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
<channel>
  <title>豆瓣: Carl Schmitt小组的讨论</title>
  <link>http://www.douban.com/group/CarlSchmitt/discussion</link>
  <description><![CDATA[豆瓣 Carl Schmitt小组二日内的最新讨论话题]]></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amp;copy; 2005, douban.com.</copyright>
  <pubDate>Thu, 31 Jul 2008 06:37:08 GMT</pubDate>

    <item>
        <title>丁萌：《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 (豆瓣 Carl Schmitt小组)</title>
        <link>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832836/</link>
        <description><![CDATA[http://wangqin.blogbus.com/logs/26344500.html

施米特在写于1923年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中如此论述“代表”的概念：

代表观念完全取决于个体权威的概念。因此，无论是代表，还是被代表的个人都必须保持个体尊严——这不是一个物质主义概念。惟有个体才能引人注目地履行代表功能。也就是说，履行这种功能的不仅是一个“代理人”，而且是一个拥有权威的个人，或者一个如果被代表就具备了人格性的观念。（页63） 
施米特接下去说道，上帝、人民，乃至“民主意识形态”等等观念都可以成为“代表”的内容，但“生产和消费就不是这样了”。这里不是泛泛而谈“经济社会”或韦伯的“合理化”过程，而是围绕着一个大的主题：技术的中立性。如果记得施米特在《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里对“欧洲精神”经历的几个嬗变的领域（神学、形而上学、人文主义、技术中立化等等）的话，那么，可以发现，19世纪自由主义学说找到了政治权力上的“中立化”并使得“中立化时代”成为一个生存事实，而所谓“中立化”进程的开端远远比这早几个世纪。因此，施米特说，在16世纪神学冲突之后，人们开始希望寻求一个可以协商的领域，“在新的中心领域基础上，人们期望达成最低限度的一致和共同前提，以使保障、明晰、谨慎与和平成为可能”。（页183）上述观察当然不是社会学式的描述，因为，就在论述了有关“代表”的观念之后，施米特突然提到了“利维坦”：

不仅代表和被代表的个人需有一种价值，他们对其说话的第三方也须有一种价值。自动机和机器既不可能代表，也不可能被代表。同样，一个人也不可能对着自动机和机器来履行自己的代表职能。国家一旦变成了“利维坦”，就从代表的世界中消失了。（页63） 
“代表的世界”是什么世界？——具有自身的价值和人格性的世界，换言之，秩序的世界。符合什么秩序？天主教的价值秩序：“这是天主教政治观念的发源地”（同上）。因此，施米特在《当代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中重构卢梭的“社会契约”，很可能是在为这个“中立化时代”的代表原则寻求新的可靠依据。但是，在讨论施米特对于“代表”形式的想象之前，有意思的是看到他在这里显然把“利维坦”和天主教会有意无意地对立起来，而在1938年出版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书里，施米特更是把“中立化”进程的起源诉诸到霍布斯。

《霍布斯》一书开篇就讨论了“利维坦”作为旧约中的一个神话形象在历史上获得的各种释义，但作者马上指出：“利维坦”这个意象本身，在神学和史学上的解释不计其数。（页44）而特别被拈出的则是两种路向的解释：基督教的解释和犹太教的解释——基督教把利维坦解读为魔鬼，而犹太教则将之理解成与犹太人为敌的异教尘世权力的象征。施米特接着就指出，霍布斯反对“典型的犹太—基督教对原始政治统一体的割裂”：

霍布斯认为，属世和属灵两种权力的分离在异教徒那里是不存在的，因为对他们来说宗教是政治的一部分；而犹太人则从宗教的角度促成了两者的统一。只有罗马教皇教会和贪求权力的长老会或小教派才依赖属灵和属世权力的离异——具有摧毁国家作用的离异。（页50） 
简言之，在霍布斯看来，基督教的教会和长老会、各教派之间是政教统一体分裂的原因，而这一切的肇事者可以推到作为基督教会来源的犹太人头上。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和施特劳斯都认为，霍布斯把犹太人看作政教分离的始作俑者。因此，霍布斯的《利维坦》就是要恢复原始的政教统一体。

在说明霍布斯如何达到这一点之前，施米特指出“利维坦”在这部同名作品中有四重含义：巨人、巨兽、巨型机器，以及“会死的上帝”。（页55-56）无疑，最后这个形象最引人关注，实际上“巨型机器”与这个“上帝”意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巨人”和“巨兽”差不多可以看作由“利维坦”这个神话意象所衍生出的文学性的想象品格。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可谓一个十足的世俗强权象征：

