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协议,各自表述
2006-05-11 15:07:43 来自: pH7[..匪七..](机车伤愈者)
[这篇文章登载上个月的经济观察报上,觉得有点意思,忍不住转贴至此,说明一下]
258期 发布日期 2006-04-10
飞猪
上网闲逛,看见有人在blog上转载了自己前段时间写的书评。得到网友的认同自然开心,可还没来得及在嘴角挂上微笑,忽然察觉文章已经被莫名其妙地删了一半。手足无措之间慌忙自我解嘲:“你看,废话太多就是遭人烦,下次别往稿子里注水了。”刚刚镇定下来,又发现竟然连个出处都没有,还特意为我起了个新昵称,叫做“佚名”。怔怔看着屏幕,实在是哭笑不得。
打从开设blog的那天起,我就在首页上放了个说明:“(CC)本站所有图文内容可自由转载,但请遵循‘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的创作共用协议。”现在看来,在Ctrl+C和Ctrl+V的帮助下,“创作共用”早已被粗暴而简单地实现。只是引号里那看起来并不复杂的前提条件,却和这数字化的世界一起被无情地铲平了。
“CC”的全称是“Creative Commons”,在中文世界里的最早译法是“创作共用”。第一次被斯坦福法学院的Lawrence Lessig提出时,它的本意是在“保留所有权利”的严格版权法律体系之外,提供一个更灵活的选项。作者可以借此宣告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促进创意作品在非商业领域的流通,让更多个体分享彼此的智慧产物。因此,“创作共用”协议拥有一条针锋相对而又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标语:“保留部分权利”。
Blog由一群倡导分享的网络知识分子引入国内。一同舶来的,自然少不了“创作共用”。但是,当Lessig在旧金山霍华德大街543号的办公室里和美国媒体高谈阔论着“部分”对于“所有”的颠覆意义时,中国blogger们却更多地把视线聚焦于“保留”和“权利”——贴上“CC”的小图标,更像是弱势群体在寻求正义的施舍。
创意产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是版权,欧美国家制定了各种苛刻的法律条文来保障著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与之完全相反,中文blogger们在将日志发布上线的那一刻起,就完全丧失了对自身作品的一切权利。不要说普通百姓,就连“名人”徐静蕾也得在首页上补充一句:“即日起,没有书面授权许可,请勿转载本博客中任何文章或图片”。在中国,“所有权利”早就是公共物品——转载自由,篡改有理——还有哪些权利能够宣告放弃呢?
Lessig最近来北京演讲,向大洋彼岸推广“CC”协议。他的名片正面是印得偏了色的英文信息,背面只有六个硕大的汉字和一个小得看不见的中文标点:“劳伦斯•莱西格”。他觉得这些方块字实在酷得不行,但按照中国人的审美情趣,卡片上的排列方式看起来像极了地铁车厢里倒卖月票的小卡片——就像晏子说的那样:“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水土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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