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 · · · · ·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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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法律的秩序
译者: 苏力
作者: 〔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Robert.C.Ellickson)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3
本书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作者致力于整合法律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以及博弈论这三种关于社会生活世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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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的思想意识渊源(原书增订版)
译者: 涂永前
作者: 伯纳德.贝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7-06-01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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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译者: 董娇娇
作者: (美)菲尼斯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5-1-1
本书将法哲学和伦理学、社会理论以及政治哲学紧密地融为一体。作者提出了一个具有持续性和实质性的论点;它并不是对他人主张的评论,而是频频以阐释、批判的方式参考了传统、中世纪、现代以及当代的研究伦理学、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以及法理学的作家。
第一编回顾了...
本书将法哲学和伦理学、社会理论以及政治哲学紧密地融为一体。作者提出了一个具有持续性和实质性的论点;它并不是对他人主张的评论,而是频频以阐释、批判的方式参考了传统、中世纪、现代以及当代的研究伦理学、社会理论与政治理论、以及法理学的作家。
第一编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的分析法理学,阐明所有描述性社会科学对理论家评价的依赖。自然法理论是对这类评价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这部分还对当代对自然法的典型反对意见进行了评论,指出其存在严重的误解。
第二编在十个精心建构的章节中就这些方面展开叙述:基本的人类的善和实践理性的必要条件、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正义;权利话语(rights-talk)的逻辑结构;人权的基础、具体要求和限度;权威以及由非权威人员和程序制定的权威性规则;法律、法治、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法律;法律和道德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由非正义的法律产生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最后一编对“自然法”、“自然神学”以及“启示(revelation)”——道德关怀和其他“终极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颇为有力的主张。
本书系对自然法学说的权威重述,同时,它也会在法律、道德以及政治哲学等方面的中心议题上为学生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约翰•菲尼斯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大学院(university college)法理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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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主义
译者: 彭亚楠
作者: (美)施克莱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5-08-01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 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 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L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L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 [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 [1]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 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 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 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 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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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犯罪学(原书第5版)
译者: 方鹏
作者: 乔治·B·沃尔德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5-12-1
《理论犯罪学》是本领域中一流的教科书,现已得到全面修订和彻底更新。第5版更新了以下小节:有关科学理论的因果关系,桑普森的集体效验理论、安德森的"街头法则"。更新了以下章:当代古典主义理论,包括遏制理论及研究、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这些小节;还增加了一...
《理论犯罪学》是本领域中一流的教科书,现已得到全面修订和彻底更新。第5版更新了以下小节:有关科学理论的因果关系,桑普森的集体效验理论、安德森的"街头法则"。更新了以下章:当代古典主义理论,包括遏制理论及研究、日常活动理论、理性选择理论这些小节;还增加了一个新章,考察了犯罪学理论中的性别问题,包括女权主义犯罪学理论、有关男性特质和犯罪的理论。在历史发展背景中准确全面地论述了每种犯罪学理论,同时也对相关的经验研究作了回顾和评价,还讨论了与理论验证有关的调查研究课题。本版书活泼生动,为吸引各个层次学生量身定做。《理论犯罪学》更加准确、热诚、全面地论述了犯罪学理论,仍然保持着它在本领域中的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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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第三版)
译者: 胡晓进
作者: (美)麦克洛斯基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5-08-01
我用自己在前一版序言的开头作为开场白;“这的确是爱的劳作”。这话反映了我对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深深的敬慕之情,即使是在他英年早逝(1969年)的30年后。他是我在哈佛大学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更为重要的是,在所有方面他都是一位良师。有许多次,在他上完课之后(我是他这...
