工作提供設計概念的機會,讓藝術超越純粹功能的作用,
為地區、國家或地域創造一個反映生活及希望的地方。
公共藝術的定義並不簡單:
* 這或可以歸結為鋪路、園景建築及種植花木、築圍牆、砌磚、製造玻璃、裝門、
欄柵、窗戶、佈光、座椅、玩樂區/結構、雕字及牌匾。
* 這種藝術可以表現於掛毯、地毯、織物、紡織品、懸掛物、旗幟、顏色的運用、
版面設計、雕塑、陶器、瓷磚、室內燈飾、標誌及地板。
* 公共藝術可以是雕刻、攝影、印章、油畫、電影、電腦影像、表演、節目、音
樂製作等,更可引用故事或文字,令作品更具裝飾性、幽默、優美、精巧或爭
議。
* 同時,公共藝術可以代表我們的傳統或頌讚未來、突出獨有的地方及成果或將
事情概念化。作品可以是持久或暫時性質、內在或表面、整體或獨立、紀念用
或家用、大規模或小規模、設計或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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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藝術成果如何,它們都有統一的素質;這些成果具備該地方的特質,而且
與該地方息息相關。
公共藝術有甚麼益處?
一個完善的公共藝術政策可以從以下途徑得益:
* 吸引本地專家及私人界別投資
* 令地區或市鎮成為更吸引商業機構設立的地方
* 透過創造就業、培訓及發展技術,刺激本地經濟
* 地區具備吸引旅客觀光的競爭優勢,促進旅遊業
* 促使地方更具本地特色,為本地及外地藝術家及工匠提供機會,以利用自己的
技能及眼光
* 增加使用空間,開拓地區及有助減少罪行和壞風氣
* 環境更文明,增加社區參與及為未來創造文化遺產
公共藝術即是好的設計,好的設計具有意義。優質的環境傳播正面的訊息。實
行這兩個原則不代表需要更大的開支。這是利用已有的資源發揮創意,而不是
僅供裝飾用途。」
1.8 公共藝術結合兩種概念:「藝術」本身的定義極具爭議,甚至可以成為另一個研究
論題;若將之加上「公共」的意念,更會令闡釋「藝術」的定義更加困難。我們
可在字典初步了解這兩個詞語的意思。「藝術」,代表「實用技能,或其用途,由
原則指引:人類的技術及力量 (與本質相反):應用技能以製造美感 (特別是肉眼
可見的美感) 及製作具創意的影像,正如美術一樣」。「公共」,代表「存在的人們
或屬於人們的事情:屬於一個社區或一個國家:一般:普通、可以共用、開放給
所有人的:眾所周知:公開、沒有隱藏、不是私人的:從事或關心社區事務:全
心全意為大眾利益或作出貢獻 (除了公共精神一詞外,這種用法現今已屬罕有):
國際:開放予整所大學的人,而不僅限於學院:屬於公共場所的。」(1988 年,劍
橋,詹伯士英文字典)
1.9 我們傾向提出多方面的見解,在研究藝術範疇內包括視覺及表演藝術,甚至包括
最新興或其他新形式的概念藝術,這些藝術形式通常都不能用媒體或類別去分
野;然而當我們進一步進行研究時 (隨後章節將作出解釋),我們發現實際上在公
共藝術的範疇上已有一定的共識,認為公共藝術通常是指視覺藝術。而表演藝術
卻沒有包括在一般「公共藝術」的分類內,此現象可以從管理及資源方面清楚理
解:表演藝術通常都有完善的計劃安排並由行政架構管理,視覺藝術於公共資助
方面卻相對地被忽略。因此,視覺藝術在國際藝術政策及議程中愈來愈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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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表演與視覺藝術的公共撥款嚴重不平衡,往往注重資助前者而忽略後者,這已成
為全球化的現象,香港亦不例外。2003 年文化委員會的政策建議報告中,指出政
府在文化及藝術方面的總支出,有一半 (共 13 億港元) 投放在表演藝術上 (第 39
頁5.20章)。然而,已包括在這總支出內的藝術發展局的開支,進一步將這個比例
拉遠:70%為表演藝術的支出,僅 20%為視覺及文學藝術的支出 (文化委員會
(2003):第39頁5.21章注解1)。
1.11 我們嘗試聯絡部分本地表演藝術團體,希望進行訪問及查詢有關意見,但均被拒
絕或被認為與他們的藝術活動無關。
1.12 我們理解國際對有關公共藝術的傳統範疇與定義的標準,以及考慮到本地情況及
得到的回應,因而決定將我們的研究集中在視覺藝術,作為界定公共藝術的唯一
內容。
1.13 至於有關公共藝術公共範疇方面的詮釋與影響,我們絕對認同這個意念在社會及
政治層面的重要性,也同意藝術介入公共領域後產生的相關活動的切題性,然而
藝術的政治意義 (或藝術的政治) 絕對屬於另一個討論範疇 – 不論是否公共藝
術,藝術的意義及對公眾的影響都必然包括在這個討論範疇內。這是一個有趣而
重要的議題,卻遠遠超出本研究的範圍,或許日後值得進行有關的獨立研究。
1.14 在 1.13 表達的意見之外,我們還希望透過本報告引起關注,指出公共藝術對香港
法律及憲政有審視的作用,尤其是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爭議。基本上,公共
藝術以及其他文化、審美能力及知識的發揚,有賴市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信
仰及參與公共活動的自由等都必須受到適當保護,並在法制上得到彰顯。我們深
信目前的香港法律:第 383 條第 8 節所述的「人權法案」起了正確的作用,讓香
港人及藝術家探索及進行公共藝術的試驗,我們希望將來這方面都不會受任何影
響。 -
2006-12-17 21:15:16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2 香港的公共藝術
簡短回顧 (附錄 A 內的幻燈片)
2.1 若我們將公共藝術界定為公共空間內的藝術作品或公眾的藝術表現,公共藝術可謂
與香港一樣歷史悠久,因為任何一件城市的製作品,包括建築、工程、公共空間、
廣告、標誌或霓虹燈皆可視為一種藝術表現。因此,公共藝術的歷史發展概要足以
說明城市本身的歷史發展,這遠遠超出本報告的研究範圍。然而,我們嘗試將公共
藝術的發展簡述為一種自我意識的活動,因而我們可以省略香港生活內那些非自我
意識的藝術表現的討論。
2.2 有人會認為,公共藝術作為一種實踐,可以追溯到一些早期香港藝術家如七十年代
郭孟浩的作品中、又或從廣義的層面考慮,反映在曾灶財的城市塗鴉中。但作為真
正全面考慮的公共藝術計劃,最早是置地及太古公司發展的大型商業及住宅項目:
即 1985 年的交易廣場和 1986 年的太古城,分別包含國際知名藝術家亨利摩爾及朱
銘的作品。政府繼而在 1987 年重新發展九龍公園時,籌劃「雕塑徑」,亦包含當時
著名的國際藝術家如厄瓜多.帕奧里尼的作品。
2.3 在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期間,公共及私人界別持續發展公共藝術的計劃,例如香
港科技大學在 1993 年籌劃「藝術與空間:從雕塑到裝置」,引起有關公共藝術的其
中首個爭議,在校舍內不同地方放置神主牌帶出藝術與迷信的問題。新世界發展有
限公司亦資助香港藝術館舉辦首屆戶外雕塑公開比賽,讓獲獎的本地藝術家首次有
機會在主要公共場所展出他們的作品。自1994年,園泉香港基督徒藝術家團契發起
「藝術在醫院」的計劃,並成功於 2001 年在超過 18 間醫院的兒童病房佈置壁畫。
地下鐵路公司在1998年開始「藝術在車站」計劃,並委約國際著名藝術家為機場快
線站製作。他們亦於2001年在北角站主辦「藝術在車站建築」計劃。
2.4 九十年代中期,我們目睹香港在文化及藝術方面的重大改革。1995年,政府成立香
港藝術發展局「計劃、推廣及支援藝術 (包括文學、表演、視覺及電影藝術) 與藝
術教育的廣泛發展。香港藝術發展局致力促進藝術創作,提供更富足的生活的同時,
1
亦提升普羅大眾的生活質素及藝術鑑賞能力。」與此同時,自九十年代末期負責文
化及藝術活動的政府部門發生重大改革,以致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及市政總署解
散,而民政事務局成立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監察文化及藝術活動的計劃和執
行有關工作。
2.5 區域市政局 (正確來說應是臨時區域市政局) 於1999年與剛落成的文化博物館主辦
公共藝術計劃,是該局解散前的其中一項大型計劃。政府撥出共四千七百萬港元予
1
香港藝術發展局網頁 http://www.hkadc.org.hk
7
公共藝術項目,同時分配五百萬港元,舉辦了一項公開比賽,於三個公共場地裝置
七件藝術作品。鑒於該計劃的成功,新成立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與房屋署於 2000
年攜手合作,在一個新建屋苑-東涌逸東-籌辦另一項大型公共藝術計劃。第一
階段的邀請賽共製作了十六件藝術作品。
2.6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 2001年4月成立藝術推廣辦事處,專責公共藝術、社區藝術及
視覺藝術中心的事項。該辦事處旨在「讓藝術跳出博物館,融入社會的不同階層……
同時協助市民發掘他們對視覺藝術的興趣、豐富他們的藝術體驗及提升他們對藝術
2
的鑑賞能力。」 因此,藝術推廣辦事處將成為重要的政府機構,在日後推廣及實施
香港的公共藝術。辦事處籌劃「2002年公眾藝術計劃」公開比賽,於六個指定的公
共建築展示12件篩選出來的藝術作品。
2.7 備註
2.8 香港公共藝術的發展與其他西方及較先進的亞洲城市 (東京及台北) 的公共藝術發
展,可謂不相伯仲。紐約及台北早在 1983 和 1993 年開始百分比藝術計劃,八十年
代中期置地及太古公司在香港發展公共藝術計劃的遠見應受讚賞。政府在推廣公共
藝術方面的努力亦應受到表彰。公共藝術確實需要研究是否應透過立法包含在公共
建設中。
2.9 最近二十年,大部分藝術作品都以傳統永久性的雕塑及壁畫為主;因此,公共藝術
的定義、範圍及意義有需要審慎研究。其他城市的例子則強調更多樣的選擇,尤其
是藝術家可指定地點,擺放短暫佈置及舉行活動,讓大眾主動利用周圍環境響應藝
術。舉一個極端例子,西雅圖擁有完善而且備受重視的公共藝術計劃,公共藝術的
撥款不但包括藝術作品創作,更包括任何有利大眾欣賞及享受藝術的意念或活動,
因此大廈及藝術場館的維修費用也包括在這廣泛的定義。
2.10 下列數個備受爭議的例子可說明香港的公共藝術與公共生活的關係,從而彰顯藝術
調解公共思考與社會秩序的潛力。1995年「New Man」的展示引起有關淫褻及不雅
物品條例的法律爭議,最後高等法院裁定該雕塑不受該條例規管。1996年,藝術家
潘星磊毀壞維多利亞公園內維多利亞女皇歷史雕像的鼻子,更在作品上潑上紅漆,
因而被判入獄28日。此行為藝術於1997年香港即將回歸中國時發生。1997年,丹
麥藝術家高志活的作品「國殤之柱」在香港多個地方豎立,引來多方面的激烈爭議
及衝突。臨時市政局拒絕展示該作品,而該作品最後放置於香港大學學生會平台,
突顯了當時社會與政治的不同觀點。
2
引述 2001年3 月13 日藝術推廣辦事處開幕典禮,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發言
http://www.lcsd.gov.hk/dept/pressrelease /mar/13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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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相對來說,公共藝術與中國文化的關係可說是未被探索的範圍。傳統文藝活動包含
精巧細緻的手工藝品技術,因此發展傳統文藝活動成為公共藝術計劃的潛力仍有待
培育。另一方面,藝術博覽會演變為文藝節目,可謂相當普遍。然而當中實際涉及
的問題不限於此,例如中國藝術本身的具體形象 (或形象再體現) 在廣大公共領域
內演變的可行性、起源於中國的公共物品的意義 (包括如中國建築及雕像) 以及中