利维坦的含义就在于，作为一条颇有效果的圣经引语，他以一个动物形象绘写了最强大的世俗强权，这种无与伦比的势力控制着所有较弱的势力。（页59） 
施米特补充道，在《利维坦》诞生的年代，“利维坦”已经是一个失去了神话威慑力的意象，差不多变成了一个修辞性词语，甚至在方言俚语中也会出现。“除狂热的言必称圣经者之外，在英国文学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维坦观念，绝对不是神话式的也非魔鬼化的。”（页63）

凡此种种，都在在试图说明霍布斯笔下的这个世俗强权具有的“机械”品格——霍布斯把笛卡尔的人的机械的观念运用到国家这个“巨人”身上，“把国家变成了一台由主权—代表法人充当灵魂的机器——在我看来，这是他的国家建构的核心”。（页68）这样建构起来的国家注定是一个人造机器，因为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由于害怕死于暴力而达成的契约无法实现具有真正共识的社会契约（想想施米特对于订立“社会契约”的“人民”同质性的诉求），而是一个旨在结束内战的国家，其“强势”乃在于克服内战和反抗的可能并以此建立起一个人民和国家之间“服从—保护”的对等协约。施米特的以下阐释非常关键：

其中利害不在于由一个法人来代表，而在于在当前切实地实施真正的保护。代表如果不是tutela praesens[现实的保卫者]，就什么都不是。不过，这只有通过一个有效运作的命令机制才有保证。17世纪诞生并风靡欧洲大陆的这种国家，实际上是一件人工作品，不同于所有早先的种种政治统一体。它甚至可以被看作是技术时代的最初产品，是最早的大型现代机制……它是machina machinarum[机械的机器]。这种国家不仅为后来的技术—工业时代创造了本质上的精神史的或者社会学的前提，而且本身就是新的技术时代的典型作品。（页71） 
利维坦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契约建构，其代表身份恰恰是可疑的；并且，其存在的归根结底的意义乃在于不断遏制另一个怪物——比希莫斯——即“革命”。（页58）国家作为一个最强的权势控制着“较弱的势力”，想必后者指的就是霍布斯所反对的罗马教会等宗教机构。而作为一个从笛卡尔的人观念衍生出来的国家观念，其过渡到中立性国家（法治国家，或如施米特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中提出的“立法型国家”）并非一蹴而就，因为

对霍布斯来说，机械装置、有机体和艺术作品，所有这一切都还是机器——作为人类最高创造力的产物——的组成部分。因此，机械装置和机器对他和他那个时代来说，还完全具有神话含义。（页77-78） 
或许有些反讽的是，“利维坦”作为文学意象出现在霍布斯的笔下，这个世俗的强权甚至可以完全与其神话含义无关；相反，作为一台巨型机器的“利维坦”却可以因为“机械装置”获得“神话”含义，直到浪漫派在“有机体”和“机械”之间做出截然对立的区分并把后者归为死气沉沉的东西为止。施米特指出，国家最终变成一个技术—中立的工具，关键的步骤在于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一个细微的断裂：“私人理性”与“公共理性”之分。随着后来人对这个断裂的不断推进，“利维坦”也逐渐从绝对王权国家的实现蜕变为技术—中立国家。

霍布斯将奇迹和神迹问题说成是相对于“私人”理性的“公共”理性的事务；但基于普遍的思想自由，个别人在内心信或者不信，则任由他们据其私人理性自己决定，并且任由他们在心中保留自己的判断。一旦涉及信仰的公开认信，私人判断便无效，就要由主权者来决定真与不真。私人和公共、信仰和认信之间的区别以这样一种方式被引入，从中顺理成章地产生出随后几个世纪的所有其他东西，一直到自由法治和立宪国家的出现。这一不可知论的成功之处，并非新教教派的虔诚，乃是现代“中立”国家的起点。（页93） 
“内在”与“外在”的区分源自霍布斯为实现政教统一体而提出的解决方案，然而，正是霍布斯对于私人领域的不可知论导致其公共领域的决断为后人留下了颠倒的空间。施米特相继提到了斯宾诺莎、门德尔松和斯塔尔，并且认为，在斯塔尔这里，“道德”和“法”、内在与外在的区分达到了完成，他不无讽刺地说道：斯塔尔“做了他作为一个犹太思想家该做的事情”，即阉割利维坦。（页108）在“私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的区分中，国家这个“利维坦”经历了第一次的死亡。技术中立的国家可以为任何人、任何政党出于任何目的所利用，因此，看到自由民主制和布尔什维克都宣称自身的正当性和真理性，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随着这个区分的不断扩大，“谁来决断”这个价值问题逐渐被“法治国家”的诉求所取代，而“对于表现在技术层面的中立性来说，其关键在于，国家的种种法律要独立于任何内容实质性的、宗教的或者法律的真理和正义，并且只是因国事决定的实际确定才有效力的命令准则”。（页81）19世纪出现的法律实证主义国家便是被一个阉割了的利维坦。至此，霍布斯原本构想的克服封建等级、教会反抗权等等威胁的政教统一体变成了无法决断的巨大机器，其职能仅在于确保“公共”安全。但是，这还不是“利维坦”的终点，施米特指出，