我用自己在前一版序言的开头作为开场白;“这的确是爱的劳作”。这话反映了我对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深深的敬慕之情,即使是在他英年早逝(1969年)的30年后。他是我在哈佛大学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更为重要的是,在所有方面他都是一位良师。有许多次,在他上完课之后(我是他这些课的助教),我们信步来到一家当地的饭店,一起讨论课堂中提出的问题,这样的情形正像卡多佐大法官指出的,“充实的生活体现在人生的方方面面”。
并不仅仅是出于尊重并纪念这位出色的人物,才促使我以这种特殊的方式修订这本书。《美国最高法院》有理由被视为一本经典,其至今还在印刷并在课堂上使用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这一点,而1960年代出版的大部分书籍都已成为堆在一边的库存。它不仅是一本最高法院历史简明精当的概览,同时它以几乎是无可匹敌的清晰,对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作用提出了独一无二的见解。尽管麦克洛斯基可能是过去的一种声音,但是,他所说的依然是今天的关注对象。
这就说明了我为什么做出增补,而非真正修订麦克洛斯基著作这样的基本决定。除了订正了若干事实错误,本书的前七章完全还是像他在1950年代底撰写的那样,比较重要的是,我变动了第六和第七章的题目。在我自己撰写的最后一章中,我论证说,最初第六章标题中的“福利国家”一语,更适合用继林登·约翰逊的“伟大社会”
之后在美国出现的体制,这一体制得到了理查德·尼克松的巩固。因此,我用“规制国家”一语代替第六章标题中原有的“福利国家”。很明显,麦克洛斯基原来第七章的题目;“现代法院和现代美国”也需要修改了,因为现在距离他写作的时候已有一代人的时间了。
当然,我并不想表示,我完全同意麦克洛斯基的看法而无需作任何修改,但那样的话,就会成为一项真正的两人合作著述。不可避免地,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思考角度的世代交替都会导致研究方法的不同。在这两方面,或许可以拿我作为例子,我会更多地关注奴隶制,把它看作是最高法院最初70年的一个主导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它看作是有关联邦制这类重要争议的一个方面。此外,我对约翰·马歇尔的看法也有些不同。麦克洛斯基对这位首席大法官有些浪漫的看法,部分地是因为,他很大程度是大萧条和新政反应的时代产物(他生于1916年)。新政司法理论的一个重要主题是,罗斯福想简单地回到马歇尔那种广泛和开阔的国家主义观,这样的观念在20世纪开始时几乎让共和党的保守派不加说明地劫持了。我认为马歇尔与新政之间没有太多的连续性。当然,在其他地方我也有不同的看法。
不过,出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我把这本书非常认真地看作是麦克洛斯基的著作而非我本人的著作。我的任务是把它更新,使它可以在另外一个1/3世纪继续可以使用。在进行更新时,我尽最大的可能,想像着麦克洛斯基会如何回应自本书问世后40年来惊心动魄的各种事件。幸运的是,这其间的最初10年,我们对他的回答可以略知一二,我也从他的文章中汲取一些他的想法。但对1969年他去世后的年代,我只能依靠我自己的想像资源。
这就是说,我很高兴承担我所增补的两章的全部责任。在新增加的第八章,我主要试图更新麦克洛斯基开始讲述的故事,也就是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角色,保护某些易受伤害、但经常是得不到关注的少数群体的民权和民事自由。另一方面,第九章代表了一些尚不明显的新内容,在这里我想说明,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职责,已经为一种全新的角色——作为“福利国家的监督者”——所补充,或者更确切地说,所取代。我认为,这一功能是与《美国最高法院》一书初版后10年中的那些新发展相联系的。或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最高法院在迈入21世纪时,将试图回到更为古老的角色,也就是作为联邦制度的“仲裁者”和州权的保护者,以反对一个不断蚕食[州权]的中央政府。说得不那么极端,最高法院此次能否比上一次更为成功地扮演这一角色,还有待观察。
在这两个新章节之后,读者将读到的是最初的尾声:“今日的最高法院与昔日的教训”。为了保持我所希望的本书的精神,我原封不动地在这里重印它,尽管我加了一个我自己的结尾,来继续1/4世纪前在坎布里奇开始的那场对话。说实在的,代际之间对话的主题——它令人难以忘怀,可以追溯到一个资深的教授对一个羽翼未丰的研究生的栽培——在我个人的意识中产生了巨大的共鸣。在我写下这些文字时,我的小女儿,她生于1974年,刚刚在芝加哥大学开始研读法律;我的大女儿,她生于1970年,正在波士顿的公立学校给八年级学生讲授19世纪的美国历史。这是我最深情的祝愿,希望雷切尔(Rachel)和麦拉(Meira)这样年龄的人将会阅读这本书,或许也可以为教学提供有益的资料,来帮助比她们年轻得多的人了解美国宪政史诗。即使这些学生(恰当地)不再接受某些反映罗伯特·麦克洛斯基和我本人特定思想历程的见解,但是,我希望他们仍然会同意,有关最高法院历史发展和规范作用的对话是一个值得继续下去的讨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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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美国法律文库)(第二版)
译者: 张绍谦
作者: (美)奥诺尔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5-1-1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l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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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规范
译者: 沈明
作者: (美)波斯纳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4-08-01
从实证角度转向规范角度来说,对于诸如耻辱、放逐、社会规范、声誉、符号象征以及其他的、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外的、不计其数的秩序渊源之类的事情,立法机关和法院应该怎样处理呢?我们是该假定这些事情是令人想望并且应该尊重和促进的呢,还是该认为它们是病态的并且是应该...