國文化在公眾地方的一般藝術表現 (如舞蹈及表演藝術)。我們對選擇傳統中國文藝
節慶及舉辦活動的地點有初步的構思,這或有助香港發展新的及獨特的公共藝術形
式 (附錄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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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慣例
2.13 為了鑑別目前情況下實行公共藝術的特點,本研究以五個受訪個案 (四個團體的個
案及一個個別藝術家的個案) 作為揀選的公共藝術各方利益者。我們亦為其他個別
藝術家進行訪問。這項工作的首要目的是取得推廣公共藝術的思維模式,同時了解
組織所爭議的問題。這些個案所得出的觀察當然並非探究公共藝術不同特性的徹底
結果,但亦足以說明影響其動力的關鍵因素。以下列出今次訪問的對象,請參閱附
錄 H 以取得更多有關資料 (附錄沒有包括個案 V):
I. 林漢堅先生 (環境現代藝術館)
II. 梁以瑚女士 (藝術在醫院)
III. 馬啟濃先生、劉鳳霞女士 (藝術推廣辦事處,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IV. 陳燕玲女士 (新世界第一巴士)
V. 張韻雯女士及甘志強先生
2.14 個案 III 及 IV 是我們思考模式內「行政主導模型」的範例。這概念對於行政控制或
官僚障礙都沒有包含任何負面意義。正確來說,其意指此模型的某些特色,是確定
了各方利益者合作過程的協調形式。
2.15 相比之下,個案 I 與 II 說明了「以社區為本」的模型,其中的創作過程融入了社會
與群體的範疇,而組織團體透過公共藝術活動推廣社會及文化價值時,相對擁有較
高的自由度,亦因而有較大的主動性。公共藝術的藝術價值獨特且沒有可比較的共
同點,因此我們挑選受訪者時,並非按藝術標準,而是基於他們的工作與社區的密
切關係或彼此的相互作用。由於環境現代藝術館參與許多新界北區的社區活動,而
且他們在小學及中學發起壁畫藝術推廣,所以亦包括在此模型。藝術在醫院計劃乃
一個代表個案,將藝術創作與社會服務以及社區活動緊密聯繫起來。以個案V 張韻
雯女士的「走佬展場」(1999)及甘志強先生的「"視藝與公眾"碼頭藝展--尖沙咀天星
碼頭」(1996) 作為範例,代表「藝術家主導」的推廣藝術手法,而這兩項活動的成
功全賴發起者的動力及艱苦的努力,打破以藝術家為中心的活動與機構團體的界
限。這些個案的特色如下:
2.16 「公共藝術」的定義
2.17 一般來說,公共藝術與視覺藝術而非表演藝術有密切關係,香港亦不例外。基本上,
大多數公共藝術作品都以雕塑及繪畫為主。我們的受訪者普遍同意公共藝術即是在
一個地方或空間放置藝術作品,而大眾從而可分享該藝術作品;除了這共通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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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擁有多元化的創作方向、藝術媒體、形式、藝術與文化表達形式、觀眾和
參與者,與及發展潛力等。
2.18 公共藝術與社區藝術的分別,一般認為前者已包括後者。例如,按藝術推廣辦事處
的代表所述,他們分別成立了負責公共藝術與社區藝術的單位,僅為方便運作,而
非概念的主張。不過,環境現代藝術館的林漢堅先生認為公共藝術的概念與社區藝
術大有不同,因為社區藝術涉及整個群體的問題,同時包含當地居民的參與。基於
此差別,環境現代藝術館將他們的活動鑑定為社區藝術。同樣,藝術在醫院這項活
動及其藝術產品,主要供群體大眾欣賞及參與,因此藝術在醫院視其活動為「社區
藝術」。
目標
2.19 各界別的目標因其組織特性的差異而有所分別。如政府機構藝術推廣辦事處,他們
的受任原則是推廣藝術鑑賞能力、美化公共環境及提高藝術創意。至於兩個「以社
區為本」的模型,則較重視公共藝術在群體當中的社會及文化價值。藝術在醫院將
他們的藝術創意融入醫院,務求讓藝術為環境及人們增添活力;而環境現代藝術館
透過藝術激發公開討論及引起各界關注當地的問題。兩個藝術家發起的計劃,目的
是啟發藝術創意、探索公共空間的景觀及刺激不常去畫廊的人們。
2.20 另一方面,對游說私人機構的贊助者而言,藝術活動通常都是流動宣傳,以藝術活
動的利益效應作為推廣政策,從而在普羅大眾心中建立口碑及品牌識別。
委約者
2.21 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是香港公共藝術的重要支持者及促成者。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
下的藝術推廣辦事處,擔當公共藝術項目的授權者及管理者,同時亦擔當藝術教育
的提供者以及不同界別之中介者。藝術推廣辦事處的公共藝術活動當中,有些活動
是由其客戶機構團體主動舉辦的,例如房屋署的「逸東邨公眾藝術計劃 (2001)」及
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的「流動畫廊 (2001)」。
2.22 藝術發展局作為法定機構,負責在財政上支持藝術組織及藝術家,讓他們實行公共
藝術計劃。藝術發展局亦不時主動提供有關公共藝術議題的講座及研究報告。
2.23 私人機構贊助的公共藝術作品通常限於雕塑及繪畫形式,甚少涉及環境的整合及大
眾的參與。此外,致力參與推廣公共藝術的機構通常來自公共運輸系統及地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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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例子有地下鐵路有限公司、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置地與太古地產發展公司等。
不過,他們一般僅支持可作裝飾用途的藝術作品,他們的市場策略並不包括提昇社
區參與。
實踐者/藝術團體/藝術家
2.24 由於資源缺乏和公共空間的使用權,限制了藝術家及藝術團體作為發起公共藝術計
劃的角色。因此,本地藝術家製作公共藝術作品,主要的渠道是透過參與政府、公
共及私人界別舉辦的公開比賽。
2.25 至於藝術家/藝術團體所發起的公共藝術計劃,舉辦的方式可以概括歸納為三類:
2.26 一:向藝術發展局申請計劃撥款並自行安排計劃,包括選擇合適的舉辦地點及與相
關人士協商。
2.27 二:草擬計劃書並請求機構贊助。不過,私人機構的贊助形式通常僅限提供放置藝
術作品的地點,例如張韻雯與甘志強的計劃分別在電車 (2000) 及渡海小輪 (1996)
舉行。
2.28 三:藝術家/藝術團體可將他們的計劃與地區層面的團體及社會服務提供者籌劃的服
務整合,例如與學校及分區辦事處合作。最近一個例子是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灣仔辦
事處投資二百五十萬元,以藝術作品翻新該區的三條行人天橋。
2.29 「藝術家發起」及「以社區為本」模型中的計劃成功實行,全賴發起者的動力及艱
苦的努力,打破機構團體間的種種界限。縱使特定的中介者會參與他們的計劃,但
是在藝術家與各個團體協商的過程中,中介者甚少提供足夠的管理支援及協調。
社區參與
2.30 採用參與性策略推行公共藝術計劃在香港仍有待建立。本地居民參與公共藝術計劃
通常限於鑑賞及教育的層面,即作為藝術作品的觀眾及藝術講座的聽眾。社區群體
成員只能在偶然的機遇下當公共藝術活動的義工,例如當藝術在醫院及環境現代藝
術館的壁畫及繪畫活動的義工。義工及學生可參與繪製畫面草圖及壁畫。然而,社
區卻未能參與構思及計劃作品與設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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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資源及機制
2.31 直至現時,香港沒有任何特定撥款用作資助全面的公共藝術範疇。藝術推廣辦事處
乃公共藝術作品的首要授權者,而辦事處每年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年度預算中取
得有關資源。藝術推廣辦事處藉比賽活動選擇委製的藝術作品,並與其他組織合作
贊助公共藝術計劃,此贊助按個別計劃形式進行,多由這些合作組織客戶籌辦。
2.32 藝術發展局代表了公共界別負責以計劃形式直接批核藝術家及藝術團體創作藝術作
品。然而,藝術發展局並沒為公共藝術制定一項指定的撥款基金類別 (公共藝術計
劃可屬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或藝術教育類別)。他們也沒有為公共藝術計劃發展評估
準則,或制定資助的規管框架。
2.33 私人公司及基金會亦會分別資助個別藝術作品及藝術家 (參閱附錄 D 的基金會列
表)。公共藝術活動很少取得長期資助,藝術在醫院則例外,此計劃取得嘉道理慈善
基金的持續贊助,並由香港藝術中心支援管理運作。
篩選藝術家/藝術作品
2.34 公共空間的藝術作品普遍以公開比賽形式挑選,例如藝術推廣辦事處在1999及2002
年舉辦的「公共藝術計劃」。「流動畫廊」計劃亦設計了一個比賽,招募藝術作品並
陳列在巴士上,更成立了專責評審委員會負責挑選是次比賽的優勝者。
2.35 私人機構在挑選藝術家及藝術作品時,大多取決於藝術家的名聲。因此,私人機構
在製作大規模計劃時都會優先選擇海外的藝術家。地下鐵路、機場管理局及太古地
產發展公司所委託製作的藝術作品,主要來自海外的知名藝術家。
2.36 正如個案III 及IV的觀察所得,「行政主導模式」的公共藝術活動必須要能控制公共
藝術作品的數量大小及形式。故此,在創意活動的過程中經常加入管理守則及控制
系統以進行程序控制及篩選。換言之,創意活動的參數及實體空間都由客戶或管理
層預先訂定。例如,「流動畫廊」挑選的作品必須適合巴士上層 17”及 15.5”或下層
12.5”及9”的框架。
2.37 然而不同機構團體都有不同的作品挑選準則。作品除需要具備優秀的意念及創意
外,更需要考慮作品能否與景觀或建築結構互相配合。藝術在醫院說明另一種挑選
模式,作品必須配合醫院這種工作性質環境。由於他們的活動屬服務人群及以環境
為主的藝術創作,藝術在醫院審慎選擇作品的內容及表達方式,以確保這些藝術作
品沒有冒犯醫院的病人、員工及探病者。與此同時,私人組織為避免影響其品牌形
13
象,故對作品的內容及主題會更加敏感。
合作夥伴及網絡
2.38 政府部門、公共和私人機構及非牟利藝術團體都曾進行跨界別合作。藝術推廣辦事
處與房屋署聯手合辦的「公共藝術計劃-逸東邨公眾藝術計劃」,為逸東邨製作藝術
作品,此計劃成為跨部門合作的成功範例。
2.39 藝術推廣辦事處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促進不同社區界別間的聯繫。辦事處為各界
提供諮詢服務及贊助公共藝術計劃,其中包括為私人界別挑選藝術家及藝術作品提
供意見,並為運作開支進行撥款。其他例子包括為2002年藝術在醫院計劃,以及藝
術發展局與新世界第一巴士聯手合辦的「流動畫廊」提供撥款。然而,這些夥伴計
劃全屬臨時性,以個別計劃形式合辦,並多由相應組織主動提出舉辦。
公共藝術作品選址
2.40 由於香港的公共藝術計劃主要由政府籌劃,因此公共藝術作品大多擺放在公共大廈
及公園,展出範圍包括市中心、圖書館、劇院及博物館。除上述公共場地外,公共
藝術作品亦會在私人屋苑及商業大廈展出。較為顯著的例子有港島東太古地產發展
負責的「雕塑徑」,及置地公司在交易廣場的平台上的雕塑陳列。
2.41 廣場及公共運輸系統的通道亦逐漸成為公共藝術作品的展覽場地。地鐵、機場快線
及機場等公共場所人流眾多,從本地市民以至遊客都可以廣泛地欣賞得到作品。
2.42 學校及公共屋邨亦成為陳列公共藝術作品另一種公共展覽場所,主要展覽壁畫類型
的藝術品,如環境現代藝術館及香港壁畫學會所舉辦的壁畫計劃。
教育及其他活動
2.43 與公共藝術計劃有關的教育及其他活動,通常都以公開講座、座談會、觀光團及諮