霍布斯的思想诚然以这种方式在19世纪实证主义法制国家中非常有效地获得成功，但也可以说只是可疑的成功。老对手也即教会和利益组织这些“间接”权力，在19世纪又以现代形式作为政党、工会、社会团体——简而言之，作为“社会力量”——重新出现。（页115） 
由“内外之分”所导致的“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乃至各种社会力量对个人的征用，是外强中干的“利维坦”的再次死亡。国家被各种社会组织或政党派别绑架，这是“技术中立”的题中应有之义。问题却是，哪怕这样的“利维坦”丧失了决断的能力，它不得不作为一个国家立于世界这个“自然状态”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能用真理或价值标准进行衡量，而在这种斗争冲突中，“如果它们不知道正确地区分敌友，它们就要完蛋”。（页87）

《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可以看作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施米特所期待的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国家，他所谓的“总体国家”到底是什么意思，等等，都并不明朗。如施米特自己所说，这本书极其隐晦曲折，并且是在纳粹的舆论迫害的状态下出版，要从中发现明确的政治或国家诉求与想象，恐怕难度不小。但或许可以放在一起思考的是，《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中施米特断言：“教会需要一种政治形式。离开了政治形式，教会的内在代表行为就失去了与之相应的东西”，并且，“私人领域为自由主义提供了基础；与此相反，公共领域则为天主教会提供了法的基础”。（页66、69）