从实证角度转向规范角度来说,对于诸如耻辱、放逐、社会规范、声誉、符号象征以及其他的、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外的、不计其数的秩序渊源之类的事情,立法机关和法院应该怎样处理呢?我们是该假定这些事情是令人想望并且应该尊重和促进的呢,还是该认为它们是病态的并且是应该消除的?我们能够确定国家应该介入的条件吗?国家干预有可能会促进非法律合作的为人所欲的形式并破坏其令人厌恶的形式,但我们能否依据这种可能性对各种不同的干预做出评价呢?
这是一些老问题,它们占据了很多学术领域中的最优秀的头脑,但是在主流法律学者的关于法律如何影响行为的论著中,它们却被大大地忽视了,在有关法律改革的适当方向的著述中,这种忽视就更加严重了。
本书是关于法律与——我姑且称之为——“合作的非法律机制”(nonlegal mechanisms of cooperation)的关系的研究。激发这一研究的原因是法律理论以及特别是法律经济学——它是我写作的基础——中的一个空白。法律经济学的实证部分假定个人致力于满足自己的偏好,其行为受制于预算约束,但却不受他人态度的影响。偏好或许利己,或许利他,或许二者兼有,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阻止个人为其利益而相互争夺,人们会偷窃,或者粗心驾车,或者谋杀,或者说谎,除非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反对盗窃、过失、谋杀和欺诈行为的威慑。上述关于世界的描述一部分是真实的,但大部分是虚假的。即使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没有效力,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时间里也会抑制自己,不会有反社会的行为。他们遵守社会规范。留给法律经济学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范?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
法律经济学的规范部分以及大部分其他主流规范法律理论都把政府作为一个外生力量,政府施加干涉,以求阻止那种社会成本很高但对个人来说却是有利可图的行为,或者换句话说,政府要解决公民之间出现的集体行动问题。例如环境法,人们是把它作为一种阻碍个人污染动机的威慑力量来解释并加以正当化的。清洁的空气、水、土壤这些公共物品都会是明智的环境法的产物。破产法防止债权人为实现其权利主张而获取不对等的成果,以此维护资产的价值。在如果不加保护,效仿者就会耗尽原创作品价值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使得发明人和作者能够收回其成本投资。合同法为防止违背承诺提供了保障,侵权法保护人们在使用其财产时不受干涉。以上这些解释尽管是有用而且有趣的,但却是不完全的。人们总是利用法律来对抗非法律规范的潜流,后者是通过流言蜚语、非难、放逐和暴力来实施的,其本身就产出重要的公共物品。非法律合作的体制总是在某些方面优于、在另一些方面劣于法律的解决方法,而法律的介入则会以某些复杂的方式损害或者促进非法律合作的潜在规范(background norms)。因此,某一种被提议的法律规则之所以会是为人所欲的,就不仅仅是因为集体行动问题的存在,而且还在于合法运作的法律制度的存在。此外,它还依赖于非法律制度对于集体行动问题一贯采取的应对方式,以及法律介入对于非法律制度的干涉程度。
在提出这些主张的过程中,本书沿袭了这样一个研究传统:该传统批判了那种过分专注于国家,简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分析简单问题、排斥重要及有趣问题的法律学术研究。罗伯特·埃里克森是这一传统最为晚近并且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7] 但是激励他研究的那种不满早在1960年代就显露出来了,[8] 甚至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著作。[9] 不过,这一研究传统的影响却因一个重大的失败而受到限制,即这一派批评家没能针对他们所批评的方法论给出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作为替代。部分地因为这一失败,使该传统的影响尽管不是毫无声息,却也并不总是积极、明确的。由于受到批评家的含混风气的影响,学者们现在也以一种大而无当且反复无常的方式运用“社会规范”的概念。学者们需要的是一种能够系统分析法律与非法律合作机制的关系的方法论。
本书提出了这样一种方法论。第一编构造出了一个非法律合作的一般模型。该模型——在第二章中给出了描述——是一种信号传递博弈(signaling game),在此博弈中,人们通过遵守行为的规律性来表明他们是合作事业中的理想伙伴。由于害怕声誉受损,合作事业中的背信行为会受到抑制,但是信号行为会独立地促成各种形式的、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积极行动。关心未来收益(payoffs)的人们不仅会抵制在[合作]关系中欺骗的诱惑,他们还会通过服饰、言辞、举止、鉴赏力的型式显示出其抵制诱惑的能力。由此而来的行为规律性——我把它描述为“社会规范”——能够极大地增加或者减少社会福利。我的分析旨在阐释法律经济学中被忽视或者误用的关键概念,包括信任、地位/身份、群体连带、社群、社会规范、习惯/惯例这些概念,并且对这些现象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出评估。