詢會的形式為主。這些活動發揮一種闡釋的功用,有助聽眾或觀眾鑑賞及了解公共
藝術。藝術教育活動基本上圍繞介紹及理論兩個層面,涉及實際創作公共藝術作品
的諮詢會及課程則較罕見。由於資源有限,藝術推廣辦事處成為這些活動的主要提
供者。
14
2.44 藝術推廣辦事處亦會舉辦展覽,陳列公共藝術比賽中獲獎者的計劃及設計。該辦事
處最近籌備一項賽後研討會,讓藝術家彼此交流心得及見解。關於公共藝術的完整
研究報告,迄今僅有 1999 年由香港文化博物館進行的「公共藝術研究報告」,此報
告於2000年完成。
影響
2.45 香港目前仍未有一套有系統的評估政策及實行計劃,以審查公共藝術與普羅大眾的
關係。問卷調查乃取得公眾對公共藝術作品及活動的印象及評價最普遍的方法。
2.46 新世界第一巴士進行一項網上問卷調查,收集大眾對流動畫廊計劃的意見。問卷大
多集中公共藝術對公共環境及認知程度的實際影響。
2.47 香港愈來愈多醫院參加藝術在醫院計劃,顯示公共藝術的正面效果得到廣泛接受及
認同。 -
2006-12-17 21:16:37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4 問卷調查
4.1 我們參考香港大學統計學系及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的建議,於二OO一年十二月及二
OO二年一月份設計了問卷 (請參閱 http://jukebox.ad.arch.hku.hk/temp/ 及附錄 J
的表格) ,用以評估政府部門、私人機構、藝術團體以及個別人士對公共藝術的意
見;並於互聯網貼出調查問題以及去信235 家機構,諮詢他們的意見。我們在四月
初收回約 50 份問卷並進行分析,每項調查結果均附圖表說明 (附錄 I 記載了幻燈
片的副本)。
問卷調查報告
4.2 回應比率:
政府部門 (發出問卷數目 = 67)
回應25%
全部回應15%
拒絕回應7%
私人機構 (發出問卷數目 = 95)
回應22%
全部回應17%
拒絕回應5%
藝術團體 (發出問卷數目 = 27)
全部回應37%
拒絕回應0%
4.3 第一部分 – 公共藝術的定義
4.3.1 90%的藝術團體認識全球及香港知名的公共藝術實例。
4.3.2 整體來說,每一組別大都認同闡釋公共藝術為「任何在公眾地方作展出的
藝術,包括藝術品和各項藝術表演等等」。
4.4. 第二部分 – 公共藝術的重要性
4.4.1 絕大部分受訪組別同意香港公共藝術的重要性,詳見如下:
24
a. 提高環境美學質素
* 政府部門:100% (完全同意+同意)
* 機構:90% (完全同意+同意)
* 藝術團體:100% (完全同意+同意)
b. 提高生活質素
* 政府部門:100% (完全同意+同意)
* 機構:100% (完全同意+同意)
* 藝術團體:70% (完全同意+同意)
c. 提升香港作為世界級城市的形象
* 政府部門:90% (完全同意+同意)
* 機構:100% (完全同意+同意)
* 藝術團體:60% (完全同意+同意)
4.4.2 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一致認為公共藝術不是富人的奢侈玩意,有此想法的
藝術團體則佔90%。
4.4.3 平均70%的受訪組別完全同意或同意公共藝術可招徠生意。但只有62%的政
府部門及私人機構願意將公共藝術融入商業計劃。
4.5 第三部分 – 公共藝術政策
4.5.1 約80%的受訪組別表示不清楚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任何公共藝術政
策。
4.5.2 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96%的藝術團體同意公共藝術應有一套政府政策。
4.5.3 藝術團體一致同意在所有公共建設項目加入公共藝術,平均只有63%的政府
部門及私人機構同意此項。
4.5.4 絕大部分的政府部門 (100%) 及私人機構 (88%) 完全支持或支持以免稅形
式贊助公共藝術,支持此建議的藝術團體只有30%,餘下的70%則表示沒有
意見。
4.5.5 88%的藝術團體完全支持或支持撥出1%的工程費用作公共藝術建設費。根
25
據政府部門的回應,只有40%支持此建議,沒有意見的則佔50%。完全支持
或支持此建議的私人機構佔44%,沒有意見的則佔56%。
4.5.6 沒有受訪組別特別支持立法強制撥出1%的工程費用作公共藝術建設費。
4.5.7 90%的藝術團體以及75%的政府部門希望參與有關香港公共藝術的諮詢研討
會,而願意參與的私人機構則少於半數(40%)。
4.6 第四部分 – 參與
4.6.1 80%的藝術團體認識參與香港公共藝術的藝術家。
4.6.2 組織並參與公共藝術活動的藝術團體佔75%,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組別只佔
40%。
4.6.3 44%的私人機構容許公眾在他們的物業範圍內參與公共藝術活動。60%的政
府部門對此則沒有意見。
4.7 第五部分 – 教育與推廣
4.7.1 90%的藝術團體完全不同意或不同意香港大眾有足夠的藝術教育。
4.7.2 絕大部分回應均完全同意或同意公共藝術乃大眾學習藝術的良好渠道。(政
府部門:90% 私人機構:94% 藝術團體:一致同意)
4.7.3 有關資助香港公共藝術的推廣,沒有表示意見的私人機構及政府部門各佔
58%和67%。他們不大願意資助公共藝術的推廣,只有21%的私人機構及22%
的政府部門願意提供資助。
初步發現
4.8 從上述可見,香港公共藝術的重要性與環境和生活質素、生意招徠、建立世界城市
形象以及作為向大眾提供藝術教育的渠道有著密切關係。因此,各組別雖然大多不
清楚任何目前政府的政策,卻同意香港應實行公共藝術政策。
26
4.9 然而回應的受訪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平均不足半數曾籌劃並參與公共藝術活動,
以及容許大眾在他們的物業範圍內參與此類活動。他們當中更只有約20%願意資助
推廣香港公共藝術。
4.10 至於公共藝術政策方面,藝術團體的意見與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明顯大大不同。絕
大部分藝術團體支持公共建設項目加入公共藝術,以及撥出1%的工程費用作公共藝
術建設費的建議,而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對此則沒有表示太大支持。相對起來,差
不多所有政府及私人機構贊成以免稅形式贊助公共藝術的建議,支持此財務優惠建
議的藝術團體則只有30%。
觀察結果與總結
4.11 無庸置疑,我們對回應比率偏低感到失望。不單是政府部門與私人機構的回應比率
偏低,連藝術團體亦如是(完成率只有37%)。不過,我們亦可以從回應的數據中勉
強得出一些見解。以下列出部分有趣的發現:
i. 有關公共藝術的定義,大部分人均選擇「公共地方內任何藝術表現」的答案。
此答案比大部分有關公共藝術的文章所列舉的一般定義 -「公共場所的藝術
作品」更加概括。
ii. 90%的藝術團體不同意「藝術乃富人的奢侈玩意」這一概念,但仍有10%的團
體完全認同此概念。我們不能肯定這些意見是否諷刺性的的反話。
iii. 大多數人一致認同公共藝術可提高環境美學質素與生活質素 (除了少數藝術
團體對會否「提高生活質素」方面沒有意見)。
iv. 絕大部分人同意優秀的公共藝術有助提高香港作為世界級城市的形象,只有
少數藝術團體對此持質疑態度。
v. 大多數人不同意香港公共藝術備受重視。
vi. 大多數受訪組別均同意公共藝術可招徠業務,但有30%的私人機構對此則保
持中立。
vii. 只有約60%的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表示願意將公共藝術融入其商業計劃。
viii. 所有組別均支持公共藝術應有一套政府政策。
ix. 藝術團體一致同意所有公共建設項目加入公共藝術,政府及私人機構的支持
比率各只有約60%。
27
x. 超過90%的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支持以免稅形式贊助公共藝術的建議,支持
此建議的藝術團體只有30% (70%沒有意見)。
xi. 大部分藝術團體支持撥出1%的工程費用作公共藝術建設費,表示沒有意見的
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則佔50%。
xii. 至於應否立法強制撥出1%的公共藝術建設費,各個受訪組別的回應都甚平
均。大部分回應都是「沒有意見」,只有少數給予「極同意」和「極不同意」
的答覆。
xiii. 大部分政府部門及藝術團體均表示願意參與有關公共藝術的諮詢研討會,但
於4 月20 日舉行的諮詢研討會並未能反映此意願,許多受邀人士沒有回覆我
們發出的邀請信,亦沒有出席研討會。
xiv. 90%的藝術團體不同意香港大眾有足夠的藝術教育。
xv. 20%的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願意資助推廣香港公共藝術。
4.12 綜合這些觀察結果,我們大膽總結社會上大多數人支持為公共與私人建設項目加入
公共藝術制定一些措施。與強制立法的固定百分比率比較,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均
傾向支持如免稅此類較具彈性的措施。藝術團體支持給予大眾一套全面的藝術教
育,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則支持加強商務與經濟動力,以及為香港建立世界級城市
形象的前景。 -
2006-12-17 21:17:13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5 第一次諮詢
5.1 根據問卷調查的回應,我們於2002年4月20日星期六下午舉行諮詢研討會,並
向70 名表示有意出席研討會的人士發出邀請信 (見附錄 K 一覽表)。共有20名受
邀者表示會出席諮詢會,最終出席人數共有 25名。是次諮詢會於香港大學研究生
堂舉行,以下是諮詢報告的內容:
第一次公共藝術研究諮詢研討會報告
日期: 2002年4月20日星期六
時間: 14:15-17:30
地點: 香港大學研究生堂503室
研究小組: 許焯權博士、馮景行先生、杜永德先生、嚴惠英女士
評論員: 馬啟濃先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陳立銘先生 (香港房屋委員會)
胡恩威先生 (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
出席者 (部分名單):
陳偉基先生 (1a 空間)
曾小敏女士 (電訊管理局)
鄭維志先生 (香港總商會)
張慧婷女士 (香港大學藝術學系)
馮永基先生 (建築師/藝術家)
何世柱先生 (香港房屋委員會)
何艷明女士 (香港藝術發展局)
林漢堅先生 (環境現代藝術館)
劉鳳霞女士、吳文麗女士、陳梅芬女士、羅文樂先生 (藝術推
廣辦事處)
陳燕玲女士 (新世界第一巴士)
凌敏淇女士 (香港舞蹈團)
陸蓉容女士 (永泰出口商有限公司主席私人助理)
馬少萍女士 (文化委員會秘書處)
譚子釗先生 (夏利豪基金會)
梁以瑚女士 (藝術在醫院)
5.2 議程
i. 致辭與引言
29
ii. 研究小組報告
* 香港公共藝術發展重點覆述
* 東京與新加坡比較研究
* 紐約與台北比較研究
* 香港公共藝術意見調查
iii. 茶點小休
iv. 評論員回應
v. 公開論壇
5.3 諮詢研討會目的
i. 收集調查小組報告的回應
* 評估調查策略和方法
* 審核香港公共藝術發展的文獻資料
* 審核不同城市對於公共藝術政策和實行成果的比較
* 審核有關公共藝術問卷調查意見的結果
ii. 討論香港公共藝術計劃及實踐的問題和展望
5.4 建議評論員與出席者討論的問題
i. 從研究報告推論香港公共藝術的問題或實例:
* 香港是否具備清晰的發展模式及指引
* 其他城市模式是否適用於香港
* 應否推行百分比藝術
* 應否提供更多優惠
ii. 建議研究重點和改善方向例如:
* 問卷調查是否有問題
* 是否有需要調查的地方
* 其他問題包括:
- 香港計劃和實行公共藝術活動時,預計主要的限制是甚麼?