 参考书目：
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a href="http://wangqin.blogbus.com/logs/2634450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http://wangqin.blogb<wbr/>us.com/logs/26344500<wbr/>.html</a><br/><br/>施米特在写于1923年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中如此论述“代表”的概念：<br/><br/>代表观念完全取决于个体权威的概念。因此，无论是代表，还是被代表的个人都必须保持个体尊严——这不是一个物质主义概念。惟有个体才能引人注目地履行代表功能。也就是说，履行这种功能的不仅是一个“代理人”，而且是一个拥有权威的个人，或者一个如果被代表就具备了人格性的观念。（页63） <br/>施米特接下去说道，上帝、人民，乃至“民主意识形态”等等观念都可以成为“代表”的内容，但“生产和消费就不是这样了”。这里不是泛泛而谈“经济社会”或韦伯的“合理化”过程，而是围绕着一个大的主题：技术的中立性。如果记得施米特在《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里对“欧洲精神”经历的几个嬗变的领域（神学、形而上学、人文主义、技术中立化等等）的话，那么，可以发现，19世纪自由主义学说找到了政治权力上的“中立化”并使得“中立化时代”成为一个生存事实，而所谓“中立化”进程的开端远远比这早几个世纪。因此，施米特说，在16世纪神学冲突之后，人们开始希望寻求一个可以协商的领域，“在新的中心领域基础上，人们期望达成最低限度的一致和共同前提，以使保障、明晰、谨慎与和平成为可能”。（页183）上述观察当然不是社会学式的描述，因为，就在论述了有关“代表”的观念之后，施米特突然提到了“利维坦”：<br/><br/>不仅代表和被代表的个人需有一种价值，他们对其说话的第三方也须有一种价值。自动机和机器既不可能代表，也不可能被代表。同样，一个人也不可能对着自动机和机器来履行自己的代表职能。国家一旦变成了“利维坦”，就从代表的世界中消失了。（页63） <br/>“代表的世界”是什么世界？——具有自身的价值和人格性的世界，换言之，秩序的世界。符合什么秩序？天主教的价值秩序：“这是天主教政治观念的发源地”（同上）。因此，施米特在《当代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中重构卢梭的“社会契约”，很可能是在为这个“中立化时代”的代表原则寻求新的可靠依据。但是，在讨论施米特对于“代表”形式的想象之前，有意思的是看到他在这里显然把“利维坦”和天主教会有意无意地对立起来，而在1938年出版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书里，施米特更是把“中立化”进程的起源诉诸到霍布斯。<br/><br/>《霍布斯》一书开篇就讨论了“利维坦”作为旧约中的一个神话形象在历史上获得的各种释义，但作者马上指出：“利维坦”这个意象本身，在神学和史学上的解释不计其数。（页44）而特别被拈出的则是两种路向的解释：基督教的解释和犹太教的解释——基督教把利维坦解读为魔鬼，而犹太教则将之理解成与犹太人为敌的异教尘世权力的象征。施米特接着就指出，霍布斯反对“典型的犹太—基督教对原始政治统一体的割裂”：<br/><br/>霍布斯认为，属世和属灵两种权力的分离在异教徒那里是不存在的，因为对他们来说宗教是政治的一部分；而犹太人则从宗教的角度促成了两者的统一。只有罗马教皇教会和贪求权力的长老会或小教派才依赖属灵和属世权力的离异——具有摧毁国家作用的离异。（页50） <br/>简言之，在霍布斯看来，基督教的教会和长老会、各教派之间是政教统一体分裂的原因，而这一切的肇事者可以推到作为基督教会来源的犹太人头上。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和施特劳斯都认为，霍布斯把犹太人看作政教分离的始作俑者。因此，霍布斯的《利维坦》就是要恢复原始的政教统一体。<br/><br/>在说明霍布斯如何达到这一点之前，施米特指出“利维坦”在这部同名作品中有四重含义：巨人、巨兽、巨型机器，以及“会死的上帝”。（页55-56）无疑，最后这个形象最引人关注，实际上“巨型机器”与这个“上帝”意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巨人”和“巨兽”差不多可以看作由“利维坦”这个神话意象所衍生出的文学性的想象品格。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可谓一个十足的世俗强权象征：<br/><br/>利维坦的含义就在于，作为一条颇有效果的圣经引语，他以一个动物形象绘写了最强大的世俗强权，这种无与伦比的势力控制着所有较弱的势力。（页59） <br/>施米特补充道，在《利维坦》诞生的年代，“利维坦”已经是一个失去了神话威慑力的意象，差不多变成了一个修辞性词语，甚至在方言俚语中也会出现。“除狂热的言必称圣经者之外，在英国文学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维坦观念，绝对不是神话式的也非魔鬼化的。”（页63）<br/><br/>凡此种种，都在在试图说明霍布斯笔下的这个世俗强权具有的“机械”品格——霍布斯把笛卡尔的人的机械的观念运用到国家这个“巨人”身上，“把国家变成了一台由主权—代表法人充当灵魂的机器——在我看来，这是他的国家建构的核心”。（页68）这样建构起来的国家注定是一个人造机器，因为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由于害怕死于暴力而达成的契约无法实现具有真正共识的社会契约（想想施米特对于订立“社会契约”的“人民”同质性的诉求），而是一个旨在结束内战的国家，其“强势”乃在于克服内战和反抗的可能并以此建立起一个人民和国家之间“服从—保护”的对等协约。施米特的以下阐释非常关键：<br/><br/>其中利害不在于由一个法人来代表，而在于在当前切实地实施真正的保护。代表如果不是tutela praesens[现实的保卫者]，就什么都不是。不过，这只有通过一个有效运作的命令机制才有保证。17世纪诞生并风靡欧洲大陆的这种国家，实际上是一件人工作品，不同于所有早先的种种政治统一体。