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太陽,
甲、民主就是民主,就是一個經由逐步實踐,嘗試錯誤的過程。不完善乃屬當然,它甚至可能永遠不完善。因為社會自然演進的過程相對於人為制度的更迭,後者的墮後性使它的不完善成為常態。但既然制度的不完善是可以修正的,那就犯不著用嘲笑的態度來面對。再則,制度的適用與否,是應經由實踐來確認;縱然事先規劃誠屬必要,應謹慎為之,惟若以此作為不完全適用或不適用、甚至作為干預、扭曲整個制度的藉口,則非制度存在的本意。"民主"在嘴邊,只是一個名詞,如果不予以實行,根本不具任何意義。而實踐的過程有風有雨,才是考驗真正這個社會執行的決心。做了才知道缺點在哪裡。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乙、對於某種社會現象,社會上的個人僅有接受度高或低的分別,而為了保障個人尊嚴和多元價值取向的存在,也就不適宜將特定的個體用比較的方式來評論誰比誰更習慣或不習慣某些事物。既然我個人認為不適宜做個體的比較,那我就以"閣下不習慣不必要之惡"這件事情(不是針對閣下這個人)來提出我的看法:
1.無人在法庭上抹紅張熙懷主任檢察官--個人所查資料,僅有民進黨籍林國慶立法委員於'06/12/19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張主任檢察官赴大陸講學、研究、及安排吳丹紅博士旁聽台開案之動機。被告及被告之律師團並無任何抹紅張主任檢察官之行為,台端如有消息來源,敬請指正。
2.林國慶立法委員之行為顯不適當,但並未違法--林委員之記者會,本人有觀看其新聞錄影,林之行為,僅有質疑,並未陳述不實事實。個人觀點,並未該當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也就是固然不妥,但並未涉及刑責。
3.新聞媒體之報導並未逾越言論自由--新聞媒體基於報導事實之職責,並善盡求證之義務,其並無法律責任。即使過度炒作,也僅產生適不適當的問題,此應交由新聞媒體間的自律規則來約束,並無法律責任。
4.被告的攻擊防禦方法--面對國家機器的指控,被告當無配合檢方入罪之必要,而陳述對自己不利的證言。甚至在必要時,被告甚至有說謊的權利。但被告一旦說謊,使法官形成"被告證詞不可相信"的心證風險即為升高,此訴訟上之不利益,應由被告自行負責。而在另一方面,被告亦得質疑檢察官或法官的立場,避免遭到立場偏頗的控方或院方執行職務(聲請迴避),藉此增大獲得有利裁判的機會,此也無可厚非。
基由以上各點,個人認為一方面閣下可能將政治上的言論自由議題與法庭內的攻防言論混淆;另一方面,資料或有不足;因此將"法庭上直接抹紅檢察官"當作反駁我的必要之惡"的立論依據。個人感想,無論從前述哪個角度來看,均為不妥。
最後,扁其實也沒真的去中國化,那些不過著是選舉語言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