- 香港計劃和實行公共藝術活動時,預計特有的機會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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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香港公共藝術發展有甚麼強項和弱點?
- 我們需要透過哪些渠道方能引起公眾對公共藝術提升生活質素的
關注及欣賞?
- 如何令私人機構贊助和實行更多公共藝術計劃?
- 如何讓公共藝術融入香港文化與社會發展的領域?
- 如何運用公共藝術來建立社區?
5.5 討論與建議概覽
政策
5.5.1 普遍人士認為公共藝術政策極其重要,它能多方面惠及本地社區的整體發展,但
應靈活制定政策,避免用過分嚴謹的機制影響實行。
5.5.2 制定的政策不但要推動政府,更應帶動整個社會去推廣及實行公共藝術;政府的
角色乃促進並培養大眾對公共藝術的興趣。
5.5.3 有關公共藝術立法 (如「百分比藝術」規條),應就長遠立法作出審慎研究。若仍
未制定藝術教育、諮詢機制及文化政策等穩固政策,則不應倉卒立法。達到這些
長遠目標前應設立過渡性的措施。
5.5.4 任何公共藝術項目管理的形式及質素控制需由一個高層次的專家小組負責。
5.5.5 建議利用免稅和發放紅利等優惠政策主動鼓勵私人界別參與公共藝術。
實行策略
5.5.6 政府應帶頭支持公共與私人界別的公共藝術項目,並授予地區適當的資源及權力
(不一定經區議會)。集中資源及權力只會妨礙公共藝術的擴展。
5.5.7 政府應協助建立公共藝術專家的諮詢機制,提供各方面的專業意見。
5.5.8 公共藝術項目的成功推行有賴跨部門政策的實施。
31
5.5.9 藝術家應參與項目的早期計劃及設計。
5.5.10 在大型項目實施百分比藝術計劃較小型項目更為湊效。
5.5.11 要持續發展公共藝術需要制定長期研究及諮詢計劃。
5.5.12 藝術教育與相關教育政策對培養公眾對藝術的興趣極其重要,故應將公共藝術列
入學校教育的一部分。
5.5.13 公共藝術應被視為社區經濟的形式,可以解決失業問題(正如美國三十年代百分比
藝術計劃產生的基本理由)。
研究與發展
5.5.14 若要界定「公共藝術」的範疇和定義,應進一步聯繫並深入考慮香港獨有的社會
文化狀況。可參考傳統節日 (如盂蘭節) 及獨特的都市景觀發展公共藝術項目。
5.5.15 研究項目應討論藝術與公共空間或地方之間的關係。
5.5.16 審查過往由大機構 (如太古公司) 負責的公共藝術計劃,並提出策略性建議以作
改善。
5.5.17 藝術與社區計劃應有所區分。藝術家的參與對前者極為重要。
5.5.18 建築物 (公共建築) 應被視為一種公共藝術形式,並設獎勵予以認同。
5.5.19 審查並挑選政府部門發展公共藝術項目,如漁農自然護理署。
5.5.20 應研究公共藝術項目融入新發展計劃和市區重建項目的可能性,例如西九龍填海
計劃及中環至灣仔的海濱長廊。
備註
5.6 諮詢會順利進行,出席者踴躍回應。出席人數雖然不多,但出席者在規劃與組織
公共藝術策劃方面皆為核心人物。是次討論氣氛良好,討論範圍涵蓋我們所建議
及提出的大部分問題。大家一致認為政府應制定一套公共藝術政策,負責促進公
共藝術計劃的推廣與實行,同時提供稅務和財務資助鼓勵私人界別在這方面的參
與。 -
2006-12-17 21:18:02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6 第二次諮詢
6.1 根據第一次諮詢的回應,我們向已出席及曾表示有意出席首次諮詢會的人士發出邀
請信,同時我們亦邀請個別藝術家出席。是次諮詢會共發出112封邀請信,並得到
33個回覆 (見附錄 K 一覽表)。所有表示會出席研討會的人士,均收到我們的綜合
報告及政策建議草稿,以便於研討會提出意見和討論。
第二次諮詢研討會報告
日期: 2002年10月26日星期六
時間: 1430-1800
地點: 香港大學研究生堂 P503室
研究小組: 許焯權博士、莫健偉先生、杜永德先生、嚴惠英女士
主禮嘉賓: 陳達文先生 (香港藝術發展局主席)
馬啟濃先生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
評論員: 劉鳳霞女士 (藝術推廣辦事處)
陳偉群博士 (香港總商會)
榮念曾先生 (進念二十面體)
出席者: 王禾壁女士、何艷明女士、黃白露女士、殷芳芳女士 (香港藝術
發展局)
吳文麗女士、梁美儀女士、羅文樂先生 (藝術推廣辦事處)
鄭禮珊女士 (香港規劃師學會)
張慧婷女士 (香港大學藝術學系)
朱錦鸞博士 (香港藝術館)
關國樂先生 (香港建築師學會)
林漢堅先生 (環境現代藝術館)
李民偉先生 (Para/Site 藝術空間)
梁以瑚女士 (藝術在醫院)
吳志華博士 (古物古蹟辦事處)
蕭競聰先生 (香港理工大學)
黃小燕女士 (亞洲藝術文獻庫)
茹國烈先生 (香港藝術中心)
余樹德先生 (香港藝術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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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程序表
1. 首先由香港藝術發展局主席陳達文先生,以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署長 (文
物及博物館) 馬啟濃先生致詞。
2. 公共藝術研究計劃負責人許焯權博士介紹綜合報告草擬。
3. 劉鳳霞女士、陳偉群博士及榮念曾先生分別發表評論。
4. 公開論壇。
6.3 討論與建議概覽
6.3.1 劉鳳霞
a. 劉鳳霞女士介紹藝術推廣辦事處的發展歷史,以及該辦事處目前推廣香港公
共藝術的情況,並表示綜合報告草擬內的建議能配合藝術推廣辦事處的發展
和方向。
b. 對於“public”一詞的中文譯名,辦事處採納「公眾」而非「公共」的譯法,劉
女士解釋這足以說明公共藝術計劃內,公眾或社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許焯
權博士稍後作出回應,指出研究小組採納「公共」的譯法,是避免與另一名
詞“mass art”混淆。陳達文先生補充,二十年前市政局曾有過類似的辯論,最
終採納「公共圖書館」作為 “public library”的中文譯名。)
c. 劉女士表示藝術推廣辦事處聯繫不同界別的各方利益者,特別是扮演政府部
門與藝術社區間的中介角色。
d. 劉女士更補充,許多政府部門及機構在過去數年曾承辦藝術工程項目,可見
他們致力推廣公共藝術;她亦深信縱然公共藝術受制於香港擠迫的都市景
觀,但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e. 劉女士認為公共藝術經常涉及不同範疇,如工程、建築、景觀及室內設計等,
所以許多政府部門及機構可幫助推廣公共藝術 (例如澳洲昆士蘭政府的工務
局現正承辦跨部門公共藝術計劃)。
6.3.2 陳偉群
a. 陳偉群博士提出先要制定香港的藝術與文化政策,方能制定推廣公共藝術的
政策,然而藝術及文化的制定仍處起步階段。因此,整個政策框架不僅涉及
公共藝術,更應包括香港藝術與文化發展的綜覽。
34
b. 陳博士並強調公共藝術計劃應包括參與的社區,即預計那些會主動參與活動
並對公共空間有強烈歸屬感的人士。
c. 根據綜合報告草擬的建議框架,陳博士提出如成立公共藝術基金將會增加由
小部分人士剝削公帑的風險。再者,公共藝術的資助不應僅限於某一特定的
資金來源,而應擴闊至其他基金組織的資助,如社區發展基金及環境保育基
金等。
d. 廣義而言,陳博士指出歷史建築物乃大規模的城市公共藝術作品,為了教育
及推廣本地文化,應妥善保留此類建築物。政府和私人機構均有責任重建和
保護歷史文物 (值得研究的例子有:赤柱警署改建為超級市場)。
e. 合作夥伴對公共藝術推廣甚為重要,現代社會應採納夥伴模式 (一種有利商界
和藝術界的關係) 。香港藝術節實行的夥伴關係及贊助形式就是一個好例子。
總而言之,應採用「由下而上」的發起策略。陳博士並指出區議會可作為直
接夥伴,並全力支持公共藝術計劃;最近灣仔區議會資助的三條行人天橋翻
新工程就是一個好開始。
6.3.3 榮念曾
a. 在藝術政策、經濟與政治界別內注入推動公共藝術的力量,榮念曾先生提出
了一個宏觀的建議。藝術除用作裝飾及教育外,亦可推動社會和社區內的回
響和批評。
b. 榮先生將綜合報告草擬的建議視為策略指引,當中包含了實行時遇到的實際
障礙。例如,香港藝術發展局難以成立一個專責處理公共藝術的委員會,因
為這並非他們的職權範圍。故榮先生提議由第三部門的機構負責監察和推行
公共藝術。目前台灣就公共藝術立法所面對的問題,乃缺乏監管政策推行的
中介機構。
c. 與「由上而下」的策略比較,榮先生認為「由下而上」的策略更能有利發展
公共藝術。公共藝術應能激發自我認識,並提升普羅大眾的精神意念。紐約
的塗鴉活動起初純粹是自發活動,及後演變成一種建制化概念,這令藝術活
動與社會政治制度的關係更引人入勝。
d. 榮先生強調「公共藝術研究」計劃完成後首要注重跟進研究。另外,向企業
和具潛力的夥伴送上建議及全面的問卷調查的報告概覽,有助收集有關個別
問題的意見。
e. 榮先生並指出為增加支持及進行游說,有關方面需向香港藝術發展局建議明
35
確具體及可衡量成效的步驟,與藝術社區、民政事務局與政府部門、立法會、
行政會議、媒體以及普羅大眾跟進情況。香港藝術發展局最好能委任社區組
織進行跟進活動,而此工作不能只由香港藝術發展局負責。
6.3.4 李民偉先生指出應首先統一藝術家在藝術創作的角色,因為培養藝術家本來就是
確保本地藝術穩定發展最重要的一環。
6.3.5 蕭競聰先生提議將報告草擬內有關長期策略的最後一項建議-「視公共藝術為社
區發展」置於首位。他指出「社區發展」與公共藝術政策應互相並存。在公共地