它甚至可以被看作是技术时代的最初产品，是最早的大型现代机制……它是machina machinarum[机械的机器]。这种国家不仅为后来的技术—工业时代创造了本质上的精神史的或者社会学的前提，而且本身就是新的技术时代的典型作品。（页71） <br/>利维坦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契约建构，其代表身份恰恰是可疑的；并且，其存在的归根结底的意义乃在于不断遏制另一个怪物——比希莫斯——即“革命”。（页58）国家作为一个最强的权势控制着“较弱的势力”，想必后者指的就是霍布斯所反对的罗马教会等宗教机构。而作为一个从笛卡尔的人观念衍生出来的国家观念，其过渡到中立性国家（法治国家，或如施米特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中提出的“立法型国家”）并非一蹴而就，因为<br/><br/>对霍布斯来说，机械装置、有机体和艺术作品，所有这一切都还是机器——作为人类最高创造力的产物——的组成部分。因此，机械装置和机器对他和他那个时代来说，还完全具有神话含义。（页77-78） <br/>或许有些反讽的是，“利维坦”作为文学意象出现在霍布斯的笔下，这个世俗的强权甚至可以完全与其神话含义无关；相反，作为一台巨型机器的“利维坦”却可以因为“机械装置”获得“神话”含义，直到浪漫派在“有机体”和“机械”之间做出截然对立的区分并把后者归为死气沉沉的东西为止。施米特指出，国家最终变成一个技术—中立的工具，关键的步骤在于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一个细微的断裂：“私人理性”与“公共理性”之分。随着后来人对这个断裂的不断推进，“利维坦”也逐渐从绝对王权国家的实现蜕变为技术—中立国家。<br/><br/>霍布斯将奇迹和神迹问题说成是相对于“私人”理性的“公共”理性的事务；但基于普遍的思想自由，个别人在内心信或者不信，则任由他们据其私人理性自己决定，并且任由他们在心中保留自己的判断。一旦涉及信仰的公开认信，私人判断便无效，就要由主权者来决定真与不真。私人和公共、信仰和认信之间的区别以这样一种方式被引入，从中顺理成章地产生出随后几个世纪的所有其他东西，一直到自由法治和立宪国家的出现。这一不可知论的成功之处，并非新教教派的虔诚，乃是现代“中立”国家的起点。（页93） <br/>“内在”与“外在”的区分源自霍布斯为实现政教统一体而提出的解决方案，然而，正是霍布斯对于私人领域的不可知论导致其公共领域的决断为后人留下了颠倒的空间。施米特相继提到了斯宾诺莎、门德尔松和斯塔尔，并且认为，在斯塔尔这里，“道德”和“法”、内在与外在的区分达到了完成，他不无讽刺地说道：斯塔尔“做了他作为一个犹太思想家该做的事情”，即阉割利维坦。（页108）在“私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的区分中，国家这个“利维坦”经历了第一次的死亡。技术中立的国家可以为任何人、任何政党出于任何目的所利用，因此，看到自由民主制和布尔什维克都宣称自身的正当性和真理性，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了。随着这个区分的不断扩大，“谁来决断”这个价值问题逐渐被“法治国家”的诉求所取代，而“对于表现在技术层面的中立性来说，其关键在于，国家的种种法律要独立于任何内容实质性的、宗教的或者法律的真理和正义，并且只是因国事决定的实际确定才有效力的命令准则”。（页81）19世纪出现的法律实证主义国家便是被一个阉割了的利维坦。至此，霍布斯原本构想的克服封建等级、教会反抗权等等威胁的政教统一体变成了无法决断的巨大机器，其职能仅在于确保“公共”安全。但是，这还不是“利维坦”的终点，施米特指出，<br/><br/>霍布斯的思想诚然以这种方式在19世纪实证主义法制国家中非常有效地获得成功，但也可以说只是可疑的成功。老对手也即教会和利益组织这些“间接”权力，在19世纪又以现代形式作为政党、工会、社会团体——简而言之，作为“社会力量”——重新出现。（页115） <br/>由“内外之分”所导致的“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乃至各种社会力量对个人的征用，是外强中干的“利维坦”的再次死亡。国家被各种社会组织或政党派别绑架，这是“技术中立”的题中应有之义。问题却是，哪怕这样的“利维坦”丧失了决断的能力，它不得不作为一个国家立于世界这个“自然状态”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能用真理或价值标准进行衡量，而在这种斗争冲突中，“如果它们不知道正确地区分敌友，它们就要完蛋”。（页87）<br/><br/>《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可以看作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施米特所期待的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国家，他所谓的“总体国家”到底是什么意思，等等，都并不明朗。如施米特自己所说，这本书极其隐晦曲折，并且是在纳粹的舆论迫害的状态下出版，要从中发现明确的政治或国家诉求与想象，恐怕难度不小。但或许可以放在一起思考的是，《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中施米特断言：“教会需要一种政治形式。离开了政治形式，教会的内在代表行为就失去了与之相应的东西”，并且，“私人领域为自由主义提供了基础；与此相反，公共领域则为天主教会提供了法的基础”。（页66、69）<br/><br/> 参考书目：<br/>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br/>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content:encoded>
        <dc:creator>小一</dc:creator>
        <pubDate>Thu, 31 Jul 2008 06:37:08 GMT</pubDate>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832836/</guid>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