本书的模型基于过去四十年来博弈论和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直到近期才进入主流经济学,而且尚未对法律理论产生大的影响。这些研究讨论的主要是两个问题:面对着在群体事业中搭便车的激励,人们是如何能够合作的?根据标准经济学假设,行为应该反映人们特有的而且(假定是)恒定的偏好,那么为什么行为还会具有胶着(sticky)、不连贯或者规范驱动(norm-driven)的性质呢?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最有效的进路对人们的效用函数的要素做出了一些强有力的假定,例如,假定利他主义、羡慕/忌妒,或者愿意遵从;[10] 诉诸历史背景与制度细节;[11] 放松了通常的理性假定,取而代之的是依赖于学习和模仿的重要性;[12] 以及倚重于信息不对称效应。 [13] 我发现最后一种进路是最有效的,本书第三章对此给出了解说。
第二编把这一模型应用于几个法律领域。首先,在第四章,我主张赠与是一种基础性信号。朋友、家庭成员、商人、政客、外交官——所有那些寻求或者参与互惠关系的人——赠与礼物是为了吸引新伙伴并向老伙伴保证其持续不变的承诺。这一观点与礼物赠与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的传统观点形成对照,它阐明了在法律对于赠与以及慷慨允诺的处理中存在的许多困惑,例如为什么对于慷慨允诺的保护要弱于对于商业承诺的保护。
另一种重要的信号是婚姻誓约,但它只不过是那些进入并维系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他们与其朋友、家人以及公众之间传递的许多信号中最明显的一种而已。其他信号包括规避那些结成了非标准亲密关系的人以及子女,他们过去常常蒙受私生之耻辱。第五章运用信号传递模型讨论了亲属关系和家庭法。信号传递模型阐释了诸如婚姻义务的强制性结构、国家不愿意强制或干涉婚内协议之类的重要特征。
有的信号开始时表现为私人行为的形式,但后来却被国家制度化并受其规制,婚姻誓约就是一个例子。由于信号传递是重要的行为,所以国家就有强大的动机要在它产生收益的时候利用它,在无利可图的时候压制它。表现出此类动机的另一领域是刑事处罚,这是第六章的主题。该章论辩的问题之一是,旨在侮辱罪犯的刑罚不大可能产生最优的威慑,而且此种刑罚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里会有适得其反的后果:在美国,刑事处罚在那些不信任政府的社群里会成为一些表示地位的标记。本书的信号传递模型还调和了犯罪学中两种相反的进路:其中一种进路认为,刑事处罚最好被理解为强加于犯罪行为的价格,另一种进路认为,只有当人们相信法律具有正当性的时候,才遵守它。
第七章转向政治领域,论辩了,某些行动,包括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礼敬国旗以及投票,都是人们向政府或者强势政治群体表达忠诚的方式。这一章揭示了,从人们为了获取个人收益而寻求合作的模型之中,是如何内生出关于行为的符号价值的观念的。该章还对“投票悖论”(即使任何关于投票收益的非同义反复的描述都表明这种收益是小于成本的,人们还是会投票)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第八章将这一分析拓展到种族歧视和民族主义问题。对于种族歧视和民族主义的最好建模方式不是像标准经济学进路那样把它们作为“爱好”问题,而是作为内生于人们规避外人、相互表达忠诚的博弈过程的若干姿态。该章还简要地讨论了积极补偿行动和反歧视法律的价值和弊端。
第九章提出了一个关于合同法的假说。该章论辩了,合作的非法律机制既支持商业关系也支持私人关系,而法律干涉则会对这些关系造成损害。合同法并不是通过惩罚爽约者来促进合作的,它促进合作的方式是:通过赋予双方随时以任何原因相互造成损失的权能,提供了一种承诺机制,使合同各方能够减少因违约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合同原则最好被理解为仅当承诺符合其利益时各方得以做出该承诺的手段,以及最小化相互施加损失的数量(在一定限度之内)和幅度的手段。这一理论为曾经长期受到法学界批判的高度形式化的合同法体系提供了正当性辩护。
第三编从具体法律部门转向了规范法律理论的一般问题。第十章从效率、财富再分配、自治权的角度讨论了法律与社会规范。该章批评了认为社会规范有效率的观点,主张社会规范经常存在机能障碍。然而这一章也批评了一种影响日盛的论点,即政府应该自觉地尝试改变社会规范。该章论辩,强有力的社会规范约束着政府行动者,改变社会规范的努力会造成无法预见的规范洪流。第十一章论辩了,人们出于策略上的原因而经常从事“有原则的”行为,而且考察了这一主张对于社会政策的意蕴。第十二章对下述观点提出了批评:美国的社群已经衰落;法律或者市场与社群相互冲突。