方舉辦公共藝術活動有助化解社區衝突。蕭先生指出最近由房屋署及香港社區組
織協會於牛頭角下村舉辦的公共藝術計劃的展覽便是一個好例子。因此,他建議
藝術家應與社區建設服務組織互相合作,統一資源,將更有利雙方發展。
6.3.6 黃小燕女士強調社區的重要性;藝術的「使用者」,更是美術創意的參與製作者。
黃女士引用陳偉群博士對「公共藝術」(public arts) 一詞使用眾數的說法,指出
社區階層的不同藝術活動剛好與高級藝術形成對比。
6.3.7 余樹德
a. 對於公共「藝術」活動範圍是否包括表演藝術和節日活動,余樹德先生強調
這問題仍然備受爭議。
b. 余先生進一步確定公共藝術項目的意義,認為公共藝術項目對於本地社會、
經濟和旅遊等,都具備相融性及價值。
c. 余先生認為在考慮是否強制公共藝術推廣的同時,還應仔細考慮景觀設計及
保存藝術方面等方面的重要性。他指出制定公共藝術政策時應包括維修和保
存藝術作品的問題,否則景觀修飾只會變成視覺污染,正如長洲的破舊雕塑
就是一個例子。
d. 余先生強調當局應向政府高層提示公共藝術政策的發展。他亦提議引用海外
的成功例子,向政制者及商界解釋公共藝術與社會經濟的關係。
6.3.8 朱錦鸞
a. 朱錦鸞博士指出有關整體界定當代藝術意義的問題。藝術作為一種產品、一
種行為或其他事物,已很難清楚界定。朱博士解釋建築作為一種公共藝術形
式,最能表達不同組別的相互作用。她指出藝術本質能改變藝術提供者與接
受者的關係,從而打開藝術作品的價值及社會的位置。因此,藝術本身變得
36
更難評估。
b. 榮念曾先生以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為例,該中心主席曾要求藝術家創作有關顛
覆的藝術作品來慶祝台灣國慶日。這證明藝術家於社會政治制度內,扮演引
發迴響及主導影響的角色。
6.3.9 關國樂先生界定藝術為純粹佔有空間的物件或形式;建築則可分為外在和內在空
間的藝術,製作建築藝術需要建築師、室內設計師和景觀設計師等的相互合作。
公共藝術範圍應廣泛包括街道配置,如燈柱、欄杆和路面。關先生同意綜合報告
的建議,尤其是以優惠政策吸引商界投資。
6.3.10 梁以瑚女士
a. 梁以瑚女士分享她進行藝術在醫院計劃時所遇到的困難。醫院有自己一套的
想法:藝術作品只用作美化醫院的環境。故不論是作品的內容還是風格,在
作品的選擇上都有所限制。梁女士認為要提升社區藝術鑑賞能力,教育是公
共藝術政策首要關注的問題。
b. 梁女士指出必須設立一套政策,處理劣質的藝術作品。至於「公共藝術節」
的建議,梁女士強調此類活動應由社區主動發起,而非政府由上而下推行。
6.3.11 鄭禮珊女士認為藝術本身說明「藝術」、「公共」與「空間」三者的密切關係,因
此公共藝術政策首要取得大眾的認同。鄭女士指出公共藝術應包括不同藝術形式
如表演藝術、產品設計、室內設計等;公共空間的定義亦不能只限於實體空間,
更應包括日常生活空間。總括而言,公共藝術政策應能反映不同階層人士的思想。
6.3.12 林漢堅
a. 林漢堅先生建議研究應包括珠江三角洲的調查:香港可著重參考鄰近國內城
市 (如深圳和廣州) 的公共藝術發展情況,並進一步研究與大陸城市合作。
b. 林先生提議報告應審核和強調目前執行時所遇到的問題和挫折,有助將來取
得成功。
c. 林先生進一步建議研究獨立公共空間管理的實況,研究可假定未來 10年至30
年的情況,令研究更切合將來的環境,以便政府能利用此研究與規劃署的2030
年土地用途計劃的政策文件作一比較。
37
6.3.13 馬啟濃
a. 馬啟濃先生總結推廣公共藝術的「由下而上」及「由上而下」兩種模式,彼
此並非互相排斥,而現時兩者之間亦沒有任何衝突。馬先生建議可同步實行
這兩個模式。他指出政府部門制訂條例,能有效防止活動於發起階段濫用公
帑的情況。以區議會為例,儘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撥備預算予區議會舉辦文
化計劃,但結果資金退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用作舉辦一些劣質的及缺乏
眼光的活動。
b. 公共藝術委員會可從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界別招攬代表。馬先生重申政府帶領
推廣公共藝術獲益良多,除負責協調政府和機構界別外,政府目前仍然是公
共空間重要和主要的擁有和管理者。
諮詢會後意見
6.4 陳偉群博士於諮詢會後發出一份文件,詳情如下:
理據、原理與制度定位
「公共藝術政策」應否成為藝術政策或社區 (公共) 政策?無論答案如何,公
共藝術政策不能與藝術或社區政策分割。公共藝術在廣泛的文化政策或社區
政策內,應有較清晰的位置。換句話說,公共藝術政策不能是獨立的政策。
正因如此,我對此報告內建議設立公共藝術委員會及公共藝術基金的結構感
到疑惑。此「由上而下」的策略未必適用於公共藝術。若然沒有強大的藝術
發展局,我懷疑公共藝術委員會是否能發揮其作用。
設立另一個基金的建議同樣墮入了利益團體的政治陷阱,這等於是成立另一
利益團體以取得公帑。過往許多公共基金成立後為小圈子所佔用,失去設立
基金的原意 (如社區發展基金)。
公共藝術應配合社會需要。目前我們需要合作夥伴和社會的凝聚力。社區發
展政策 (以及公共藝術政策) 的核心價值應包括參與、投入、擁有權以及社區
建設。
與其使用「由上而下」策略,我們倒不如加強社區發展政策 (「公共」) 和文
化政策 (「藝術」),藉兩個政策領域之間的交互影響創造出公共藝術。
38
具體情況的部分回應
尖沙咀飽受九廣鐵路工程的破壞,大眾與藝術社區能否集合起來整頓雜亂的
苦況,改善擾人工程帶來的影響?尖沙咀需要創新及創意來減低工程的影
響,以回復原來的面貌。
亞洲協會提議於金鐘前英軍炸藥庫舊址建立新會所,作為一項文化計劃,它
應該鼓勵大眾參與而非在幕後暗自進行,與社區產生隔胲。
牛奶公司在改建赤柱警署成惠康超級市場時,應尋求與本地社區合作,不僅
要保存傳統建築物原貌,更應在顧及商業的需要同時,使之成為一項「公共
計劃」及「文化計劃」,。
灣仔市區重建 - 位於石水渠街的聖雅各福群會計劃,由本地市民設計公共花
園及開放空間,成為社區參與的一個好例子。若加入藝術元素,便可成為公
共藝術的優秀產品。
更多建議
社區發展不必成為「長期」建議,應開宗明義地強調其重要性。
可透過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指引」取得短期而非長期的措施。
部分非官僚機構或組織需要擔當公共藝術的支持者。公共藝術委員會這類機
構或組織最好以「非政府組織」形式成立,例如由商界及文化界組成。
區議會亦應協助推廣公共藝術。隨著兩個市政局的消失,區議會享有更多資
源,並承擔更大責任去推廣本港社區的藝術與文化。
最後,西九龍文娛藝術區乃香港最大型的公共藝術計劃。若此計劃不能成功,
將會是公共藝術最徹底的失敗;倘能完成,則是香港公共藝術的代表作。文
化社區必須抓緊此機會,不應只讓政府和發展商進行有關決策。
備註
6.5 第二次諮詢整體來說甚為成功。諮詢會上我們得到許多富建設性的意見,讓我們
重新考慮報告的立場。有三點需要重新考慮:
1. 強調「由下而上」與「由上而下」的政策比較;
2. 強調公共藝術最重要的社區發展元素;
39
3. 「非政府」的中介組織對支持公共藝術的重要性。
上述三點與諮詢會上取得的其他有關意見,將會加入本報告的最後建議及總結部
分。 -
2006-12-17 21:19:02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7 評估與分析
交流框架
7.1 本研究為特定範圍的公共藝術構想一個交流框架,藉以探索公共空間的潛力,包括
藝術的創作或其他具社會或文化意義的參與形式。本研究亦建構協調過程,讓不同
利益各方界別或組織參與者作直接或間接的接觸。
7.2 某程度上,交流過程富建設性、包含性及動力,從其概念框架可認識到:
i. 各方利益者承擔的獨特角色;
ii. 他們的活動領域能擴大、接受多方參與、互相補足;
iii. 促成這些因素可加強不同人士現有的聯繫和動力;因此,
iv. 設計不同策略,促進不同界別利益各方的協調及交流。
7.3 我們欣賞香港公共藝術的動力及藝術形式的多元化,因此我們無需接受交流意義的
單一概念去設計一套公共藝術推廣的交流策略;相反,我們旨在制定多元化的交流
框架,此框架具備一些基本概念和指引原則。
7.4 我們構思了一個多邊形的交流模式,由三個界別及三個社區組成:三個界別為政
府、大眾及機構;三個社區則為藝術家、觀眾或參與者,以及社會與社區機構或組
織 (圖 A)。
41
圖 A 公共藝術交流框架的各方利益者
ETWB:環境、運輸及工務局;LCSD:康樂及文化事務署;APO:藝術推廣辦事處;(CHC:文化
委員會);ADC:藝術發展局。
Corporate Sector 機構界別
Private Companies 私人公司
Foundations 基金會
Government Sector 政府部門
Home Affairs Bureau 民政事務局
ETWB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LCSD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APO (LCSD) 藝術推廣辦事處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DB 區議會
Public Audience 公共觀眾/聽眾
Audience 觀眾/聽眾
Participants 參與者
Amateur Artists 業餘藝術家
Social / Community Institutions 社會/社區機構
Public Institutions 公共機構
Community Groups 社區團體
Academic Institutions 學術機構
Public / Statutory Bodies 公共/法定組織
CHC 文化委員會
ADC 藝術發展局
Art Centre 藝術中心
Tourism Board 旅遊發展局
42
Museums 博物館
Libraries 圖書館
Artists / Art Institutions 藝術家/藝術機構
Art Groups 藝術團體
Art Institutions 藝術機構
Individual Artists 個別藝術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下文乃根據這多邊形模型推斷其關係和特徵,並按第二部分的研究個案作類型分
析。
政府部門
7.6 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乃藝術與文化的主要供應者,亦是建立文化基建、場地
建設和文化管理的最重要的利益者。基於這些資源和能力,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
政策制定者、促進者或促成者,大大幫助香港制定公共藝術發展的環境和規管框架。
7.7 在政府官僚制度下,建立推廣公共藝術的協調政策框架仍處於起步階段;但值得注
意的是,最近不同階層都舉辦了多項公共藝術活動。考慮到香港特區政府承諾推廣
香港為亞洲國際城市,以及香港利用推廣服務業作為帶動本地經濟火車頭的顯赫位
置,社會與經濟領域的政策要素不但更能適應一般文化政策的制定,亦能與香港公
共藝術發展互相補足。
7.8 2001 年成立的藝術推廣辦事處乃推廣公共藝術的好開始。但由於政策中心缺乏完
善的規管框架,藝術推廣辦事處所擔當的角色和所作出的貢獻非常有限,而它所能
舉辦的活動範圍亦相當狹窄。部分政府架構內的組織單位 (如房屋委員會) 不時參
與公共藝術計劃,其他組織亦可在不久將來主動參與,所以藝術推廣辦事處仍有加
強協調功能的空間。工商及科技局 (通訊及科技科) 的電影服務統籌科可作為一個
參考例子。
公共界別
7.9 公共機構在這裏的定義較狹窄,是指政府部門以外的法定或公共組織。此界別的組
織有自己的指定任務,因此他們在推廣藝術所擔當的角色亦有所不同,但他們也有
空隙可緊密合作推廣公共藝術,以達致互惠互利。推廣和發展公共藝術的中介者乃
43
此合作過程的關鍵。
7.10 我們明白交流框架內藝術推廣辦事處和藝術發展局的獨特位置,他們早已與藝術家
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主要作為藝術推廣的撥款機構及中介者。基於這些優勢,這兩
個部門可採用其他方法,進一步與政府及其他界別合作,致力發展公共藝術。
7.11 我們並不認為政府和公共界別的功能互相重疊或排斥。每一界別內,組織的目標和
功能可多方面與其他界別的組織互相補足。綜合效益歸因於界別內組織的主動性、
責任感和創新意念,而不應被組織的人為分化、自擬的競爭或權力分放等限制所礙。
機構界別
7.12 香港的機構界別贊助公共藝術已有一段長時間。置地及太古公司早已在他們的地產
項目加入藝術作品。最近,新世界第一巴士與地下鐵路開始發展一系列公共藝術的
委辦計劃。毫無疑問,私人機構乃公共藝術計劃主要的贊助商或資助商,亦是影響
大眾欣賞公共藝術的品味定位者。
7.13 但機構作為公共藝術的自然夥伴至少要考慮兩項事情。首先,私人機構參與公共藝
術計劃,是因為他們對市場推廣的目的或其他商業上的考慮有一定的期望,因此藝
術作品創作的自主性有時受創作活動形式或贊助的性質所規限;其次,藝術家很少
能主動發起公共藝術計劃以及取得商業機構的全力支持。其困難乃缺乏協助雙方有
效溝通的中介者,又或機構缺乏對藝術的重視,這些機構需要提升對公共藝術的敏
感度和鑑賞能力。
7.14 除了商業機構外,部分贊助藝術作品或文化活動的私人基金會都會作出不少的贊
助,但這些贊助形式都較為低調。資助文化活動的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李嘉
誠基金會、夏利豪基金會以及部分私人贊助基金會定期投資文化項目,都有可能是
公共藝術的合作夥伴或贊助商。這些基金會需要建立合作夥伴關係,因此中介者必
須負責舉辦及推廣活動。
社會與社區界別
7.15 社會與社區界別是公共藝術不可或缺的部分。社會與社區組織可作為推廣公共藝術
的藝術意念和創作活動的發起者,這需要視乎社會與社區活動的本質,以及大眾是
否認同公共藝術有助社會增值或令社區豐富。另外,公共藝術與社會及社區緊密聯
繫,公共藝術的倍數效應或能覆蓋更大的社區範圍,這是政府和團體所不能做到
44
的。全面評估社會與社區界別的景觀並非本研究的範圍,但我們對有意或已參與有
關公共藝術活動的機構或組織進行初步的描述 (附錄 C)。
7.16 現時,很多社會與社區組織及機構均參與公共藝術的推廣和發展。對本研究而言,
部分社會服務團體和機構已開始嘗試藝術創作,以達到服務社會和社區目的。例
如,「藝術在醫院」與及很多社區會堂均有組織多元化的活動。另外,教育機構亦
通過教育課程和正規課程推廣公共藝術。部分活動或元素與公共藝術主題有關,本
文未能一一盡錄。
7.17 社會與社區界別仍未開發公共藝術的合作過程。一方面,「公共藝術乃結合社會和
社區過程的重要元素」這個新穎的說法,需慢慢被人接受;另一方面,香港目前仍
然缺乏取得資訊、組織和財務資源的向心力量,令不同界別的資源可藉公共藝術而
被帶進社會和社區的過程內。與此同時,社會和社區界別在推廣公共藝術時可提供
協調服務。
在職藝術家及普羅大眾
7.18 本地藝術家或藝術團體及普羅大眾是另外兩個公共藝術交流框架的建造基礎。在以
藝術家為主的活動中,本地藝術家一直帶領藝術創作、是藝術演示和構作的原創
者,承擔了開發公共藝術形式及探索其社會和文化意義的風險。
7.19 或會有人認為本地藝術家沒有指定的角色,他們的創作有時會以社會及文化意義為
目標,而非純粹的美學價值。換句話說,界定純藝術價值與具備社會和文化意義的
公共藝術是不必要及人為的。爭議的關鍵在於創作環境有多靈活及有多少資源,好
讓在參與公共藝術創作過程,或在某些情況下被社會及社區過程吸納了的藝術家,
能發揮他們的潛力。要營造此有利的環境,主要視乎政府部門推行文化政策的動力
以及公共和私人界別相互補足的支持。
7.20 除了藝術家,公眾扮演的角色不僅是被動地接收公共藝術的觀眾和聽眾。本個案研
究顯示,大眾不單是公共藝術的接收者,更是創作活動的熱心參與者和合作夥伴。
毫無疑問,學校需要引入公共藝術課程,向普羅大眾推廣公共藝術。除了提高他們
的鑑賞能力外,大眾亦可成為公共藝術的業餘愛好者和參與者。更重要的是,公共
藝術的發展應是一個可讓大眾成為創作者、促進者以及不同公共藝術形式的鑑賞者
的過程。
目前的運作與政策之分析及評估
45
7.21 根據上述分析,本研究確定部分促成因素或條件可有助交流過程,包括:
i. 文化基建乃培養文化生活最重要的一環,規管環境尤其重要。學校的教育制度
可引入有關公共藝術的課程;立法措施亦可提供獎勵架構制度,獎勵對公共藝
術發展有貢獻的各方利益者。
ii. 政府政策中心應發展推廣公共藝術的整體政策框架。此政策框架用作政府部門
間的跨部門合作和促進協調的指引;同時為公共藝術的發展提供有遠見的參數。
iii. 進一步加強政府架構或公共機構內的中介者角色,能為公共藝術的利益作不同
社區界別的合作平台。
iv. 專責協調的中介者負責促進公共藝術參與者以及社會與商界間之溝通。他們的
協調角色起著緩衝的作用,有助打破任何障礙,並協助談判或為參與者提供行
政支援。
v. 公共藝術的表現探索及多元化均具備發展潛力。由於公共藝術本質的活力,其
界定範圍不應過於狹窄。
vi. 鑒於中介者目前支持和贊助的計劃增加了藝術領域內公共藝術的「可見度」,故
中介者、執業的公共藝術家,以及社會和私人組織間需要互相交流經驗與意見,
和增加彼此的了解。
vii. 推出廣泛的教育活動,提高大眾、文化管理者、政策制定者、社會組織和機構
對公共藝術的鑑賞能力,藉以培養文化敏感度和協助公共藝術發展。
viii. 引入合適計劃和策略評估,並分配足夠財務資源,以支持公共藝術發展。政府
或公共界別不能作為公共藝術的唯一夥伴或贊助商,因為取得私人界別的支持
乃推廣公共藝術的成功基石。
策略定位
7.22 考慮到上述的政策要點,現建議各方利益者根據自己的整體目標、可用資源以及組
織特徵作定位。有鑒於公共藝術的多元化和潛力,不能為公共藝術強制一個中心機
制。理想而言,公共藝術的前景有賴個別藝術家、社會和社區以及機構界別的推動,
每一界別皆是開發和界定公共藝術潛力的最佳中介者。在處於一個有利環境下,肯
46
定可以令各方利益者相互影響,一同合作發展出一個具意義的藝術領域。
7.23 中介者應有獨特的角色,令有利公共藝術發展的文化基建能處於合適位置,並有助
發揮藝術形式的潛力。根據本研究建議,政府及公共界別內的中介者可為文化投資
擔當不同但互相補足的角色,以容納公共藝術的多元化發展。根據此一理解,藝術
推廣辦事處或政府部門,以及藝術發展局的責任應加以強調,詳見下圖:
47
7.24 擬定策略定位模型
政府部門/藝術推廣辦事 公共/私人合作夥伴及非政府 公共界別/藝術發展局
處 組織
政府部門的政策與功能 合作夥伴範圍 公共界別的政策與功能
政策階層與整體策略
政府制定的公共藝術政 鼓勵公眾、私人和社區界別的 公共機構策劃的公共藝術
策 各方利益者發展自己的公共藝 整體策略
術推廣策略
立法與規管框架
立法和規管框架有利公 參考及諮詢 發展標準與實踐
共藝術發展
公共撥款與資源
適合公共藝術的公共撥 支持贊助和資助公共藝術的公 發展基金會和撥款
款及財務支持 共及私人界別
政府部門與公共界別管理的公共藝術
跨部門合作以及實踐公 中介主任與管理者的任命 與政府界別或部門溝通協
共藝術政策;藝術家和政 調;藝術家和政府部門間之
府部門間之中介者 中介者
資源分配及行政支援公 公共/私人合作夥伴基金 資源分配及行政支援公共
共藝術計劃 藝術計劃
搜集公共藝術的最佳實 為運用其他公共機構或企業擁 開發公共藝術的形式和特
例;基於公共藝術的利益有或管理的實體空間,進行溝 質,以及公共藝術和空間之
而由政府擁有或管理的 通及協調 推動關係