本书有三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展示博弈论的概念对于理解法律问题的价值。不过本书不是一本教科书或者文献综述;[14] 这里的论证应该看作是博弈论用途的一些例证。一个更具野心的目标是使读者相信,我所构建的旨在阐明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博弈论模型是有用的。第三个目标是使读者接受关于法律与非法律形式的规范之间关系的几个实质性论断。这些论断分散于全书各处,然而有几个论题已经显露出来,值得在这里提及。
第一个论题是,社会规范被有益地理解为仅仅是行为的常规,这些行为常规几乎没有独立解释力和影响行为的外在力量。社会规范是我们给行为的规律性——指在缺乏有组织、有意识的个人管理的情况下出现并存续的行为规律性——贴的标签。这些行为常规源自于个人理性自利行为的互动,(为了把利他主义和其他形式的相互依存的效用包括在内)这里的自利被广义地理解为驱使人们在所有生活领域里进行合作的自我利益。形如“一种社会规范引起X或Y结果”的论断是空洞的。适当的论断是,“寻求a或者b的个体以这种方式互动而产生了行为常规X或者Y,我们把这些行为常规称为‘社会规范’。”将社会规范与其他行为常规区分开来的要点是:违反了社会规范会招致惩罚,但这些惩罚是作为人们理性自利行为的结果而内在生发出来的。
第二个论题是,最好把很多法律规则理解为利用社会规范的自主规制力量的努力。这些努力有时成功,有时失败;但重要的是要理解:社会规范不大可能因政府简单的、个别的、低成本的干预而改变,尽管此类建议在文献中不时出现;而且,干涉社会规范的努力是危险的,因为社会规范是复杂的、敏感于一些难以控制的因素,我们对它们只有一知半解。尽管作为分散的、不受指挥的互动的结果,社会规范不断变化着,然而个人也可以依照他们所谋求的方向自觉地改变社会规范,其惟一途径就是违反它们。不仅仅是违反,还要以公开的、决然的方式来违反。许多人致力于这种高风险的规范创业活动(norm entrepreneurship),但是政府官员并不处于社会世界之外,相反,他们处于一种特别易受责难的位置。他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可能性远大于违反的可能性,所以政府几乎不会进行社会规范的激进变革。
第三个论题是,有许多社会规范促进了社会福利,但也有许多社会规范损害了社会福利,规范的价值主要是一个历史偶然事件。第四个论题与社会学学生很熟悉的一个历史论断——存在着一种法律规范对于非法律规范的渐进置换——相关联,即发生这种置换的部分原因在于立法者和法院寻求消除源自社会规范的病征,而不是因为社会规范反映了不为他们所分享的价值和利益。第五个论题是,不应该像现在流行的那样悲叹这种置换,而是应该为此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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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论辩
译者: 方鹏
作者: (美)康拉德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5-11-1
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从未在一本书上进行过如此有力度的针尖对麦芒的论辩。在此,著名的保守派欧内斯特·范·登·哈格与受人敬重的自由主义者约翰·P.康拉德,以两人的智识,语词的机锋和论证的力度,以及用亚瑟。金堡的话来说,“以学识,斯文的表达,以及学...
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从未在一本书上进行过如此有力度的针尖对麦芒的论辩。在此,著名的保守派欧内斯特·范·登·哈格与受人敬重的自由主义者约翰·P.康拉德,以两人的智识,语词的机锋和论证的力度,以及用亚瑟。金堡的话来说,“以学识,斯文的表达,以及学术的激情 ”,对死刑所固有的全部问题进行了一场论辩。
两位论辩者素以其严谨的学识以及截然不同却同样有说服力的文风而声名遐迩。欧内斯特·范·登·哈格是The Jewish Mystique和Punishing Criminals等著作的作者。约翰·P·康拉德的著作包括Justice and Consequences和inearofEach Other.他们的论辩将引起读者对于赞成或反对死刑的激烈的全新的看法。
除了本书话题的契合时机以外,见证两个伟大的头脑之间极具创造力的交锋所带给人的真正的启迪,则是本书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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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的证据法
译者: 李学军
作者: 达马斯卡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03-09-01