實體空間分佈圖
教育、交流計劃、社區發展、研究與資訊資源
在正規教育課程融入有 鑑賞公共藝術的公共教育及推 獨立的私人教育計劃
關公共藝術主題 廣
公共藝術項目、節日或交流計
劃
政府部門推廣公共藝術 研究 (公共/私人合作夥伴及其 推廣不同公共藝術形式的
的政策及實踐策略的研 他主題) 政策及實踐策略的研究
究
支持由社區發起的公共 非政府組織網絡 與社區界別建立網絡和合
藝術計劃 作夥伴計劃,發展公共藝術
有關香港與其他參考地方內公
共藝術資料的發放與儲存
48
公共/私人合作夥伴
7.25 上圖並沒有完全列出所有應由政府和公共界別負責的領域,但需強調此兩
個界別 (以及非政府組織界別的出現) 的個別機構可發展不同平台並同心
協力推廣公共藝術。上述部分項目會在下一章詳加建議,故不在此重複。
研究重申政府和公共界別的個別機構在決定策略定位時的原則:
i. 政府與公共界別的組織特色和職能:藝術推廣辦事處及其上級擁有獨特
的角色,因此在政府官僚政治內協調與推廣公共藝術應更為有效。與此
同時,這類機構主動改善政府規管框架亦極為重要。藝術發展局作為文
化界別的代表,若能有效地與藝術社區合作,更能切合藝術家的期望,
公共藝術亦能更蓬勃發展。
ii. 非政府組織作為富潛力的中介者:正如第二次諮詢研討會所述,非政府
組織的任務是作為中介者,推廣和實踐公共藝術,如紐約市公共藝術基
金會或類似組織。此發展極具潛力,並應由政府和公共界別共同探討。
iii. 資源與公共藝術基金的統一政策:香港公共藝術發展大部分視乎短期和
中期的公共財政狀況。雖然藝術發展局享有籌劃撥款計劃的財政自主
權,但它仍然是一個受資助機構。政府不單是主要的撥款機構,亦是為
公共藝術分配適當公共資源的決策者。
iv. 公共藝術多元化:隨著公共藝術的動力特質、意義、表達媒體以及固定
的藝術形式或空間層面的轉變,負責推廣公共藝術的中介者應多於一
個。 -
2006-12-17 21:20:14 石亭 (www.douban.com/host/scumeishus)
8 建議與總結
我們的比較研究、問卷調查、訪問、諮詢及定性分析,一一清楚顯示香港
急需推廣和發展公共藝術。在評估所有爭議、問題及展望後,我們為這個
研究構思了以下的建議,希望能進行深入探討及有關的跟進研究。
我們整體構思的建議以長期、中期及短期的策略作分階段進展,所選用的
策略則需要視乎政策的力量及各個機構的決心。
8.1 短期策略
8.1.1 「由下而上」以及「由上而下」策略
-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知道公共藝術是屬於普羅大眾的。因此,推廣及發
展公共藝術首要關注大眾的主動性,意思是,藝術作為人們的一種表達
方式是在社區互動下所固有的。由此可見,區議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
3
色,要從已建立的不同渠道取得撥款資源,例如社區發展基金。 然而,
在考慮公共層面時給予大眾應有的角定並不等於政府或任何社會組織
可以推卸分擔及採納公共藝術策略的責任。我們深信若要為社區建立這
方面的自我意識,每個界別都要相互協調、上下一心;繼而在推廣及發
展香港的公共藝術時,緊接運用「由下而上」及「由上而下」的策略。
8.1.2 公共藝術的整體策略及政策
- 一項政策必須要被視為全體策略,方能取得有效成果。因此,政府各個
部門必須致力參與每項政策,培養對政策的歸屬感。這對於公共藝術的
政策來說特別重要,因為實施每項公共藝術政策或需要所有部門的合
作。不過,目前所有的藝術政策皆由民政事務局監管。因此,若要取得
4
公共藝術各項政策的實際框架,民政事務局必須先諮詢藝術發展局,以
制定公共藝術的範疇、政策活動,以及研究公共藝術對社會、文化及經
5
濟的重要性。政策框架用於帶動政府的高層架構相互合作,繼而擬定推
3
除此之外,還有社區投資共享基金、綜合鄰舍服務、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以及由社會福利
署資助、非政府組織運作的 13個社區中心。
4
根據文化委員會的政策建議 (2003):第 42頁5.29-39 章,文化委員會建議解散藝術發展局,
以文化藝術基金會取而代之。我們深信藝術發展局或將來的文化基金會,將按政府的決定而向政
府提出有關公共藝術發展政策的建議。
5
參考東尼.布衛厄「《市區重建中的公共藝術:經濟評估》」
50
廣公共藝術的策略,同時配合特區政府的其他經濟及社會政策 (例如:
旅遊業推廣、香港品牌或發展香港為亞洲國際都會等)。 公共團體執行
類似的任務前必先取得協調,並補足政策中心所制定的策略。不同界別
需制定不同的公共藝術策略,方能達到公共藝術的多樣性。
- 當局急需審查現有推廣公共藝術的資源,或重新分配及部署撥款安排,
以及開放政府擁有的物業資產作公共藝術計劃用途。
- 政府基於它的規管及政策架構,應向不同界別的公眾實行一套推廣公共
藝術鑑賞的完善市場策略。該市場策略必須為永久性策略,定期舉辦活
動以發揮政策的重要作用。
8.1.3 成立公共藝術委員會
- 根據第 8.1.1 章所述,公共或私人合作夥伴乃推廣及發展公共藝術的理
想中介者。這類合作夥伴暫稱為「公共藝術委員會」。我們可以從兩種
角度探討這類合作關係的建立。在「由下而上」策略中,非政府組織最
能體現這種合作關係。由於「公共」與「藝術」的多樣特質,故可成立
多個而非獨立一個委員會,積極實踐公共藝術。「由上而下」的策略藉
統一實體以能最有效促進政策及活動的推行。因此,目前必需成立一個
高層次專業小組,集合專家、藝術家、評論家、諮詢者、文化委員及顧
問,按政策中心制定的整體策略及政策,監管公共藝術的發展。此公共
藝術委員會初期會向政府提出有關公共藝術事務的建議。委員會最終應
成為一個擁有撥款及行政自主的法定機構,正如許多美國城市的藝術委
員會一樣,專責制定及執行公共藝術政策。由於香港的非政府組織文化
的發展仍在起步階段,我們相信短期內採納後者的建議或較實用。我們
認為該委員會最終應發展為非政府組織的架構;長遠來說,委員會可進
一步實行結構分化,組成多個不同機構。
8.1.4 加強藝術推廣辦事處的角色
- 藝術推廣辦事處於 2001 年成立,並在政府與社區其他的公共界別之間
推廣公共藝術,是有效的促成者及授權者。在藝術推廣辦事處納入公共
藝術委員會之前,政府可加強他們在政府架構內的「中介者角色」,成
為實行公共藝術計劃的執行部門,這就如電影服務統籌科,其任務乃協
(http://www.ub.es/escult/LIBRARY/bovaird. htm)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託進行諮詢
研究: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 (2003 年9月),作為該研究的作者及主編,我在研究中包括利用
公共藝術的概念,作香港創意產業叢集概念的主要策略 (第5 章,4.8)。
51
助電影界進行外景拍攝。然而,我們期望政府能進一步確定公共藝術的
重要性,成立跨部門督導小組協助藝術推廣辦事處。這樣不但成為政府
推廣公共藝術的手段,更讓大眾加深對政府工作的了解。美國西雅圖藝
術委員會最近推行的計劃,是在不同的政府部門 (如水利、污水與排水
部門) 成立駐部門藝術家 (進行攝影或其他藝術製作),這項計劃十分成
功,廣受大眾歡迎,令公眾增加對這些政府部門工作的認識與讚賞。因
此,香港特區政府亦可考慮採納這意念,作為急切改善其形象及聲望的
方法。
- 雖然藝術推廣辦事處證明了「行政主導」的方法很成功,能有效組織公
共藝術計劃,我們促請他們研究其他管理公共藝術的方法,如「藝術家
發起」或一般「由下而上」的方法。辦事處應減少干預公共空間的公共
藝術活動和簡化申請舉辦活動的程序,排除困難致力孕育出一個鼓勵創
作及展覽公共藝術的環境。
8.1.5 公共藝術資料庫的發展
- 目前香港並沒有一個儲存所有公共藝術計劃的資料庫,亦沒有認錄或發
放公共藝術的贊助商與參與者的檔案。我們迫切需要這類資料記錄,這
些資料不但對公共藝術的各方利益者有用,更有利普羅大眾及訪港遊
客。這個資料庫可包括公共藝術計劃的地圖指南、贊助商與藝術家的檔
案、藝術作品、關於撥款的有用資料、場地申請、參考圖書館、主要的
公共藝術活動項目、網站以及其他國際資料庫的連結。由於藝術發展局
與本地藝術家已建立緊密聯繫,倘若藝術發展局帶領建立此資料庫,由
內部員工或外判顧問公司負責,會更為有效。2002年3月西雅圖藝術委
員會的藝術資源網絡就是一個好例子
(http://www.artsresourcenetwork.org/ )。
8.1.6 網上公共藝術
- 按前述建議建立網站,不僅能用作資料庫,更可成為全新的公共藝術形
式,在網上進行藝術活動或「虛擬公共藝術」。如果能率先以互聯網作
為藝術作品的公開展覽場地,將可招徠世界各地的藝術家及其他創新意
念。藝術發展局或可支持此網站及資料庫;若此網站作為實際計劃的管
理單位,則可由藝術推廣辦事處負責。
- 這項計劃是公共藝術活動的新領域,我們會將公共藝術的概念擴展成一
http://www.info.gov.hk/cpu/english/paper s/baseline%20study(eng).pdf
52
種配合環境的活動,而活動範圍則由一個地區擴大至沒有特定環境的國
際公共領域。此意念可與創意產業的數碼娛樂界別共同發展,發揮經濟
潛力。
8.1.7 校內公共藝術
- 過去的優質教育基金計劃或已觸及此概念。我們所建議的大型活動是將
公共藝術引入校園,這樣不僅有效美化校園環境,更可以成為課程的一
部分 (以下其中一項的中期策略),在學校教育內培育公共藝術的價值
觀。我們可以邀請公共藝術策劃人與個別學校舉辦活動,透過這些活動
6
達到發展公民道德 (公共) 以及創意 (藝術) 的目的。
8.1.8 公共藝術節及獎項
- 公共藝術可以獨立舉辦或與其他機構 (如藝術館或旅遊發展局) 合辦兩
7
年一次或三年一次的藝術節 (例如與香港藝術雙年展隔年主辦),在各年
的不同季節於不同地點舉辦一些配合傳統節日的活動,讓公共藝術活動
真正具備香港特色,成為國際盛事。我們並非想媲美大型的國際藝術節
(如卡素文獻展或威尼斯雙年展)。這方面最接近的亞洲例子是福岡三年
展及福岡市天神區城市博物館計劃,這活動令福岡市在過去十年內晉身
世界文化版圖。面對地區內的激烈競爭,如新加坡諾基亞節及上海雙年
展 (僅列舉這種世界文化節活動中的兩個近例,更未提及深圳最近舉辦
8
的精彩公共藝術展 ),香港務必開始計劃我們獨有的視覺藝術節,正如
每年的香港藝術節 (表演藝術) 一樣吸引市民及遊客,並由私人捐贈及
贊助籌劃活動。除舉辦藝術節外,主辦者可以考慮設立公共藝術的獎勵
計劃。
8.1.9 培訓、委辦、執行及拆除公共藝術
- 整體策略制定完成後,除需要培訓 (如短期工作坊) 藝術家及相關公共
藝術人員 (技術及管理方面) 外,更急需進行審查,成立委辦和執行公
6
最近,一所台灣中學邀請著名法國藝術家丹尼爾.布倫 (Daniel Buren) 與學生進行公共藝術活
動 (他的著作有 1989 年在巴黎皇家宮殿的《兩個舞台》)。
7
我已在「香港藝術雙年展前景 (The Prospects of the HK Art Biennial)」一文中提出此建議。參考
2003 年,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藝術館出版,香港藝術雙年展 2003: 28-38。
8
「《第五系統》:「後規劃」時代的公共藝術」第五屆深圳國際當代雕塑展 (2003 年12月 12
日至2005年12 月11 日)由深圳何香凝美術館主辦。地點:深圳華僑城。請參閱下列網站:
http://lists.c3.hu/pipermail/artinfo/200 3-December/001978.ht ml
53
共藝術活動的機構。藝術推廣辦事處的經驗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我們同
時應參考海外的例子,如美國、歐洲、澳洲及台灣。這點可作為下述研
究與發展計劃的部分中期建議,更可成為公共藝術委員會的部分工作。
然而,藝術推廣辦事處短期內應深入研究這項建議,或進行諮詢研究,
務求逐一查證過去計劃所面對的問題。諮詢研究應觀察現有的計劃及正
草擬的條例,以及研究如何在條例規限下簡化執行公共藝術計劃的程
序。
- 觀察部分亦應考慮有關如何拆除失敗的公共藝術的機制。
8.1.10 短期立法審查:
- 我們可更改「香港規劃標準與指引」,作為短期策略,承接第8.1.9章的
建議及促進實行公共藝術活動。
- 短期審查及修改現有法律及條例,有助推廣公共藝術而無需動用其他資
源。這或包括影響公共藝術規定的法律,如:
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
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53章)
公共照明條例 (第105章)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第132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第390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563章)
8.2 中期策略
8.2.1 自願採納百分比藝術計劃
- 正如其他城市的比較研究所示,若在新公共建築物、地方、空間、基建
或建造工程的整體成本上立法抽取百分比用作購置/裝置藝術品,能為公
共藝術提供一個助長投資的環境。立法對公共藝術作品的需求會有倍數
效應,從而加強大眾的想像力及創意。
- 然而,立法並非一朝一夕的事,政府有責任擔當主導角色去提出規管協
議;令所有涉及公共計劃的部門都可以自願採納百分比藝術計劃,結合
公共藝術工作。此不僅限於建築或建造工程、或任何與此類活動有關的
54
部門,更應擴展至所有政府部門及單位,鼓勵他們運用創意及想像力,
在推廣其部門的工作上採納公共藝術的意念。長遠的強制性計劃或需要
一段長時間方能實現,故設立自願計劃可為這計劃鋪路。
- 政府可考慮在不需要啟動立法機制的情況下,擴展自願計劃至私人界
別。藝術推廣辦事處應繼續與私人界別合作籌辦公共藝術計劃。
8.2.2 學校課程引入公共藝術
- 就第 8.1.7 章所言,中小學的課程內引入公共藝術 (例如文物教育)的重
要性,簡單來說,是因為公共藝術可作為一種教育公德及創意想像力的
工具,同時在現實社會及實際情況下給予意念創作的機會。學生能藉此
學習怎樣將概念轉化為現實、或知識引伸出經驗的過程。民政事務局應
與教育統籌局緊密合作,成立課程發展小組討論有關建議。蒙特利爾加
拿大建築中心設立的社區及學校計劃就是一個好例子,他們將建築及文
物納入學校的課程中。
8.2.3 高等教育引入公共藝術
- 正如學校教育,高等教育亦應引入公共藝術課程。香港有需要設立公共
藝術的科目,並列入本港高等教育學院的課程內,例如中文大學或香港
大學的美術、建築或規劃學系。這些科目或課程主要培訓參與公共藝術
計劃的藝術家、策展人、評論家、文化及藝術行政人員以及其他專家 (規
劃師、建築師、景觀設計師、工程師及室內設計師等)。美國及英國都有
9
許多類似的範例。
8.2.4 公共藝術的研究與發展計劃
- 公共藝術結合教育課程,亦應在高等教育學院、博物館或獨立研究院內
制定完善的研究與發展計劃。研究與發展計劃能促進公共藝術的思考和
討論,並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公共藝術的最新消息及趨勢。藝術發展局及
民政事務局可利用他們現有的研究部門先著手帶領這類研究及發展計
劃,並盡量予之外判。
- 研究的範圍及題目可包括:
中國及香港方面的公共藝術計劃及研究
9
請參閱報告的附錄 F 內的列表。
55
有關推廣公共藝術的全面立法檢討
公共藝術的新形式
公共藝術的社會及政治層面
公共藝術與文化交流
8.2.5 地區與國際交流
- 教育及研究發展必須具備國際視野才算完善。因此,當局必須定期舉辦
不同形式的國際公共藝術交流,如會議、展覽、駐場藝術家、聯合策展、
比賽、演講、講座、諮詢會、學生交換計劃等,以及邀請國際藝術家為
香港創作公共藝術作品。中國大陸是拓展香港的腹地,為香港藝術家提
供前往珠江三角洲及其他北方城市工作的機會。
8.3 長期策略
8.3.1 稅務優惠
- 目前稅務法例容許作慈善捐款的個別人士和機構享有免稅優惠,但有關
文化及藝術的支出卻不包括在此免稅優惠內。保守的意見認為稅項寬減
絕對會削減政府收入,但私人界別 (例如第一次諮詢會中代表香港總商
會的意見) 一般歡迎此措施,部分意見甚至要求雙倍的稅務優惠。長遠
來說,我們相信藝術免稅優惠有助香港改善藝術環境;經濟方面,亦能
增加就業機會,在新的創意經濟模式下為社會創造財富。此政策首要目
標乃為私人界別提供優惠誘因,分配資源作文化及藝術用途。因此,私
人贊助愈趨普遍時,政府稅項收入雖然減少,但政府對藝術資助的支出
亦會同樣減少。我們視此建議為演變過程,使商業與藝術逐漸建立起合
作夥伴關係。
8.3.2 規劃優惠
- 正如以上一點,規劃或發展優惠乃由政府鼓勵私人界別贊助藝術的另一
形式,政府完全無需付出(或付出很低的)成本。1961年的紐約市廣場法
例推出首個規劃優惠模式 (似乎是從密斯凡德羅的西格蘭姆大樓獲得啟
示),由私人發展公共空間。聞說香港特區政府曾就歷史文物保護及市區
重建研究有關的問題。由於公共空間創造本身也是一種公共藝術,故一
旦立法通過,規劃優惠亦將適用於公共藝術計劃。
56
8.3.3 強制百分比藝術計劃
- 根據第 8.2.1 章的建議,強制百分比藝術計劃最終會成為確保公共藝術
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但我們建議逐步發展此法例,以鞏固大眾對公共
藝術的認識,並讓私人界別和藝術社區建立相互緊密的聯繫。當稅務優
惠和規劃發展優惠同時理想地實行,強制百分比藝術計劃的推出就會更
成功和更有建樹。在這方面,我們應汲取台灣的經驗 - 過早全面立法
可能帶來公共藝術的污染。
8.3.4 成立公共藝術基金
- 一方面制定法例鼓勵大眾投資公共藝術固然是一種意願;另一方面,鼓
勵大眾直接作金錢資助更為有效,但此或要更長時間實現。建立基金或
信託這種公共藝術計劃撥款模式乃最佳策略:因為任何公共藝術作品的
性質、展出地點或形式都可以沒有限制。紐約市公共藝術基金是最好的
參考模式,它讓許多藝術家在城市內實行了大膽的計劃,並將公共藝術
的潛力完全發揮出來。香港亦有類似的基金,像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可
作為公共藝術基金或信託的模型。當然,若民政事務局願意研究,此構
想應可比預期更早實現,並肯定會在公共藝術立法等問題出現之前。
8.3.5 公共藝術社區發展
- 回應第 8.1.1 章第一項建議,公共藝術乃屬於大眾,是社區大眾一種真
正的表達方式,是一種以公共藝術推廣社會福利而非以社會推廣公共藝
術福利的策略 - 此最後的建議是一個目標多於一種手段。我們對這個
主題的研究清楚指出這個公共藝術最終要達到的目標。東西方國家的已
發展城市越來越關注公共藝術的原因就是基於公共藝術項目對社會所
產生的魔術般的效應,它可以集合人們同歡作樂、化解鬥爭力量為和諧
氣氛、治療社會病痛創傷以及使城市內被人遺忘的角落或荒地再次復
活。誠然,這是公共藝術的最終目標,但同時它亦是其主要存在的本質
理由。我們希望無論誰負責實行香港的公共藝術計劃,永遠不要忽視這
最後的一點,甚至應以此點開始考慮。香港正面對回歸以來最困難的時
刻,我們應考慮公共藝術的拯救能力,鼓勵所有人,包括私人和公共界
別的領導層嘗試推動公共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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